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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时间:2017-12-15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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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第一篇_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格式

附件:

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格式

一、毕业论文内容组成

毕业论文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l、论文题目;

2、署名

3、中文摘要、关键词;

4、英文摘要、关键词

5、正文;

6、致谢;

7、参考文献;

8、附录(可选)。

二、毕业论文格式规范

(一)封面:按学校规定填写。

(二)题目(小二号字,黑体,居中)。

题目应该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

(三)署名

年级专业、姓名(仿宋,小四号,居中),置于题目下一行。

(四)中文摘要(“摘要”字样用小四号黑体,摘要内容用小四号楷体)。

摘要是对论文内容概要性的叙述,字数在300字以内。摘要与署名的行间距相当于五号宋体字的三行(单倍行距)。

(五)关键词(“关键词”用小四号黑体,具体的关键词用小四号楷体)

关键词是表述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关键词数量不超过6个。每一个关键词之间用逗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标点符号。

(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Abstract”字样用小四号,加粗,摘要内容用小四号字体; “Keywords”用小四号,加粗,具体的关键词用小四号。所有英文字母均使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基本相对应。

英文关键词应与中文关键词对应。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用标点符号。

英文摘要与正文的行间距相当于五号宋体字的三行(单倍行距)。

(七)正文(正文内容中文一律用小四号宋体,外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体)

体序层次及格式要求:

1、标题

标题原则上控制在4级以内。4级标题依次为:“一”、“(一)”、“1、”、“(1)”

2、正文的行间距为1.5倍行距;一级标题与正文之间的行间距为1.5倍行距(段前、段后0.5行);其他标题与正文的行间距为1.5倍行距。

3、一级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居中;二级标题用四号黑体、靠左空两格;其他标题用小四号黑体、靠左空两格。

(八)注释(参考文献)

注释采用尾注。

注释采用“1、2、3„„”数字符号形式连续编码。

注释的具体规范:

1、普通图书

(1)著作 标注顺序:责任者/著作名/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范例]

茅盾:《神话研究》,百花文艺出版社1981年版,第14页。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2版),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6页。 许毅等:《清代外债史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95页。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1页。

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页。 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0-35页。 谢兴尧整理:《荣庆日记》,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75页。

(2)析出文献 标注顺序:著者/析出篇名/文集编者/文集题名/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范例]

杜威·佛克马:《走向新世界主义》,王宁、薛晓源编:《全球化与后殖民批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266页。

范文澜:《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41页。

李鹏程《序言》,《当代文化哲学沉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170页。

2、古籍

(1)古籍一般应标注责任者、书名、卷次或责任者、篇名、部类名、卷次、版本 王夫之:《周易外传》卷5。

杨时:《陆少卿墓志铭》,《龟山集》卷34,《四库全书》本。

(2)如果需要,作者前也可标注朝代名

[晋]慧远:《沙门不敬王者论》,《弘明集》卷5。

(3)常用古籍可不注编撰者和版本

《孟子·公孙丑上》。

《史记》卷25《李斯列传》。

3、期刊 标注顺序:著者/篇名/期刊名/年期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

周荫棠:《为读一部史书运动进一解》,《斯文》第2卷第4期(1941年12月1日)。

4、报纸 标注顺序:著者/篇名/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

周扬:《三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人民日报》1979年5月7日。

《晨报》1924年7月2日。

5、引证外文文献,原则上应以该文种通行的引证标注为准。

[范例]

Robert Keohane and Joseph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Boston:Little Brown Company,1997,pp.33-36.

Peter Clarke and Eric Fredin,“Newspapers, Television, and Political Reasoning,”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Vol.42, No.1,1978.

Robert Levgold,“Soviet Learning in the 1980s,”in George W. Breslauer and Philip E. Tetlock, eds., Learning in US and Soviet Foreign Policy,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1991.

6、互联网文献 标注顺序:著者/篇名/网址

周扬:《三次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

三、毕业论文打印要求:

纸张大小:A4纸,单面打印.

