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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内容

时间:2018-03-20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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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内容 第一篇_各地限购令细则核心内容

青岛 出台时间:1月31日 对已有1套住房的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能够提供青岛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青岛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同时,在青岛买房需填写申请表;未完成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将被问责。

上海 出台时间:2月1日

上海出台的“新国八条”楼市调控细则明确规定,自2月1日起,在上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 成都 出台时间:2月15日

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

北京 出台时间:2月16日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北京有效暂住证在北京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北京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南京 出台时间:2月19日

南京的“限购令”细则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南京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南京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南京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南京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太原 出台时间:2月19日

原则上对拥有1套市辖六区住房的太原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太原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市辖六区住房的太原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太原辖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居民家庭和无法提供在太原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暂停在太原市辖六区内向其售房。

广州 出台时间:2月19日

商业贷公积金贷二套房首付不低于六成;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利率至少1.1倍;外地人购房需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个税或社保1年以上证明。在一定时期内,暂定对在本市(含市辖十区和从化、增城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以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限购1套住房。 宁波 出台时间: 2月20日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限购令内容】

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建设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联网进程,在2011年10月底前实现全市联网。

济南 出台时间:1月21日

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济南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令内容】

长春 出台时间:1月28日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内向其售房。

南宁 出台时间:2月15日

已有1套住房的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其出售住房。

贵阳 出台时间:2月16日

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内,对已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一年以上(含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含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贵阳市中心城区人口密集、房价过高一环内的住房。

日前,仅有上海、贵阳、南京三个城市提出了总的调控目标。上海和南京均表示,将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贵阳则称要把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去年全国平均值的范围内。其余5个城市并没有设置具体的“房价控制目标”。

限购令内容 第二篇_限购令的细则

南宁“温柔版”限购令3月1日执行 本地

居民最多买两套

新浪房产讯(编辑 陆丽丹)在重庆、上海房产税、新国八条突袭之后,南宁限购令也于节后发力,新浪广西房产从多方渠道获悉:南宁版限购令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2月31日止。该限购令明确规定南宁户籍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一年纳税和社保证明的外地家庭不能在南宁购买商品房。比起广州“限内限外限年纪”的严厉版,南宁版限购令则显得非常 “温柔”。

核心:南宁户籍居民限购两套

南宁版限购令内容和之前网上网友曝光的“郑州版”出入较大,更多内容和近期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内容大多一致,即“户籍居民限购两套”, 重点是打击炒房等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的居住功能。主要限购内容如下:

1、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

2、 对于能够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3、 暂停在南宁市六城区内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4、 无法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止在南宁市六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

5、限购期间,允许居民家庭出售现有住房后,再按以上政策标准新购商品住房,购买次数限制为1次。

范围:二手房也纳入限购

南宁版限购令规定:居民新购住房不仅涵盖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亦纳入限购范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界定时间内购买二手住房的以个人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时间为界定时间。在限购期之前已购买商品住房但未进行合同备案或交纳契税的,应在限购期之前办完相关手续,如在限购期内办理的,按本限购政策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及二手房交易的经纪机构对购房者有“限购令告知权”。

时间:限购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限购令内容】

除了限购,南宁版的细则中海提到了关于加大保障房建设、六城区严格执行新国八条等内容,其中,限购令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限购内容中所称的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限购令内容 第三篇_北京市限购令细则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

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限购令内容】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限购令内容 第四篇_苏州限购令细则及解读

解读:苏州“限购令”限了哪些人

2类 人市区限购1套

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 (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类人 暂停市区购房

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保(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本报讯 (记者王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天起,我市调整市区住房限购措施。昨天傍晚,市住建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公布了市区住房限购措施的具体规定。

去年11月,《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曾明确,居民家庭在市区只能新购一套住房。昨天公布的新限购细则要严厉许多,其核心内容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区停购第三套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停购第二套房。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住建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居民家庭房屋数量以实际拥有的房屋数量为准,市区是指平江、沧浪、金阊、高新区、吴中、相城、园区7个区域。

具体来说,两类人群可以在市区限购1套住房,该套住房是指除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这两类人群是: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类人群暂停在市区购房。一是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二是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三是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相关规定同时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并根据限购要求完善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格式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

还应核对纳税或社

会保险缴纳证明。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此外,苏州住建部门还将同时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的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限购令内容】

继南京、无锡之后,苏州版楼市限购令终于尘埃落定。昨日下午5点,苏州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调整市区住房限购措施。按照规定,对苏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第三套房,外地人限购第二套。该政策自3月3日起在苏州市执行。苏州市住建局副局长吴小华告诉记者,他们会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提示购房家庭当前所拥有的住房数量。

苏州楼市限购令核心细则

【限购令内容】

■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与南京、无锡版限购令区别

1、限购:南京、无锡版限购令规定,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而苏州版则规定,该项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必须是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

2、房价:南京、无锡限购令规定,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

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而苏州版此次规定,将申报价格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3、房贷:南京、无锡限购令均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了具体要求,南京还调整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而苏州版细则对上述两项都未涉及。

