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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7-09-04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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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第一篇_乡宁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实施方案1

薛关镇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改善和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不断加快构建和谐乡宁步伐,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09‟20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为目的,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机制,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实现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的领导,成立薛关镇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解困工作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张春龙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扬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卫建平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李建发 (县财政局局长)

沈爱民 (县民政局局长)

刘 波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秀清 (县审计局局长)

丁石胜 (县扶贫局局长)

李顺祥 (县计生局局长)

陈 锋 (县残联理事长)

姚德山 (县住建局党支部书记)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卫建平(兼),各单位设联络员。

三、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根据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房户的要求,科学制定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规划,并与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2、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4、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

5、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二)先易后难,逐步解决。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材的要求,采取先易后难、逐步解决的办法,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要求。

(三)因地制宜,分类解困。农村住房解困工作,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的要求分类解决。危房改造应由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要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建立政府补助、住户投入、社会帮扶的解困机制。

(五)节约用地,一户一宅。坚持一户一处宅基地,已解决新住房的,要收回原宅基地,用于新的建设或进行复垦、绿化,防止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五、解困对象、方式、标准和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解困对象为《意见》规定的居住在危房或房屋已经倒塌,属于无房的下列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1)经县民政局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民政局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2、解决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民政局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审查认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镇政府协同县住建局和县民政局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已经或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中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局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 解困方式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解困资金;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手段推进解困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多途径多方法完成解困任务。 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

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结合移民 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他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修缮后,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

(三)解困要求

1、建筑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之间。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第二篇_为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居住问题

黄陵县城乡建设规划办公室

2011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

为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居住问题,根据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按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统筹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群众自愿、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分批实施”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根本上改善了部分农民的居住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认真落实各项惠农政策,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安居问题,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抓好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加强宣传,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是广泛宣传。自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以来,我们充分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及时向各乡镇转发了陕建发【2010】144号、延财办社发【2010】60号、延市住建政发【2010】70号等文件,同时,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制定出台了《黄陵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落实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

知》,并派出工作人员逐乡镇(社区)宣传落实,使农村危房工作标准申报等程序做到妇孺皆知,积极为危房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健全机构。我县始终把农村危房改造作为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多次专题部署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由住建局、政府办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由经发局、财政、国土局、监察局、民政局、房管局、老区办等单位负责同志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工作人员从城乡建设规划办公室抽调,具体负责危房改造日常工作。

三是落实责任。根据我县制定出台的《黄陵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将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和各镇(乡、社区)及村委会。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各镇(乡、社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明确程序,规范运作。

一是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年初,危改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有关镇(乡、街道办)组织人员深入村组,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户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457个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户证明、危房照片等

有关材料,经村民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再报镇政府予以公示,最后由危改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公示,层层把关,初步确定并网上录入改造对象387户,其中五保户3户,低保户23户,其他贫困户361户,独生子女户2户。

二是部门协作,严格把关。在调查摸底后,我们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房管局危房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危险房屋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危房等级,填写《房屋安全鉴定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长期深入农户家中,现场复审、拍照存档,逐村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共确定改造对象357户,其中建筑节能户60户。

三是督查到户。在改造期间,为认真贯彻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及时把握工作进度,我们抽调监察、民政和质检等部门组成三个督查组对全县10个镇(乡、社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及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督查。危改办公室工作人员还采取不定期进行入户督查,先后20余次下乡入户抽查,杜绝农户虚报、瞒报,套取改造资金挪作他用,确保危房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四是加强督促,注重质量监管。我们始终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危改工作督查方案,成立以质检站为主要成员的质量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危改工作进行督查,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建房点, 要求建房户限期改正,确保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是认真总结,严格验收。每期改造工程结束后,由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财政、民政、监察、经发、质检等部门,逐户对危改工程进行验收,填写《黄陵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验收表》,逐户、逐项,全面、客观评价改造质量和项目,确定补助资金标准。

(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自实施危房改造以来,为加强对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我们严格按照住建部(建村2010第63号)文件及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验收合格的改造户,由住建局通过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并建立了严格的报帐制度和公示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了危改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四)建立信息档案,完善危改资料。

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的要求,我县建立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数据资料档案库,由专人负责网上录入和纸质档案保管,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完整、真实、准确。认真做好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的收集,分类存档(包括申请、审批公示、协议、竣工验收表格等)工作。