页 边 距:上边距2.2CM,下边距2.2CM,左边距2.5CM,右边距2CM,装订线0.5CM,页眉1.2CM,页脚1.5CM,1.5倍行距。

页眉设置:输入文字“扬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小五号字体、宋体、居中; 页脚设置:插入页码,居中

【格式范文】

法人独立责任质疑(小二号,黑体,居中)

2002级法学 陈郡(仿宋,小四号,居中)

摘要:法人独立责任,一直以来被视为法人独立人格的必然附随产物,……。 关键词:法人人格,法人独立责任

Abstract: The independent corporate liability has been regarded as the inevitable collateral outcome of the independent corporate personality,„„

Keywords: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dependent corporate liability

一、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历史形成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一)罗马时代【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罗马人有关法人的术语非常繁多,1„„

参考文献:

1 江平:《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第二篇_法律系毕业论文正文格式模板

目□□录(三号黑体居中,加粗)

(空一行)

绪论(小四号宋体,以下所有文字均用小四号宋体,均不加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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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目录(原则上要求有三级标题)尽可能地限制在一页纸,参考行距为固定值20磅,为美观起见,此处可以根据字数的多少适当自行调整行距,字体字号不得改变。

★ 注意:每个“□”代表2个空格,即一个汉字的距离。

★ 页边距:上边距2.54cm;下边距2.54cm;右边距3.17cm;左边距

3.17cm。

×××××××××××××(中文题目,三号黑体居中,加粗) (另起一页)

(空一行)

姓名(四号黑体居中,加粗)

(空一行)

(湖南科技学院法律系 法学专业 2004级)(四号黑体居中,加粗)

(空一行)

摘要(四号黑体,加粗):××××××××××××××××××××××××××××××××××××××××××××××××××××××××××××(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关键词(四号黑体,加粗):××;××;××××;×××(小四号宋体)

★ 注:中文摘要及关键词必须限制在一页纸,为美观起见,此处可以根据字数的多少适当自行调整行距,字体字号不得改变。

××××××××〔外文题目,三号加粗Times New Roman居中,固定行距20磅〕

(空一行)

姓名拼音(如:Wang Xiaoming,姓与名之间空一格,四号Times New Roman居中,加粗)

(空一行)

(Law Department,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Law Major,Grade2004)

(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居中,加粗)

(空一行)

Abstract(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固定行距20磅)

Key words(四号Times New Roman,加粗):××;××;×××(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 注:英文摘要及关键词必须限制在一页纸,为美观起见,此处可以根据字数的多少

适当自行调整行距,字体字号不得改变。

★ 注意:目录、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的实例模板见法律系FTP(下

载专区毕业论文文件夹)。

★ 另外,目录、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部分不添加页码!

□□绪论(四号黑体,加粗,统一写“绪论”,不要写“绪言”,段后留0.5行的行距)

□□××××××××××××××××××××××(正文用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下同) □□一、××××(正文第1章标题,四号黑体,加粗,段前段后均留0.5行的行距)

□□××××××××××××××××××××××××××××××××××××××××××××××××(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一)××××××(正文2级标题,小四号黑体,加粗,段前段后均留0.5行的行距) □□×××××××××××××××(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1、××××(正文3级标题,小四号黑体,不加粗)

□□××××××××××××××××××××××××××××××××××××(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1)××××(正文4级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

□□结论(四号黑体,加粗,统一写“结论”,不要写“结语”,段前段后均留0.5行的行距) □□××××××××××××××××××××××××××(小四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 注:正文部分的字体、字号、行距,均不得改变。尤其要注意一、二级标题的段前、段后均须有0.5行的行距;“绪论”段后留0.5行的行距;“结论”段前段后均须留0.5行的行距!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 注意:绪论、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部分均须添加页眉,

页眉上标明“湖南科技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小五号,楷体_GB2312)字样。目录与摘要部分不添加页眉。

★ 另外,从绪论到致谢,需在页面底端居中顺次添加页码。

(另起一页)

参考文献(四号黑体居中,加粗)

(空一行)

[1] ××××××××××××(小四号宋体,序号顶格,序号后面空1个空格,固定行距20磅)

