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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时间:2018-04-13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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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第一篇_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指:(a)提供有效凭证;(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

(3)实报实销的探亲费:(a) 交通费凭证;(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c)1年内不超过2次。

(4)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a)实报实销;(b)语言培训费: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c) 子女教育费补贴: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清单;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50%税前扣除。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有哪些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负担的。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联合国负担的。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函[1996]417号)

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除上述费用可以扣除外,还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是32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是4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也是3200元,但总的费用扣除数却提高了800元,即48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8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仍然是48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是13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还是4800元。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越来越接近外籍人员及在国外工作的

中国公民的总费用扣除数,但还没有统一。

例1.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11年7月发放工资,给中国公民张某的应发工资数为5000元,其个人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费用为955元,给马来西亚籍梁某

的应发工资数为10000元,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2000)×15%-125=181.7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800) ×20%-375=665(元)

如果本例题的工资发放日期是2011年9月,其他条件不变。则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3500) ×3%=16.3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500-1300) ×20%-555=485(元)

如果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达到4800元,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总扣除数还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初一看,内外籍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达到了统一,但细一想,外籍人员的个税负担率高,因为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虽说不交纳,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在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但外籍人员在国内的住房租金可以凭租赁发票按实报销,报销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外籍人员不交纳,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以致外籍人员比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反而不公平。因此,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在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达到4800元及以上时,要保证一定的数额,并随着减除费用的提高,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提高。工资薪金是刚性的,是不断提高的,个人承担

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二、股息、红利

股息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以及按

股派发的红股。

中国居民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以上通知中

可以看出,外籍人员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2011年5月中国公民赵某从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股息红利48000元,新加坡籍马某从该

合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为52000元。

赵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20%=9600(元)

马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哪些问

2006-9-21 9: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名义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华工作时间不满365天,但实际上离职后并未回国,而是再转做其他工作,累计已超过365天。此时,在华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该人已离开原单位,在无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有的外籍人员不如实申报在华工作天数或工作地点,特别是出入境频繁、护照更换较快的人员;有的外籍人员转

往征管较薄弱地区工作,连在我国境内直接取得的收入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

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

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又如有些来华为进口设备或引进技术从事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基本上不从服务的企业领取任何报酬,他们的工资大多由境外公司支付,虽然明知是已隐含在企业所进口设备或技术的价款中,由于未在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合同里单列工资或劳务费的条款,他们的详细工资资料很难取得,个人所得税控管难度较大,征收税款如同捉迷藏。再如,少数外籍人员利用我国有些补贴费用免税的规定,多列或虚列补

贴费,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

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5、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

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外籍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征管力量。一是加强软硬件建设,建立起高效快捷、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平台,大力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加强对涉外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征管业务水平。

(二)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外籍个人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大部分无法准确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因此有必要在外籍人员集中的企业、学校、出入境管理部门、外汇管理局等地方设立税收宣传点,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纳税提醒。

(三)加强系统内的协作。部分外籍个人登记的信息显示,其虽在某区县税务部门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但是并不领取报酬,而是在其他区县另一企业领取报酬。对于这种情况,建议由省、市地税机关牵头,建立各区县局之间的联系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落实外籍个人是否确实已在境内缴纳税款,履行了纳税义务,避免漏征漏管。

(四)加强外部联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形成综合治税格局。建立涉税管理社会合作机制,积极与公安、商务、外办、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等单位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及时掌握涉外企业的注册情况、外籍人员出入境、付汇等情况,从源泉上加以控管,防止涉外企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漏征漏管。定期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对外籍个人出入境情况的跟踪,掌握其在境内的停留时间,以准确界定其纳税义务。 二是加强信息交换工作,利用“专项”和“自动”信息交换方式,向外籍人员所在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信息查询请求,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五)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征管工作

1.借鉴其他地方税务局的做法,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外籍人员情况。可结合实际,要求企业一个年度内报送外籍人员信息一至两次。同时要求企业或学校等单位在雇佣外籍人员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外籍个人档案。

2.在日常征管中管理员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辖区内外籍个人情况,并及时汇总,定期筛选一部分有疑问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约谈,要求纳税人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责成纳税人自查申报。

3.借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雏形。建议以省或市税务机关为主导,分地区、分行业广泛收集数据,采集外籍人员在境内取得收入的渠道、收入水平等信息,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如,可以地级市为范围,采集辖区内台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其台湾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建立数据模型。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这类型外籍人员的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目前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企业代扣代缴在本地申报,第二种是委托中介机构通过邮寄申报方式自行申报。前一种情况可以由所在企业配合下,在征收所开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第二种情况程序上比较复杂。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先将税款汇入待缴税款专户,计财科确认到帐后,管理员才能去征收所代为开具通用缴款书,然后到银行下账,邮寄申报资料给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实际是自行申报,但是开具的通用缴款书显示的是“企业申报(其他)”;二是纳税人进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税申报时,系统必须缴纳现金才能开具相关的文书,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现金非常不现实,因此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申报,无法开具完税凭证。建议修改征管系统中相应模块功能,准确划分纳税情形,准确开具税收票据。此外,纳税人以个人名义申报税款时,征管系统只能打印几个英文字符,无法完整打印纳税人名称,建议修改系统设置,提供更准确、更快捷的纳税服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2007-08-02 16:16:30)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第二篇_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地税发[1998]390号

颁布时间:1998-8-31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的征管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在深圳市取得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

(一)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的;

(二)以独立的个人身份提供专业性劳务的;

