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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处罚条例

时间:2016-11-21   来源:作文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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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处罚条例(一):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

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

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发布时间:2005-03-15 10:42

(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2年9

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和及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和公民,及其在省外、境外举办的企业事业组织均应当履行统计义务,接受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部门)是统计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统计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企业事业组织主管机构在当地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系统的统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授予省农垦总局、分局的统计机构在本系统内依法行使统计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统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员,并依法进行相关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经营者对统计检查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据实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主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应当执行本条例,支持统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工作职权。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统计部门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应当定期进行复检。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当经过统计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统计处罚条例】

第八条 统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对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统计部门建议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和统计制度,上报不符合实际的统计数据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编造、涂改或者不提供财务和业务核算帐据、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原始资料的。

(三)拒不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年度复检,拒不接受统计部门依法组织的统计调查,未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经催报仍未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统计制度规定,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十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统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一)有第九条第(一)项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条第(二)项行为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九条第(三)项行为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九条第(四)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统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较轻的,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统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未经统计部门培训,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参加岗位培训;逾期不参加岗位培训的,由统计部门责令调离统计工作岗位,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窃取或者泄漏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统计处罚条例】

第十三条 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以及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由统计部门建议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统计部门或者建议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市(行署)、县(市、区)、乡(镇)以及部门、单位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统计部门建议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对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不予拒绝、抵制的,由统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骗取的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职称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称,并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统计部门有权纠正下级统计部门处理不当的统计违法案件,有权直接查处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执法检查或者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后果的;

(二)无确凿证据、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执法检查工作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四)干扰、阻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统计处罚条例(二):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发布时间:2008-04-21 15:00

统计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一、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2.拒报统计资料;

3.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4.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5.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6.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7.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8.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

9.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11.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12.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13.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14.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

15.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16.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17.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18.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

19.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2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21.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22.普查人员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23.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

24.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5.阻挠、抗拒统计检查;

26.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27.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28.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

3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1.伪造、篡改、冒用《统计调查证》。

二、统计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三、统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统计处罚条例】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7.《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统计处罚条例(三):2016统计站承诺书

统计站承诺书

财税统计部公开服务承诺书为贯彻落实集聚区干部作风转变年“十个不准”活动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结合我部门实际,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便民措施。一是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二是设立民生通道、监督电话、意见箱,制作便民服务卡,认真办理企业、群众和服务对象请办的事项,及时解答群众咨询。

二、服务标准。实行优质、高效服务。做到热情周到,依法办事。礼貌待人,效率优先,文明服务,规范服务用语;接听电话及时、热情,有问必答,语言文明;仪表大方,姿态端庄,着装得体;工作场所整洁明亮、干净卫生。

三、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的协调性和实效性,保障政令和信息畅通,切实提高决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统计处罚条例】

四、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团结协作。文明办事、热情周到、服务规范、及时高效。

市统计局公开承诺书

根据《关于在全市开展“转作风、提效能、促发展”活动的意见》(西办发〔2016〕4号)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市统计局公开承诺如下:

一、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各类先进的推荐、评选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树立群众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对包括提供各类统计数据资料、统计业务培训、企业申报名牌和著名商标、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在内项目实行免费服务。

三、提升统计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按时编发《统计公报》、《统计手册》和《统计年鉴》,及时发布有价值的统计调研分析和信息,为各级领导、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

四、加强统计行风建设,督导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十不准”要求,严禁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五、健全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及时进行风险排查和评估,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统计队伍。

监督举报电话(市为民服务热线):88412345;市统计局投诉电话:88405367。

以上公开承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市统计局

2016年4月27日

统计诚信承诺书【统计处罚条例】

统计局:

我单位积极响应 发出的《统计诚信倡议书》,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向你局提供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统计工作规范有序。提供的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和原始统计记录是真实、完整的;

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做到提供的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并数出有据(与统计台账和企业财务账目一致);

三.坚持独立上报统计数据。统计工作我单位统计人员(或会计人员)独立完成,并经单位领导审核,坚决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统计数据的干扰,通过网上直接报送。

若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完整,我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信用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威信县统计局服务承诺书

我是威信县统计局局长:晋茂。谨代表威信县统计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以下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的统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并结合威信实际,执行好《国民经济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实施细则》、《统计数据质量错漏追究制度》,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数据质量。

二、减少办事环节,推行优质服务。认真履行统计工作的咨询职责,准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树立统计工作无小事的观念。

三、坚持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职能权限,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的职能权限,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的职能状况、服务事项、承办人员、监督方式、投诉电话。

四、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坚持依法行政,搞好廉洁自律,执行八项严厉禁止:严厉禁止索贿受礼;严厉禁止吃、拿、卡、要;严厉禁止推、拖、压、蒙;严厉禁止以言代法;严厉禁止优亲厚友;严厉禁止以权谋私;严厉禁止态度冷漠,作风粗暴;严厉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五、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落实。建立健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威信县统计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统计数据质量错漏追究制度》、《国民经济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实施细则》、《威信县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文件,确保我单位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全面落实。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监督电话:6124011

承诺人:晋茂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地区统计局推出统计行政执法“承诺书”

为贯彻我地区推进法治工作的重要部署,推进依法统计,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公信力,确保统计“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和 “企业一套表” 统计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贡献,吐鲁番地区统计局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确保统计法制良好的工作秩序。

统计行政执法公开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反对弄虚作假;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政务公开,提供优质服务。公开统计行政许可程序,依法办理统计从业资格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申请,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依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正确、高效地向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为全面建设小康提供统计保障。

三、加强统计执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统计法律权威;强化统计执法,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

为了确保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统计局实行全员执法,并要求全体统计人员在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是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和相关利益人谋取私利。二是不准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和擅自改变被处罚对象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三是不准泄露举报人、证人的资料。四是不准擅自对外提供案情。五是不准违反规定要求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购买指定资料。六是不准泄露秘密、损害他人利益。七是不准收受礼金、纪念品、礼品和接受违规接待。八是不准要求下级统计部门或检查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对违反本承诺的地区统计局工作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群众对统计局统计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的投诉举报,并公布投诉电话。承诺书的推出,保证了统计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为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高质量完成保驾护航。

统计处罚条例(四):2015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方案一:省地方统计立法常州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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