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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

时间:2017-12-13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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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 第一篇_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新《国家赔偿法》讲义

目 录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三、典型案例分析讲解

讲 义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念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195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1994年我国制定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主要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大部分,在行政赔偿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等事项,从而使行政赔偿制度得以完全建立。

2010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整体修订。

(三)国家赔偿法修订的亮点

亮点一:赔偿程序更顺畅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亮点二:赔偿范围更完善

1994年是我国家赔偿法采用了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范围过窄。这次修改,删去了“违法行使

职权”的前提,规定“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被明确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认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亮点四: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国务院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近年来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垫付资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规定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新国家赔偿法基本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新国家赔偿法】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包括:

(1)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承受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

(1)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职权的赔偿责任由该行政机关承担,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的赔偿责任由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共同承担)

(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职权的赔偿责任由该授权组织承担)

(3)委托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赔偿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4)承受赔偿义务机关职权或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其赔偿责任由承受其职权或撤销该机关的机关承担。)

(5)复议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程序

1、单独程序: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对赔偿数额、方式、项目有异议;逾期不作赔偿(两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个月届满后三个月内)

2、一并程序:

在复议和诉讼中一并提起:要求审理机关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二)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形;

(3)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1)违法的司法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

(2)再审改判无罪,原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3、不予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即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24条第2款(即,情节轻微、已过追溯时效、特赦、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撤诉、被告人死亡等情形)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刑事赔偿的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一致。

2、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

(1)公检法机关、看守所、监狱等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赔偿责任由行使该职权的机关承担。

(2)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赔偿责任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承担。)【新国家赔偿法】

【新国家赔偿法】

(3)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赔偿责任,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承担。)

(4)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2、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其上一级人民院赔偿

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4、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

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标准

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计算标准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赔偿金额=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

2、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1)成身体伤害: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护理费等。赔偿标准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部

新国家赔偿法 第二篇_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经修改的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保证赔偿支付等方面。

有专家指出,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犯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通过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保障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

专家指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充分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精神,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法律。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严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是我国民主法制不断推进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体现,与我国目前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发育程度也是相适应的。另外,国家赔偿制度具有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功能,属于国家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从有效解决国家赔偿纠纷出发,既考虑到被侵权者因受到公权力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也考虑到国家支付能力和社会承载能力;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也保护国家利益不被随意分割,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取消刑事赔偿确认程序畅通公民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法律: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 修改后的法律:取消了这一规定。

解读: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时,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

为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

二、完善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双方协商制度

现行法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后的法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原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仅作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对国家赔偿程序的期限要求、办理程序及方式,也没有规定双方协商的制度,无法保证公民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新的法律增加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三、进一步完善赔偿的范围规定受到虐待可获赔偿

现行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了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这次修改完善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受到虐待,以及监管人员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因监管人员虐待,或者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对原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是完善了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权的国家赔偿。现行法律仅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了规定。实践中,由于对什么是错误拘留和逮捕,在执行中和理解上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对赔偿请求的处理。本次修改根据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性质,区别情形作了修改完善。

四、明确规定双方举证义务加强赔偿机关举证责任

现行法律:没有举证方面的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目前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如何举证没有作出规定。

在一些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各执一词。因为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法院难以认定。另外,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赔偿请求人更是无法举证。

修改后的法律在这方面增加的上述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无疑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

五、明确精神损害应当赔偿标准可由司法解释规定

现行法律:没有精神损害可以赔偿的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目前实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考虑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作出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同时,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六、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限要求具体明确

现行法律: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解读: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出具体规定。现行的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这一做法不利于申请人及时领取赔偿金。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作了完善。

根据《法制日报》内容整理。

历经15年,经过4次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即使公民被以正常程序抓了,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也可获得赔偿;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的约束;造成精神损害要付抚慰金„„5月21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孔志向媒体通报了国家赔偿法修订暨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中的变化作了详细解读。

意义

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据孔志介绍,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但同时也暴露出立法上的不足,尤其是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现。在这种背景下,修改国家赔偿法,已是势在必行。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家赔偿法修订程序,历经四审,于今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修正案降低了赔偿门槛、畅通了申请渠道、细化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费用支付,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伊始,省高院和各中院就成立了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赔偿委员会,并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目前,全省法院受理审结很多国家赔偿案件。其中,仅2009年全省法院就受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29件,审结119件,判决赔偿60件,赔偿金额193万余元;各中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43件,决定赔偿22件,赔偿金额280余万元;受理国家赔偿案件88件,审结71件,确认违法12件。