[2] ×××××××××××××××××××××××××××××××××××××××××

××××××(凡参考文献著录文字转行时,应与上行作者名首字对齐)

注:参考文献行距为固定行距20磅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第三篇_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范文1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广西玉林商校学习中心 农丽莉 学号:NO203010408008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简单,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判决的定罪标准在表述上几乎一致,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判决掌握的标准同一,且规定得比较抽象、概括,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和操作。由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过高,且标准单一,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控制和追诉某些犯罪超出了所能。本文通过评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并与国外相关做法相比较,认为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应区别于法院判决的证明标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应确定为: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应低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且不再应以客观真实为标准,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证明标准

Abstract: The our country code of criminal court provision concerning proof is more simple, the

proof standard that indic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urt judicatory sentence the standard at the watch said the top almost, proof standard all is standard that proof standard that“ fact clarity, proof assuredness, well”, namely the organization of police control sentence with court to control same, and provision comparison abstract, generalize, in judicatory practice hard confidence with operate. Because the proof standard that the organization of police indict over high, and standard one, from but cause the judicatory practice the inside police organization control with pursue for some crime beyond the reach of can. This text passes the proof standard that critique police organization indict, and compare with related way of doing in abroad than, think that the proof standard that indict should discriminate between the proof standard of the court verdict. Practice the experience and draw lessons from the related experience in abroad according to the judicatory, the proof standard that the organization of police indict should make sure for: The proof standard of

indicting should be lower than to sentence the penal standard in deal, and no longer with objective true for standard, to insure the accurate carrying out the law availably.

Key phrase: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police organization, indicts, the proof standard.

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指控特定的犯罪,请求人民

法院审理并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指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据以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所应达到的程度,即检察机关运用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方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标准是一种质的事物的上限,也是另一种质的事物的下限。因此,准确地说,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实际是提起公诉的最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由于没有确定一个科学而完善的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似乎顾虑重重,作法很不统一,特别是,检察机关极力追求起诉的成功率,强调有罪判决率,对没有十足把握指控成功的案件不愿起诉。此举极易导致对大量犯罪,尤其是重大的犯罪疏予追究,不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证明标准问题已是当前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备受关注和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也是司法证明实践中迫切需要统一认识和做法的一个问题。在这里,笔者仅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相关问题,浅谈几点认识和建议。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及其主要特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标准都是一样的,证明标准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总体性地,一般性的原则,其作为提起公诉证明标准具有广泛性和绝对性特点。

(一)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规定【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此,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从法律条文来看,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证明标准是一致的。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就是据以定罪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能够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就是指案件中的全部证据对事实有足够的证明力,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地证明整体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一般通过以下标准加以衡量:(1)客观化标准,即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为客观存在的事实;(2)相关性标准,即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合法性要求,即据以定案的证据都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程序和表现形式;(4)一致性标准,即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彼此照应、互不矛盾;

(5)排他性标准,即作为证明对象的每一部分内容都有相应的证据足以证明,全案事实清楚,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合理排除其他可能。

(二)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主要特点

提起公诉证明标准与法院判决的标准同样,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证明标准的绝对性。这种绝对性要求全部刑事案件都要整齐划一地实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审判阶段,都要把这一证明标准作为办案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力求予以实现。否则,对案件的处理,即可能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即对案件作出存疑不诉之处理,也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判决无罪,导致诉讼价值的无法实现。

2、证明标准的广泛性。表现在它涵盖了全部刑事案件,无论是重罪案件,还是轻罪案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

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反思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标准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不少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过高,且标准单一。主要表现在:

(一)起诉标准等同于定罪标准,与法理相悖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一致的,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方式所作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增强了诉讼的对抗性:一是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并有权调查取证;二是案件卷宗不再移送法院,庭审成了决定案件事实的关键阶段。由于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律师掌握的证据检察官在起诉阶段无从知晓,再加上庭审中证人作证、控方举证和论辩情况等都是未知数,这些都使起诉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谈不上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也谈不上证据确实、充分。反过来看,如果要求提起公诉时证据真正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与法院有罪判决的要求完全一样,设立辩护人制度似乎没有太多的意义,控辩式庭审方式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因而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要求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达到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即定罪的证明标准,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等同于判决的证明标准,至少有以下弊端:一是易使控方站在审判者的角度处理案件,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率,使大量案件因证据不足作不起诉处理,造成对犯罪的放纵,导致国家控诉职能弱化甚至缺位。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仅考虑手中的证据情况,往往还站在审判者和辩护方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审视,只有在有十

