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手抄报内容 > 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时间:2017-11-25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www.gbppp.com--手抄报内容】

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第一篇_2016年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培训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

(3)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4)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二)行政执法的分类

1.广义的行政执法:(1)外部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3)抽象行政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

2.狭义的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

二、狭义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审批行为:1.内部行政审批和外部行政审批行为;2.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3.行政审批的设定依据﹙重点﹚;4.行政审批的撤销、收回和转让。

(二)行政处罚行为:

1.处罚种类﹙主要是多项选择题﹚:申诫罚,例如警告。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等。能力罚,又称行为罚。如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人身罚,又称自由罚,如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罚的原则﹙重点﹚:处罚法定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

3.行政处罚的设定﹙重点﹚。

4.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得重复罚款:处罚法24条规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处罚法25 、26 、27条规定,追责期限:处罚法29条。

5.行政处罚的实施 实施机机关、实施程序

6.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场收缴罚款问题 加处罚款问题(没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百分之三)

(三)行政强制行为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行政强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属单方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无需行政相对人同意。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特征:

从属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说,是为保障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作出或实现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与被保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从行为,而不是主行为。

限权性。虽然有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并非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无疑是对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限权行为。

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某种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这种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种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种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约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

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是以实现某一行政目标为直接目的。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并非需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它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针对没有违法的当事人作出。这正是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所在。

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强制传唤与讯问。

2)强行带离或者强行驱散。

3)强制履行作为义务。强制履行是指行政主体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一定作为义务的行政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4)强制遣送。强制遣送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将特定人员强制送回其原地的行政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遣送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不遵守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有关规定予以遣送。

5)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对需要送入强制戒毒所的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6)隔离治疗。隔离治疗是指有关行政主体对传染病患者强制其不同其他人员接触并进行治疗的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6种):

1)查封。2)扣押。3)冻结。4)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或者建筑物严重有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5)强制扣缴、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4个):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可以归纳为:批准、告知、实施和解除。

(1)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知晓并配合行政主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告知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知目的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执行因为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因此,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知实际上是再次敦促法定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不一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告知当事人后,行政主体即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应当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行政主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以示慎重和严肃。二是应当遵守法定的时限,不能随意拖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定时限的,应当从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合理确定时限,适可而止。

(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行政手段,它只是行政主体随之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准备和前奏,一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排除,行政强制措施就应当及时解除,否则就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B、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C、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D、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6种):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B、划拨存款、汇款;C、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D、排除妨碍、恢复原状;E、代履行;F、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5个):催告、决定、实施、中止、终结。

A、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B、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C、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三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D、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终结执行【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执行处罚决定书以及有关材料。

2)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及行政决定和其他有关材料后,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申请程序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该执行案是否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即有无法律根据,行政机关的该申请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范围等;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是否证据充分,是否合法、正确等。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则立案并及时执行。如认为有问题的,可不予立案并退回行政机关。

3)通知履行。对立案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向义务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执行。

4)执行。执行由人民法院主持,可以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

5.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定或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将难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

(五)行政给付行为

1.概念

2.特征:给付主体、给付对象、给付内容、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给付形式主要有(6种):

(1)就业和安置。即对特定对象安排就业或者给予就业援助,改善特定对象的居住条件。

(2)最低生活保障。对城乡居民生活困难的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包括农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因公伤残救济金等。

(3)抚恤和优待。一是对特定死者的家属、伤残人员给予的救助形式,含有慰问性质,如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因工伤残救济金等。二是给予特定对象人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救助形式,如享受某种待遇、免费入学、减免义务等(4)救灾扶贫。这是在较大范围内对特殊情况下的公民进行的救助形式。如对自然灾害的公民救助,对贫困户的帮助等。

(5)紧急救助。指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处于危急、面临危险的对象给予的救助和帮助。如对洪水暴发地区的救助等。

