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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费用

时间:2018-01-22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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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费用 第一篇_民事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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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之规定,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为: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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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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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时间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上诉费用 第二篇_最新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上诉费用 第三篇_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每件50元至500元

2、1万元以下:每件交纳50元

3、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4、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1000万元以上: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

1、一般情况: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上诉费用】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十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80元。

十七、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上诉费用 第四篇_法院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诉讼费速算表

一、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 1万元以下50元;

2. 10万元以下,标的额×2.5%-200元;

3. 20万元以下,标的额×2%+300元;

4. 50万元以下,标的额×1.5%+1300元;

5. 100万元以下,标的额×1%+3800元;

6. 200万元以下,标的额×0.9%+4800元;

7. 500万元以下,标的额×0.8%+6800元;

8. 1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7%+11800元;

9. 2000万元以下,标的额×0.6%+21800元;

10. 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收费标准比较单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1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可以归纳为:标的额×0.5%+500元。这里所说的标的额包含10万元以下部分,如,请求赔偿金额为12万元,则诉讼费为120000×0.5%+500=1100元。

三、执行费收费标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有执行金额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5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5%-100元

(3)5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2400元

(4)100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0.5%+27400元

(5)1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1% +67400元。

四、财产保全费收费标准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 10万元以下的,标的额×1%+20元

3. 1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5%+520元。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其余案件如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海事案件等收费标准比较统一,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

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费用 第五篇_最新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最新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速算表

(2007年4月1日施行)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上诉费用 第六篇_民事诉讼费用是多少?

民事诉讼费用是多少?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6、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7、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8、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0、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1、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2、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14、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上诉费用 第七篇_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摘要:

一、财产案件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 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每件50元至500元

2、1万元以下: 每件交纳50元

3、1万元至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元

4、50万元至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元

5、500万元至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元

6、1000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1000元至10万元:保全金额×1%+20元;

3、10万至89.6万元:保全金额×0.5%+520元;

4、89.6万元以上:5000元。

四、离婚案件

【上诉费用】

1、一般情况:200元;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五、侵害人身权案件

1、一般情况:每件3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100元。

七、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无争议金额的,每件8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九、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十、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十一、管辖权异议

异议不成立的,每件100元。

十二、申请支付令

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三、申请公示催告

每件交纳100元。

十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每件交纳400元。

十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十六、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80元。

十七、不交纳诉讼费案件

1、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上诉费用 第八篇_2016房屋租赁合同(我爱我家版)

房屋租赁合同(我爱我家版)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 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承担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出租

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明。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常住人数人。

2-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给房屋使用用途及 常住人数,乙方也不得擅自更改房屋内部设施格局;如甲方发现有合租或群租现象出 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收回房屋,并收缴押金作为赔偿金。

三、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二零年月日起至二零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 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不含税),大写:万仟佰拾

元整。

4-2.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须按月租金的0.3%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十天,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自行收回房屋,甲方将根据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租金。

五、其他费用、押金及佣金

5-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气、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5-2.甲方于签约时收取乙方押金元,该押金作为房屋装潢附属设施、家电的担保。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使用没有造成房屋或设施的损坏,则甲方全额退还该押金。

六、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所以赋予房屋的装修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6-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出双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如甲方不修缮时,乙方可以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票据抵消租金。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变更

7-1.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此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个人后,该第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7-2.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担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7-3.乙方转租给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该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八、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者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的设施,或水、或电、或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的;

(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1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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