足把握确信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罪时,才提交法院审判。因此,我国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是相当高的。据某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1999年至2003年底,该院共起诉各类刑事案件508件,被有罪判决506件,有罪判决率高99.6%,法院无罪判决率很低(在1%以下)。而从有关资料显示,1985年到1988年间,英国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无罪判决的案件比例分别从16.7%和12.5上升至17.6%和23.8%。[1]二是易使检察机关为确保在起诉前证据达到定罪标准,可能采取一些有违刑事诉讼法的做法,例如庭前就证据与法官沟通,或放任公安机关使用其他手段获取证据,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因此,将起诉证据标准拔高到与有罪判决证据标准相一致是不合法理的。

(二)过于追求客观真实

我国传统证据理论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也是可以认识的,是认识论的乐观主义,认为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就是“事实本身的真实,也即事实的真情,事实的真相”。[2]“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并且认为,“从根本上看,任何案件事实,通过正确地收集、分析证据,是可以查清的。”[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强调“忠于事实真相”。认为每一案中的定案证据,都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由这种证据所证明的案件真实,应当是一种绝对确定的客观事实。因此,有人提出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应以“实事求是”命名。[5]应该说,这种探求客观真实的愿望是好的,但这毕竟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的司法境界,用这种可望而不可求的理想境界来作为具体诉讼中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这种乐观主义的认识,似乎忽视了诉讼的具体条件和个案的不同情况,是对可知论的机械搬用而非辩证应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绝对的,同时又是相对的。恩格期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提出:“一方面,人的思维的性质必须被看作是绝对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这个矛盾只有在无限的前进过程中,在至少对我们来说实际上是无止境的人类世代更迭中才能得到解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实现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6]可见,我们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识都是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接近于案件真实的“相对真实”,而不是“绝对真实。”其次,诉讼证明作为一种回溯性的证明,它是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合乎法律规定的证据,以推论的方式对已经发生过的具体事件加以“再现”。这种证明必然受到证明主体、证明客体、证明时空和资源以及证明程序和规则等限制,不可能在本原上再现或重复案件事实本身,最多也只能是一种接近于“客观真实”的法律意义上的“真实”。再次,诉讼的目的是正确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实现这一目的,当然要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但发现事实真相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追求。刑事诉讼不仅是实现刑罚的工具,它还有自身的目的:通过程序正义实现社会正义,“现代诉讼证明,不仅要[3]

努力查明案件事实,使办案人员主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尽量符合或接近客观事实真相,使证明的途径和程序符合现代司法民主和文明的理念,具有正义性、合理性、公平性。”[7]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中,确保程序上的公正与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同样重要。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容易使司法人员为追求客观真实而不择手段,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比较普遍的现象即证实了这一点。

(三)注重证明标准的客观性,否认其主观性

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方面。主张证明结论应当是排他的,唯一的。但不用“排除合理怀疑”等带有主观色彩的概念来限定和解释排他性。这种注重客观而不注重主观的态度,强调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防止偏重于主观而容易导致臆测和随意性的弊端,但另一方面,走向客观主义而忽视诉讼证明的主观因素,难免造成认识的偏颇。应当看到,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毕竟不是实验定里的科学实验与技术验证,而是依据一定证据所进行的主观思维过程。如我们过去在证据理论和司法实中也常说,证明结论应当具有排除其他可能的“排他性”,而进一步探讨,这种“排他”也并非绝对排除任何可能(包括似是而非的,主观臆测的可能),实际上只是在司法人员主观上排除合理怀疑,即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因此,“排他”之他,即为“合理怀疑”。因而从本质上看,“排他性”是一种带有主观性的要求,只是我们过去碍于客观主义的立场未作深究,未予承认而已。

