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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时间:2018-01-25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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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篇_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

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

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

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7、《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1)国家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2)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举办学校;(3)税务部门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事业;(4)国家鼓励学校勤工俭学;(5)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应逐年增加;(6)县政府批准,乡、镇可集资办学;(7)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11、《教育法》规定,社会应当怎样支持教育事业?

(1)社会各部门及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国家鼓励社会各部门及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3)社会各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末成年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5)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6)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12、《教育法》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明知校舍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招生中河私舞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教育法》对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1)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学校财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依据《教育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

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

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他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试题

一、 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 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 D )来处罚。

A、学校 B、教育主管部门 C、家长 D、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B )

A、民事责任 B、刑事责任 C、一般责任 D、行政责任

4、(不定项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 ABCD )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有合格的教师

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不定项选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 ABCD )权利。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B、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C、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填空题

1

2

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3

4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5

6

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7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 )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

4、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十二年制义务教育。( × )

5、国家教育考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 )

6、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 )

7、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 )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

9、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 )

10、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 )

1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 )

12、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 )

1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 )

14、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 )

15、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

三、简述题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哪几个阶段?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义务?

答:(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案例分析题

1.某高中青年教师薛某,因不满学校住房分配政策,对在该校工作失去了信心,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请调报道,要求立即调走。当时学校正值学期中间,工作非常紧张,并且薛某担任的课程还未结束,其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也还来到期。因此,经研究,学校决定暂不考虑薛某的调动问题,并派人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认真考虑,最好还是能继续在校任教,薛某却认为学校这样做是有意拦阻不放其走,因而拒不上课,致使其所担任的教程被迫叫停,学校领导多次找薛某做工作,但他仍不去上课。

试运用所学的教育法规知识进行分析,薛某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答案要点】(1)薛某的做法不对。(2)《教育法》规定,教师在享有教育教学权的同时,也应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薛某在任职期间不上课,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3)薛某擅自停课导致学生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活动,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某市一所初中,2010年下学期借口教师不足,便对初中二年级学习不好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这些学生被赶回家后,该校又收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编入初中三年级复读,对此,学生家长十分不满。

请运用教育法知识分析该校的做法和行为。 【答案要点】该校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借口将学习不好的学生停课或开除同时又收一部分学生去复读,严重违反了《教育法》的这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要内容

1、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1)进行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2、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答: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

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4、申请教师资格需要哪些程序?

答:(l)本人提出申请;(2)提交证明材料:A、学历证明或教师资格考格合格证明;B、身份证明;C、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D、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工作单位、学校出具的本人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的情况的鉴定证明材料;(3)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

5、依据《教帅法》规定各级帅范学校毕业生必须从事教育工作吗?

答:《教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另外,

我省规定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服务期自毕业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5年,任教服务期未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不得聘用,任教服务期满后,要求调离教师岗位的,须经行署、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6、在什么情况下,公民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答:《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

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7、在什么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8、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能否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答: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9、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后有何影响?

答: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0、依据《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待遇?

答:(1)教师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年

提高;

(2)教师享受的津贴: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3)教师住房问题的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租赁、出售实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第二篇_义务教育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案例:本书119页

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重点摘录)

第一章总则

第-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奖励制度】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教育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

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办学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育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教育待遇】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继续教育】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条【终身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义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社会公益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文化机构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M,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条【校外教育】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六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九条【集资办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六十-条【经费使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合作原则】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行政、刑事责任】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行政法律责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追究制度】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条【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第四篇_教育法内容

教师,考试,基础,招聘,知识

填空:

1、制度化教育阶段开始于:近代。

2、各国的学校教育系统基本形成于:19世纪末。

3、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9年或9年以上。

4、“不愤不启,不悱不发”启发教学法的最早倡导者是:孔子。

5、“建国君民,教学为先”提示了教育的重要性和:教育与政治的关系。

6、建国初期,对我国教育理论体系影响较大的苏联教育家是:凯洛夫。

7、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

8、古代中国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六艺,它包括:礼、乐、射、御、书、数。

9、在古代印度,能够享受最好教育的是当时的最高种姓:婆罗门。

10、制度化教育或正规教育形成的主要标志是形成近代的:学校教育系统。

11、中国的科举制度开始于:隋唐时期。

12、战国后期,我国出现的具有世界影响的教育文献是:《学记》。

13、在古希腊,最早提出发现法的大教育家是:苏格拉底。

14、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的教育代表作是:《理想国》。

15、在人类教育史上首次提出“教育遵循自然”学说的教育思想家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

16、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萌芽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夸美纽斯的《大教育学论》。(首先提出普及教育思想的教育家及其著作)

17、强调教育学的心理学和伦理学基础,奠定了科学教育学基础的教育家是:赫尔巴特。

18、资产阶级传统教育学的代表人物是:赫尔巴特。

19、20世纪初实用主义教育学的代表人物和作品是:杜威《民本主义与教育》。

20、主张教师应以学生的发展为目的,以儿童中心主义著称的美国教育家是:杜威。实用主义

21、制度化的教育是指具有:层次结构和年龄分级的教育制度。

22、普通教育主要是指以升学为目标,以(基础科学知识)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教育。

23、职业教育是以生产劳动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以(就业)为主要目标的学校教育。

24、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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