(6)收留。将生活困难或有特殊要求的人员接受下来,并给予生活安排或治疗的形式,如对孤儿的收容等。

(六)行政征收征用行为

1.行政征收

(1)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5个):

处分性。行政征收是国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处分,而不是仅限于对其财产使用权的限制。行政征收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导致行政相对人有关财产权的被剥夺。正因为如此,行政征收不能纳入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行政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无偿性。除土地征收外,行政征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任何报酬,这是国家实施其职能,维持其正常运转所必须的。这也是行政征收同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

【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的法定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征收行为不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征收的种类 征地、征税、收费。

2.行政征用

(1)概念;(2)特征(5个);(3)行政征用补偿:法定补偿、政策补偿、协议补偿。

3.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七)行政检查行为

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检查的主体、行政检查的对象、行政检查的内容。

行政检查是一种单方的、强制性的、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直接处理和改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主体确认事实和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

行政检查的权限

1.进入现场权。2.询问权。3.索取必要的账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4.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5.行政检查的程序分为实地检查程序、书面检查程序和特别检查程序。

实施行政检查应注意的6个问题

1)检查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超越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必须注意检查行为的合理性,不得把检查变为搜查。

2)被审查人提供的资料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要提交有鉴定资格的机关或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3)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还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报有关机关备案,并尽量避免多头检查。

4)除有规定的外,检查不得多次重复进行。

5)对女性的身体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并不得当众检查。

6)对公民、法人的银行账户或储蓄情况的检查,要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并出具介绍信。

三、行政执法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权限合法、执法内容合法适当。

(二)合理原则

1.非歧视、平等对待当事人;2.符合法律目的;3.遵循先例,不能反复无常;4.所采取的措施确有必要:不能大炮打苍蝇;5.有多种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手段:不能杀鸡取蛋

(三)公开原则

【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执法依据要公开、执法权限要公开,执法程序要公开,执法文书要依法送达。

4、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诚实守信,行政行为要出于善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依法办事,信守承诺。

(1)政令不能朝令西改。

(2)撤销、撤回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要补偿损失。

(3)行政机关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哪些单位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受委托的组织

五、哪些规范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执法的依据

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5.规范性文件。

(二)如何适用执法依据开展执法(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执法依据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六、行政执法证据问题

(一)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二)行政执法主体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

1.全面收集证据。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凡是对案件处理有意义的材料都要收集。

2.客观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要做到实事求是,要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加以夸张或缩小。不能

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第二篇_201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201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秉承安全生产生产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理念;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责任具体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打非治违、基层基础“四项工作”为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二、工作目标

(一)全年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不少于20矿次,对其它行业领域企业或工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24次。

(二)隐患到期复查率达100%,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处理率达100%。

(三)执法检查中程序合法、法律文书使用规范,无错案发生。

(四)执行县政府规定,加大事前处罚力度,完成上级下达的事前处罚任务。

三、监管执法、检查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劳动作业场所现场管理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情况。

四、工作重点

镇政府安监部门除有计划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外,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承担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3.承担组织协调打击有关非法生产工作;

4.组织协调烟花爆竹全镇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5.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职责;

6.指导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7.承担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年”活动取得实效,镇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年”活动领导小组。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

各村、各企事业单位都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细化任务,利用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等,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年”活动氛围。全镇所有企业、大型经营单位(超市、网吧、饭店等)和所有安委会成员单位至少要悬挂一条横幅,各村张贴标语不少于20条。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上旬至11月底)

继续开展进企业、到田头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期间,由镇安委会牵头,安监所、派出所、建管所、农技推广站等单位共同参加,开展进企业、到田头安全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对广大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宣传,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安全生产常识、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按照“全覆盖、深排查、填表格、建台帐、签责任、严追究、下文书、速交办、促整改、抓到底”五步工作法,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中旬)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全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做好员工安全培训工作,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方可上岗。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统筹安排,重点组织对电工、电焊工、登高作业、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起重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集中专门培训。高危企业要切实加强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加强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做到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百分之百参加培训,操作规程考核百分之百满分。要加强新工人、转岗、轮岗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要分期分批建立好安全培训档案,做到一期一卷、一人一档。

