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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的要求

时间:2017-12-10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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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的要求 第一篇_项目批复行文内容规定

项目批复行文内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规划处项目批复行文内容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批复。

第三条 项目批复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答复性公文的一种,其格式内容包括:标题、正文、落款。

第四条 标题。项目批复的标题包括两点:

㈠ 发文单位。“中国石油XXXX公司”作为项目批复的发文单位即行文主体,体现在公司批复文件的文头中,因此,此部分内容不需单独再写出。

㈡ 事由。项目批复的事由一律用表示关联范围的介词“关于”加上批复的事项来表述,如《关于××厂外进液氨汽车卸车设施项目方案设计的批复》。

第五条 正文。项目批复的正文一般由引语、主文、结

束语三个部分组成。

㈠ 引语。项目批复的开头通常要用引述来文作为批复的依据,引述的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结合请示的日期引述,如“×年×月×日……来文收悉”;第二种是结合来文的日期和文号引述,如“×年×月×日×号文收悉”;第三种是

引来文日期和来文名称,如“×年×月×日《关于……的请示》收悉”,第四种是引述来文日期和请示事项,如“×年×月×日关于……的请示收悉”。

㈡ 主文。主文是项目批复的主体,这部分应针对各生

产厂、直属单位请示建设的项目,表示同意与否的态度和意见。答复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表达要准确无误。具体目前内容包括:

⒈ 工程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

工程名称:对于集团公司级及其以上项目,按公司名称加工程名称填写,如“XXXX公司年产20万吨聚酯及差别化涤纶短纤维扩建工程”。对于公司级项目,填写公司名称,即XX石化公司。对于二级直属单位项目,按公司名称加二级直属单位名称填写,如XX石化公司化工厂。对于公司控股公司项目,按控股公司名称编写。

项目名称及建设规模:对于生产装置,一般地按规模、目的产品、生产方法编写,如“年产20万吨聚酯装置”,又如“3.5万吨/年丁二烯抽提装置”;辅助生产装置一般地也按规模、及产品名称编写,如“××Nm/h空压站装置”,或“××吨/时脱盐水站”,也可按工程项目内容提炼的中心词编写,如,“增建厂内配套设施”或“厂外工程”。

⒉ 主要工程内容及工艺技术 3

主要工程内容是指建设该项目所必须的工程设施。硝酸项目为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11.6万吨/年稀硝酸装置、4万吨/年浓硝酸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

工艺技术是指工程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如稀硝酸装置目前有全中压法、高压法、双加压法等生产工艺,11.6万吨/年稀硝酸装置采用的是双加压法工艺技术路线。

⒊ 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投资应包括报批总投资、建设投资、流动资金等指标。【批复的要求】

资金来源应说明是自有资金、自筹、贷款还是上级拨款。 ⒋ 项目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三同时”要求

根据项目内容,强调“三同时”要求,从而自项目开始就重视和做好“三同时”工作,贯彻国家有关“三同时”法规。

⒌ 设备材料采购及施工单位选择等招标规定

该项要求对所批复项目,其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队伍选择是否按招标规定进行给予明确。

⒍ 项目开工手续等要求

项目开工手续等要求是要求所批复项目应公司相关规

章制度要求,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批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开工必备内容。

⒎ 项目建设周期要求

项目建设周期要求是指对批复项目的建设时间的明确

要求,如要求何时以前完成。

⒏ 项目管理要求

项目管理要求是指对项目管理机构的明确,即由生产单位代管还是由工程项目管理处管理,给予明确。

⒐ 经济指标要求

经济指标要求是指项目竣工验收以后,考核生产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达到的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利税指标,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应以运营成本代替上述指标。

10. 项目负责人:为切实落实项目负责人制,要明确批复的项目由谁负责,通常,任命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作为项目负责人。

㈢ 结尾。是批复正文的最后部分,习惯采用换行写“此复”或“特此批复”。

第六条 落款。落款包括发文单位(印章)和批复时间。 ㈠ 发文单位。“中国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作为项目批复的发文单位,在征文结尾之后,以公章代替,可省之。