各方反应

专家:房价会有所回落,别墅将卖不动

苏州科技学院房产研究所所长、苏州房产协会副会长盛承懋认为,苏州版限购令相比去年10月的政策而言,“严格”了不少。前一次的限购政策并未考虑家庭以往的购房记录,只是规定“每个家庭限新购一套房”,这等于说让无房、改善性需求、投机、投资的群体,都有再买一套的机会。而现在,是真正的限购时代到来了。不过,和北京相比,苏州版限购令显得比较“宽容”,这主要体现在纳税证明时间上,不仅由五年降至一年,还加了“累计”这个前提。究其原因,盛教授认为,苏州虽然属于房价过快增长的城市,但终究不是房价冒尖的区域,政策自然相对“宽松”。

盛承懋表示,苏州版细则究竟会否对住房改善性需求造成抑制,还有待于政策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对于未来苏州房地产市场的走势,盛承懋说,最大最直接的影响无疑是销售量的下降,房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回落,但不会大跌。未来,别墅等高档住宅将迎来销售的冬天。

开发商:希望更细化的解释尽快出台

苏州栖霞建设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程曦认为,苏州版限购细则出台,其影响已经在之前的等待过程中逐渐释放。限购令出台后,势必会增加刚需一族的购房成本,他们的置业选择可能会倾向于“踮起脚”买大一点。对于开发企业来说,楼盘内部品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因为今后购房者挑选房源会考虑得更为周全,包括户型、环境、地理位置等等。

程曦表示,开发商压力肯定大了,“以前购房者考虑的是有没有钱买房,现在是有没有资格买房的问题”。不过,他们眼下最关心的是限购令出来后,对一些“吃不准”的条款,政府能尽快给出更详细的解释。比如,本市居民限购第三套房,那么之前有过换房经历的家庭,还可以继续换一套吗?还有,如果一户居民家中曾经买过一套房,后来拆迁又分到两套,但是地段偏远,这种情况还能否再购房?

谈到市场成交量,程曦坦言,销售额的落差一定会出现。今后,开发商要从引导购房者

的角度出发,告诉他们应该选择何种不可多得的户型房源,为他们的置业选择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一步到位”。

限购令内容 第五篇_住房限购令

住房限购令如何挑战合同自由尊严的探析

住房限购令的出台对公民的合同自由产生了极大的限制。在某一个城市内部而言,受限购的群体,虽然其缔结的合同仍然具备效力,但房产登记机关的“不予登记”使得合同的履行遭受阻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这一客观阻碍下,受限购群体的缔约自由将消失殆尽;在全国范围内,鉴于住房限购令对户籍地、纳税地及社保缴纳地的限制,使得公民不得在多个地域购买住房,合同自由当然受到限制。

合同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民事基本权利,其“自由”的维度并不是宽无边界,而是伴随着各种“限制”:既有来自私法内部的限制,也有来自行政公权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必须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必须符合现代法治理念,这是笔者剖析住房限购令的一个基本立足点。然而,在住房限购令的背景下,公民的合同自由遭遇了行政公权的“违法”限制。基于跟部分公司法律顾问探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从住房限购令的内容层而来谈。

首先,住房限购令的限购标准依附于户籍制度,以是否为“当地户籍”作为购买住房的标准之一。户籍条例本身便是一个有违平等的、落后于时代,而亟需改革或者说是淘汰的制度,住房限购令对户籍制度的采纳,无疑是重新扩充了该制度的生命,从而不仅在“农村人口”与“非农村人口”之间造成权利的不平等对待,还使得一线城市人口与二三线城市人口之间,“特权城市”与“非特权城市”之间的权利区别对待。平等原则是一项法治基本原则,在合同领域,要求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平等地享有缔约资格。住房限购令以户籍差异作为限购标准有违法之平等原则。

其次,住房限购令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否,作为非当地群体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的标准之一,实则又是在非当地群体之间苽新划分了权利格局,使得有纳税者有权利,无纳税者无权利。以气地财政贡献作为权利享有的前提,这样的做法同样违反了肀等原则的要求。最后,住房限购令以“家庭”作为限购单位,造成缔约客体的合同自由在不同的婚姻状况下呈现出不同的权利维度,从而引发生社会“假离婚”的现象。笔者通过对不同媒体、不同地域所发现的“假离婚”现象进行统计,从而得出结论:在作房限购令以“家庭”为限购单位的背景下,“假离婚”现象并非足个案,而足一个纠纷状态多元化、分布区域广的社会现象,应力引起我们的关注与警思。仆:房限购令作为行政政策,以“婚姻家庭”身份作为市场经济缔约自由的衡量标准,从而造成了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是有

违伦理,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

从住房限购令的制定程序层而来谈。

首先,关于住房限购令性质的界走。国务院以“旧发文”的形式发布了房产“国十条”,提出遏制房价的原则性措施。但从发文格式来看,“国十条”并不属于行政法规;从发文主体来看,“国十条”也不属于行政规章,而只属于一般的政策性文件。同理,国务院办公厅之后发布的房产“国八条”、“国五条”以及各地的住房限购令,都不属于行政规章,而属于政策性文件。

