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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案

时间:2018-12-0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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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曾成杰案

【2】十大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

十大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

1、原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负责人宋海新

宋海新:“问题”明胶生产者

宋新海一案引起社会的反思,不仅是对整个制药产业链,还有地方政府面对效益与民生时应如何权衡

2013年3月29日,备受瞩目的河北阜城“明胶”一案,经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进行了一审宣判,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负责人宋海新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处罚金。

河北阜城明胶一案,不同于以往的个别企业、山寨厂生产问题食品、药品,毒胶囊案件反映出了整个制药产业链所存在的问题,此案件既暴露出企业基本责任的缺失,更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效益与民生之间孰轻孰重应做好抉择。

毒胶囊事件

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中,对河北省一些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并熬制成工业明胶向企业出售,买家再将其制成药用胶囊,从而流入药品企业,出售给患者的现象进行详细报道。

位于衡水市阜城县的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就在此次调查之列,据悉此厂具备年产上千吨明胶的生产规模,并且是已经获得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

《每周质量报告》栏目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厂的库房里存放着大量的白袋子包装的明胶价格低廉,厂里工作人员表示,此种明胶之所以便宜,是因为使用价格低廉被业内称为“蓝皮胶”的原料制作而成的,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发现,所谓的蓝皮胶是由一些散发着刺鼻臭味的皮革厂的下脚料经过生石灰的祛味处理、酸碱中和多次脱色漂白处理等多个过程,最后熬制而成的。

对于此种明胶制作的胶囊,工厂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这种明胶实际上是国家命令禁止用作食品药品原料的工业明胶。”该负责人还表示,此种加工方式生产出的明胶重金属铬含量超标15~16倍。但对于使用是否安全,该经理却称“百分之百没问题。”

经过之前的一系列工序,最后在包装车间内,把制好的“黑心明胶”一部分装入印有“工业明胶”的包装袋,一部分装入空白的包装袋,印有“工业明胶”的卖给工厂用做工业粘合剂,无任何产品表示的空白袋子卖到浙江等地作为药用胶囊生产的原料。

获刑17年

经《每周质量报告》记者此次深入的调查,宋海新的问题明胶也被曝光了。

在生产、销售“问题明胶”遭到曝光后,学洋明胶厂法人代表宋海新之弟宋江新,电话指使该企业员工刘爱国等人去往厂区并纵火销毁电脑、账本以及相关文件,从而达到其逃避法律责任,销毁证据的目的。

另据调查显示,2010年7月~2012年1月,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宋海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税价合计1928300元,涉及税款280180.32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阜城县明胶总厂更名为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该厂为家庭式经营,宋海新负责该厂全面工作。后因投资大,销路不佳,该厂基本没生产食用明胶,而使用工业皮革废料,经过熬煮、干燥、粉碎等工序加工制成工业明胶。该厂生产、销售“问题明胶”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阜城县公安机关查扣该厂库存涉案工业明胶(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工业明胶)47.84吨。

作为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负责人的宋海新,销售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本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伪劣产品遭到曝光后使用销毁会计凭证等手段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又构成了隐匿会计凭证罪。除宋海新外13名涉案人员,转移和藏匿销毁证据的违法行为已被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除此外,被告人宋海新于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间,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合计税价1928300元,涉及税款280180.32元。

有评论认为,该案的宣判,希望能够引起相关政府和相关企业担起各自的职责,为人民的食品安全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2、原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曾成杰

曾成杰:从诚信企业家到集资诈骗犯

曾经的“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曾成杰的商业生涯,最终以被执行死刑的方式终结

2011年12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并判处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曾成杰是2012年湘西集资被公诉案件中唯一直接被判死刑的负责人,该案件曾引发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其罪行极其严重。经法院认定,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不顾自身偿付能力,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其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24238人,累计57759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金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余元。

数额巨大的集资诈骗金额,使得这位曾经的“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走向了一条不归路。

曾成杰的“第一桶金”

曾成杰的创业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资料显示,1985年时,曾成杰曾在贵州施秉县和黄平县成立了自己的工程队,不久即因被他人举报贪污公款而被收容审查3个月,案件最终以取保候审的方式结束,这也是曾成杰的第一次创业,结果是以失败而告终。

在这之后,离开了贵州的曾成杰,又去往位于湖南省西部的吉首寻求发展。但是好景不长,1993年年底,他再次被人举报,这次是因为行贿。吉首方面同样给予其收容审查的处理,此案最后虽免予起诉,但还是导致曾成杰被关押了半年的时间。

1999年,曾成杰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2001年获得假释,此案的判决结果于2006年12月被湖南省高院撤销并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2007年10月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判决曾成杰无罪。

曾成杰淘到他人生中的“第一桶金”正是在吉首,这里也是他首次完成与政府有关联的第一个项目的地方。1987年上半年,曾成杰为吉首人民武装部的民兵训练基地建楼房,无论从质量、造价以及工期上,都让武装部领导很满意。即便后来武装部由于经济原因,无法把工程款按期交给他,曾成杰对于这种违约行为仍没有任何抱怨,自己从邵阳老家贷款来解决资金运转问题。

也正是有了这个项目的好口碑,曾成杰的工程从此一帆风顺,在那之后的十几年里, 曾成杰承包了包括州消防支队在内的30多个单位60多栋楼房的工程。

除了在工程上的“急人之所急”外,曾成杰对于慈善事业也很在意,他曾投资60万元为吉首市太平乡中心完小修建科技楼并附加投资10万用于修建围墙等附属工程。还曾经为红旗门派出所捐赠过新型电瓶警车、为管区医务室等免费提供20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为篮球赛赞助等等。

