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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2015

时间:2017-07-05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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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书2015(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015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现住××,联系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其中医疗费××元、交通费××元、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元,后续治疗费××元等)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

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

元。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

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XX

市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20××年×月×

检察院起诉书2015(二):起诉书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湘检刑诉(2008)73号 被告人贺辉,男,30岁,汉族,湘潭市岳塘区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湘潭市岳塘区中山街58号。被告人贺辉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于2008年12月23日到湘潭市公安局自首,于2008年12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刑事拘留,于2008年12月24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岳塘区看守所。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辉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已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贺辉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辉,听取了被告人贺辉的辩护人黄小青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22日20:18分,被告人贺辉驾驶湘CX1738的士车由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广场沿吉安往二桥方向行驶,至吉安加气站地段,其车辆底部左侧及中部碾压在躺在地中的无名男子身上,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辉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一修理店更换了肇事车辆的前保险杠。

2008年12月23日被告人贺辉主动到湘潭市公安局自首,于2008年12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刑事拘留,于2008年12月24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贺辉到

案后,向公安机关预交了20000元赔偿金,并有肇事车车主曾建平预交了人民币4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一旦被害人亲属确定将按有关规定赔付、肇事出租车的管理单位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担保届时按规定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贺辉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件、湘CX1738机动

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

2.

3.

4.

5.

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害人死亡鉴定书、死亡证明书 证人证言 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担保书 被告人贺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辉在碾压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后,仍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并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恶劣情节,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逃逸后有自首的情节,并积极主动预交赔偿金,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易毓宏

苏艳艳 2008年12月25日 附注:

1. 被告人贺辉现羁押于湘潭市岳塘区看守所

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和主要证据复印件x份

3. 被害人死亡鉴定书、死亡证明书一份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被告人贺辉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件、湘CX1738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一份

6. 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担保书一份

检察院起诉书2015(三):起诉书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1]33号

被告人张明,男,1986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012341198605046789,【检察院起诉书2015】

汉族,大学本科(尚未毕业),学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一二一

大街134号云南民族大学西院5幢213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

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

当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涉嫌故意杀

人罪,于2011年3月20日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1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1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李志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10日上午10时,位于云南民族大学至真楼A

区206室内,被告人张明用菜刀将正在上课的教师李武砍死,在教室左前方靠门

处的课桌上有一把带有血迹的菜刀,并在菜刀上提取带有血迹的指纹五枚,经鉴

定是被告人张明的血迹和指纹。正在上课的学生也目睹了被告人张明用菜刀将教

师李武杀害的过程。案发后,被告人张明于2011年3月10日16时投案自首,

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和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张明的

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李武的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正在上课学生赵宏、李鸣、张海、朱勇对杀人过程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因为怀疑被害人李武与其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久

而久之便产生恨意于是用菜刀砍中被害人李武的颈部致其死亡,性质极其恶劣,【检察院起诉书2015】

情节极其严重,对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

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基于被告人作案后自首,有可以减轻处罚的

量刑情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

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振东

2011年3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明现押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检察院起诉书2015(四):2015年影响中国司法的30个案件

2015年影响中国司法的30个案件

2016-01-19 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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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网法律微博、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原载:中国法律评论(chinalawreview)

原题:201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备选案件

2015年影响中国司法的30个案件

1

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案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2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周文斌,1960年10月生,南昌大学原校长,2013年5月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2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公诉方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在长达22页的起诉书中指控,周文斌利用职务之便, 11年一共

收受26人的100余次财物,价值合计2000多万元,庭审期间,周文斌对检方指控全不认罪。至2015年3月4日,周文斌案断断续续在南昌中院开庭审理23天。2015年11月9日,周文斌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开庭一审。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之中。周文斌案对当地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已然构成了挑战与考验。2014年底至2015年4月一审持续审理23天,创下国内刑事案件开庭时间最长记录;案件在并非二审撤销判决情况下“推倒重来”,进行全案重审,也十分罕见。此案最后结果如何暂且不问,在庭审过程中,如何体现审判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则是此案目前最受关注的重点。3广东陈传钧抢劫杀人案2001年9月25日,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拿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8年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均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传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二审法院认为,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加之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因此不能得出陈传钧是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应疑罪从无。“疑罪从无”不仅是一种矫正的正义,也是一种相对的正义,是在错判与错放之间,作出的一种技术性的法律判断。这是正义的回归,在保障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4