㈡ 批复时间。即发文时间,在发文单位之后换行居中书写。

第七条 拟稿纸的填写要求。会签部门栏一般填写以下职能处室:工程项目管理处、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计处、财

务资产处、生产处、安全质量环保处。如需征地,还包括机关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会签。“拟稿单位”栏填写“技术规划处”。“拟稿人”栏填写由拟稿人手写签字。“拟稿单位领导审签”栏由领导手写签字。“校对人”栏由校对人手写签字。“电话”栏填写拟稿人联系电话。“标题”栏按“关于×××项目的批复”填写。如关于外进液氨汽车卸车设施项目的批复。“主送”栏填写建设单位名称。“抄送”栏一般与会签栏内容相同,特殊情况还包括物质供应分公司。其它栏目由公司办公室填写。

第八条 附则

1. 本办法由设计管理科归口管理和解释。

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3. 附件:石化公司拟稿纸

批复的要求 第二篇_文书拟写——批复的写法

一、批复的含义和特点 (一)批复的含义 批复也是行政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中都有的文种。 《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对批复的功能作了这样的界定: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批复功能的界定几乎完全相同: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批复跟指示有相似之处,都是指导性的下行文,所表达的内容都是受文的下级机关开展某项工作的依据。不过,它们又有着很大的不同。 (二)批复的特点 1.行文的被动性 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求事项的,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下级有多少份请示呈报上来,上级就有多少份批复回转下去。批复不是主动的行文,是公文中惟一的纯粹被动性文种。另有两种公文也可以是被动性的,就是报告和函。不过,报告只有在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才是被动的,函只有复函才是被动的,所以说,纯粹的被动性公文只有批复。 2.针对性 批复的针对性极强,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或问题,上级机关的批复就指向这一事项或问题,决不能答非所问,也无需旁牵他涉。 3.集中性和明确性 由于下级的请示是一事一报,请示内容十分集中,相应的批复也是一文一批,答复的内容也十分集中。因此批复的篇幅一般都不长。 批复的态度和观点必须十分明确。对于请求指示的请示,批复要给以明确的指示;对于请求批准的请示,批复或者同意、批准,或者不同意、不批准。有时,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原则同意,但对某些个别环节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充许的,不违背态度明确的原则。但如果观点不明,态度含混,令下级机关无所适从,就不合基本要求了。 4.政策性和依据性 对于撰写批复的上级机关而言,不管是发出指示还是批准事项,都必须有政策依据,不能随意为之。对于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而言,批复一旦到达,就是行动的依据,不得违背。在这些方面,批复和指示的特点是一致的。 二、批复的写法 (一)批复的标题和主送机关

1.批复的标题 批复的标题一般采用公文常规模式写法,即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略有不同的是,批复往往在标题的主要内容一项中,明确表示对请示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一般公文标题中的主要内容部分一般只点明文件指向的中心事件或问题,多数不明确表示态度和意见。如《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其中“同意”两字就是用来表明态度和意见的。如果不批准请求事项,标题中可以不出现态度和意见,到正文中再表态。如果是答复请求指示的请示,也无须在标题中表态。 2.批复的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那就是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 (二)批复的正文 批复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批复依据、批复事项、执行要求。 1.批复依据 批复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方的请示,二是与请求事项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 对方的请示是批复最主要的论据,要完整引用请示的标题并加括号注明其请示的发文字号,例如:“你省《关于变更西宁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请示》(青政〔1999〕49号)收悉。” 上级有关的文件和规定是答复请示的政策和理论依据。可表述为:“根据××关于××的规定,现作如下答复。”必要时,可标引文件名、文件编号和条款序号。如果下级请示的事项在上级文件和规定中找不到依据,这样的文字便不需出现了。 2.批复事项 针对下级机关请示所发出的指示,做出的批准决定,以及补充的有关内容,都属于批复事项。如果内容复杂,可分条表述,但必须坚持一文一批的原则,不得将若干请示合在一起用列条的方式分别给以答复。 3.执行要求 对下级执行批复的要求可写在结尾处,文字要简约。如《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的结尾:“榆林市的各级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如果只是批准事项,无需提出要求,此段可免。 批复撰写要注意及时、明确、庄重周严、言简意赅。

