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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时间:2018-12-0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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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从自杀中领悟——必须活着

必须活着

你若问我为什么活着,那是因为连死的成本都付不起。当然,这种成本是一种心里负担,是一种责任,也包含一些留恋和不舍。

这个话题,多少有些承重。曾经对这个话题产生兴趣,完全是出于对自杀形式的好奇。什么样的自杀方式没有剧痛?跳楼、上吊、跳水、自刎、自焚。。。这些方式过于激烈,让人产生畏惧和恐惧,选择这种方式结束生命,或许这个人真的到了非死不可的地步了。这些方式,在做出选择的一瞬间,是需要莫大的勇气,或者是冲动,至少那一刻,勇气或冲动完全压制住了人求生的念头。

第一种痛感或许轻一点方式:割腕。中学的时候,美术课本有一幅插图叫《马拉之死》。主人公赤裸着身体,躺在浴缸中,一只胳膊垂落在浴缸外,整个人斜倚着浴缸壁,头安静的枕在了垂落的胳膊上,双目闭合着,就像睡着一样。当然,大卫的原作并非如此,而马拉也确非自杀,或许因为画面的氛围过于安详,以至于经过这么多年记忆的扭曲,潜移默化中变成割腕自杀的样范。

据说割腕,身体因为失血会觉得越来越冷,所以很多人选择在浴缸里割腕,胳膊横耽在浴缸外,任鲜红的血顺着指尖流淌一地。而在这个死亡的过程,除了觉得冷以外,就是渐渐模糊的意识,并没有特殊的疼痛感。割腕因为微痛感,显得死亡的画面比较优雅,是很多女性亲睐的自杀方式。

第二种痛感或许轻一点的方式:吞安眠药。人们都渴望死亡时有尊严,走向死亡的过程不至于那么痛苦。所以最理想的自杀方式,自然是在梦里不知不觉一觉睡过去了。吞安眠药,或许就是人们认为的最理想的睡眠自杀法。

一般人认为,吞完安眠药就会睡着,然后药性发作,自己全然不知,最后在睡梦中死去。其实这种认知有待商榷。寻找安眠药途径非常难,安眠药是处方药,只有医生根据病情开一定剂量才能得到,普通医院、药店是不对外售的。你首先得确保自己有精神类疾病,其次你得攒着到一定量。即使已经积攒了足够剂量,吞安眠药自杀其实也是一种异常痛苦的事情。和所有毒药一样,过量服用安眠药,会造成剧烈的胃部灼烧和疼痛感。整个人的神经系统会紊乱,出现口吐白沫、呕吐、身躯抽搐、大小便失禁,最后整个人在恐惧和痛苦中死去。更为难以接受的事实,吞安眠药自杀过程较长,被得到救助的几率也高,万一早被发现,送到医院还要接受洗胃,不但死不了,还要受两次痛苦。

第二种痛感或许轻一点的方式:煤气中毒(其实是一氧化碳中毒)。其实这种方式是被无数主观或被动的死亡案例证明的。案例之一,是新闻经常报道的老式燃气热水器所造成的,由于燃气热水器同在浴室内,因为空气封闭不流通,燃气燃烧不充分,最终洗澡的人在不知不觉中因呼吸过程中一氧化碳与血液融合,导致缺氧窒息而死。另一类报道较多的,是冬天在卧室里,为取暖燃烧炭炉,最终一家人在不知不觉中死去,原理与燃气热水器中毒一致。

单就自杀来说,或许烧炭自杀是一种最安静、最有艺术感的自杀方式。封闭门窗,点燃一大盆无烟木炭,开着昏黄的台灯,平静的躺在床上,安静到甚至可

以听见心脏跳动和窗外的风声。

第四种痛感轻一点的是注射安乐死。曾经有一位患癌的老人,因癌痛折磨,大骂自己的儿子不孝,拒绝治疗,要求儿子给自己注射安乐死。由于在乡下,十几年前对安乐死也没有如今这种舆论压力。最终,在一个下午,儿子在承诺书上签了字,医生给老人的吊瓶里推入了药物,老人安详的在睡梦中逝去了。

这种方式,目前看来似乎真的能实现睡梦中死去,但显然实现的条件太苛刻了。此外,对应于安乐死的,还有一种注射死亡形式,就是死囚的注射死刑。可能由于两者注射的药物不同,注射死刑,作为一种对生前罪恶的惩罚,据说过程也异常痛苦,只是相对于断头、枪决,保留了人对身体的尊重。由于怕犯人注射后反应过大,整个过程通常在注射椅或注射床上完成,要事先固定住犯人的四肢和头部。