年年底,一起杀人焚尸案震惊海口,四川人老钟遭人杀害,凶手纵火后逃走。四川籍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经过长达6年的司法程序。1999年4月,陈满二审获判死缓。陈满在狱中至今已23年,但其及家人一直坚称蒙冤。2014年2月,陈满案的申诉状由律师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在复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最高法提起抗诉。2月28日,陈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书》,称陈满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陈满案的申诉状由律师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且在长达二十多年的申诉中,陈满案得到了众多律师的鼎力相助,可以说,是百人律师团助陈满案再审。陈满案还是由律师群体发起的“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首个援助案件,体现了律师群体在平反冤假错案、推动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中的巨大作用。同时,最高检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直接向最高法抗诉的案例比较罕见,此举体现了最高检的担当。5

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凌晨,养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儿童被虐事件层出不穷,据调查我国约4成儿童曾受过虐待,却只有少数幸运儿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给了我们一个从根本上反思未成年收养制度的机会。6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2014年7月,河南在校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并售卖。2014年11月28日,二人因构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2015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一则“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消息在今年底引发争议,很多人认为“量刑太重”、“小题大做”,甚至有少数专业法律人士也认为此种存在着司法不公。然而,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珍稀鸟类的信息被披露,舆论对此案的态度出现了“反转”,大量网友转而痛斥偷猎分子的残忍。短短几天,在公众的眼中,闫啸天从一个 “只因掏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换上了一副“偷猎惯犯”、“私产

枪支者”的面孔。对这一案件的思考已不限于“量刑是否过重”、“如何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问题上,该案反映出的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更加值得人们反思。7复旦投毒案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林森浩, 因琐事对其室友黄洋产生不满,将实验用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内,致使黄洋从饮水机中取水饮用后中毒死亡。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2月9日,最高法核准林森浩死刑,林森浩现已被依法执行死刑。这起案件可谓本年度最受关注的死刑案件。一个看上去严谨而优秀的准医生却走上了杀人的道路,一个专业知识丰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林森浩在案件中表现出的冷漠与残酷令人们震惊,这起案件导致了两个家庭的悲剧令人们唏嘘。这起案件令人们深刻反思法治与人格教育。8四川李彦杀夫烹尸再审案2010年11月3日,现年44岁的四川下岗工人李彦在与丈夫谭勇的一次冲突中将后者杀死,并分尸、烹煮,弃于厕所与河中。2011年8月24日,资阳中院一审判决以李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彦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底,最高法作出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决定,最主要的理由是:被害人谭勇对李彦长期施行家庭暴力。2015年4月24日,李彦杀夫案重审宣判。李彦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到重审,其间夹着被害人家庭的哭骂,李彦家庭的痛苦、无奈,以及律师、学界、NGO组织、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死刑缓期执行,是司法机关对公众朴素正义观念的回应,也是司法正义审慎的体现。我们每个法律人都应当反省,当一个“小人物”在面对暴力而得不到关注和救助,最后不得已“以暴制暴”之时,法律何为?一审、二审或许只能算是完结了一个诉讼案件。当单纯依靠质证而否定家庭暴力这一关键因素的存在、忽略存在于个体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时,这对于法治理想的实现、对指引公民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似乎并无助益。如果我们仅仅只是疾呼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无法使法律本身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我们还真的需要法律吗?9苏州农

民范木根刺死拆迁队员案2013年12月3日,在江苏省苏州市郊区发生流血冲突事件,拆迁人员持棍追打房主范木根,范木根持刀刺死两名拆迁人员,范木根与妻子、儿子受伤。今年5月8日上午,苏州市中级法院对范木根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范木根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近年来,在土地征收、拆迁的纠纷中,被拆迁户或执法人员死伤事件已经发生多起。血案的发生,表面看来只是暴力相持,但背后潜藏的却是资本力量对人权的示威,是经济利益对人的价值的漠视。法治并不是“零和博弈”,当普通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身体损伤,甚至生命消失的时候,我们应当记得,不只要赋予权利或授予权力,还要致力于让每一个人都能学会恰当地平衡利益与自由,理解法律、敬畏法律,做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10河南法官王桂荣涉嫌玩忽职守案王桂荣,女,1998年6月至2008年6月任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桂荣在2002年办理于某某诈骗案件时,对该案证据不严格依法审查,对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同时错误采纳了程序违法的无效证据。王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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