批复的要求 第三篇_2017验收承诺书

验收承诺书

我公司承建的湄潭县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城(酒店)1#、2#、3#楼建设工程,现主体实体工程已经完工,已具备主体验收条件,但部分主体资料还未完善,由于该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为不影响建设单位的装修队伍进场施工,我司请求主体工程进行有条件验收,并承诺在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完善并报相关部门检查。

特此承诺

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日

竣工验收综合执法承诺书

工程现于 2017年5月10日竣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对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民工工资款、建筑节能等作承诺。

1、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竣工时无发生任何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

2、本工程在开工时按规定给外来民工交纳综合保险。

3、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发放工资款的规定, 并按合同规定按月发放。

4、本工程承包施工资质符合有关规定。

5、本工程在施工中对建筑节能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6、本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无发生行政处罚和安全、质量的投诉情况。 以上情况均属实。

承诺单位(公章):

项目经理签名:

2017年5月25日

“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一、项目名称:西畴县九股水废品塑料厂建设项目

二、环评批复文号西环发〔2017〕3号

三、承诺事项:

1、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在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试生产(运行)及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的污染防治及对策措施,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2、及时委托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向西畴县环保局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并将年度总结送西畴县环保局。

3、项目建成后,及时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未经批准,不擅自投入生产(运行)。严格试生产(运行)期间环境管理,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及时、妥善解决污染纠纷。

4、主动配合县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督检查。若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5、以上承诺事项已认真阅读并将严格执行。

承诺单位(盖章):西畴县九股水废品塑料厂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 电话:

2017年1月7日

建设工程自检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位于 的 进行了自检验收。经验收,该工程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消防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建设工程设计负责人 (签字)

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人 (签字)

建设工程监理负责人 (签字)

建设单位负责人 (签字)

(建设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批复的要求 第四篇_2016工厂承诺书

工厂承诺书

第1页共1页 —————————————————————— 本公司严格依wrap社会责任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所有雇员承诺: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wrap有关规定。

禁止强制劳动:不使用非自愿或强制劳动╠╠包括契约束缚、禁锢或其它形式的强制劳动。

禁止聘用童工:不雇用未年满16周岁或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者。

禁止滋扰或虐-待劳工:提供一个不存在任何形式滋扰、虐-待或体罚措施的工作环境,不对本公司员工进行骚扰和虐-待。

符合薪酬与福利规定 支付给聘用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按《劳动法》#url#倍支付,包括所有指定工资、津贴和福利。

符合工作时间规定:保证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且保证员工每七天周期中休息一天。

禁止歧视:根据聘用员工执行工作的能力,而非个人性格或信念来雇用、给付报酬、晋升和解雇工人。

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保障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尊重员工行使他们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的合法权利,包括参加或不参加任何社团的权利。

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遵守当地环保法规、条例和标准,绝不污染当地环境。

符合海关规定:遵守适用的海关法令,特别是关于wrap符合有关防止非法转运制造产品海关法令的程序。

符合安全规定:提供、保养与维护基础设施安全,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货物出口(如毒品、爆炸物、生物危险品和/或违禁品)。

工厂安全生产承诺书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一责制”。

三、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四、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用火、进设备、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按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准无证作业。

五、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带火种进入生产区,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十大禁令”。

六、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会报警,会自救、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等消防、气防设施。

工厂党员创先争优承诺书

党员就是旗帜,党员就是榜样,党员就是先锋,党员就是表率。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带头学习提高。自觉坚定理想信念,争做报效轧钢的楷模;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各项技能,积极主动思考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争做勤奋学习的典范。

2、带头争创佳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干一行爱一行,埋头苦干、刻苦钻研,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争做-爱岗敬业的先锋。

3、带头服务职工群众。加强党内团结,维护企业稳定,加强与群众之间的交流,积极帮助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争做职工群众的贴心人。