在这些铺垫下,曾成杰的事业顺风顺水,更是于2005年12月25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获得了“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奖。

成也“三馆” 败也“三馆”

曾成杰集资诈骗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得益于”当时湘西自治州的社会环境,那时的湘西当地银行对于贷款严格限制,甚至包括当地政府在内,都鼓励民间融资。在2000年湘西州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调动民间投资和企业创业的积极性”为当年全州经济结构调整的第一项措施,此后的多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民间投资都是工作方针之一。

据资料统计,在2008年高峰时期,湘西的非法集资本金总额高达168亿元,参与集资的企业达上百家,涉及34万人次,总计6.2万户,而与之相比,湘西州府吉首市总人口仅仅20余万。

【曾成杰案】

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曾成杰的“三馆”项目也上马了。“三馆”项目,即湖南湘西自治州体育馆、群艺馆、图书馆等整体开发项目。

为了取得“三馆”项目,曾成杰曾先后找到了杜崇旺和范吉湘寻求帮助,前者是时任州长杜崇烟的弟弟,后者是时任副市长的妻子,正是在这样的靠山下,曾成杰获得项目如探囊取物。2003年6月,曾成杰使用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并一举拿下,自此曾成杰开始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集资,也正式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

打着政府项目的幌子,曾成杰的集资变得更加容易。2005年6月,“三馆”将集资月息涨至5%,此后跟风者追高,从6%至10%,以此来达到扩大融资规模的目的。为了保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曾成杰又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

除此之外,为了鼓励三馆公司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揽资视金额不同给予不同的奖励,在外部宣传和内部促进的共同作用下,曾成杰的集资进行得如火如荼。

随着2008年湘西房地产业融资环境恶化、湘西领导的变更,政府对于融资的态度发生巨大变化。

当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同年8月中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由此引发了当地多起群发性事件和恶性事件。曾成杰和他的公司成为了湘西州金融风险防范的重点。

终审获死刑

2008年10月2日,包括曾成杰在内的湘西22家集资企业的老板和财务老总等五十余人,在吉首市政府会议室内被全副武装的武警抓获。

2008年11月11日,湖南省“10·2”专案组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曾成杰。后来,检方指控曾成杰犯有集资诈骗罪,并依据一份由当地政府出具的鉴定,认定三馆公司已资不抵债。

而曾成杰的辩护律师认为,三馆公司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按此评估后,三馆公司即使偿还高息集资的本金和利息,仍然有相当大的盈利空间。

但最终,长沙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决曾成杰死刑,该案在上诉后被湖南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曾成杰案发后,此案涉及的相关官员均已被追究责任。湘西州委常委兼统战部长滕万翠、前湘西州政协主席向邦礼、原副州长黄秀兰3人,因涉及非法集资等违纪问题,被湖南省纪委查处,后移送司法机关。湘西州委副书记、州长徐克勤被认为对湘西非法集资负有领导责任,遭免职。

不过曾成杰的死刑判决引发了不少争议,质疑者认为,与吴英案等非法集资案相比,曾成杰案量刑过重。与此同时,曾成杰执行死刑后,其家人表示并未在行刑前与其见最后一面,执行死刑之前也未收到通知,从而对执行程序表示不满,一度引发舆论讨论。

无论如何,曾成杰案件都为民间融资敲响了警钟。

3、原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应建成

应建成:网络传销之王

应建成的敛财术并不高明,却屡屡得手,凸显在预防网络传销类经济犯罪方面,仍缺乏有效措施

2013年8月7日,“万家购物”传销案在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处传销的组织者兼领导者应建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200万元罚金,又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其余被告的涉案人员,根据涉案情况不同,法庭均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并处相应数额罚金。至此,这场轰动一时的网络传销大案,暂时告一段落。

网络传销大佬

17岁时,应建成已经放弃了学业,在这段日子里,应建成认识到互联网是一种廉价、快速且信息量大的载体,并最终把目标锁定在了网络购物平台上。

2010年5月,应建成、杨江峰、邵康、胡伟四人组建了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年12月又有8名新股东加入。当年,亿家公司旗下的“万家购物”网站,年营业额只有165万元。

然而仿佛是一夜之间,亿家电子商务公司营业额和税收突然呈现爆发式增长,这也使得应建成和他的公司都被人知晓。

2010年7月,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超高额返利为诱饵,以“万家购物”等网络平台为推广及实施传销运作的工具,向入会者收取费用或要求入会者购买其商品,最终以入会者的层级以及入会者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进行返利。

至2012年5月底,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平台累计营业额达290亿元,净收入36亿元,返利33亿元,其营业额“膨胀”了一万多倍。

但好景不长,伴随着规模的扩大,加之相关人员的举报,万家购物涉嫌传销一案最终进入了有关部门的视线。2012年6月11日,金华警方对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与其传销相关联的网站进行统一清理行动,应建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返利销售陷阱

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爆炸式增长,得益于其“购物返利”的噱头。

在万家购物运营初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于加盟商的要求是每销售500元金额产品,就需上缴给其旗下的万家购物16%的佣金,万家购物会每天拿出消费额的10%给累计消费满500元的会员均分。

