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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18-01-10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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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篇_2016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解读

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三)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四)调整再生育审批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二、修改的背景、过程和亮点

2015年10月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战略决策后,广东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狠抓落实。2015年12月30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地方条例修订工作的省份,使全省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的改革红利。

鉴于广东是全国第一常住人口大省、第一流动人口大省,人口形势较为复杂,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时,对相关条款作了技术性处理,表述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将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暂时予以搁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要综合考虑公平统一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等原则研究确定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要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以及与其它省份地区政策的比照,避免与上位法冲突,避免因政策差异大而影响社会公平”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今年以来一直密切跟踪外省(市、区)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进展及其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全省人口形势和发展趋势,对再生育政策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整我省再生育政策的初步意见,经请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并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就修订内容来看,新条例有四个突出亮点:一是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二是尊重和保障群众的基本生育权利。三是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进一步

落实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四是大幅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为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有利构建和谐家庭,推动实施健康广东战略。

三、热点问答

问:新条例关于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此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实施后,不需要考虑子女抚养权,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问:在此次条例修改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应该怎么办?

答:对这个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在今年8月初作客“民声热线”节目时曾作过针对性回应。这次修改决定明确指出“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与此前的口径相一致。

具体而言,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比对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政策内生育

对待。

问:新条例进一步延长了产假,受益人群有哪些,具体如何实施?

答: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篇_2016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热点问答

2016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

热点问答

信息来源:广东省卫计委网站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答:自2014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

问:我是独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了。请问,我父母是否必须补办光荣证才能在年老时领取奖励金?

答:根据规定,父母应在生育后尽快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凭证享受各项奖励优待。但由于实践中存在该领未领、该发未发、领后丢失、领后又生等多种情况,出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事实上的独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现象。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各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时,要以核实其实际生育状况为核心,而不是仅凭其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依据。因此,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均可领取奖励金。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

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具体的登记和审批办法正在抓紧制定,争取尽快出台。但这不会影响群众的权益,在办法出台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即可。

问: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双胞胎,还能否再生育?

答:新的《人口计生法》和省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

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问:假如我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了小孩,还能不能再生育一胎?

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们都很重视对收养的管理,防止有人通过收养的方式规避计划生育政策。但考虑到收养行为具有公益性,所以,这次修订条例的一个重大调整,就是取消收养子女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问: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外,新条例对特殊情况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作了相应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时,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的情况相对特殊,其生育状况比较复杂,相应的再生育条件须进一步论证,待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体规定。

‚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长远、合民心、顺民意的重要战略决策。因此,此次修订《条例》聚焦于贯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尽快让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两孩‛政策以及配套实施的其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改革成果。

问: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在60日内补办登

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问:新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诚信管理,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怎么操作?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提出: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计生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和诚信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操作细则,落实好新条例的规定。

问:新条例实施后,群众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篇_2016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广东率先修订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昨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

广东在全国率先修订省条例,这是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决拥护中央决定,高度重视生育政策调整的结果,也是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多方协调、抓紧推进的结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实际,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

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可见,“全面两孩”是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要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又要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服务,提升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同时,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计划生育政策将长期坚持。

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省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仍将长期客观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

必须长期坚持。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将不断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和使命。广东省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热点问答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18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篇_2016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摘自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 政策法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6-01-13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篇_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责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

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九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篇_(2009.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

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

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0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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