佛教说因果,有往世来生。人在濒临死亡时会经历一系列过程,脑海中会用倒叙的方式快速回放一遍人生。而在死亡的过程中,无论何种死亡的形式,都要经历一段剧烈的痛感,逼迫灵魂逃离肉体。如果在世时受的苦痛多,那濒死时,痛苦的过程会短;如果在世时安逸多,那在濒死时痛苦会更强烈时间更长。这就是一种所谓的平衡吧。

据说跳楼、车祸、病痛等极端方式导致的死亡,也并非全程都痛苦。濒死的时候,在灵魂逃脱肉体后,是感觉不到疼痛的,疼痛也只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剩下的,世人看到的肉体的抽搐,甚至哀嚎都是无意识的。

当然,面对死亡,肉体的痛是完全无法与心灵的痛相提并论的。人生若有缺憾,内心若有不舍,死后的痛就会长期伴随着灵魂。肉体的痛再长,也只是一瞬间,而灵魂的痛,却有可能是生生世世。痛苦越大,灵魂就越无法完全安息,若不能跨过死后的那扇白色大门,恐怕灵魂就永世不得超生。

人必须活着,不管有多痛。生时痛深,死时痛轻。人必须活着,尽力完成毕生所愿,不留遗憾。人必须活着,善待身边的人,善待身边的世界。

第二篇: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8 两个90后从外地相约济南 小旅馆内烧炭自杀

两个"90后"从外地相约济南 小旅馆内烧炭自杀

一个江苏小伙,一个东营姑娘,两个“90后”相约泉城,他们在一家小旅馆的狭窄房间里点燃了木炭,但却不是为了取暖,而是结束自己的生命。 当人们在12日傍晚撞门而入,发现两个躯干已经僵硬的年轻人时,他们的周围是消散的烟气、已成灰烬的木炭,和一条条紧紧封死了门窗缝隙的胶带。 留在手机里的短信往来,没能让他们在悲观的时候重燃希望;消极厌世的内容,却让他们共同选择了走向死亡。当警方初步确定二人为自杀时,闻讯赶来的家人也不知道他们究竟遭遇了什么。两个年轻人就这样走了,却留给两个家庭绵长的失独之痛。 炭灭了,人已冰冷 位于省城济泺路上的这家小旅馆并不起眼。13日上午,当记者来到这里,两个青年事发的房间已经被警方封锁,留待继续调查。 根据旅馆工作人员的回忆,发现异常是1月12日傍晚18时许。一位旅客房间里的电视没了信号,考虑到电视信号是由隔壁房间接入,就去敲隔壁房间的门,但是无人应答。服务员随后也来敲门,屋内依然一片寂静。明明没见人出去怎会不开门?“找来备用钥匙开门,门却怎么也打不开。”服务员感觉事情不对劲,想从门缝瞅瞅,“却发现门被胶带粘住了”。 旅馆工作人员找人来把门撞开,室内一股煤气味扑面而来。再一看,床上躺着一男青年,地上跪蜷着一个女青年,一只铁盆放在屋内,盛满了燃烧过的木炭。再看门窗,所有的缝隙都已被胶带粘死。工作人员急忙电话报警。120救护人员进入房间后,火盆的火已经熄灭,烟也没有那么浓烈了,火盆里还有残余的木炭。两名死者在被发现时,身上已经出现了尸斑,应该在几小时前就死亡了。 “两人二十出头,男的是江苏宿迁人,女的是东营人。1月10日中午11点多,两人拉着个拉杆箱进入旅馆住下。住了两天半,并没发现啥异常,谁知道出了这事。”旅馆方面介绍,旅馆房间内有暖气有空调,不会提供木炭这种取暖方式,一定是这对情侣自己带进旅馆的。 互发短信,消极厌世 自带铁盆木炭、胶带封门窗、没有打斗痕迹……根据现场的种种迹象,知情者猜测:两人的行为明显带有预谋和准备性,很可能是相约自杀,就像网上屡有传言的那样。跪蜷在地上的女孩,很有可能在最后时刻曾经反悔,但体力已经不支,再也走不出那间浓烟弥漫的屋子。 介入调查的天桥警方证实了人们的部分猜测。据了解,经过现场勘查,警方目前初步排除他杀的可能性,确定两人为自杀。 两名死者的家属当晚被通知前来善后。13日上午11点,记者在工人新村南村派出所门口见到了死亡男子的父母。男子的母亲瘫坐在路边嚎啕大哭,男子的父亲低垂着头蹲在树边,痛苦地流泪。他们是前一天晚上接到警察的电话后,连夜包车来济南的。 “他说到了地方会通知妈妈,哪想到却接到了来自济南警方的死亡通知。”男子的舅舅告诉记者,外甥今年23岁,之前一直跟着妈妈在浙江的一个厂里打工,已经工作一年有余。前一阵突然辞职不干了,要去上海找工作。 “女孩今年22岁,东营人,她的家人也来了。双方的家长都是突然接到消息,也不清楚两个孩子是怎样认识的、又是什么关系。警察告诉我们,两人可能是网友,互发的短信中有一些消极厌世的内容。”死亡男子的舅舅说道。 “我外甥之前没来过济南,出事之前也一切正常。为啥两个年纪轻轻的孩子会选择自杀,我们实在想不通。”男子家人哭着说。可是,两对父母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作为独生子女家庭,他们的孩子再也回不来了。 “相约烧炭自杀”频发 烧炭自杀作为一种自杀方法,致死原因与一氧化碳中毒一致。检索可见,类似“烧炭自杀方法”等内容在网上很多。类似悲剧的发生同样多见:2014年12月,厦门一32岁男子疑因烧炭自杀,死在快捷酒店客房内。因为察觉异常,酒店工作人员打开了房门,这才发现屋内男子已没有知觉。 南京一对年轻夫妇,俩人的婚姻没有得到双方家长的祝福,结婚近一年来,迫于双方家庭的压力,最终决定殉情。2014年8月28日晚上,两人在一宾馆内烧炭轻生,所幸被宾馆服务员及时发现。 2014年6月,一男一女进入南京一家宾馆的房间后不久,室内飘出烟雾,但门窗都被胶带封死。老板赶来发现两人打算烧炭自杀,幸亏经过抢救已无大碍。两人因为厌世,通过网络相约,一起在宾馆中自杀。 2014年10月上旬,河南一对大学生男女相约在

