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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时间:2018-04-21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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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 第一篇_1浅析中国养老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目录

目录.................................................................. ...................................1

摘要…………………………………………………………………..2

引言.................................................................................3

一、当前中国养老政策的现状与问题........................................4

1、中国目前的养老政策概述.............................................4

1、1中国目前养老政策的现状..........................................4

1、2中国目前养老政策的问题..........................................6

二、中国养老金筹资模式的分析...............................................7

三、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9

1、扩大基金的来源渠道,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质................9

2、阶段性提高退休年龄尤其是妇女的退休年龄............................9

3、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计划即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9

4、解决个人账户的空帐问题............................................................9

5、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10

6、建立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体质........................................................10

四、结束语..............................................................................11

五、结论.................................................................................12

摘要:中国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了。当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在从基于企业的养老保险计划向社会统筹转轨,从现收现付制向个人帐户实帐型转轨。 然而,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企业欠缴和逃缴现象司空见惯,这也造成了最近五年来养老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的现象。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以及加强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执行力度也是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上可以考虑增加参保积极性,加强管理以解决中长期基金不足问题。对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定量微观研究还是相当缺乏的。这些定量微观研究对于确定政策方案是十分重要。

关键词:养老政策 现状 问题

引言

由于特殊的国情和人口政策,拥有广袤土地和庞大人口数量的中国比起大多数国家,面临着更加严重的老龄化危机。联合国1999年公布的中生育率和中死亡率预测结果显示:65岁及其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0%上升到20%所需要的年份中国为20年 (从2017-2037年),日本为23年(从1984-2007年),美国为57年(从1970-2028年),德国、瑞士则分别为61年(从1951—2012年)和64年(从1947—2011年)。这意味着中国老龄化的速度将远快于其他大部分国家。对于一个正处在工业化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无疑具有极大的挑战和风险性。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大国和体制转轨进程中的国家,中国需要保持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充足而廉价的劳动力供给是中国企业界与世界竞争的有力武器。加速的老龄化则随着年轻在职人员数量和比例的下降,有可能使中国失去这种比较优势;另一方面,在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现代化进程中,公共事业对财政投入有着广泛的需求。老年人口队伍的急剧增大将会造成社会保障养老财政支出负担的加剧,不仅有可能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陷入危机,也会因此增加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并进一步阻碍中国社会全面改革的进程。老龄化趋势使中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正处在一个旧制度变革与新制度选择的关键期。

一、当前中国养老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1、中国目前的养老政策概述 “人生易老天难老,岁岁重阳,今又重阳……”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的基本国情,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到2050年左右,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银发潮”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项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任务。

家庭规模的减小、现代西方观念的输入以及传统大家庭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改变,都会引导中国的养老观念和养老实践从所谓“传统”向“现代”转变。那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行为和赡养模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他们自身的养老观念又在经历何种转变?由此,我们的议题首先从城市切入。

而在农村,养老问题更是突出的“民生”问题,牵动着千家万户。如果能够找到有效解决的途径,将既符合民意,又能改变村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因此,立足于当前农村地区的实际状况,探索“养老模式多元化”的乡村实践,也就以其独特价值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现阶段,我国实施的是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多元整合”的养老制度,但是养老的责任却更多地由女性承担。而对现有养老政策进行评估会发现,以家庭为基础的养老政策强化了两性不平等的劳动性别分工。那么,什么是理想型的养老政策?养老政策应如何关注性别公正与代际公平?让我们和学者共同关注养老政策的变革之路。

养老,关系民生更关联民心。要实现“老有所养”的理想目标,道路依然漫长。然而,今年9月底,覆盖人数超过7亿的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让我们见证了希望;河南省登封市西窑村的养老实践,让我们发现了希望;“常回家看看”歌声汇成的民意暖流,让我们感受到了希望……而希望永远不老!