(三)其他人员。

第三条 前条所述的外籍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须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向这些外籍人员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四条 地税征收机关将以企事业单位为单位对外籍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并相应地进行跟踪和分析,有权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情况进行调查,负责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数额不合理情况的检查、处理及核定工作;地税检查机关负责对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以及对未履行扣缴义务(包括扣缴不足)的单位进行检查、处理及核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地税征收机关”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征收分局(或其征收所)和宝安、龙岗分局的各征收所:“地税检查机关”是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管检查分局和稽查分局。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外籍人员都须在地税征收机关登记建档,此项工作由其雇佣单位统一办理。 深圳市有雇佣外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在雇佣或解雇外籍人员的当月须填写《外籍人员在深工作登记表》,并于次月申报纳税时报送地税征收机关,如实反映外籍人员的任职、受雇及其变动等情况。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外籍人员外,其他外籍人员或其他所得的支付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地税征收机关备查:

(一)凡向独立劳务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劳务报酬7日内,将劳务提供者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联系电话、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等情况报送地税征收机关。双方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还须一并报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提供独立劳务的人员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在自行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须提交如下资料:1.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证明资料;2.外籍人员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二)外籍演员、运动员来华从事文艺、体育活动,我市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须在每次演出或表演前2日内,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活动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的,应在上述期限内,重新向地税征收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三)聘用外籍教师、研究人员的教学、研究机构以及向外籍人员支付所得的单位,须在聘用前或支付所得前2日内将与外籍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地税征收机关。

(四)外籍演员、运动员和外籍教师、研究人员,凡是为执行我国与他国所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而在我市从事文化、体育活动或工作的,我市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以及相关的教学、研究机构还应向地税征收机关提供我国政府同对方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和有关外籍人员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并附报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合同或劳务服务合同等资料。

第七条 外籍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反映当月外籍人员任职受雇变动情况的《外籍人员在深工作登记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以及应税所得不便于向企业办税员公开的外籍个人,可自行或集中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如实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

第八条 地税征收机关在逻辑审查的基础上将外籍人员的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录入电脑,并定期对录入电脑的外籍人员纳税申报资料和《外籍人员在深工作登记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审核,对纳税义务人每一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若发现纳税人存在下述情况之一者,将向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发出《重新申报个人所得税通知书》,并可以要求其提供公司证明文件、原始工资单原件或复印件及境外会计师公司证明等材料;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接到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一)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

(二)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九条 外籍人员取得不同项目的所得适用不同应税所得项目征税:

(一)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提供专业性劳务或从事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三)外籍演员、运动员属于演出团体雇员的,其参加演出或表演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若演员、运动员并非演出团体的雇员,而是临时受聘参加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或者只是个人独立从事演出、表演取得收入的,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四)外籍教师、研究人员与我市的教学、研究机构签订雇佣合同,受雇为职员的,其取得的收入适用工资薪金项目;若是以独立个人身份在我市的教学、研究机构提供教学、讲学、研究等劳务服务的,其取得的收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五)外籍个人取得来源于我市的其他所得,视所得性质分别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

第十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须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须在支付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并将所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外籍演员、运动员来深从事演出或表演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在演出活动结束后,以上单位应在演出单位和个人离开演出地前,办妥个人所得税扣缴结算手续。

第四章 税款核定

第一节 职员和雇员

第十二条 纳税人或其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重新申报或虽申报但仍被认为不合理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并可进行实地核查,根据纳税人的相关情况,核定其工资薪金收入额,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核定工资薪金收入额自被核定的当月起,原则上一年内不再作调整(但因调职、调岗等原因使工资薪金收入发生变动的除外);若被核定人因被举报等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查证其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核定收入额的,税务机关将按实际工资薪金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仍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地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节 独立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备查资料的,或其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其职业身份和劳务性质,或者劳务合同中对劳务报酬的标准及其支付形式、劳务服务的范围及所承担的责任、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由个人负担等事项未以载明或难于区别的,地税征收机关将视纳税人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并有权按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向地税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税务备查资料,或其所报送和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实纳税人所得项目的性质及金额的,地税征收机关有权按合理的方法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及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罚则及税收保全

第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外籍人员在深工作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或者未足额扣缴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一经查实,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并最高可处以所偷税款数额5倍的罚款。若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地税征收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经地税征收机关调查核实,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推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地税征收机关将依法函请省公安厅通知各边防检查站实行边控,阻止其出境。如因时间紧急,来不及办理报批手续的,地税征收机关可凭介绍信、函件,并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直接到欠税人出境的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控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述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9月提至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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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 个税起征点 复制本文链接 邀请好友来看我要评论(0) 2011/07/28 导语:2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将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完)

新闻回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9月起提至3500元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个税起征点将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经计算后发现,免征额调高至3500元后,个税最高可省480元。应征收金额在38600元以下的人群,税负将比一审草案的低180元至25元。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第三篇_2016年个人所得税9种特殊计算方法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9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

1、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普通案例分享

小明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社保金-缴税 = 10000 -1100-525 = 8375元

9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

1.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该项奖励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对于职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考虑到该项收入与年度工作业绩相关且数额往往比较大,在计算税款时采用“按年平均取低税率”的方法,降低税额、减轻个人负担。具体分两个步骤进行计算:

第一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一步确定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注意事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计税方法执行;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

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国公民王某2012年1月自单位取得当月工资3000元,同时领取全年考核奖金2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王某该笔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案例分析:

该笔奖金是单位对王某全年工作情况的考核奖励,属全年一次性奖金。因此,需要首先确定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之后再计算其应纳税款。

第一,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王某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故其每月平均奖金=[20000-(3500-3000)]÷12=1625元,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

第二,计算应纳税款

王某应纳税额=[20000-(3500-3000)]×10%-105=19500×10%-105=1845(元)

2.职工低价购房的差价收入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因单位低价售房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但不包含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免税的差价收益。

3.年薪制企业薪金收入

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 第四篇_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9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附个税计算器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9种特殊计算方法及案例,附个税计算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

1、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35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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