宾馆烧炭身亡,与女生熟悉的同学表示,或因其在生前准备考研,压力太大导致。心理专家称,用该方式自杀的临床特点及个人背景特征与其他自杀方式有所不同,这类人群往往没有精神病史或药物滥用史等个体危害因素,所以一般的干预手段不能有效阻止这种自杀方式。 中大及港大的一项联合研究显示,2001年,烧炭超越了上吊,成为香港除了跳楼以外最普遍的自杀方式,占了自杀者的25%。在台湾每年约有两成自杀者选用烧炭自杀,烧炭自杀成为一种流行的病态选择。 心理专家:相约自杀是种病对社会冲击很大 忍着内心的剧痛,13日下午,两个青年人的亲属到殡仪馆看了他们最后一眼。 是什么让这俩年轻人选择携手走上绝路?“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而相约自杀行为何以成为一种现象?济南心理卫生协会秘书长、副会长张洪涛认为,这种悲剧事件除了给家庭成员带来沉重打击外,也给社会心理带来强烈震撼,社会需要正视其中的信号。 张洪涛说,年轻人刚刚踏入社会,对社会的认识不足,社会阅历不够丰富,解决困难的能力不足。他们遭遇挫折时,容易产生自卑心理,严重的会转向自我否定、自我伤害。该事件中的两个青年男女就因严重的心理问题,采取了自杀的方式,放弃了年轻的生命。 “相约自杀对社会心理的冲击力很大。消极的情绪也有传染性,可能个人原先没有意识到压力有多大,或者还没有到崩溃的边缘,但得到共鸣、互相影响后,就像点燃了导火索。一个人自杀可能会迟疑、害怕,而与同伴相约后,就容易产生冲动。”张洪涛说,“家长和学校应该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现问题及时疏导。同时,要重视对他们的生命教育,应先教给孩子如何生存,再教育孩子如何发展。青年人只有先学会保护自己的生命,才能不断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 此外,网上会有一些介绍自杀方法甚至是怂恿自杀的交流群,给一些年轻人造成很大的误导。专家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和网络运营商有必要实时监控,对这类漠视生命的网聊群、微群进行取缔。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对于那些鼓励和宣扬自杀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烧炭自杀的现场勘查及处置