也就是理论上,如果消费者消费了500元,得到了1个分红权后,每天可以收到最高1元钱返利,而返利的来源就是加盟商每销售500元金额的产品所上缴的16%佣金,账户每满100元后就可以取现,这也就是所谓的“零消费”。在万家定下的返点规则下,消费者疯狂在所难免,投机商进去虚假交易也就很自然了。

当然这种返利方式是存在漏洞的,这种返利模式能够顺利运作的前提是公司销售业绩不断提升,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后人的消费所带来的利润才能弥补公司对前人的返利。 而根据数据显示,2012年2月15日,万家购物坚持每天分红1元的返利模式,导致其每天亏损600万元,到5月25日时,万家购物累计亏损6亿多元,其公司账面资金仅为3亿元。

2011年7月,随着“一元返利”的进一步推广,万家购物的加盟商和会员激增,各种风险也随之而来。万家购物从线上交易开始向线下交易转移,并开始发展会员、寻求合作商并设置不同级别的区域代理商、金牌代理商等等,从“返利销售”变相为“抢会员”,使得加盟变为了一种“拉人头”的行为,从而用后来加盟者的佣金去填补之前返利的欠缺资金。 这样也使得返利销售变为了幌子,自此万家购物向非法传销又更近了一步。

主犯涉案

2013年8月7日,这场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2300多个县市,近200万人参与其中,涉案金额达240.45亿元的全国最大网络传销案在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因应建成领导和组织传销活动,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又因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最后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此案中的其他组织领导成员也分别获刑。

庭审时,应建成否认传销,称“万家购物”网站的运营,万家购物是有实物的,而传统的传销是没有实物参与到运营过程中的。

而法院审理则认为,万家购物以超高额返利诱导他人消费,并要求参加者购买其公司产品、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并按照入会资格和条件分为普通会员、VIP会员等,再按照注册时间顺序对其成员进行上下层分级,这些行为均已构成传销。

应建成案,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律师李岑岩表示:“网络涉嫌新型经济犯罪的行为屡见不鲜且有一定隐蔽性。”李岑岩认为,由于网络传销没有地域限制,往往影响面甚广。

第二篇:曾成杰案

将秘密带入焚尸炉的曾成杰

将秘密带入焚尸炉的曾成杰 摘要:“湘西集资案”中的曾成杰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执行死刑。而引发舆论的长沙中院也顺手删掉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条微博。杀死一个人,可以掩盖很多秘密,况且与湘西官场关系密切的曾成杰知道了太多,这个

世界上,唯有死人才能保住秘密。

曾珊手持曾成杰在狱中照片

“每天晚上睡觉前,我都很害怕,怕看见我爸被执行死刑的样子,我怕哪天醒来,他就永远不见了。”这是在纪录片《曾珊救父》里,女主人公曾珊说的话。当时,她的父亲曾成杰还被关在监狱。不幸的是,一语成谶,如今,她真的再也见不到她父亲了,连最后一面都不行。

7月12日深夜,这个小姑娘的微博账号“曾成杰之女”发了一条微博“噩耗传来,今天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通知我们!没想到他们动手这么快!我父亲的冤死的!我们一定会为他翻案!谢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谢谢大家!”

随后,在搜狐新闻客户端“曾珊的自媒体”里,曾珊详细写下了她得知父亲被不通知亲属的情况下已执行死刑后的心情。这位勇敢的孩子,在悲痛之余,依然鼓起勇气问法院三个问题:“1.我父亲曾成杰被捕三个月后,法院还未立案,他的三馆公司资产就被湘西政府拍卖,这合法吗?! 2.两审法院都未出具三馆公司的资产评估,就以集资诈骗判处我父亲死刑,这合理吗?! 3.父亲于昨日上午被执行枪决,到现在都没有官方通知,连最后一面都没见到,剥夺临终告别权,这合情吗?!”

没人回答她这三个“合法合理合情”的质问。微博认证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在13日先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然后又改口说是曾成杰没提出要见家属、法院没有家属的联系方式。最后,也就是在今天,

它宣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了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

然后,它顺手删掉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条微博。

删一条微博,可以将掩饰自己的愚蠢和错误;而杀死一个,则可以掩盖很多秘密。这个世界上,唯有死人才能保住秘密。

这件闹得沸沸扬扬的“曾成杰非法集资”案,其实始于2003年6月到来,当时湘西州委常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把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实行整体开发,简称“三馆项目”。州委州政府下文成立“州三馆整体开发拆迁领导小组”,吉首市委市政府也相继下文成立“吉首市三馆项目开发工程指挥部”。州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并办公,现场处理“三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拆迁中发生的矛盾。

该项目由曾成杰和范吉湘的公司中标,应政府要求成立三馆公司,而这个范吉湘,据说是前分管国土、城建的吉首市副市长杨波的夫人。2004年2月16日,在湘西党委机关报《团结报》第四版,用一个整版的篇幅,以“热烈祝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报道了“三馆公司”的成立。

可以说,曾成杰这个项目一开始就具有高度的政府色彩——地方政府现场办公、机关报宣传、项目负责人据传是高官夫人。这些都得益于曾成杰在湘西苦心经营的人脉。他原名曾为亮,最初是承建吉首市武装部训练基地的工程,武装部没钱只得延付,曾成杰没有任何怨言。最后,资金运转问题的解决是从他邵阳老家贷款过来。此后,曾成杰先后拿到了吉首诸多政府工程,帮助政府处理了很多难题,承接了烂尾楼,为此他成了当地官员的得力帮手,跟很多官员相熟,比如“三馆工程”的政府负责人正是当年武装部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之一。