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制度作为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及行政法规予以规定,然而住房限购令仅为行政政策,是无权对民事基本制度作出规定的,更不能够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违背。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内在要求。 最后,行政公权对公民合同自由的限制,除了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之外,还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严格遵照行政立法程序,以保证行政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这是保证私权受限正当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合法性原则在程序层面的体现。

限购令内容 第六篇_我对房地产限购令的看法

我对房地产限购令的看法

近年来,中国人的生活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涨”。猪肉涨,煤气涨,洗车费也跟着涨,其中涨的最厉害的就属房价了,以千为数量级,一天一个价,直线飙升,可房价越是涨,房地产商的房卖的越快,追其原因,我想是这样,对普通工薪阶层来说,这房价涨得看不到尽头,得赶紧下手买,对富豪们还说,房地产市场前景如此之好,钱又越来越不抵钱,与其存着,不如拿去炒房。再加上银行又推出各项政策,比如说降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贷款买房利息,银行无疑又为房地产市场添了一把火。同时房价过高引来了一堆社会问题,普通老百姓无力购房,很多在大城市奋斗的年轻人对扎根生存下来失去信心,生活无望,总之社会变得更不安稳。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出台了限购令为房地产降降温,这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房地产政策,房地产市场顿时结冰。

限购令内容大致是,中央政府可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指定的40个重点城市统一实施基本限购令: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最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限购令出台后房地产市场一片狼藉,股市瞬间下跌,各大房地产商采取紧急措施,万科开始下调房价,甚至6折出售,能卖则卖,回笼资金,一线城市的很多楼盘基本无人问津。虽然房地产业在2009年完成中国经济增长的保八任务中立下汗马功劳,虽然

出台此政策后各地方经济不景气,但中国政府没有一丝动摇的迹象。摄于限购令的强大威力,大多二三线城市不愿采取此政策,部分城市出台“限价令”变相抵制楼市限购令,在我看来实施限购措施很有必要,但不同地区应区别对待,首先两套住房完全可以满足家庭需要,再购房只会哄抬房价,买房的人群少了,供大于求,房价必定下跌,此措施很强效,但中国地区性发展差别很大,二三线城市发展相对较慢,囤房人较少,且房地产业为当地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实行限购政策实在有些过,就好比一个人得了小感冒,本来喝杯热茶感冒就能痊愈,可非得拖他去打一个星期吊针,感冒是好了,可打针对身体免疫力难免有些损伤, 这就是过犹不及。话说回来,限购令在中国一些大城市还是很有成效,加上同时央行再冻结8000亿资金,首套房贷款利率直逼二套,尽管这样一来会对首次购房的年轻人产生较大的打击,但这种打击会很快传输到开发商身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一线城市出现三年来首次集体停涨,房价调控成效终于显现。

中国营销学会副理事长洪仕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严格的调控政策出台后,进一步刺激了老百姓购房的徘徊观望情绪,由于政府进一步调控房价的呼声一直不断,使房产市场“雪上加霜”;不少房地产开发商现在面临运营资金链断裂压力和成交量惨淡的现实,降低房价,刺激销售,以加快资金回笼已经被某些房企提上决策日程。在限贷、限购的双重压力下,为了争抢买家,除了有开发商继续用“分期付首款延期”的方式促销外(最长可达3年),有开

发商推出“一房两证”的大户型单位,则允许买家可以延期过户,更有商家打出限购取消后则可过户的旗号,即使房地产开发商极力挽救,但持续走低的房价使老百姓抱着再等等的想法,我们可以看到开发商在强势政策下艰难的喘息。

限购令能持续多久,在我看来,近一年内估计不会取消,首先,房价还未降到一个合理的位置,再而若直接简单的取消限购令,房价岂不会卷土重来,如此一来只能加剧市场的不稳定性,最好的办法是,借着限购令的火力,推出一些后续管理房产的系统,将房地产市场规范进一个合理发展的轨道。

未来的后续政策包括房地产信息系统的健全,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房产税制以及作为替代措施的限价政策。或是先出台“流转税”。假设你买房第一年就卖,就要征收高额税收,这样会让持有多套房产者将房产转向租赁市场,房产税的出台应当是在流转税之后的事。

总之限购令只是暂时的缓价之策,不可作为长久之计。从政府的角度看,得利用好时机,抓住契机,推出一套可行长久的系统,从根本上稳固房价,遏制过度投资。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要想渡过这个寒冬就得密切关注政府的动向,积极配合政策,适当降低房价,同时制定相应的策略,挺过寒期。从买房客的角度想,既然限购令在近期内不会取消,则房价还有下跌的空间,等合适机会再下手,估计楼市在经过一段低靡时期后会有所好转,即形成一个反抛物线。

推行限购令定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挫伤,但从中国经济的长久发展看来,遏制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势在必行,若任由市场调控,到时泡沫破灭,中国经济受的创伤就是深入骨髓的内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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