烧炭自杀的现场勘查及处置

作者:李清泉 黄桂波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本文主要是对烧炭自杀现场勘探进行现状分析,发现目前现场勘探过程中存在程序规范性低、科学利用率差、经验不足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能力差等问题。烧炭现场勘探成功率低,直接影响了判案的准确性。因此,力求通过提高勘测技术准确性及人员“走出去”和“请进来”想结合的方式提升烧炭现场勘查的水平。

【关键词】碳烧自杀;现场勘探

一、烧炭自杀的性质及特点

烧炭自杀,是一种自杀的方法。他是自杀者将自己困在密闭空间内燃烧木炭。燃烧过程会消耗密室内的氧气,其后碳和氧便会结合成一氧化碳。自杀者最终因一氧化碳中毒、缺氧致死。首例烧炭起于1998年的香港。经过传媒大幅的报告,全世界都为之震惊。2001年,烧炭甚至超越了上吊,成为香港除了跳楼以外最普遍的自杀方式,占了自杀者的25%。近年来,内地烧炭自杀案件出现频繁,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巨大。警方在处理此问题时十分棘手,急于找到突破点。【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二、烧炭自杀现场勘查现状分析

(一)烧炭自杀现场勘查流程

烧炭自杀现场勘查流程分为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三个部分。

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其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烧炭自杀有别于其他方式的自杀行为。因此在进行现场勘查的时候,要第一时间切断引起自杀的火源,将屋子里面的门窗打开通风,为勘探工作提供安全的环境。同时,在一定范围封锁现场,给警方勘查人员提供良好的勘查环境。对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物一并进行检查。对于由于烧炭引发的人员死亡,在现场进行初步尸检,第一时间获得有利证据。

调查访问是整个勘探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主要是针对死者生前的生活环境、社交、人品、生活习惯的调查。目的是从中能获得更多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为办案提供便利。

资料整理是对法医、现场勘探人员、访问调查等信息的汇总,目的是为办案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同时,也为在此办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二)烧炭自杀现场目前存在的问题

1.烧炭自杀现场勘探操作欠缺规范性

烧炭自杀现场勘探是一个比较繁杂的过程。他从受理报案、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勘验、现场记录、现场痕迹物品的发现、提取和保存、现场搜查扣押书证物证、现场分析、侦查措施等十几个程序。如有任何一项出问题,都会影响案件的准确性。目前,在我国烧炭自杀现场,作为行政主体的办案人员对现场秩序控制及维护尚到不到。对未经审核批准的人员随意进出现场。这样不但违反了勘探程序,而且会导致对勘探现场的破坏。

2.烧炭自杀现场勘探对相关学科的利用率低

烧炭自杀现场的勘探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他需要现场勘探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因为勘探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他需要勘探人员具备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刑事照相、法医学、指纹学、足迹学、枪弹痕迹检验、微量物证分析等多学科领域的知识。但是目前我国烧炭自杀现场的勘探人员普遍来专业院校,在职培训较少。对行业最新动态和知识涉猎较少,这样就导致了工作的限制性。一方面不懂得引进先进的设备、技术和方法来提高勘探技术,另一方面由于知识限制了勘探人员的思考方式。由于勘探工作对相关科学的利用率低,导致勘探成功率极低。据统计,2005年至2007年末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杀人案件中,由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不细致、未提取到有价值物证,而导致检察院不起诉的144人,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57人。这就对勘探工作提出严峻的挑战。

3.烧炭自杀现场勘探经验不足,“非法证据排除”能力差

现场勘查需要技术和经验两把双刃剑。在过往的烧炭自杀勘探过程中,我们往往看到一个现场勘探之后会带回多样证据。但是一经检验,有效证据为之尚少。这不但增加了检验工作的工作量,加长了勘探的时间,增加了勘查费用,但是收效甚微。这就说明了勘探人员技术经验不足,“非法证据排除”能力太差,直接影响了勘查效率。

三、烧炭自杀现场勘查改进措施

(一)努力提高相关勘测技,提升现场勘查的准确性

烧炭自杀现场勘查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综合性和实践性的特点。由于现场勘探技术的特点,就决定了需要现场勘探人员具备过硬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良好的技术和经验为现场勘探的成功进行建立了有利的桥梁。要想提高勘探技术及准确性,一方面需要管理人员努力创造学习的环境,让勘探人员不定期的接受培训,了解行业动态,提升勘探技巧;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引进相关设备,协助探看人员提高勘探的准确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勘测的准确性。