4、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党员身边无事故、无违章、无违纪、无盗窃,争做遵章守纪的表率。

5、带头弘扬正气。转变工作作风,廉洁奉公,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争做-爱厂护厂的卫士。

工厂党员创先争优承诺书

1、 铅学习增加。意识到坚定的理想和信念,争为轧机模型 ;努力学习科学和文化知识和各种技能、 积极思维在工作中,将示例的勤奋努力解决问题。

2、 铅争取成功。有强烈的使命和责任,爱线干燥,工作勤奋努力,刻苦钻研,对先进性的杰出表现,让爱与奉献的开拓者。

3、 铅服务员工。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维护企业稳定、 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群众的工人,竞争成为职工群众的好朋友。

4 和铅法。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条例和细则 》 规定的企业。党员周围无事故、 无违反、 没有纪律、 没有偷窃,争夺的模范纪律法规遵从性。

5、 铅弘扬正气。更改该样式,诚实、 敢于斗争不健康、 纪律的罪行,护士植物性别工厂守卫。

工厂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所有证件齐全有效。如有证件过期的情况,立即停产整顿。

2、保证在批准的矿界内进行开采,不发生任何越界开采行为。如有越界行为,立即停产整顿。

3、确保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的时间竣工。如到期未竣工,由县局处以 万元罚款。

4、积极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并严格执行;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三大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和责任人。如未落实任何一项由县局处以 万元罚款。

5、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全年不发生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如发生一般事故一起,由县局按程序进行严肃处理。

6、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安全隐患不重复出现。如重复出现一次由县局处以 万元罚款。

7、对员工进行全员培训即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组织考核。如未按要求进行培训,由县局处以 万元罚款

8、本厂要进行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各种安全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上述问题出现任何一处未处理,由县局处以 万元罚款。

9、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如未开展以上两项工作,由县局处以 万元罚款。

10、加强职业危害管理,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根据作业环境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正确的使用方法,并监督其有效佩戴使用。如发现任何一个职工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或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由县局处以 万元罚款。

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导致任何责任安全事故,本厂愿意接受任何处罚。

承诺企业:

诺人:

年 月 日

批复的要求 第五篇_2016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

第1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12月23日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有排污行为的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做到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一是组织县域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域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造纸、化工、建筑建材、畜禽养殖、放射辐射、危险固体废物、采石采砂、制砖等行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

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如企业建有尾矿库,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

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

检查县域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涉重金属废渣及尾矿库、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问题。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划为潜在严重环境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问题划为较大环境问题。

一般环境问题: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问题划为一般环境问题。

(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

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

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报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2、督办落实

要对企业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报请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验收

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书并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2016年11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为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展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和污染隐患排查阶段

1、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12月下旬至2016年1月20日,县域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2016年1月20日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按要求报送县环保局。2016年1月,县环保局对企业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县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

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2016年1月至4月,县环保局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二要建立污染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

(二)整治验收阶段

2016年5月至11月,县环保局对县域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

(三)检查评估阶段

2016年12月,迎接省市环保部门全面检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各股室、站、队按照职责分工,要高度重视隐患大排查工作,按照“谁监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要集中监察、管理、监测等股室力量,全力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

2、加强监测工作。排查监测要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例行监测等工作结合。对所有被排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具体监测技术和频次要求按照《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执行。

3、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此次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主动向县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集中领导骨干和执法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工作任务完成。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2篇

一、总体目标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总体要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经常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为抓手,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严肃查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坚决纠正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营造大家共同关注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综合治理。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党委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坚持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保护责任分解落实到位。

(三)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列入整改内容并研究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坚决纠正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

1、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切实履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取消“土政策”、“土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O]2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清理并取消以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园企业和园区外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以设置“企业宁静日”、“安静生产日”和“禁查区”等名义限制环保执法或者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行为需要提前批准及明确规定到企业检查限制次数、时间等限制环保现场监管的“土政策”、“土规定”。

2、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者变相调整环评审批等阻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严格执行环保前置审批制度,查处违规干预环保审批,特别是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项目批准开工建设,或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环评审批的情况。坚决纠正干扰或阻止环保执法,对行政处罚设置障碍,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获得批准,袒护或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

