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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格式图片

时间:2017-04-27   来源:读后感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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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格式图片(一):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 讼 请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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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和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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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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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诉状格式图片】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民事起诉状格式图片(二):民事起诉书格式(个人)

民事起诉书格式范本 原告:周言稳,男,汉族,1967 年 06 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剑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子富,男,汉族,1978 年 06 月出生。 被告: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 原告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向被告彭子富指定收款人许静账户转账人 民币 300 万元。 在 2011 年 10 月 8 日, 原告共向被告彭子富指定收款人许静账户转账人民币 400 万元。故而,原告共向被告彭子富借出人民币 700 万元。 2010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1 年 9 月 1 日,原该委托案外人郭正共向被告人彭子富指定收 款人许静账户转账人民币 170 万元。2011 年 7 月 12 日,原该委托案外人郭正共向被告人彭 子富交付现金人民币 80 万元,因此,在此期间,原该委托案外人郭正共向被告人彭子富支 付人民币 250 万元。 2011 年 11 月 8 日,被告彭子富向原告确认,自从 2011 年 6 月 24 日至 2011 年 9 月 2 日,共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 950 万元,并且收到前述借款;另外代收人许静对被告彭 子富向原告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经过原告和被告对账确认,截止 2011 年 11 月 8 日,被告共 欠原告本金人民币共计 1100 万元。 在 2011 年 11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彭子富、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三方就被告向 原告所欠的债务人民币 1100 万元签订一份《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彭子富、繁昌县万 好置业有限公司就该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并且约定了对原告所欠款项人民 币 110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 原告于 原告: 周言稳,男,汉族,◑ ◑ ◑ ◑ 年◑ ◑ 月◑ ◑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剑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子富,男,汉族,◑ ◑ ◑ ◑ 年◑ ◑ 月◑ ◑ 日出生 被告: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 案由: 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彭子富与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偿还 约定所欠债务共 1090 万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附:本诉状副本 月 日 份。

民事起诉书格式范本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电话: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被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职务: 账号: 工商登记核准号: 职务: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民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因 纠纷一案中, (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格式图片(三):2016民事起诉书范文

第1篇: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16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dg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g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g市**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g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dg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zhèng fǔ 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zhèng fǔ 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6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第2篇:民事起诉状例文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16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16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第3篇: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胡**,女,汉族,1991年3月2日出生,籍贯:广东梅州市**县**镇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0755-61200000010000415516

被告:蔡**,男,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广东海丰,现住广州越秀区。2016年1月我和被告在广州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唱歌、约会,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2016年3月,双方在广州天河区同居。由于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又年纪尚小,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误以为他是家境富裕的老板,对其死心塌地,不惜抛弃几个有多年感情的男友。但是同居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暴露出来。被告以欺骗无知女性为业,好逸恶劳,以打理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地出差,对我不理不睬,我和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素质低下,脾气暴躁,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同居期间经常对我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使我不堪忍受。

原被告相识期间,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2016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2016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2016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2016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2016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后来经过一番查找,发现被告的真实身份竟是一个专门欺骗女性的骗子,有妇之夫,还育有儿女!当初原告对被告有深厚的感情,为了被告的生意,也为了两人的将来,相信真爱无敌、时间改变一切,所有的付出都会证明是值得的。我于是倾其所有,向亲朋戚友借贷,甚至专门办理信用卡为其透支取现,节衣缩食,这一年期间,面对同事、朋友、家人、其他男友们的不理解,饱尝了人情冷暖,已不记得多少夜,多少次为他流下过多少泪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第4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大理)马培杰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一0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费用单据复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第5篇: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民事起诉状格式图片】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16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1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16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16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民事起诉状格式图片】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16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16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16年8月起至2016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16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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