1、1中国目前养老政策的现状

根植于计划经济土壤之上的中国旧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如下基本特征:(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城镇、集体企业或职工中的固定工,小集体企业、私营、三资企业职工及个体户业主都没有纳入保障范围。(2)养老基金来源渠道分两个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来源于企业生产性收益,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其实质都是来自国家预算。(3)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实行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工作的人供养已退休人员。基金的筹资保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留积累,易于管理。(4)以单位为“单位”封闭运行。每个单位只对本单位的退休者负责,表现出显著的单位化特征。(5)管理制度分立的非统一的制度安排。国家机关与企业职工两个系统并行,分割管理,分割实施。离休、退休制度并行。

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在长达40余年的时间里,在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解除城镇职工养老的后顾之优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也存在着本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第一,国家或企业负担的养老保险,这种单方负责的制度安排在替代率不断攀升,离退休人员持续增加的情况下不堪重负。国有企业因离退休人员太多而陷入财政困境甚至破产,国家负担沉重。第二,“画地为牢”的单位养老模式,造成企业职工队伍老化、人浮于事。劳动者流动性差,各个单位退休人员的多少以及其年龄结构的不同使得企业养老负担畸轻畸重。第三,非统一的制度安排下管理体制不健全,机构分散,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行政管理监督营运实施各项工作缺乏合理分工,管理效率低下;企业的社会职能与生产职能不分,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这些缺陷使得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很难适应并支持20世纪90年代以来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经济改革的核心是国有企业改革,国企改革的实施导致许多国有企业破产,传统的企业养老就失去了稳定的组织和经济基础;另外,市场经济要求社会化的养老保险,而传统的非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是与计划经济相伴随而产生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老年人口队伍的急剧增大将会造成社会保障养老财政支出负担的加剧,不仅有可能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供给陷入危机,也会因此增加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并进

养老政策 第二篇_养老政策汇编及解读

养老政策汇编及解读

一、近5年国家养老产业主要政策解读

纵观近五年养老产业政策,主要围绕“人”(养老服务业人力缺口大)、“财”(产业投资资金从何来)、“物”(以用地为核心)三类资源。并以此为中心,围绕“如何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做文章。与养老相关的机构间协同与合作成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改善效果的关键。

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

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

《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

1、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

2、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

《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原则上不超3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5公顷以下

《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商业开发的将被收回

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对养老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

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

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三是、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上述法律政策,《意见》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适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省、市养老床位建设运营补贴水平

截至2015年底,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9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9%,预计2020年将达到

2208万人,占总人口22.3%,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提供就业岗位100万个以上。

养老政策 第三篇_浅谈我国养老政策三十年变化

从“承诺”到“谎言”---------浅谈我国养老政策三十年变化

近日在网上流传着一组图片引起了我的注意,其内容是四张人民日报的标题截图,1985年标题为“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1995年“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2005年“养老不能靠政府!”,2012年“推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看到这组图片后网友对中国30年来养老政策的变化反映强烈,对此我提出了这样的几个问题,1、我国近30年的养老政策是什么且发生了怎样的变化?2、产生这种变化政府是出于哪些因素考虑?3、社会对其变化的反应如何?为此我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做了相关分析。

1981第五届人大第十七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常设机构,负责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1982年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面对社会对独生子女养老问题的质疑,1985年政府提出“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并很快得到具体落实,政府颁布通知向独生子女家庭60岁以上老人每人发一定的补助来解决养老问题,虽然这是一项养老政策,但我认为,这时的养老政策依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辅助,其主要目的依然是鼓励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思维当中,“养儿防老”原本根深蒂固,但在计划生育实施的大背景下人们选择了相信政府所宣传的“政府来养老”。

1995年政府提出“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从“来养老”到“帮养老”两句话的区别体现在了一个“帮”字上,这个字的变化也反映了政府对养老责任的重新界定。紧接着,199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中国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家庭、企业和基层行政,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养老保障的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副所长何平在2001年出版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报告》中指出个人养老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个人缴纳、雇主补贴、基金运营收入和政府负担。这时的养老政策依旧是一种承诺,同样是在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政府承诺会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给予帮助,社会对这种方式依旧持认可态度。

2005年政府提出“养老不能靠政府” 事实上由于国家财政的支持,社会养老保障的待遇也在逐年提高。从2005年开始,平均年增长率达到10%以上。自90年代末以来,企业平均离退休费一直在不断增长。1998年到2008年,企业离退休费从413元增长到1121元。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时养老问题依旧突出,我认为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的特点,仅靠政府买社会保险,远远不能为民众提供足够的保障。事实上我国的人口问题注定养老不可能全由政府负担,如果全部由政府包揽势必会造成巨大的财政负担,并拖垮政府,所以政府一再强调公民的养老是由国家、工作单位以及个人共同分担也让政府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逐步减轻。但另一方面,社会依然存在这么一群人,他们并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属于贫困人群,他们的养老责任也确实需要政府的承担,因为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是政府应尽的最基本责任。即便养老的方式和责任发生转变,社会对年轻时缴纳社保并努力工作用于退休时养老的方式依旧持认可的态度,并且随着农村的加入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也逐步的增大。