3、坚决纠正排污费征收不规范的行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干预排污费征收和擅自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的现象;清理取缔违规实行“无费区”、“一费制”和“统征统收”等“土政策”;坚决纠正截留和滞留排污费的违规行为。

4、整治环评批复要求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承诺配套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及时完善管网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决整治监管执法不严、节能减排不力的行为

1、坚决纠正环境监管不到位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监管的责任,纠正监管失位、缺位和越位,该查处未查处,该移送未移送。

2、依法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取缔关停企业的处置措施,重点查处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依法关停退出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在宏观决策过程中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干预执法部门严把环境准入关,违规干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的行为。

3、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三)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不作为行为

1、坚决纠正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行为。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综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环发[2016]25号)的要求,环保局应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畅通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渠道,集中力量解决不能按规定及时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公众投诉和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以及其他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问题。

2、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失职行为。依据《环境信访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的环境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作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和处理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根据湘群组发[2016]45号文件要求,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在2016年2月1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月1O日一2016年1月25日)

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依照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本单位出台的涉及环保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文件和行为,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对清查出的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整改;对一时不能纠正整改到位的问题,应做出说明,并制定详细的整改实施方案。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在2O14年1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表(附件1)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上报至县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2月10日一5月10日)

各地各单位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整改实施方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集中力量解决自查自纠阶段所清查出来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督查检查阶段(2016年5月10日一6月10日)

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各地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力的地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专项整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里成立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由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紧密配合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对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的问题,由监察部门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纠正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要即查即改、边查边改,凡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对于监管执法不到位、节能减排不力的问题,由环保、住建、工商、国土、工信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自纠自查,坚决防止明整暗犯、边整边犯、前整后犯的行为,确保纠正到位,整改到位。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应对问题,由环保部门牵头,严肃查处反应不及时、应对不力,措施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强化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态度消极、简单应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到位的,要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等强制性措施;对专项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重化工企业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地毯式清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生产工艺、产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环境风险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及应急能力建设,周边安全环境、环境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限期不能提升技术水平及产业层次的落后产能和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坚决淘汰、关停。

二、整治内容

限期整改一批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从严查处一批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淘汰关停一批产能落后和污染治理无望的企业。

(一)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治。

1.严肃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

(2)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或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威胁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对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镇集中供水自来水取水口,参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标准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3)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或擅自改变生产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

(4)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要依法查处。

(5)对于利用暗管、溶洞等各种方式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查处。

2.对企业环境隐患开展限期整治。

(1)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风险源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及相应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限期整改。

(2)对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控制系统未达到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对在历次环境隐患排查中发现问题但至今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必须进行挂牌督办。

3.对高污染化工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要求,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督促涉及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先进的、低耗能、污染程度小的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控制污染。

4.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制定淘汰方案。

引导、支持企业在限期内优化重组、转型升级或搬迁改造落后产能。按照方案限期不能完成的,坚决予以淘汰。

(二)加强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监控。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开展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的定期监测。

(三)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按规范要求落实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动步骤

全区化工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为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

(一)排查汇总阶段:2016年4-5月。

结合市、县下发的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研究,分类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分解整治督办任务,填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报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记分处罚》工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汇总表》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治理攻坚阶段:2016年6-10月。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隐患集中治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排污屡查屡犯的企业、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相关部门对纳入转型升级范围的企业制定预案,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规划工作。从2016年6月10日起,各有关企业于9月8日前将《企业自查表》报送环保局法规安全股。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1-12月。

组织相关股室、站、队对企业及区域整改效果进行检查验收,整理资料和档案,建立区域环境隐患整治台帐,开展后督察。同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开展高危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的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和材料汇总整理工作。县环保局把排查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健全机制,制定好具体实施方案,抽调力量,落实经费,迅速全面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督办责任。