湘西一直民风彪悍、关系错综复杂,作为外乡人,要想在这里做生意,难度不可谓不大,曾成杰就在此面临着好几次“牢狱之灾”,并与当地的其他几个“能量很大”的商人有纠纷,但都一一化解,据当地人说他“由于守口如瓶而在湘西官场名气大扬”,可见曾成杰也颇有手腕。而“三馆地块”的得来也全因当地关系深厚的企业光彩、荣昌互博,才让“肥肉”落入实力最弱的曾成杰的嘴里。没想到的是,这块“肉”并不那么好吃。

湘西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因为之前拖延还贷等原因,早就被各大银行“拉入了黑名单”,所以项目融资困难。为了推进这个地方政府的重点工程,“三馆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采取了集资的方式融资。何况,湘西一直有民间集资的传统,地方政府也鼓励采取这种方式,“三馆工程”作为政府的项目很是受欢迎。当地参与集资的民众都可以事先与市政府在“三馆公司”设的“窗口”随时咨询有关事宜。在当地政府的眼中以及当地民众心目中,“三馆公司”的集资完全没有风险。

随着工程的推进,为了扩大融资规模,2005年6月,“三馆公司”将集资月息涨至5%,再从6%至后10%。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等形式,并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在此过程中,不少党政干部也向“三馆公司”集资。一般说来,参与集资的有四种人:下岗工人,投的钱不多,胆子小,消息滞后,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第二种是普通市民,钱不多不少;第三种就是机关干部,投5—20万,消息灵通;第四种,就是领导们,数额最大,最先拿到分红,也最早撤离。往往,第三第四种人早就拿着高额的利息、分红离场了,第一第二种人才接盘,承受崩盘的损失。

人的命运,在大势面前往往是不堪一击的。2008年,随着2008年中央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湘西房地产业的融资环境恶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度涨至月息10%甚至15%,开始“拆东墙补西墙”。同时,湘西政府换了领导,不再跟曾成杰“相熟”,政策大变动,在2008年6月,政府采用内部通知的方式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党政干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消息一传出,立即引起了挤兑风潮,随后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人人自危,湘西集资大崩盘。随后,9月时,吉首更是爆发了群众卧轨拦车“闹事”的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一出,让地方政府受了极大的压力。必然要采取“雷霆措施”。2008年10月2日晚上,吉首政府在常务会议室召开会议,22家集资企业老板和财务老总参加会议,曾成杰也在其中,会上,约50余人一并被逮捕——好一出“请君入瓮”。一批官员也被处理。

四年多过去了,曾成杰被处死,他的老婆、大女儿还被关在监狱,小女儿曾珊独自“北漂救父”,从大一到大四。可谓家破人亡,家产全无——“三馆公司”的项目也分别被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公司接管——“财信”的股东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民泰”的股东则是湖南省财政厅。其实,据说,曾成杰并没有挥霍“三馆工程”的集资款,而是全部投入了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价值也足以归还集资款。

但为何其他集资企业的老总都不至死,独独一个曾成杰?难道是因为他最不听话?还是因为“三馆工程”牵扯进了太多人?只有他死了,那些人才放心?又是哪些人,急着要“杀人灭口”?又都是哪些官员参与了集资?他们分了多少钱?集资款都到哪里去了?

有记者这么归纳此案:“地方政府为政绩鼓励民间融资搞开发,缺乏监管实力,过程中政商勾结、人人逐利。失控后,以疯狂高息诱惑社会底层买单以掩护权贵(包括财政借款)资金撤离,随后社会动荡,于是抓商人、杀商人以平民愤。”

曾成杰这一死,很多秘密就一起被带入了焚尸炉。

(综合中国新闻网、央视网、法制网、第一财经日报等报道)

第三篇:曾成杰案

2013年度大案

2013年度大案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根据网络投票,组织知名学者及律师评选

案情简介:汪婧 范美华 撰写

推荐理由:徐昕 撰写

1、衡阳人大代表贿选案

【案情简介】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湖南衡阳在选举省人大代表过程中,共56名当选的省代表送钱拉票,涉案额达1.1亿,有518名衡阳市代表和68名工作人员收受钱物。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时任衡阳书记)在衡阳破坏选举案中失职渎职,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新闻链接】

【推荐理由】中国人大制度史上迄今为止一次最强烈的地震,引发民众对选举制度的强调关注,或许有利于反逼选举制度的完善。

【曾成杰案】

2、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案

【案情简介】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一水沟发现一具女尸,下半身赤裸。曾捎带这名女子至杭州的安徽歙县送货员张高平和侄儿张辉被认为有作案嫌疑,同年5月23日两人被抓,叔侄二人因“杭州5·19强奸致死案”被判刑。2004年,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十年申诉,没有回应。最后在一连串机缘巧合之下,2012年2月浙江高院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再审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新闻链接】

【推荐理由】2013年,本案及吴昌龙案、李怀亮案、浙江萧山案等多起陈年冤案得到平反,表明最高法院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决心。但这种决心并不坚决。只要严格依法,此案从侦查、批捕、刑拘、审判的任何过程都有充分的机会避免冤案,而伸冤也只是靠巧合才成功,这些都让我们反思:只要冤案生产的机制没有根本性改变,司法问责缺乏刚性,司法责任清晰所要求的前提——司法独立未确立,就很难真正坚持并实现有错必纠。