2012年政府提出“推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近几年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不断宣传下,推迟退休年龄已是一种必然趋势,就延迟退休的原因分析我想有两大方面,一、人口结构不合理、我国老龄化问题严重。,据资料显示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由1.26亿增长到1.53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0.2%提高到11.6%,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人口老龄化年均增长率高达3.2%,约为总人口增长速度的5倍。预计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17%。二、养老金缺口呈上升趋势。截至2010年底,中国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额1.9万亿元,其中做实账户仅2039亿元,由此导致了1 .7万亿元的缺口。其主要原因是历史原因,养老金“空账”中,国有企业的欠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之前,国有企业都未曾给职工缴纳社保,社保制度改革后,这些人员的社保

“视同缴纳”。这是造成“空账”的重要原因。基于问题的日益严峻我想政府出台相应的延迟退休计划只是时间问题,根据计算出台弹性延迟退休的政策,每年可减缓养老基金缺口约200亿元,但问题能否得到真正的解决只能通过实践去证明。但眼下延迟退休政策依然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可,根据人民网的调查,有94.1%的网民反对,而只有2.4%的网民支持该政策。分析其主要原因主要是1、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问题由人民承担得不到认同,2、延迟退休势必会加重独生子女这一代人的负担。所以政府实行延迟退休政策还需让社会相信其能否改变现有的社会及养老问题,并且不会添加新的问题。

养老政策 第四篇_国家养老产业政策解读

国家养老产业政策激发民企活力--养老产业的春天来了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出台的金融新政力挺养老服务进一步证实国家对养老服务业的重视。受此提振,国内养老产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养老行业毫无疑问是中国一二线城市未来十年至二十年的朝阳产业。

在2016年4月15日的人民网视频访谈中,国务院新闻办原副主任杨正泉先生,“最美夕阳红”活动组委会主任张运防先生畅谈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问题的解决之道时,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中国民营企业已将“互联网+养老+金融”先行先试。

养老服务业纳入国家战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2013年,国务院对中国养老服务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战略。

《意见》从国家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养老服务配套体系:政策上,健全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规范;服务上,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老年群体;产业上,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近日发布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多个章节均提及发展养老服务业。纲要指出,要满足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积极推动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发展,完善各类社会资本公平参与医疗、教育、托幼、养老、体育等领域发展的政策。

纲要要求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养老服务业既是事业也是产业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既是事业也是产业,不能将养老服务业简单地视为老年人福利事业,更不能将养老服务视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负担,而是应当将其视为民生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加以发展,使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亮点,成为保障民生、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进转型的重要动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盟中央主席张宝文在浙江调研时谈到,养老服务业覆盖众多人口、涉及众多产业,要取得大的发展,需要打出一套“组合拳”,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支持。在养老理念上,要转变认识观念,分层次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在政策支持方面,要构建综合型的政策体系,协同推进养老服务业大发展。在经济政策支持方面,包括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政策及其他经济政策上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在社会资本方面,要多措并举促进其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在发挥好政府作用,切实承担好政府托底责任的同时,充分认识养老服务业的商品特性,发挥好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放手让企业和社会组织按市场规律运作。在养老模式上,要推动医养资源深度融合。在人才培养方面,加快专业培训步伐。 养老产业主要包含养老服务、养老地产、养老金融与养老用品四方面。其中,养老服务是养老产业的基础,在频繁的政策利好下,发展动力强劲。养老服务业核心价值在“服务”,“服务”理念显得尤为重要。让老年朋友以阳光积极的心态,享受精彩、快乐、美好的夕阳生活,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每一位去到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朋友享受到孝心、爱心、真心、耐心、细心的“五心服务”,应该是每个从事养老服务机构的崇高职业宗旨。像总部在深圳前海的龙骏集团旗下的龙骏家园一样,坚持以管家式秘书服务为核心,倡导由“孝”入门,升华到“家园”的“大孝大爱”的家园文化,将“家”的思想,“家人”的观念融入其中,把“替天下儿女尽孝,为世上老人分忧”做为与理念融入到龙骏家园的企业文化的血脉中,着力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致力中国老年事业发展为己任的民营企业,值得提倡和赞赏。

