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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通缉令

时间:2018-01-22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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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通缉令 第一篇_关于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关于撤销 字〔 〕 号

通缉令的通知

×公( )撤缉字 〔 〕 号

发布范围:【公安局通缉令】

内容: 字 〔 〕 号通缉令通缉的 ,于 年 月 日在 已 ,请撤销通缉工作。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抄送部门:

公安局通缉令 第二篇_公安部B级通缉令(汪寿泉)

公安部B级通缉令(汪寿泉)

公安局通缉令 第三篇_通 缉 令

【公安局通缉令】

通 缉 令

X公刑缉字[200X]188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属于发布范围)

200X年8月24日上午9时许,XX市XX县沙场镇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XX持尖刀连续杀死二人、抢劫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后,携款潜逃。(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XX,男,35岁,XX县人,系XX县第三中学炊事员,身高1.68米,蓄平头,瓜子脸,颧骨凸出,两眼眶深陷,单眼皮,体型较瘦,皮肤较黑。上穿鱼肚白短袖衬衣,内穿白色背心,背心上印有“XX中学”字样,下穿浅灰色长裤,脚穿黑色皮凉鞋,身上可能溅有被害人血迹。操湖北口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逃人员网上编号、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携带物品、特长)

希望各单位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力量,严密控制,注意查缉,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刘XX立即拘留,并速告省公安厅四处或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联系电话:公安专线转四处或XX市

公局刑警支队

【公安局通缉令】

联系人:谢XX 5277621(省厅四处) 汪XX 5277631(省厅四处) 刘XX 6313257(市刑警支队) 华XX 6213258(市刑警支队)

XX省公安厅(印)

二O O X年九月一日

附1 、犯罪嫌疑人刘XX照片、指纹

2、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

抄送部门:

公安局通缉令 第四篇_公安部发布B级通缉令悬赏缉拿犯罪嫌疑人

公安部发布B级通缉令悬赏缉拿犯罪嫌疑人巨丹丹

2009-08-25 10:53:34点击3155次

公安局通缉令 第五篇_“通缉记者案”由来

当记者遭遇通缉,事件的复杂性远超人们的想象。【公安局通缉令】

7月27日22时,新浪微博传来一则轰动新文界的消息“《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团报道上市公司凯思股份(002012.sz)内幕,已被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已向全国发出通缉令。”

是夜仇子明在微博中证实了该消息。同期,与“仇子明事件”关联的浙江人翁安余,被证实遭到遂昌县警方刑事拘留。

舆论哗然之下,警方在两天后承认错误。7月29日上午、丽水市公安局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掏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其立即撤销刑拘决定,并向仇本人赔礼道歉。当天上午10时,遂昌县公安局遵行。

故事已草草收场,但余音未消,比如记者介入经济纠纷的角色是否越位?上市公司所涉内幕是否属实?证监会是否对其立案调查?遂昌县公安局的行为是否滥权等等。期间折射出的资本、权力与媒介的复杂关系,耐人寻味。

揭丑

7月28日,《财经》记者通过权威渠道查证,针对仇子明的通缉令于2010年7月23日由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签发,这份已发往全国的通缉令包括仇子明的出生年月、详细住址、籍贯、工作单位,并称,“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压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公安局通缉令】

仇子明1982年5月生,江苏南京人,祖籍安徽。其任职《经济观察报》上海站仅半年,此前供职于《金陵晚报》。今年六七月间,仇在新报社发表了《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被隐瞒的关联交易》等稿件,指称凯恩股份董事长王白浪涉嫌侵吞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资产,并指上市公司涉嫌巨额关联交易。

前凯恩股份员工、仇子明的主要线人之一李子华告诉《财经》记者,凯恩股份的前身遂昌造纸厂改制之时,厂里领导曾要求每个员工每月拿出600元成立“基金”,日后这笔钱将折算成公司的股份。但凯恩上市以后,“基金”成了厂里向职工的借款,并末折算股份。 李子华作为职工代表与凯恩谈判并反映有关问题,却遭开除,之后他不断地上访与诉讼,官司打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经协商获得5万元补偿。此后300多名情况类似的退休工人,皆获得1.4万元至5万元的补偿。