3、沈阳小贩夏俊峰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11月15日,沈阳中院认定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经最高法院核准,夏俊峰被执行死刑。

【新闻链接】

【推荐理由】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是当下中国冲突激烈的一个缩影,城管制度急需改革。最高法院犹豫两年多后,终下决心,复核死刑,或许希望传递抑制暴力的信息。但暴力执法与私力救济的恶性循环已成为突出的社会现象,死刑无法阻止暴力。死刑核准的传闻提前传出,但夏妻和律师都不知情,此案提出了完善死刑执行制度的紧迫需要。

4、曾成杰非法集资死刑复核案

【案情简介】2008年11月,曾成杰被认定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6.2亿元,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2011年5月,长沙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曾成杰死刑,12月湖南高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3年6月最高法作出裁定,核准死刑判决,7月,长沙市中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新闻链接】

【推荐理由】执行死刑前未通知家属,引发强烈争议。此案提出了完善死刑执行制度的紧迫需要,例如,死刑犯会见权,死刑复核文书的送达,死刑的延期和定期执行等。同时,从2012年的吴英案到2013年的曾成杰案,从重庆“打黑”对民营企业家的打压,到行政性垄断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排挤,都可看出民企经济发展之艰辛。如何从法律层面实现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值得认真思考。

5、山东平度陈宝成涉嫌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2013年8月9日,陈宝成等人为阻止暴力强拆,将拆迁方的挖掘机司机郭晓刚困于挖掘机驾驶室内,多次报警,未被接受;8月10日,事件平息,陈宝成被拘传;8月11日,陈宝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平度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陈宝成。

【新闻链接】

【推荐理由】此案是强拆、维权、私力救济的“时代主题”的重大案件,汇集了律师、媒体和学者的强烈关注。而即使社会关注强烈,平度和青岛方面仍十分强硬。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是行政争议多发的领域,行政诉讼法正在进行首次大修,草案部分条款有助于约束政府行为和保护私有

财产,期待尽快完善落实,缓和拆迁领域极其严重的官民冲突。此外,伴随此案汹涌出现的职业水军,也展示了当下舆论引导的特殊面貌。

6、甘肃张家川“鼠标少年”发帖被刑拘案

【案情简介】2013年9月14日、15日,张家川镇中学初三学生杨辉就该县一起意外死亡案件通过QQ空间、微博等网络平台发表质疑,认为警方判断失实。9月17日,杨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该刑事案被依法撤销,对杨辉转为行政拘留。随后,张家川公安局长白勇强被停职。9月23日,杨辉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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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此案被称为“500转刑拘第一案”,涉及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边界,对“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及打击谣言运动产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该解释对可公诉的诽谤罪作了超越立法的扩大解释,并将网络空间推定为公共场所,扩张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此案引发了对该解释及司法解释制度的反思。

7、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过程通过新浪微博同步直播。9月22日,济南中院判决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处以无期徒刑。10月25日,山东高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曾成杰案】

【新闻链接】

【推荐理由】一起海内外关注的敏感案件,以一种尽可能公开的形式进行审判。全程微博庭审直播,表明司法公开不仅不可怕,还能大大提升司法公信力。薄案审判公开已形成示范效应,为各地各级法院树立了司法透明的榜样。重大案件、民众关注的案件倘若今后能实现微博、视频直播的常态化,将大大改善法院形象。

8、李某某等人强奸案

【案情简介】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月21日,包括李某某在内的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于9月26日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链接】

【推荐理由】此案社会影响巨大,是网络时代观察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典型样本,显示了确立媒体报道司法准则的紧迫需求。此案也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并引发有关律师职业伦理的激烈争论。11月,北京律协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同月,全国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成立。

9、王功权案

【案情简介】2013年9月13日中午,鼎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人及创始人之一——王功权被北京市公安局以“传唤”名义带走。据称,王功权“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10月20日,王功权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正式逮捕。

【新闻链接】

【推荐理由】一个公民,一个企业家,一个温和的人,一个政治性案件,在2013年的同类案件中,引起了更为强烈的关注和同情。此案不仅影响到普通民众,也震动了企业家阶层,既显示了公民社会的成长,更关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注定将在中国人权史留下浓重的一笔。

10、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5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因“8·16事件”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于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此同时,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所提起的民事索赔将拉开大幕。

【新闻链接】

【推荐理由】此案涉及普通股民的权益保护及维权困境,也显示了证券法、民诉法等法律的制度性缺陷,例如,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关系如何,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如何从纸面走向行动,大规模侵权的实体法要件如何认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应对此类大规模侵权已捉襟见肘(姑且不论法院往往以“维稳”为由拆案处理),集团诉讼制度急需建立。

第四篇:曾成杰案

从“老虎苍蝇一起打”看中国反腐体制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13年1月22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党同志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的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疗、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止腐败,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一、“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背景

腐败已经成为了中国人的切肤之痛,反腐败成为人民最关注的社会问题。是要民生、要稳定、要房子、要就业、要医保?还是要廉洁的政府?都要!但是如果一定要进行取舍,大多数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要廉洁的政府。

大多数人对“中国式反腐”缺乏信心,(一定还有大老虎)尽管这样的说法很难为官方所接受。但至少可以说明,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在反腐败领域所作的工作,所取得的“战绩”,公众并非愿意照单全收。民众的结论,来源于非感官的接触。他们认为,腐败笼罩着他们的生活,影响了他们的生存,蚕食了他们的幸福,是他们的心理充满压抑和灰色的情结。