三、工作成效

一是改善了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通过两年来的工作,我县共改造农村危房户493户, 有效解决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而发生居住不安全的情况有所减

少。

二是引领和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与改造村容村貌相结合、与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相结合、与拓宽镇村道路、改善人畜饮水、美化环境、农村卫生和农村文化等生产和社会事业发展相结合,有力地推动了新农村建设。

三是激发了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信心和决心。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切实解决了群众想建房而又资金不足的难题,缓解了群众建房资金压力,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激发了群众发展经济、投入小康社会建设的热情。

四、存在问题和不足

由于我县农村贫困面广,危改对象经济实力十分薄弱,特别是主要劳动力是残疾、久病的家庭,多数危房住户家庭经济困难,自筹部分难以解决,给危房改造工作带来很多困难,一些急需改造的危房难以尽快实施改造。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结合新农村建设认真搞好规划,本着因地制宜、群众自愿、先急后缓、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建设资金,着重优先解决极度危险、极度贫困的农村危房户,力争全面解决全县农村危房户的资金困难问题。

二是整合资源,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投入。积极整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第三篇_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和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我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战略决策、实现经济社会“三个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凝聚力。

二、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2010—2012年解决68.13万户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010-2012年基本完成我省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含林区、垦区、铁路)棚户区改造,解决32.39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10年改造10.08万户。

——城市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20.14万户,其中:2010年改造6.5万户。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2010年基本完成,解决11.38万户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2其他国有工矿(含铁路)棚户区共需改造10.48万户,其

中:2010年改造3万户。

——林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11690户,其中2010年改造4000户。

——垦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6096户,其中2010年改造1830户。

(二)廉租住房建设

2010—2011年新建11.47万套廉租住房,完成我省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其中:2010年新建7万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010-2012年新建16万套经济适用房。其中:2010年新建4万套。

(四)农村危房改造

2010-2012年改造农村危房8.27万套,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目标。其中:2010年改造15万套。

三、进一步明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2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予以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二)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随报随批。

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应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农业、林业用地,各市人民政府可以变更为住宅用地,在符合各方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建设单位边改造边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对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可采取土地增减挂钩置换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小区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近郊区域或周边地区,便于基础设施的配套。

新建安置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用地,以及用

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腾空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三)筹集建设资金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省、市、县资金补助。继续执行省、市、县对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资金补助政策。

3中央代我省发行的地方债券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中央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配套,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腾空土地的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4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优先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在完善管理、规范操作、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合规的融资机构,建立贷款担保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市、县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5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按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四)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切实让被拆迁群众得到实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建设的,要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先建设,后拆迁。

1货币补偿。拆迁当事人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化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48号)执行。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照“拆一还一、最低保障、阶梯价格”的原则进行。新建住房的户型面积原则上在45平方米到90平方米。拆除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安置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格购买; 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内按市场价格购买。各级房产部门要及时为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办理权属登记。

(五)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要适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也要有计划地安排建设部分职工公寓,供服务于本单位的单身职工使用。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就近和当地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结合建设,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资源。

同时,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危旧房整治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保护结合起来,旧住宅区整治与有保留价值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严防大拆大建。

(六)完善社区服务

要在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区内配置一定规模的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同时,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四、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各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各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国有工矿企业是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实施主体,负责本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订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政策制定,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下达廉租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打捆使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债券和廉租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落实,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省国土厅负责将保障性住房新征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负总责;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分别对

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省监察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省审计厅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安全等环节的监督;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做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要坚决制止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每月月底报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并会同当地统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半年报和年报,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各类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

○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第四篇_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

(晋政发〔200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全面启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是实践党的宗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与创建宜居城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改造“城中村”相结合,与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和社区建设相结合,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要统筹考虑城市人口密度、基础设施水平、公共设施状况、环境质量及经济条件等因素,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规划;根据改造总任务,制订改造计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既要分步实施,又要加快改造进度。

2.保护与改造相结合。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要按照原样维修整治,拆除乱搭滥建的违章建筑,恢复历史原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要符合保护规划,建筑的高度、造型、色彩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维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整体风貌和格局。

3.科技引导与节约资源相结合。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先进的住宅建筑技术,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资源,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系统。

4.依法拆迁补偿安置与保障住房相结合。要按照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实际和承受能力,制订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衔接,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结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改造时要给予保障。