解读

解读

拓宽了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基石。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修正案取消了总则中的“违法”二字,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尤其是刑事赔偿从“违法归责”改变为以“结果归责”为主。这一变化同时带来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展,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羁押是否有判决依据,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都应当对公民给予国家赔偿。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方面实行结果归责原则,突出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解读二【新国家赔偿法】

取消赔偿确认程序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国家赔偿法被人们戏称为“国家不赔法”。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给予赔偿。这一修改畅通了赔偿请求的渠道,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解读三

增加申请书签收等程序性规定

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约束

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内容甚少,尤其是刑事赔偿程序中对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加以制约的程序性规定几乎空白,这一状况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无法保障。新国家赔偿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如第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

证。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些程序性规定,将对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起到积极的作用。

解读四

强化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引入质证和听证制度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举证责任和赔偿委员会办案程序的规定,造成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案结事了难。新国家赔偿法对证据制度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如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对于类似“躲猫猫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对促进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这些规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化解赔偿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解读五

强化赔偿监督

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权,没有赋予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权,也没有检察机关对赔偿委员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规定。为避免和纠正赔偿委员会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新国家赔偿法在赋予赔偿请求人申诉权的同时,也赋予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时的申诉权,体现了对国家赔偿争议双方的平等对待。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权,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解读六

提高赔偿标准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新国家赔偿法 第三篇_国家赔偿法 新

1994年5月12日通过,原六章35条,1995年1月1日施行。2010年4月29日修正案通过,现六章42条,2010年12月1日生效!

修改的背景和经过:《国家赔偿法》的直接立法根据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求偿权。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相关受害的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总体上说,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我国公检法共计承担国家赔偿金额6.8亿元,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司法考试

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①赔偿程序规定比较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②赔偿的范围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③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此外,④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应当说,《国家赔偿法》已成为窒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瓶颈。另外,一些案例引起了相当大的社会反响,如麻旦旦、杜培武、舎祥林、赵作海案等,使得坊间称《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提出对《国家赔偿法》进行必要的修改。2005年春天的人大会上有5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共13项均为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截止2009年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当年交国家行政学院软课题研究。

经过:2008年10月下旬的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2009年6月下旬的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进入二审。2009年10月下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三审(未表决?)。2010年4月29日11届14次人大常委会四审表决通过修正案,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国家赔偿法》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和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体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分清体制机制问题和工作执行问题,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要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有人对在坚持上述指导思想下能否必然得出下述修改思路提出质疑。

在立法者秉承“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稳步推进,对重大问题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不求一步到位”以及“维稳”的修改思路的前提下,我们没有看到在国家赔偿范围方面的实质扩大、赔偿标准的大幅提高的瓶颈的突破,这27个修改点只是“作了适当调整”,所以这次修改最多可以称为“改良”而不能称之为“改革”,也有人对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批评为“小脚女人”,裹足不前。

修改亮点:违法归责原则的松动、刑事羁押的部分结果责任;看守所作为赔偿主体;彻底贯彻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原则;加强赔委会的监督;精神损害要赔;被羁押人死亡的举证;护理费等提高赔偿标准;请求权计算起点;保障赔偿费用支付;完善程序等。

国家赔偿(法)的性质:公法与私法;责任与救济。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念与构成

一、概念与界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在赋予赔偿请求权[或称概念]的第2条去掉了“违法”二字是否意味着国家赔偿的归则原则完全适用了结果责任呢?答案为否!因为在规定范围时仍然大量使用了“违法”、“非法”的表述。仅在刑事赔偿的拘留、逮捕情况下适用不彻底的结果责任。评过错、无过错、违法等归责原则!

[提示]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一词在国家赔偿法中并未出现,是一个学理概念,其下位概念又包括刑事赔偿和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损害赔偿。由于刑事职能和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三种措施属于司法职能,故概括为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不赔,但措施违法的要赔。这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国家机关的行使职权行为1对1的错了就赔,1对2的裁判行为错了

【新国家赔偿法】

也不赔。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即属于1对1的错误。

/一定在损害产生之后;国家补偿→合法行使职权的后果/可能在损失发生之前,如拆迁。

例,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C·2003/二/29)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这一问题十分重要,它虽没有表现为集中的条文规定,但又是把握任何一个具体的国家赔偿案件的钥匙,象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一样。简称“五必须”【新国家赔偿法】