不被认可,大体上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没有主动出击意识。我国反腐败的机构不少,从上而下纵横交错、专兼职干部很多,但是缺乏主动出击意识,都是坐门等案,靠举报信、信访发现线索,而不是主动走出

去寻找案源。因此各级反腐败部门查办的案件,一班都是靠举报破获的,其中不乏小偷偷出来的、捡废品的拣出来的、群众上访访出来的、当事人不小心说出来的、情妇翻脸漏出来的、重大事故带出来的。

二是执法执纪不严。制度、纪律、禁令不执行(发与情),执行变通打折扣,对违纪处理不到位。除了少数罪大恶极、影响极大、高层乃至中央关注、群众紧盯不放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外,大多数案件在对当事人的处理上都是网开一面,就低不就高,能内部处理的,就内部处理,能党纪处理的,就党纪处理,能判实刑的判了缓刑,领导保、组织保、执纪执法不严,威慑力大打折扣。

三是体制上的不合理。现行的反腐败体制看似合力反腐,实际上,人人都管,人人不管,专门的反腐机构受制于人,缺乏查处的权威和力度。

四是态度不够坚决。就目前腐败带来的社会危害和社会公众的愿望而言,反腐败至少应该摆在全党核心政治任务的位臵。动员全党、全国力量清楚腐败,建设廉洁诚信政府。

(一) 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2008年至今,每年群体性事件频发,并且逐步呈现出上升的势头。在几起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中,都会发现腐败的影子。江苏同安2010年7月份发生大规模群众上访活动,原因就是因为“征地补偿款”被相关领导干部私吞。并最终演变成了致民众死亡的征地血案。

200多人强征邳州市河湾村连霍高速北部一片耕地

(二)影响国家建设,造成严重的国家问题

远华特大走私案。在远华特大走私案暴露以后,当年厦门吸引外资下滑27%。厦门进出口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一个商人之所以能有如此的的本事,就是因为不少官员贪污腐化。远华特大走私案最终涉及的干部数以千计。当时的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宗绪、福建省委副书记厦门市委书记石兆斌、厦门市委副书记刘丰、厦门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等一大批高官被腐化,整个厦门乃至福建的政府机构成了赖昌星的自留地。他有一句话“不怕官员讲原则,就怕官员没爱好”。

(三)影响执政党的发展,摇执政根基

中央纪委研究室研究员邵景均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上撰文说,任何政党、政治集团执政以后,都面临着失去政权的危险。在和平建设时期,危险主要来自执政党内部的腐败。执政党只有坚决反对腐败、有效地预防腐败,才能保持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他指出,纵观人类历史,虽然每一次政权更迭都有着复杂的外部原因和多种表现形态,如外敌入侵、自然灾害等等,但就其内部原因而言,都与执政者的腐败有本质上联系。执政者腐败程度较轻的时候,人民尚可忍耐。当腐败现象严重并且直接伤害到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时候,就有了起义,有了革命,有了新一轮的改朝换代。

以往人们曾认为,腐败是长在剥削阶级身上不可治愈的癌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执政的工人阶级政党是不会被腐败打倒的。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剧变发生后,人们的认识发生了根本变化。虽然苏联东欧共产党失去执政地位的具体原因各异,但在因腐败而丧失应有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曾成杰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反腐倡廉建设呈现出新特点。邓小平形象地指出:“打开窗户,新鲜空气进来了,苍蝇蚊子也进来了。”一些党员干部被腐蚀,不正之风来势很猛。党中央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改变以往靠群众运动的做法,坚持依靠教育和制度反腐败,反对和纠正领导干部特殊化,打击经济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遏制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

一、“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成果

习近平强调,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抓经常,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逐步形成不敢腐的体制、不易腐的保障体制。

腐败现象在短时间内难以根除,这是一个现实问题。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经常”二字,体现了党对反腐倡廉形势的决定、长期作战的恒心,也进一步强化全党和全体人民反

对腐败的信心。

一、十八大以来落马的高官

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反腐进入一个新的高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一年多来,有上万名违反“八项规定”的官员被查处。其中,省部级高官高达16人。12月20日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12月18日晚,中央纪委网站公布消息称,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据媒体报道,童名谦系十八大以来国内第15位被调查的省部级官员。一位衡阳官场知情人士介绍,童名谦是一个“倒霉透顶”的官员,他在湘西州任职的时候,遭遇湘西凤凰大桥垮塌以及曾成杰的非法集资案。他来到邵阳后又遭遇邵阳沉船事故。

中央纪委日前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其中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经中央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付晓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程序免去其黑龙江省政府亚布力度假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务,由副省级降为正局级。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12月6日发布消息称,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第五篇:曾成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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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曾成杰集資詐騙8.3億獲死刑 與吳英案類似

2012年03月19日11:39 來源:福建東南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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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記者 張力

記者 萬濤 北京報道

同樣的集資詐騙罪,同樣是二審被判死刑。

2012年2月8日,遲遲沒有等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湖南高院”)二審宣判通知,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少光向湖南楚湘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治國打了個電話,在獲知熊治國也沒收到宣判通知后,委托熊親自去湖南高院詢問情況。 2月10日下午,熊治國在湖南高院得知案件已經宣判,並取得二審判決書。這讓作為“曾成杰集資詐騙案”二審辯護律師的王少光和熊治國頗感詫異,“怎麼能不通知辯護律師就宣判?”