(二)重视和加强现场勘查人员的培养,将“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

第四篇: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第四期热点解读-小热点集锦 (1)

热点快评

一、全国首例腾讯QQ相约自杀案【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案情简介】 小张,22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2010年大学毕业,在家待业,平时有厌世情绪,曾多次自杀未遂。小范,20岁,上海某高校的大一法学专业学生,父母离异后,父亲住在福州,母亲住在上海。2009年8月开始,因为没考上理想的大学,小范情绪一直很低落。自2010年6月初起,小张多次在腾讯公司经营的不同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浙江、男、找一起烧炭自杀”、“浙江、男、找一起自杀的、联系我159„”等内容的自杀邀请。2010年6月23日,小范看到这一消息后,便打电话和小张取得了联系。很快,两个陌生的小伙子就达成了“自杀之约——一起去丽水自杀”。经过多次交流,两人觉得用“烧炭呼吸一氧化碳中毒”是最安逸的自杀方法。当天晚上,小范既没有告诉老师同学也没有对家人讲,独自一个人坐火车从上海赶赴浙江丽水的“自杀之约”。次日凌晨7点,小范与小张相聚于丽水火车站。随后,两人一起去丽水市区购买了火盆、啤酒、酒精和密封胶带,还去烧烤店买了8斤木炭。然后他们去了丽水市区某宾馆住进了502房间。两人将门反锁,关好窗户,并用密封胶带把门缝封闭,在卫生间里实施烧炭自杀。在自杀过程中,难以忍受呼入一氧化碳的小张用水浇灭了正在脸盆里燃烧的炭,终止自杀,并劝小范也放弃自杀。下午5时左右,小张不理会小范“不要走,再来一次自杀”的要求,独自一人离开了宾馆。至晚上8时前,两人仍有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你听着,8点前不带着炭和酒精来,我就报警了,我的钱也没了,耳也鸣了,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你看着办!”这是当晚7点08分,小范发给小张的最后一条短信。晚上11时左右,小张打电话给宾馆总台,说502房间可能有人自杀,宾馆工作人员撞开房门发现小范已身亡,随即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报案。9月3日,小范父母将邀请儿子自杀的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9月15日,丽水市莲都区法院经过立案审查,依法受理了小范父母诉小张和腾讯公司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两项合计11元;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万元。

1、【法律快评——不作为义务来源】

评: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作为义务。根据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①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②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具体到本案,小张和小范都已经是成年人,具备意思自治的能力,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小张的自杀邀请虽然使之“相约”了小范,但是小范的自杀意识早已具备,并非因为小张的“邀请”而产生,因此小张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的先行行为。刑法上的先行行为引起积极作为义务是指: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该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2、【法律快评——相约自杀】

评: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自愿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对此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

理:①如果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②如果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但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对此不负刑事责任。③如果相约自杀,一方杀死另一方,继而自杀未逞,或者一方为自杀提供工具(条件),对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亡,提供条件者自杀未逞,则未逞者应当负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因为此时实属帮助自杀情形。④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实属教唆自杀情形,按教唆杀人情形处理。本案中情形显然属于第二种情形,实质上,本案中并不存在犯罪事实,小张对小范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3、【法律快评——新法溯及效力】

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条正式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指新法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已终结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本案事实发生在2010年6月,《侵权责任法》则是自2010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侵权责任法》不适用于本案。

4、【法律快评——腾讯公司的侵权责任】

评:法院判决腾讯赔偿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根据本条规定,腾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判定其是否“发现”。从国际惯例和司法实践看,如果包含有害信息的内容经过了网站的“加工”,如推荐、置顶、编辑、修改、转载等,就可认定其“已经发现”;如果有害信息已经被网友向网站投诉、举报,或者网站收到了相关当事人的“有效通知”,就可以推定网站“应当发现”。腾讯公司依法运营QQ即时通信产品,为用户提供沟通平台,并没有权利对用户的通讯信息进行内容审查,具体到本案中,腾讯并不具备“发现”的条件,因此腾讯公司不具备归责的条件。如果硬性赋予腾讯公司对用户通讯信息进行内容审查,实则是对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侵犯。另外,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法并不适用本案。