第一、致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赔偿下

法定授权或行政委托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等。

第二、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其一,行使职权行为本身;其二,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①前置程序、②技术含量高、③暴力行为;其三,工作时间外的行使职权行为(加班);其四,管辖区域外的行使职权行为;其五,超越职权的行为;其六,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刑事羁押除外(结果责任)。“违法”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有三个具体表述:一是违法;二是非法;三是违反。包括:其一、条文中的“法”是广义,既含实体法,也指程序法;既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定法,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如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等。其二,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其三,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

第四、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一是已经发生,不能是尚未发生、主观臆断的;一是特定的、不能是普遍的。

第五、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内在、必然的联系!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范围

属于赔偿范围内的事项有人身权、财产权两大类,其中人身权又有第3条第1、2项的自由权和第3、4、5项的生命健康权的列举规定,而对两种权利又都有概括的“其他方法”的规定。侵犯财产权在第4条1-3项列举规定后也有第4项概括的“其他”的规定。第5条则属于否定的排除的规定。

新国家赔偿法 第四篇_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浅析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摘要: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法”),新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其进步性主要表现在:承认了多元归责原则、“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平衡举证责任、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加入了程序性条件。从司法实践上看来,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权保障法”功能显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家赔偿中认定难、“不赔偿”比例高、赔偿打白条的诸多难题,但新法也依然有其缺陷之处:依法“错拘不赔”条款有待完善、“举证倒置”范围不够大、“精神赔偿”问题仍未解决、赔偿标准太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精神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2

一、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性

新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新法与旧法相比较,将旧法第2条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删掉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由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向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

新国家赔偿法 第五篇_2015年法院院长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文章标题:2015年法院院长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2015年,在**市委、市委政法委和市中级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围绕市委的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分管的各项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刑事审判顺利完成预定的目标,提前一年跨入全省法院先进行列;国家赔偿、办公室分别被省法院评为先进单位,刑一庭被市委表彰为公正执法先进单位,刑二庭被评为省反假币先进单位,少审庭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刑一庭、刑二庭、少审庭、办公室、司法行政处等分管部门分别荣记集体三等功或被评为先进党支部;16名干警受到表彰,其中1人被最高法院评为先进个人,1人被评为"全省十杰优秀女法官",1人被评为"河南省杰出(优秀)青年卫士",1人被评为首届"全市杰出青年卫士",4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下面,我将自己一年来的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做以简要汇报。

一、积极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是新时期党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个党员的新要求,也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新时期努力提高自身执政能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全面做好本职的重要保证。

(一)加强学习教育,积极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

坚持以上级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省法院思想作风整顿活动为契机,认真抓好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切实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坚持做到司法为民。采取集中学习等形式,加强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教育,使干警正确理解把握形势,转变执法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挑选近年来本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印发给每一位干警,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专家讲课、培训、庭审观文章版权归网作者所有!摩等形式促使干警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业务素质。

针对部门业务特点,本着学以致用,注重成效,分别开展了业务教育培训、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查等活动,狠抓岗位练兵,促进了干警业务素质的提高。我们还邀请了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教授来**为法院广大干警做了题为"树立新时期刑事司法理念"的专题讲座,进一步树立了干警的现代司法理念。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队伍的廉政建设

认真落实市委提出的"六个亲自"要求。一是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初,我与分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所属人员也鉴订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要求所属每个干警写出廉政保证书。二是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与审判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三是积极组织所分管的部门和干警参加我院开展的"无违法违纪年"活动。要求干警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谨慎行使手中的审判权,防止和避免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年本庭、本人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活动的开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今年以来,所分管的部门和干警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四是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积极转变作风。把每周一下午定为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日,组织干警学习中纪委规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四条禁令、最高法院规定的八不准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周有笔记,月有心得,年终考核有奖惩。五是认真做好分管口的涉诉信访,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在中,我注重引导分管的部门和干警,认真采取解决问题与说服息诉并重、齐抓共管与责任到人结合、治标与治本兼顾等措施,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对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不回避、不袒护,该诫勉的坚决诫勉,该处理的坚决处理,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得到了深入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在常务副院长这个助手岗位上,我时刻摆正自己位置,当好参谋,自觉维护院领导班子集体领导,注意团结,搞好协作,切实执行落实好院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各项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严把案件质量关。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形象,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此,一方面我要求干警对任何案件,不论大小,都要严把细抠,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严把质量关,力争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另一方面我严把签发关,凡是送我签发的法律文书,我都认真审阅,大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小至

文字表述,标点符号无不仔细推敲,发现错误立即纠正。我院的刑事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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