2、镇安监所负责对全镇企业危险岗位操作人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负责组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确保企业安全培训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日常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执法计划执行,确保检查次数、检查程序、检查内容、隐患复查、违法处理“五到位”。

(二)每月月末将计划完成的情况提交说明,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三)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承担因检查不到位、执法不当等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注重检查执法经验总结,不断优化检查内容和执法艺术,切忌暴力执法,做到执法检查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注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第三篇_2016环保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16环保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目的要求

此次集中检查活动,重点排查环境执法监察中的薄弱环节和盲点,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到位、乱执法甚至失职渎职等行为,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促进工作作风转变,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二、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是否存在不作为问题。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是否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有无不作为、执法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等问题。

2、行政执法是否存在乱作为问题。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执法依据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是否按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并严格执行。

3、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行政执法的频次、密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行政决定是否执行到位,对群众投诉举报是否及时受理查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是否及时办理。

三、方法步骤

1、自查自纠。各执法监察中队按照此次活动的统一部署,对照职责和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查找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群众举报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等薄弱环节和问题,并认真分析原因,抓好问题整改。

2、完善档案材料。各执法监察中队、法规科按照要求,完善执法文书、执法台账和执法档案。

3、开展后督察。对已经处理的各类信访案件,特备是重复信访案件,开展后督察,看整改措施是否落实,问题是否仍然存在。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为成员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检查活动的日常工作,法规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认真整改,严肃纪律,积极配合,对在检查工作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严肃责任追究,对不适于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测评方案2016 第四篇_2016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施方案3篇

2016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施方案3篇

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全县经济社会赶超进位、跨越发展,根据县纠风办《关于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落实方案》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县委十五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卫生执法理念,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卫生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从根本上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现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卫生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健全,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卫生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形成按法定程序执法的良好习惯。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要对近两年来行政执法主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清理时应特别注意,凡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县卫生局名义作出并实施,不得以局内设机构或其他单位名义作出并实施。坚决杜绝临时机构、没有法定依据自行委托的组织执法。

(二)清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实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省、市、县关于执法证件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整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要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责。

(三)梳理卫生行政执法依据。局机关各股办、县卫生监督所要对本股办、本单位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全面梳理,梳理出本股办、本单位的执法依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

(四)清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做到格式统一、表达清楚、用语规范。严格按照省市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关要求,认真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五)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一是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本股办、本单位执法职责和人员配置,将职责分解到具体的执法科室或个人,并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卫生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责明细化,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二是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通过局网站、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三是要建立健全有关受理、解释、告知、

限时办结、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相关制度。

(六)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卫生行政审批、卫生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法制环境。卫生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严格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对正常营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例行检查,不准中断其正常营业;有效控制对企业的检查频次,避免交叉检查,重复执法,能合并的检查项目应合并,能联合实施的尽可能联合进行。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对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摊派、强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活动。

(七)改进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作风。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敷衍塞责、态度傲慢、言行粗暴等现象;杜绝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等现象;杜绝多头执法、多次执法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在执法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印发《卫生局开展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作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把本方案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

(二)清理规范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20日)。局医政股、县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将清理规范结果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局政秘股,并通过卫生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

(三)检查考评阶段(2016年3月21日至3月30日)。县局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县卫生监督所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四)迎接检查考评阶段(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政法委和县政府法制室组成检查组将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执法案卷评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为契机,切实改进执法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关系卫生系统每个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把清理规范工作与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形式主义,真正把方案上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县局成立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活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股(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秘股,具体负责活动日常性工作。

3、严格考评,落实责任。县局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2016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目标,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

儿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以实施“母亲安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四个行动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现“两个规划”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395854/

推荐访问:行政执法测评表 2016行政执法考试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