(四)影响司法机关各自职能的发挥

在刑事诉讼中检、法两家要在各自履行职能基础上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街接得当,最终达到共同查明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因此,检、法两家职能不同、任务不同,强调检察机关起诉证明标准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当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和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中最主要的是依照证据、法律的前提下对犯罪案件提起诉讼,从而引起审判程序的开始。当检察机关及检察官在分析现有证据的基础上内心已确信被告人已犯罪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时,既使存在某些影响定罪量刑的不确定因素,一般也应提起公诉,通过审判程序进一步查证,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否则,如果证据有点问题就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就会丧失一次进一步查证的机会,使罪犯逃脱法网,就会造成打击不力,执法不严。同时,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相同,使大家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用审判结果作为衡量公诉工作质量的观念,这严重制约着公诉工作的发展。在新的抗辩式庭审方式下,对抗因素增大,起诉结果的不确定因素逐步增多,法院判决取决于控辩双方的证据,而非检察机关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因此,不能用最后审判的结果来反证起诉时对证据标准的掌握是否正确。

经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检察院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一些不合理因素,关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的有关规定亟待改革,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判决的标准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第四篇_法学本科格式论文模板

论文独创性郑重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北京电大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黑体小二号,加粗居中)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Ⅱ 一、教育成本的含义 ……………………………………………………………… 1 二、电大系统进行教育成本管理的意义 ………………………………………… 1 (一)教育成本应是合理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 ………………………………… 2 (二)建立教育成本核算管理制度是降低成本开支的保证 …………………… 2 (三)电大办学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进行教育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 2 三、电大系统教育成本管理的方法探索……………………………………………3 (一)教育成本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3

1.成本管理原则…………………………………………………………………4 2.成本分配的原则………………………………………………………………4 (二)电大系统教育成本管理方法选择……………………………………………5

1.有条件的部门可实行企业化管理……………………………………………6 2.在全校范围内大力推广目标经济责任制……………………………………7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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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先秦哲学史上,庄子深入探讨语言与意义的矛盾,提出“言不尽意”和“得意忘言”的观点。庄子的言意观凭藉魏晋玄学为桥梁,与文学思想相接触,最终形成了中国文学“意在言外”的含蓄传统,为中国古代意境说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庄子,言不尽意,得意忘言,魏晋玄学,意在言外,意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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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因此,(纸张为A4纸,页边距上2.5cm,下2.5cm

,左3.0cm,右装订线0.5cm)

一、教育成本的含义(一)教育成本的含义

广义的教育成本,××××××××××××××①

1.教育成本划分 ×

(1)按成本的用途划分

①教学成本。它是指×××××××××××××××××××××××× ②学生生活成本。它包括学生×××××××××××××××××××××××××××××。

③学生所放弃的收入。学生为了×××××××××××××××××××××××××。

(2)按教育成本投入途径不同划分

按教育成本分担者不同(即投入的途径不同),教育成本又可分为以下四类:①社会直接成本。主要包括××××××××××××××××××××××××××××××××××

②个人直接成本。④个人的间接成本②③社会间接成本。×××××××××××

严元章.中国教育思想源流[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11:137-141.

(注意:参考文献另起一页)

[参考文献]

[1]王善迈 《教育经济学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五号宋体) [2]王立彦主编 《成本会计》,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

[3]王立彦主编 《成本核算与管理实务全书》,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年版 [4]苌景州 《教育投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徐中伟 《个人教育成本与教育选择的经济诱导》,《教育与经济》,2004年第4期 [6]张民选 《成本分担与大学生资助》,《商教研究与探索》,2005年第3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文献应是论文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毕业设计(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 毕业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大量有关文献,文献阅读量不少于5篇。

参考文献的表示格式为: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 .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第五篇_2016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第1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引言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为此,本文就有关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讨,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认定一个人是否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看其被侵犯的权益是否合法权益,也即其权利和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必须是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直接,则将受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人排除在外,如被害人的近亲属,其因为犯罪行为心灵上也受到了创伤和打击,同时可能伴随着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物质损失,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在197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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