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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8-02-28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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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 第一篇_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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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2015 核心内容: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已经公布。东莞公积金新政将于1月26日起实施。东莞公积金新政取消公积金八市互贷,个人和家庭最高贷款均由提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还有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等内容。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东莞住房公积金新政全文。

关于实施《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将于2015年1月26日正式实施。现将贷款政策的主要变化公告如下:

一、缩短贷款申请对缴存期的要求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间要求从目前正常汇缴满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即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半年且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即符合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二、可贷额度使用新的计算公式

取消可贷额度不超过职工缴存账户余额8倍的计算方法,采用新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即:可贷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各系数参考值请见附件。其中,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指职工申请贷款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指申请时往前倒推的正常汇缴月份数所对应的列表系数,出现中断的,前面汇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收入调节系数表中的月缴存额指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的总和。

三、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d3ba799998fcc22bcd10d89?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de2abd3c2456e35f4ad174c22b2042e9&sign=3303e56d10&zoom=&png=10894-20744&jpg=0-0" target="_blank">

其中,夫妻双方正常缴满6个月的,分别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在不超过48万元范围内的个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家庭最终可贷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且不超过70万;配偶正常缴存但未缴满6个月的或缴存状态不正常的,其可贷额度不予计算,且家庭最终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48万;配偶正常缴存但未缴满6个月的,其缴存基数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四、取消装修贷款

取消公积金装修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我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异地贷款

取消珠三角八市互贷,统一规定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且为东莞户籍的职工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调整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

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由不超过20年缩短为不超过10年。

更多内容详见《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如有疑问,可登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详细了解、在网站“互动交流”区留言,或致电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12345政府热线咨询。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20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5〕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bd3ba799998fcc22bcd10d89?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de2abd3c2456e35f4ad174c22b2042e9&sign=3303e56d10&zoom=&png=20745-30607&jpg=0-0" target="_blank">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公积金中心以归集的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给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东莞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的贷款。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款项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组合贷款。

已使用商业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称为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采用组合贷款的,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设定的抵押物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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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确定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及担保方式,负责公积金贷款审批、归还和核算。

公积金中心应监督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归还、结算等业务,可就评估、担保、代理等公积金贷款业务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实施。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办理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在东莞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东莞市户籍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东莞住房公积金】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七)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抵押、保证等形式的担保。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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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增加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必须是房屋产权共同所有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本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共同借款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同时审批。

本条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最低、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定并经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同时应当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按照房贷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比例最高为70%,二套住房贷款比例最高为50%,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二)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依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含组合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

(三)按照职工个人情况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Y=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B×(缴存时间系数T +收入调节系数I)×流动性调节系数L。

即:Y=B×(T+I)×L。

公积金中心依据管委会授权调整和公布本条所规定的各项比例和系数。

借款人可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综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年龄、借款金额、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共同借款的,按其中贷款期限较长的确定,但最长均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年限并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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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 第二篇_怎样查询东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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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东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情况 核心提示:怎样查询东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情况?可以通过登录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拨打建设银行电话95533等方式进行查询。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怎样查询东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情况?

1、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输入公积金存折账号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网站内的数据每月第一个星期更新一次);

2、拨打建设银行电话95533,选择“8”——增值服务,再选择“2”——公积金查询,再选择“2”——身份证查询;

3、携带《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及补登;

4、携带个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服务窗口查询;

5、持有公积金龙卡的可到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查询。

温馨提示:

1、持有《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888888”或住房公积金账号的最后六位数字;持有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和公积金龙卡内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初始密码是一样的,在建设银行发出的密码信封内,由电脑随机生成。 忘记住房公积金存折密码, 可以到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业务挂失申请书》(建行网点领取,不需盖章),到任何一个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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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_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15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2007年10月16日颁布,2007年12月1日实施)

【东莞住房公积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住房公积金】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启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四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但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在本市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东莞住房公积金】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被责令限期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登记后,再到承办银行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不论职工是否属本市户籍,职工和单位均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第九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20%。

第十二条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有董事会的,还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单位一般应确定一个统一的缴存比例,特殊情况下需采取多种缴存比例的,不能超过三种。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项,具体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

制字〔1990〕1号令)确定。【东莞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设最高限额,每年的最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六条 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去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工资调整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基数。在8月份调整缴存基数的可直接到承办银行办理,其他月份确需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再到承办银行办理。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生产经营等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有董事会的,还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书(有董事会的,还须提供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书)、上年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有主管部门的还应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单位缴存比例在5%以上的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比例为5%的只能申请办理缓缴。

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未按时为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经批准缓缴,效益好转后,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职工领取本市当年公布最低标准工资的,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仍须为职工缴存,缴存基数为本市当年最低标准工资。

单位为职工申请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免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免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由承办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达到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征税标准的,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职工可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重新就业后仍需继续缴存;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就业的,无需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封存、转移和启封

第二十四条 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应直接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公积金中心封存户:

(一)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二)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被解聘、开除、辞退或辞职后,未再就业的;

(三)职工被判刑、劳教的;【东莞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银行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由所在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管理:

(一)职工停薪留职或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

(二)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并经本人申请的。

第二十六条 被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工续缴或达到提取条件时,公积金中心或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的,职工再就业后,其所在单位经办人可直接到

承办银行办理启封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单位的,单位经办人凭单位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职工人数及其工资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督促承办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承办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

公积金中心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单位的处罚情况。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有效凭证应交职工本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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