二、首善捐赠捐出的风波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29日,陈光标为给南京秦淮风光带做保洁的工人吴秀英过60岁生日,送给了吴秀英1000元红包,同时给参加活动的另外49名秦淮风光带的环卫工人,每人发了一个有500元的红包,另外,每人还获赠一件羽绒服。此后,派出了33名环卫工代表参加活动的夫子庙景区,称为了平衡环卫工之间的关系,将这些红包和衣服收上来,平均分配给该景区所有环卫工,衣服也将通过年终评先进来择优发放。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而陈光标在接受采访时称,他是定向捐助的,即是对出席当初会议的环卫工人进行捐助,这些钱物理应由出席的环卫工得到,而不是重新分配。但夫子庙景区管理部门对此的解释则是,当时接受捐助的33名夫子庙景区环卫工人,只是景区全部100名环卫工的代表,在他们出发之前也进行过明确告知。如果仅由出席的环卫工得到,那样的话,对没有出席活动见到陈光标的环卫工而言是不公平的。陈光标得知他们只是“景区百名环卫工代表”后表示,有意将在13日返回南京后再行补捐,但被夫子庙景区管理办谢绝。

【法律快评——个人定向捐赠vs组织公平分配】

评: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意

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赠与合同是法律行为之一种,意思自治为其题中之义,赠与合同的内容当然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定,只要其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干预,而是应该消极的予以保护。具体到本案中,陈光标定向将金钱等赠与环卫工人,而夫子庙景区却以公平分配为由将其收回统一分配,显然不符合陈光标为赠与时的意思表示。另外,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中的“双方意思表示”的主体一方是指陈光标一方是指那些接受赠与的环卫工人。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受赠人就享有的赠与物的所有权,夫子庙景区的行为亦侵犯了受赠环卫工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中华神捕——千里跨省追捕

【案情简介】王鹏,23岁,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人,2003年考入兰州大学中文系。2009年10月进入甘肃省图书馆,任助理馆员。因为举报同学公务员考试作弊,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警察跨省到甘肃省图书馆以涉嫌诽谤罪将王鹏刑拘。吴忠警方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称,刑拘王鹏是因为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这一行动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的,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12月2日凌晨1时许,吴忠警方和当地政府就王鹏涉嫌诽谤被刑拘一案作出通报。通报称,吴忠警方跨省拘捕王鹏的事件发生后,吴忠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同时,吴忠市公安局决定,利通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拘王鹏,使用法律不当,是一起错案,予以依法纠正,立即解除对王鹏的刑事拘留。新闻发布会后,王鹏被解除刑事拘留,离开看守所,获得自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王鹏因被错误刑拘8天,依据相关计算标准,支付王鹏刑事赔偿金为1003.44元。王鹏表示警方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已经通过律师递交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

1、【法律快评——诽谤罪、自诉案件】

评:又是警察跨省追捕,又是公民因言获罪——诽谤罪,又是错案„何等熟悉的情节啊!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外,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即自诉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但是,本案中,吴忠市警方“成功的”利用了诽谤罪的特殊之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直言“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但是,根据公安部此前下发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情形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成立。这些情形包括:(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它情形。而王鹏的发帖行为只是质疑马晶晶公务员考试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并没有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显然不具备诽谤罪由自诉转为公诉案件的条件。

2、【法律快评——新《国家赔偿法》】

评:①行政赔偿程序,根据处理机关的不同,分为三种:一是普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程序;二是先行处理程序;三是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无论哪种程序,都必须以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确认方式可以是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可以是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还可以是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先行处理程序确认。本次《国家赔偿

法》的修改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这样从程序上简化了环节。

与此“确认”程序的取消相联系,或者说是原因的一个方面就是本次修法取消了国家赔偿行为构成要件中“违法”的限制。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

②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是对精神损害的规定,由修正前的第三十条修改而来,其内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到本案中,吴忠市利通区相关人员已经随王鹏到兰州为其恢复名誉。如果王鹏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能够获得支持,这也许是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获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四、扫黄扫出的问题

【案情简介】2010年全国各地都高调开展了大规模的扫黄行动,北京、重庆、西安、南京、广州、昆明、杭州、南宁等地都高调开展了扫黄行动。武汉市警方在一些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多名涉黄落网人员。无独有偶,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女子,用绳牵着她们游街并公布她们的照片。深圳严厉打击色情业,除高调扫荡寻欢热点“三沙一水”外,更分别在福田区的沙嘴村及上沙村,将一百名被抓者游街示众,包括十名已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港人嫖客。警方的这一举动引发了网民争议。