各有关部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将所有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和违法问题查处任务按管理权限分解到单位、落实到人,专人督办,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现场督办记录。要坚持实行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整治进展和效果差、信息上报迟缓的,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责任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环境严重污染事件,以及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做好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排查行动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研讨会、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治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第4篇

今年6月5日是第43个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新《环保法》将之列为法定节日后的第一个环境日。为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新《环保法》宣传,营造良好的节日气氛,推进全社会共同关心环保、参与环保和支持环保,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宣传环保政策法规和环保中心工作为主线,利用各种手段和阵地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和规范污染减排、生态创建、环境执法等重点环保工作。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关心环保、支持环保的工作生活理念,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使保护环境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二、活动主题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向污染宣战”,旨在体现我们党和国家对治理污染紧迫性和艰巨性的清醒认识,彰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情怀和强烈的责任担当精神,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打一场治理污染的攻坚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卫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三、活动时间

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9日

四、活动内容

1、6月5日上午9:00,在雪峰广场设立环保宣传咨询点(副局长肖化洪同志负责),主要内容为:

(1)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咨询;

(2)发放环保知识手册、环保宣传单;

(3)受理环境投诉;

2、组织一次新《环保法》的研读和学习;

3、利用移动、电信平台向全县居民群发宣传信息。

4、在电视台播放宣传标语,并在晚上黄金时段,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副县长做环保主题电视讲话。

5、在县城醒目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横幅。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教育活动,成立领导小组:

六、活动要求

1、要在“六•五”期间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活动,使“六•五”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环保、支持环保、积极参与环保的盛大节日,为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环保新道路营造强大宣传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要结合世界环境日主题,以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为目的,结合实际,围绕污染减排、生态文明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等当前主要环保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媒体、学校、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2、以“六•五”世界环境日为契机,深入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及“生态立县,环保优先”战略思想。

3、加大新闻宣传力度。世界环境日前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情况进行报道。

4、活动结束后,要将本次“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情况以文字、图片形式进行汇总和总结(附电子版),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9日前报市局环境信息宣教科。

5、第43个“世界环境日”宣传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5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国家级生态公园的环境综合治理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流域和国家级生态公园的污染整治工作,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6年5月5日至5月31日。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超标排污行为和取缔关闭非法排污企业,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确保水质、空气环境质量稳定达到功能区要求,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宜居环境。

三、整治范围

所有在流域、国家级生态公园排放污水及污染物的非法企业,以及非法采洗山砂、河道采砂作业行为。

四、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企业实行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改正。

(二)依法取缔关闭非法采选砂、洗砂点和土法造纸、环保炭厂,拆除厂房和供电设施,捣毁生产设备,做到“六个不留”(不留原料、不留设备、不留厂棚、不留人员、不留电源、不留后患)。

(三)依法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对流域的其他采砂、洗砂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取得拍卖权的所有挖砂洗砂或在河道采砂企业必须完善防治污染设施,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按照要求组织生产。

依法整治森林公园竹木加工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由乡政府、县林业局和森林公园管理局根据乡总体规划及森林公园规划要求提出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对不符合乡总体规划和森林公园规划以及选址不合理的竹木加工厂依法实施关闭。对符合乡总体规划和森林公园规划以及选址合理的竹木加工厂按程序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规范其排污行为,使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在考虑废物资源化,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符合乡总体规划和森林公园规划且选址合理的前提下,人民政府和森林公园管理局科学规划环保炭项目的布点,但必须按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生产。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全力以赴,形成齐抓共管,治理环境污染的强大合力,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加大对非法企业的执法打击力度,防止污染反弹;工商部门对列为取缔和关闭对象的企业要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为河滩岸坡及基本农田挖砂洗砂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主体,花园、高砂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取缔非法采砂点;水利部门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主体,花园、高砂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关闭河道非法采砂作业;环境保护部门为国家级生态公园的环境综合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主体,县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局、乡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取缔关闭土法造纸和非法环保炭厂;公、检、法要严格依法办案,对非法企业该抓的要抓,该关的要关,该没收非法所得的要没收非法所得,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电力部门要停止对停产整治、取缔关闭企业的生产供电;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行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渎职、失职、工作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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