上述判決書顯示:上訴人曾成杰、曾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總金額34.5億元,集資詐騙金額8.3億元,金額特別巨大,且情節嚴重,曾成杰、曾正的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駁回曾成杰的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長沙中院”)的一審判決,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上訴人曾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王少光從現關押在長沙市第二看守所的曾成杰處得知,宣判的日期是1月19日。

就在前一天的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吳英案”進行二審宣判,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目前,曾成杰和吳英的死刑判決均已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與“吳英案”的7.7億非法集資額相比,曾成杰案的涉案金額更為巨大,案情也更為龐雜,且疑點重重。本報記者通過梳理該案中錯綜復雜的關系,力求還原其中的是非曲直。

緣起“三館項目”【曾成杰案】

該案為吉首市2008年爆發的民間融資風波引發的諸多訴訟案件之一,也是二審唯一的死刑案。

案發前,曾成杰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該公司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稱“湘西自治州”)首府吉首市最大房地產公司之一,也是吉首市重點工程項目“三館項目”的開發商。【曾成杰案】

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資詐騙被逮捕,曾成杰的女兒曾正,時任該公司財務部出納、審計。同案的三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鄧友雲、曾成杰的妻子,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此外,三館公司多名管理人員一並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被判刑。

本案二審判決書及相關歷史資料顯示,該案為吉首市2008年爆發的民間融資風波引發的諸多訴訟案件之一,也是二審唯一的死刑案。

追根溯源。2003年6月,湘西自治州決定對湘西自治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簡稱“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提高吉首舊城改造的水平,並著手選擇開發商。據了解,該項目佔地約80畝地,為吉首市區最繁華商業用地。

曾成杰獲悉后,為獲取開發項目的資質和條件於當年8月挂靠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下稱“邵陽建安公司”),並以邵陽建安公司名義挂靠具有開發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下稱“吉首國開公司”)參與競標。同時,開始以邵陽建安公司駐吉首開發部(下稱“吉首開發部”)為集資主體,依托“三館項目”,以參與金的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集資。

9月,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國開公司,與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光彩地產”),和湖南湘西榮昌集團,三家公司同時中標。

2004年1月,曾成杰、范吉湘注冊成立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2006年更名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三館公司”),曾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范任總經理。

在二審判決中湖南高院認定,三館公司最初的850萬注冊資本金均為吉首市農村信用社人民路信用社貸款。此外,2004年1月12日、14日,曾成杰分別以補償光彩地產和榮昌集團200萬元和600萬元的方式,要求兩家公司退出“三館項目”開發,從而獲取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

王少光對此並不認可,並稱曾成杰在從事三館項目前已經在當地完成了57個工程項目,投入三館項目的資金達1700萬元。而光彩和榮昌集團中標后是自己撤回了4000萬投標保証金,放棄了中標權,才由曾成杰負責三館項目的開發。 隨后,參與金的收集主體由吉首開發部變更為三館公司。

2009年9月,湖南省華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下稱“會計鑒定”)顯示:2003年至2008年的五年間,三館公司集資總金額34.5億,實際收到現金總額28.3億,已退集資本金16.8億,支付資金利息9.4億,支付集資獎勵1.2億,集資涉及人數24238人,累計57759人次。扣除已還本息,湖南高院認定的集資詐騙額為8.3億元。

“非法佔有”之辯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而司法解釋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行為表述為:集資后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等。

對於曾成杰集資詐騙罪的定性,二審公訴人湖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下稱“湖南高檢”)認定:根據華信會計鑒定,三館公司融資規模為34.5 億元,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為7.7億元,明顯不成比例。

但王少光認為,剔除已退本息及集資獎勵,三館公司實際可以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融資總額是7.1億元。“按華信的會計鑒定,三館公司的資產總計7.7億元,即實際投入生產活動的資金就是7.7億元,三館公司實際投入生產活動的資金大於可以使用的資金5784萬元。“而這5784萬元,來源於三館公司涉案融資以外的其它投資和經營活動的正常收入。”

另據會計鑒定,2003年到2008年,三館公司的房屋銷售收入及門店租賃收入為1.1億元。此外湖南高院認定,共有2.6億集資資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義投資公司、項目或者直接轉移。

以三館公司最大的關聯企業——湖南新林酒店管理公司為例,該酒店注冊資本888萬元,法人代表姚茂,由姚茂出資452萬元,曾正出資436萬元。

而湖南高院認定,新林酒店實收資本的資金來源是從應付三館公司的往來款8596.03萬元中轉出888萬元形成,但三館公司沒有完整的挂應收新林酒店往來賬。“應付往來款就是融資款。”王少光說。

會計鑒定稱,這樣的關聯公司共有6家。“這些公司在集團公司登記時並未登記進去,確實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但報給政府的資產狀況資料等,都明確把這些公司寫進去了。”王少光稱。他同時認為,隻要將融資款用於合法經營活動,包括購買房產從事合法盈利活動等,都不應屬於集資詐騙。

不過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被檢方指控的關鍵証據。湖南高院認定,曾成杰將三館公司資產或資金購買的房產登記在鄧友雲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場價值共計1991.7萬元。

第六篇:曾成杰案

张维迎谈企业家对曾成杰之死兔死狐悲:我们还有良知

张维迎谈企业家对曾成杰之死兔死狐悲:我们还有良知 2013年08月24日 10:05

理与法 从吴英案到曾成杰案

去年的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年会上,我的演讲从吴英案说起,今天的演讲我要从曾成杰案开始。有人说我去年的演讲对挽救吴英的生命发挥了一些作用,如果确实如此,我感到很欣慰。当然,无论我在今天的演讲中说些什么,对改变曾成杰的命运已没有任何意义。但我确实希望,我今天的演讲能对拯救未来的一些无辜的生命有所帮助。

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秘密处决这件事,在整个中国社会引起了极大的震撼,企业家群体中弥漫着一种“兔死狐悲”的气氛。是啊,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司法体制之下,一想到今天曾成杰所遭遇的不幸某一天可能落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有谁能没有一点悲凉之痛呢?