2010年4月,仇子明根据网上消息找到李子华了解相关情况,并在上述报道中提及。李子华称,绝对与仇子明之间没有利益关系,自己也不是凯恩关联交易等问题的举报人。 不过,通缉令中列举仇子明的两点诋毁行为、一是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二是公开散发传单。通缉令所指时间从2008年起,这一过程中他任职过两家新闻机构,且通缉令并非直接指向上述两篇新闻报道,而是官方所述的“职务外方式”介入公司经济纠纷。这又牵涉另一关键人物、杭州紫晶置业公司财务总监翁安余。【公安局通缉令】

《财经》记者调查获知,翁安余并非事件局外人,其所在公司紫晶置业的控制人周京长、周雪长兄弟,即与凯恩股份董事长王白浪存在经济纠纷,周、王两家族同为遂昌人,曾是合作伙伴关系,后团一宗土地的归属而反目成仇。翁安余由此成为紫晶置业面向媒体的报料人,其中包括仇子明。

仇子明是否接受翁安余方面的利益输送,以及是否做了新闻报道职务之外的事情,目前未获当事人证实。但经济纠纷的另一端凯恩方面,则向记者及所在机构展开了公关行动。

交锋

仇子明的报道在《经济观察报》发表后,凯恩股份的控股股东凯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凯恩集团)于6月5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发了“澄清公告”,称公司末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进行调查的通知,凯恩集团改制是依法在当地政府部门主导下完成的,凯恩集团和王白浪并末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上述“公告”同时强调“本公司将保留对制造和散布公司不实传闻的机构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就近期有人利用网络媒体对本公司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

在正面交锋之外,凯恩集团私下也试图“公关”《经济观察报》。

此后,凯恩集团有关方面曾委托中间人以投放广告为名要求平息对他们的报道,《经济观察报》拒绝了王白浪所托中间人的撮合,要求王白浪亲自到北京报社沟通此事,最终未果。 7月间,仇子明再度发表文章指称凯恩股份巨额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称,“其间,凯恩又通过其他媒体传话,要给予记者仇子明一笔‘封口费’,被仇子明拒绝”。

“和解”末成,直接由当地公安权力介入的手段却获成功。7月28日,王白浪在遂昌县凯恩酒店门口接受媒体采访称,报案并非针对仇子明以及《经济观察报》的报道,因为公司在报道前就已经报案,“公安部门通缉仇子明很可能是因为掌握了仇子明涉案的确凿证据。” 7月28日中午,《经济观察报》发布《严正声明》称,“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当日该报相继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并呼吁后者采取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就此,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闻维权处一位贾姓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其已准备材料将上报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亦表示,总署支持新闻从业人员正常、合法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如果记者遇到了打击报复行为,总署将严厉谴责。

辩罪

仇子明、翁安余所涉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援引自现行《刑法》第221条之规定,即“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认定此罪,凡触犯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闻记者获此罪已有先例。2007年8月12日,“纸包子”假新闻事件的始作俑者訾北佳即获此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000元。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告诉《财经》记者,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系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除非查明报道不实、报社存在过错且给企业造成损失,损害商业信誉罪难以认定。

此外,周泽还对遂昌县公安局签发通缉令的程序提出质疑。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遂昌县公安局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充分调查,贸然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涉嫌滥用职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认为,知情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允许有一些疏漏。应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平衡企业权益和公众

知情权。

遂昌县公安局角色的错位,显然已无疑问。在舆论压力之下浙江、丽水、遂昌三级公安机关于28日连夜召开会议,次日宣布撤销针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要遂昌县公司局向其本人赔礼道歉。丽水市公安局还表示,将追究遂昌县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责任。