【法律快评——妓女的尊严】

评: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国家机关执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有了一定的进步。比如明令禁止游街示众,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给其戴上“头套”等等,这些点点滴滴的事情都诠释着中国法制的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现实中还是经常发生一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情。比如案例中提及的公布“小姐”的姓名等个人信息,用绳子牵着她们示众等行为。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惩罚方式,早已为法治所抛弃。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但是,显然警方在执法的时候并没有切实的保障“小姐”的人格尊严。游街示众不但不能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反而会践踏当事人的人格,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仇视情绪。另外,也使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法律权威荡然无存。卖淫女也是人,就具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她们从事违法行为,执法者有权依法处理,但是无权践踏她们的人格。正相反,尊重并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正是执法人员的天职。而这里所指的是“公民”,并不因为你是犯罪还是违法而就否定你的“公民”身份、蔑视你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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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女子与丈夫起口角带2岁幼女烧炭自杀

女子与丈夫起口角带2岁幼女烧炭自杀

2014年06月25日10:37 中国新闻网

【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中新网6月25日电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陈姓女子昨天(24日)疑因与罗姓丈夫吵架,一时想不开,带着1岁及6岁的女儿烧炭自杀,丈夫察觉不对劲,立刻请友人帮忙关心,实时通报警、消救出母女3人,送医后已无大碍,消防队随后也通知新北市社会局接续处理。

【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新北市秀峰消防分队昨天上午10点获报有人带着小孩烧炭自杀,小队长李元龙立刻带队赶抵现场,所幸通报及时,破门而入时,3人皆还有意识,送医急救后暂无大碍,并通知社会局派人前往了解。

志工调查,罗男(33岁)昨天上午9点多接到妻子(28岁)来电,讨论有关家计及管教小孩的问题,由于他上班正忙,口气不好,两人便起了口角。吵到最后,陈姓女子竟撂下要自杀的狠话后挂掉电话。

罗男回拨多次都没回应,担心发生不测,赶紧改请友人从旁了解,竟得知陈姓女子把自己和2名女儿锁在屋内,打算烧炭自杀,立刻报警。

【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社会局专员陈清贵表示,会先安置2名女童在寄养家庭,再深入调查,并指出陈姓女子已触犯“刑法”,警方也会介入处理。

第六篇:烧炭自杀需要多少木炭

杭州闹市酒店内3名90后烧炭自杀身亡

杭州闹市酒店内3名90后烧炭自杀身亡

2015年03月12日 21:00

来源:浙江在线

原标题:杭州闹市快捷酒店内2男1女死亡 警方调查系烧炭自杀

浙江在线杭州3月12日讯(浙江在线实习记者/周晶 首席记者/施宇翔 编辑/沈正玺) 今天下午3点左右,浙江在线官方微信接到网友爆料,称杭州汽车南站附近一旅馆内有三人烧炭自杀。

事发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407号的7天连锁酒店内,就在汽车南站出口旁。浙江在线记者赶到现场时,旅馆门口已经聚集了不少围观群众。两辆警车停在旅馆门口,事发旅馆已经被警方封锁,不许外人进入。旅馆内住客要查验过门卡后方能进入。

据旅馆边上一家杂货店的老板说,事发后,旅馆门口围满了人,听围观的人说死亡的是两男一女,年纪不大,是在四楼的房间里烧木炭死的。下午2点3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了现场,医护人员上楼查看后发现三人已没有了生命迹象。随后警方也赶到现场,并对旅馆进行了封锁。

事发后,该旅馆的老板和服务员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透露,3月10日下午2点左右,三个年轻人登记入住7天旅馆406房间。今天下午2时许,旅馆服务员在打扫卫生时,发现406房间房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从外面也无法打开门。发现情况异常,服务员立即上报了旅店主管,破门而入后,发现客房内的两男一女已经死亡。

据警方透露,房间内所有门窗均用胶带纸密封,并有3只炭盆,三人系烧炭自杀。 经警方勘查,房间内死亡的两男一女,分别是贾某某(男,河北人,1993年生)、王某某(男,湖北人,1993年生)、钟某某(女,浙江人,1990年生)。

3月10日下午2点左右,三个年轻人登记入住7天旅馆406房间。今天旅馆服务员在打扫卫生时,发现情况异常,服务员立即上报了旅店主管,破门而入后发现客房内的两男一女已经死亡。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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