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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方案

时间:2017-11-08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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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方案 第一篇_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1‟41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实施方案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7日印发 - 1 -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10‟2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和区委区政府转发区委政法委《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石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推进我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建设,完善我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和谐石景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我区社会全面转型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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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是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是注重效益原则。及时受理申请,防止久调不决,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六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二、适用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适用范围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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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建立行政调解机制

建立区政府负总责、区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我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牵头科室,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调解人员,设立专门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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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进入行政调解工作队伍。要把培训指导工作作为当前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特点和任务需要,利用司法、行政、专家学者等资源,以行政调解知识、技能的专项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确定专(兼)职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

(三)完善行政调解程序性规定

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开展行政调解职能梳理,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将行政调解范围细化到项。规范工作程序,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建立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制度和信息资料库,由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工作,对于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特别是重要、紧急的信息,应当及时、快速、准确地报送区法制办。

(五)逐步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激励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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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方案 第二篇_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顺政办发„2011‟18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行政调解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行政调解方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本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区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随着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一体化建设等工作的推进,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

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以构建和谐顺义为目标,坚持调解优先,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是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二是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要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四是注重效果原则,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工作重点。

一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一)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积极主动地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在调解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深

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创造条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和解协议内容记录;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区政府法制办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切实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优先适用调解,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

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区政府法制办要发挥好对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信息分析上报制度。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的信息分析上报工作,及时通报本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同时应当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二)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规程,全面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全面评

行政调解方案 第三篇_大调解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向基层延伸

“五进”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乡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委、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向基层延伸“五进”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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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

向基层延伸“五进”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推进“大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向基层延伸“五进”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自2014年5月起,在全区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向基层延伸,“进城区小区、进农村院落、进车站、进规模性市场、进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五进”)的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省、市对“大调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围绕“统筹、衔接、攻坚、创新”的总体思路,坚持重心下移、工作前移,坚持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完善党政主导、多方协同、力量整合、群众参与的“五进”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防范化解长效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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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政府主导,整合乡区(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公安派出所、行政复议文员会行政调解、法庭司法调解和辖区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力量,在车站(码头)、规模性市场(商场)等人口密集、矛盾易发的地方和场区小区、农村院落等群众聚居的区域,建立常态运行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窗口”前置运行机制,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方案】

三、实施方案

“大调解”向基层延伸的“五进”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0日—6月20日)。召开动员部署会,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辖区内场区小区、农村院落、车站、规模性市场等重点部位调解组织、调解室、警务室、调解联系点等底数,并于6月2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

(二)先行试点阶段(6月21日—7月10日)。确定“五进”活动示范点,结合我区实际,因地制宜,率先在社区、农贸市场,棚改区域等矛盾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地方先行先试,在最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就近化解矛盾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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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区域设立调解室工作“窗口”,以点带面,统一标准,规范设置,健全机制,逐步推开。本阶段设立调解工作“窗口”不低于辖区应设“窗口”总量的30%。司法所要依据《人民调解法》制订相应的调解工作制度,并负责对新建的调解组织和新聘请的调解员开展工作指导、培训,及时总结成功经验。

(三)全面实施阶段(7月11日—11月20日)。进一步总结、完善示范点的经验,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大调解协调中心”牵头协调,司法所负责,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法庭、信访(群工)、劳动保障、国土、交通、工商、消委会、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导车站、规模性市场等责任主体组建本单位(区域)的矛盾纠纷调解室或根据需要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设置调解室。社区居民小组、农村院落调解室作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前置工作窗口,由所在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具体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和要求实施。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与“五进”调解室建设。

1、学校、卫生院、农贸市场、各村(社区)等人员密集、矛盾易发的地方(区域)原则上要单独设立调解室或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方案】

2、在农村集中居住区和社区居民小组可依托辖区警务室、村(社区)办公室等方便群众反映诉求的相关“窗口”增挂“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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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纠纷调解室”。新建成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在入住后根据需要单独设立调解室。

在社区和农村院落,可结合选任楼栋长、中心(联户)户长、村民小组长等就近在居民(村民)代表家中设立矛盾纠纷调解联系点,作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前置“窗口”。

3、同一地区单独设置的调解室“窗口”要按照“温馨调解室”标准规范设置,标识、标牌、调解公示栏内容要统一、醒目。增挂牌子的“调解室”,要公示调解工作职责、范围、流程、责任人、调解员及其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司法所要对本行政区划内“五进”活动中新建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并纳入统计,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21日—12月30日)。对照工作目标、职责任务,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明察暗访,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推动“五进”活动深入开展。

四、工作要求

在全区集中开展“大调解”向基层延伸“五进”活动,是2011年市、区、区深化“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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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方案 第四篇_“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大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XXX委、政府精神,维护全XXX政治安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和谐XXX”,按照XXX委、政府《关于在XXX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得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XXX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第一要务,构建和谐 ”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对调解社会价值的认识,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运用多种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调处于基层,化解于初发阶段,为全XXX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 XXX