5.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不仅要配套建设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还要配置一定规模的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创造物质条件。同时,要发展社区服务业,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

二、改造范围与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和独立工矿区内,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楼房。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任务,从根本上解决1

2.37万户、40.21万人的住房问题。

三、组织领导与运作方式

(一)组织领导。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导和协调当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制订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和改造优惠政策,拟订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区片的详细实施方案,审核改造和安置区片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市、县(市、区)长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二)运作方式。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城市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改造规划和方案,落实优惠政策,筹措建设资金,统一指挥、协调改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以易地安置为主,腾空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其土地收益用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企业内的居民棚户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改造。 四、拆迁补偿安置与住房保障

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为保障被拆迁城市棚户区内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应以产权调换为主。依法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属于私有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租住的公有房屋的,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棚户区居民,可先进行房改后,按照私有房屋接受补偿安置,也可在回迁安置时,以房改价购买相应面积标准的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保障,对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优先给予保障。支付不起最小户型全部房价的居民,本人可先购买部分产权;其余部分为公有产权,可交纳租金租用,待具备购买能力后,再自愿购买。

拆除居住3年以上的自建、自住无证房屋,且属居住人唯一住房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居住人为独立户的,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一簿多户的,每户可按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一套面积为45平方米的住房。拆除依附私有房屋、租住公有房屋自行搭建的无证房屋,居住人居住3年以上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净值的50%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通过就地或异地建设、收购二手住房等方式,筹集一批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储备一批廉租住房,以满足无力购买回迁安置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五、建设标准与功能质量

(一)建设标准。新建小区规划设计既要注重现实性,又要具有前瞻性。户型设计要创新理念,力求在有限的空间内,寻求最佳舒适度。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符合国家现行的住房套型面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同时,要保持住宅户型和功能的拓展性,既要满足拆迁安置的需求,又要兼顾未来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住房消费升级的需要。

(二)功能质量。新建小区要完善小区配套服务设施,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生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要达到50%以上。建筑的围护结构要采用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供能、用能系统要选用高效建筑供能、用能设备。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精心设计小区绿化,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真正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六、资金筹措与优惠政策

(一)资金筹措。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专项补贴资金,腾空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或商品房建设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银行贷款,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其他。

(二)政策支持。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地程序划拨。为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住户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见附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各相关单位(部门)出资配套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七、管理与监督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凡涉及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优先发放贷款。各市人民政府要实施全方位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中非法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资金现象的发生。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将其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各项工作要确立专门负责人,建立项目责任审批卡,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工程进度、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严重干扰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等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借助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意义、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等内容,使广大城市居民理解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支持拆迁改造,推进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

附件: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八年一月九日

附件: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1 土地价格评估费 (宗地)晋价涉字〔1995〕9号计价格〔1994〕2017号2 规划设计费 〔1993〕价费字168号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晋价房字〔2002〕55号计价格〔2002〕10号4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晋价房字〔2003〕57号计价格〔2002〕1980号5 文物考古调查费 晋价费字〔1997〕312号计价费〔1997〕1220号6 文物考古勘探费 晋价费字〔1997〕312号计价费〔1997〕1220号7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晋价涉字〔1995〕124号计价格〔1995〕971号8 地产交易服务手续费、咨询服务费 晋价房字〔2001〕111号9 土地档案使用咨询费 晋价涉字〔1992〕390号晋价涉字〔1992〕60号10 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 晋价服字〔2004〕285号11 工程建设监理费 晋价涉字〔1993〕100号1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晋价房字〔2002〕202号1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晋价房字〔2001〕332号14 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 晋价房字〔2003〕155号15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晋价房字〔2003〕107号16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晋价房字〔2000〕17号17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晋价服字〔2006〕81号18 房产交易手续费 晋价房字〔2002〕12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9日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阳泉市规划局: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业经2005年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二○○五年七月四日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许可后的监管,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实行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许可期限内,按照拆迁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实施拆迁完毕后,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第五篇_2016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

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全省农村整体存在危险的困难家庭(即D类危房)住房问题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县“十二五”期间农村D类危房数据,结全我县实际,**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目标

**年,省委、省政府确定我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700户(其中2016年400户,2016年300户,2016年节能示范户200户),工程建设于2016年10底完成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户的要求,科学制定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规划。

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村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要求。

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以防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方法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房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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