这种兔死狐悲的情感,实际上就是2000多年前孟子讲的“恻隐之心”,也就是200多年前亚当·斯密讲的“同情共感”(sympathy)。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开始就宣称:人无论多么自私,他的天性中显然会有一些原则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心,就是当我们看到或想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他接着说,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的其他原始感情一样,绝不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最大的恶棍,最顽固的不法分子,也不会全然没有任何同情之心。

恻隐之心,同情之心,对我们理解社会的道德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孟子讲,恻隐之心就是仁。亚当·斯密认为,同情心是人类道德的心理源泉。正是别人的喜怒哀乐在我们心目中引起的共鸣使人类有了良知;正是对我们心中的那个公正的旁观者、那个伟大的法官和仲裁者的情感的尊重使我们有了正义。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有舆论对他的同情,说明我们社会的良知还没有泯灭。 理大还是法大?

曾成杰为什么被判处死刑?因为他“犯法”了,至少法院审理后认定是这样。一个问题是,曾成杰当时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集资的时候,他是否知道自己是在做违法的事情?这一点我不好猜测。但无论如何,法院不会因为一个人的无知而免除他的罪行,尽管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会对此有所考量。我更关心的问题是,即使他真的犯了法院判决时所依据的那种法律,并且是明知故犯,对他的惩罚就是正义的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理解法与理的关系。十年前我曾提出这样一个分析框架:衡量一种行为是否该做,有两个标准,一是合理不合理,二是合法不合法。这样,我们所有做的事情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既合理又合法,第二类是合理但不合法,第三类是合法但不合理,第四类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基本上都是第一类和第四类,也就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不合法的也就是不合理的。此时,人们做选择相对容易,遵守法律也就是遵守正义。但在像我们这样的社会,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事情很多,有时其比例甚至超过第一类和第四类。这就是生活在我们这个社会的人面临的困境,也是我们之所以要改革的原因。

这里讲的“法”当然是指政府制定的法律,中国人传统上称为“王法”、“律法”,学术上叫“人定法”(positive law)或立法法(legislative law)。一件事合法不合法是相对清楚的,至少政府官员和法官认为是清楚的。

这里的“理”是什么?就是中国人讲的“天理”、“公理”、“道理”、“天经地义”,学术上叫“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在西方也被称为是上帝的法(the law of God)、理性之法(the law of reason)。它们是良知、正义、德性的基本含义。

所谓天理或自然法,就是人类以理性和情感所发现的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最一般的戒条或法则。如: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知恩图报、言而有信、每个人都有保全自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

理大还是法大?当然是理大。理(自然法)是人类的集体智慧,是历史中自然演化形成的,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它与人的本性相符,反映在人的良知中。法(人定法)是政府制定的,组成政府的人与普通人一样,有自私之心,有偏袒亲朋故旧的倾向,有无知和傲慢的特性,有情绪化的时候。如果法律不受天理的约束,不以天理为准则,任何的法律都是“合法的”,就会导致不正义的法律,甚至“合法的暴政”。

理大于法意味着只有符合天理的法律才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才应该得到遵守。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因为天理(自然法)有些模糊性,操作起来有难度。也就是说,人定法应该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而不是对自然法的否定。打个比方,即使我们都知道开车要靠右行,但如果马路上不划中间线,要判决谁违规了就比较困难。但如果政府把中间线划得太靠左或太靠右,以致某个方向行驶的车辆不越线就不可能通行,这样的规则就是不合自然法的,不可能得到遵守。

从古到今,理大于法扎根于每个人的基本意识中。日常生活中,人们最鄙视的是不讲理的人,而不是不守法的人。比如说,我们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而不说“有法走遍天下,无法寸步难行”。

自然法(天理)的三条基本准则

自古以来,自然法就活在人们心中。但自然法的表述和论证,则是思想家的工作。英国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总结了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第一条是稳定财产占有的法则,也就是私有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这一条来自人类对生存、安定和和平的需要,以及可用于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源的有限性,它避免了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和相互残杀(害命通常因谋财引起),使人们可以和平相安,因而是最重要的自然法。第二条是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也就是自愿交易、自由签约权。财产的最初所有者通常不是能给其带来最大价值的人,自愿交易可以使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合作双赢成为可能。任何通过暴力手段强制他人交出财产是违反自然法的,除非这种暴力是为了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第三条是履行许诺的法则,也就是人要言而有信。人类的大部分合作都以言辞表示开始,以行动(履约)结束。如果人们言而无信,就不可能有合作的行动,人类的进步也就没有可能。

这三条自然法或天理也就是通常讲的正义的基本含义,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条,也就违反了正义原则。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所有发达的法律秩序的主要特征,都极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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