三、主要职责:

负责对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本系统行政调解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负责在行政事项施政过程中引发

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负责就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涉及全局的重大矛盾纠纷,提请XXX“大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运用综合调解手段调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调解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负责对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进行研究、总结和创新。

四、工作机制:

健全调解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大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矛盾纠纷接待、受理、分流制度、联合排调和联合调解制度、信息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责任分工及追究制度。 健全调解资源共享机制。在行政调解中,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配合,邀请司法工作人员给予指导或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健全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劝导引导调解机制,在行政调解的案件中,劝导当事人积极配合调解人的工作,按照工作程序来进行,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建立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所属企业矛盾纠纷的信息沟通,经常深入企业,随时了解民意,将信访苗头化解在基层。

五、目标任务: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完善制度,正式运转。

2、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完善排查、登记、台帐、月报等项制度,认真贯彻“以调为主、调裁结合、化解矛盾、解决

问题”的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行政调解率达到95%以上。

六、要求与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是推进“平安XXX”、“和谐XXX”建设的有效载体。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经济、政治和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搞好保障。党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要求分管领导及各办公室积极配合,为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大调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是落实责任。领导小组组长是“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大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行政调解方案 第五篇_2016民政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

行政调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涉及民政工作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一)民政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民政部门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本局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案件过程中,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四、工作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县民政局成立由任组长,各股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工作人员,行政调解室设局信访接待室。

(二)强化行政调解宣传,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氛围。

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调解相关知识和技能。积极向社会宣传行政调解知识,展示行政调解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培训专(兼)职调解人员。

担负行政调解职能的相关股室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结合学习讲座,采取案例点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梳理行政调解工作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各股室、下属单位要对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行政调解工作事项的依据和范围,细化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及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五)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本局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本局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局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调解。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本局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调解工作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单位要切实担负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局党总支将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主动沟通,搞好协调。要加强与市综治办、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相对固定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做到人、责、权“三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调解方案 第六篇_2016人防办行政调解方案报告

一、组织机构

(一)主任任组长,全面负责人防行政调解工作。

(二)副主任任副组长,分管人防行政调解工作。

(三)综合科负责牵头、联络、协调和督办,工程管理指挥通信科具体落实调解事宜。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综合科受理来信来电或接待来人来访,准确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

(二)调解。在办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研究部署调解办法,职能科室按照领导的指示和各自的职责,及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三)归档。制作行政调解案卷并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人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熟悉和掌握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法规,努力提高行政调解能力。

(二)及时做好总结归档工作,对每一次行政调解工作及其档案都要进行认真的分析点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升行政调解水平。

(三)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四)加强工作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苗头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化。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全面增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行政调解方案 第七篇_2016食药监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局全面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有效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解、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五)注重效果原则。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行政调解优先原则解决争议。

四、工作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县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县局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相关业务科室和餐保所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设立行政调解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

(二)强化行政调解宣传,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氛围

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行政调解相关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行政调解知识,展示行政调解成果,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培训专(兼)职调解人员

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特点,认真制定培训计划,精心选择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通过案例点评、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梳理行政调解工作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对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的依据和范围,细化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及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五)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调解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跨县(市、区)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3)调解。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采取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善保管。

行政调解时限由各行政调解机关根据行政调解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确定。

对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司法程序解决,并及时与涉事地或部门沟通,做好稳控工作。

(六)建立行政调解信息采集上报等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信息的采集并建立信息资料库,要及时分析、上报行政调解信息,特别是涉及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调解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并确定一名行政调解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馈和存档工作。

(七)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及早发现矛盾纠纷隐患,对属于行政调解工作范围的事项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八)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

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工作,畅通工作渠道,形成调解合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案件告知和转送制度,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主动转送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解。对于特定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经调解仍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一?ahref="list-6-1.html"target="_blank"class="keylink">讲话葱槁男幸逦瘢硪环娇梢陨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葱小?/p>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调解工作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主动沟通,搞好协调。加强与同级综治办、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各自的工作优势,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三)明确机构,落实责任。明确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调解方案 第八篇_2016畜牧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根据上级和法制办等单位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发挥行政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局行政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畅通行政调解渠道,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调解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本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平等公正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地位平等,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调解应兼顾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矛盾纠纷。

3、积极主动原则。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积极主动排查、调解行政争议,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办法。

4、注重效益原则。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四、工作程序

1、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本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受理。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本行政机关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实施。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的途径,使当事人明确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4.签订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的权利和义务。

5、履行。调解协议应当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含裁决)。

6、回放。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县局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来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站、所、股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秘股,负责行政调解的指导协调、统计报告、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由张相洋负责。

2、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站、所、股长为本单位行政调解员。

3、建章立制,依法调解。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建立行政调解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主持调解、文书送达和案卷管理等着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和有序推进。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按行政调解流程图,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4、加强沟通,搞好衔接。单位要积极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

5、行政调解将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行政调解不到位,工作不扎实的,将督查整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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