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近年来,政府从社会资源统筹、政策规划设计等方面对民间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业给予引导和支持: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加强规范引导,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基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参与平台。打破行业界限,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融资环境;加大舆论宣传,营造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社会氛围,促进养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民营企业涉足这一领域坚定信心。

2015年2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并就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政策优惠。

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另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金融与养老产业融合受到肯定

2015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短期理财]投资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的《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金融与养老产业融合的形式受到政策肯定,养老产业在资金助力下进入发展快车道。

《意见》要求,金融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养老领域金融服务对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实现自身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增强战略意识,优化业务布局,大力推动组织、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提升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实现支持养老服务业和自身转型发展的良性互动。

《意见》提出,要积极创新专业金融组织形式,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组建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特点的贷款方式,探索拓宽养老服务业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加大对养老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的养老服务企业、项目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为养老服务企业及项目提供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 《意见》明确,建立人民银行、民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合力。

“文化养老”与老年公益事业接轨

文化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润滑剂。老年人有大量的空余时间,有精神生活的需求。但是目前,我国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情况不容乐观,全国老龄办2012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60号)明确指出,目前老年文化建设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并不能完全适应。

随着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需求基本得到保障,老年人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愈发明显,“文化养老”这一概念应运而生。“文化养老”是一种能体现传统文化与当代人文关怀的养老方式。

2015年,由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社会养老工作委员会主办,龙骏家园承办的“最美夕阳红”——中老年公益性才艺大赛精彩纷呈,给中老年人提供了一个互相交流和绽放自我的平台。据了解,为活跃和丰富人民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二届“最美夕阳红”中老年公益才艺大赛即将延续开赛,这种公益行为让更多的爱心人士关心养老事业,对营造助老、爱老,共建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对构建新型和谐社会有着良好的社会效应,值得赞赏与推荐。【养老政策】

通过引导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唤起公众对老龄化问题的关注,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政产学研力量,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龙骏家园作为最早进入养老产业的民营企业之一,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即将举办的“最美夕阳红”中老年才艺公益活动、养老智库、全国养老产业文化惠民工作座谈会、“最美夕阳红”大型人文纪录片、“养老会客厅”新媒体项目、图书文库、“最美夕阳红”摄影作品巡回展、“最美夕阳红”文化之旅、“最美夕阳红”文化养老媒体行等系列公益活动是传统的“物质养老”向更高层次养老方式的进步和发展。【养老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基本形成老年文化建设新局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孝亲敬老社会氛围更加浓厚;适应老年人需要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老年人普遍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老年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老年特色文化活动广泛开展,老年文化队伍不断壮大,老年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老年文化建设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推进老龄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咨询电话:0533-3162633 13905337135

联系人:罗经理

养老政策 第五篇_国家养老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

老人数量剧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

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养老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服务规模不断扩大,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已达4万个,养老床位达314.9万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改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逐步拓展,已建成含日间照料功能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1.2万个,留宿照料床位1.2万张,日间照料床位

4.7万张。以保障三无、五保、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借助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社区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床位严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难以提供照料护理、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服务;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政府投入不足,民间投资规模有限;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行业发展缺乏后劲;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等。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历史欠账较多、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发生的,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

然要求。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但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4-2-1”家庭结构日益普遍,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其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由于现代社会竞争激烈和生活节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临着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来解决。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据推算,2015年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4500亿元,养老服务就业岗位潜在需求将超过500万个。

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

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多,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以及人民群众自我保障能力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内涵和定位

(一)内涵。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本建设规划仅着眼于构建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二)功能定位。

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

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养老政策】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以下功能:

1.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2.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3.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

养老政策 第六篇_养老服务政策汇编 2013-2015

【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 2015年1月19日)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国家计生卫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2015年1月13日)

【2014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2014年12月30日)

商务部 民政部《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2014年第81号,2014年11月24日)

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2014年11月14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014年11月1日)

【养老政策】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325 号,2014 年10 月30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年9月12日)

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发〔2014〕105号,2014年8月26日)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2014年7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2014年7月8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民办函〔2014〕222 号,2014 年6 月20 日)

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2014年6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358号,2014年6月16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014年6月10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3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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