事件持续不足48小时即告一段落,几成闹剧,但其间,资本的张扬傲慢、舆论监督者的权衡利弊与公权力的前倨后恭,足以让人长思。至于事件本身所涉的上市公司真实内幕,作为监管者的证监会还应给投资者和公众一个准确的答复。

公安局通缉令 第六篇_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

〔19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政法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顽强奋战,全国"追逃"专项斗争取得了重大战果和显著成效。各地公安机关在这次专项斗争中,采取了许多好做法,积累了不少好经验。为了使这些好经验、好做法长期坚持下去,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日常侦查破案和缉捕在逃人员的工作,公安部要求各地尽快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新机制要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防逃意识,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有利于充分调动民警"破案追逃"的积极性;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密切配合,整体作战;有利于强化公安基础工作;有利于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建设;有利于推进"科技强警"战略的实施。

"破案追逃"新机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这个破案标准: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获。要把缉捕在逃人员作为侦查办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侦查破案水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减少在逃人员的产生。

二、实行"犯罪嫌疑人到案率"指标考核。"犯罪嫌疑人到案率"是指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占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的比率。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承担侦查办案任务的部门和侦查员实行"犯罪嫌疑人到案率"指标考核,在考核这些部门和侦查员的工作成效时,不仅要考核破案绝对数,而且要考核"犯罪嫌疑人到案率",从而引导侦查办案部门和侦查员不断增强防逃、控逃意识,力争做到"破案多、抓获多、逃得少"。

三、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立案、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身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人员的缉捕工作负责到底。办案单位和侦查员要负责搜集在逃人员的资料并及时上网,要保管好在逃人员的证据档案,随时掌握缉捕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等工作。

四、对在逃人员要及时上网。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五、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要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查询、比对,查获在逃人员。特别要注意在旅馆、出租屋、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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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等重点场所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中加强工作,从中发现抓获在逃人员。

六、要为"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快公安信息二级网络、三级网络建设,尽快创造条件把网络联通到责任区刑警队、派出所等基层实战单位。各级公安信息通信部门要保障网络畅通,为"网上追逃"提供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保障服务。对目前网上还没有抓获的历年在逃人员的资料,部刑侦局将制成新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下发各地,今后,还要根据各地在逃人员上网及抓获的情况,不定期地制作"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

七、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A、B级通缉"。将《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各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申请发布《公安部通缉令》,要提供以下材料:发布通缉令的请示,基本案情和要求通缉的地域范围;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近期清晰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号码;对被通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或《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拘留证》的复印件。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办理业务仍归口部刑侦局管理。公安部A级、B级通 缉令传真下发,同时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还将视情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全国性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

八、实行"追逃奖励"制度。每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奖励抓获单位或个人五百元至一千元,案情重大、紧急的,可以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奖励金额要标注在上网在逃人员信息中。在本地区、本市辖区内抓获本地的上网在逃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通缉令上标明;对抓获《公安部B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并在通缉令上标明。对防逃意识强,"犯罪嫌疑人到案率"高,防止在逃人员产生的;对抓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九、实行"倒查追究"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对抓获的重大在逃人员要认真分析研究其潜逃、藏匿的情况,从中发现缉捕在逃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倒查责任追究。对因侦查工作失误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的;对应上网而未上网丧失抓捕时机造成犯罪嫌疑人外逃久抓未获的;对在逃人员在辖区内长期隐藏没有及时发现的;对虚报成绩骗取奖励或荣誉的;对配合协助外地抓逃不力或乱收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及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通报全国,严肃批评。

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充分认识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大缉捕在逃人员工作的力度。在充分发挥"破案追逃"新机制作用的基础上,还要注意发挥法律和政策的威力,深入细致地做好在逃人员家属的工作,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在逃人员线索;营造强有力的舆论宣传声势,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在缉捕在逃人员工作中的作用。与此同时,公安部还将根据在逃人员状况和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追逃"集中统一行动。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破案追逃"新机制的具体办法,尽快实施,并加强研究总结,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各地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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