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经典语录 > 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时间:2018-12-01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www.gbppp.com--经典语录】

第一篇: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2015最新新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国家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规定

关于退休年龄,我国实行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男职工60岁,女职员55岁,女工人50岁。这一规定从1958年起定型,一直沿用至今。建国初期,我国男性工人职员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工人和职员退休年龄都是50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1956年起,“女职员”与“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开始有差别。1955年底,国家机关女性工作人员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1958年,全体“女职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提高到55岁[《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女工人”退休年龄还是50岁。从此,我国男女退休年龄一直为男60岁,女55/50岁,至今没有改变。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国务院令125号)在退休年龄上依然维持1955年机关工作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 。

国务院国发〔1978〕104 文件规定(至今仍使用该文件):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含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

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4、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修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及常年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此条的执行,不需要管年龄多大,只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辐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但是,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时,凡在井下、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

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组通字〔2015〕1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

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

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二篇: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正高、副高职称评审条件

正高、副高职称评审条件

应用研究员(正高)

一、 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后任高级工程师职称;获得博士学位任高级工程师两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任高级工程师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任高级工程师五年以上。上述人员在任高级工程师以来业绩突出,能指导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国家级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其成果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其成果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获得四项以上专利(其中至少一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六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人员;

4.获两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部一等优秀设计奖、部一等优秀勘探设计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工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员或主要设计人员;

5.主持或为主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6.在省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高级工程师(副高)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后学历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

农业专业技术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推广研究员(正高)

一、评审范围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定范围严格限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学、种子、园艺、土肥、植保、农垦、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二、评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下同)职务两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任高级农艺师四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任高级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者:

①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推广课题。

②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广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指导国家重大推广项目。

④培养出较高水平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有培养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2.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②获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三篇),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三)外语水平要求与研究员相同。

高级农艺师(副高)

(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2.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学历,担任农艺师职务5年以上;【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3.取得后学历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一般应任本职务满3年,不满3年的,必须取得重大科研成果。

卫生技术人员正高、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基本条件

一、 卫生高级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的正高级职称:主任医师,副高级职称:副主任医师

2.中药、西药人员的正高级职称:主任药师,副高级职称:副主任药师

3.护理人员的正高级职称:主任护师,副高级职称:副主任护师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正高级职称:主任技师,副高级职称:副主任技师

二、评审范围:

从事医疗卫生、中西药、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三、 评定条件:

主任医(药、护、技)师 (正高)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作为参考);

3.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副高)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语的专业书刊(作为参考);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破格申报指导条件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须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须有同行权威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或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至少要有三篇);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二、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资格

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一般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条;受市地以上政府表彰者,具备其中一条即可:

(一)承担省、部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须有同行专家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或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市地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理工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文史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第三篇: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2015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涨幅700元

2015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退休金调整涨幅700元 欢迎访问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各单位将依照文件要求计算调整金额,于6月25日前上报人社厅进行审批。不同级别、不同职称的人员调整金额不同,以大学教授为例,涨幅或将达到700元。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挂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结束了养老保险的"双轨制",也改变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调整方式。在本次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处于"同进退"的状态,在职人员待遇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也会有所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改革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今年初,人社部就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前两个方案,省人社厅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我省执行方案,已上报国家正等待审批。离退休人员的调整方案则直接落地国家文件,不再制定细则,并先于在职人员启动。

从去年10月起计算 或一次性补齐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事业单位最后一次调整待遇是在2009年,也就是说,在沈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已6年未调整过待遇。此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时待遇与企业相比,高出较多,企业退休人员经过了"十一连涨"后,待遇已有所改善,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间差距已逐步缩小。

现我省离退休费调整文件已下发给各单位,需要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依照文件要求计算调整金额,并在6月25日前上报人社厅进行审批,通过后,才会在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卡内有所体现。本次调整离退休费仅包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含出生日期为10月1日之后的退休人员。调整日期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或将一次性补齐。

大学退休教授或涨700元

此次调整幅度究竟有多大?辽宁某高校一位退休教授表示,单位相关负责人告知,根据文件调整有正高职称的教授此次调整幅度或在700元左右,副教授退休费用的涨幅则在460元左右,讲师350元。曾就职于某省直机关单位的处级干部表示,他的涨幅或在400元左右。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第四篇: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2014退休涨工资标准

各省 (市、区) 养老金调整方案要点

01、上海市:(根据沪人社养发〔2013〕48号)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3.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4.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012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以及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以及年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以及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

另:部分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

(根据沪人社养发〔2013〕60号):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

(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高级技师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4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关于2012年对本市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

(二)2013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加养老金。其中: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增加300元;高级技师增加200元。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一)2013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按《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 (二)2013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且已按沪劳保养发〔2007〕8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上述人员同时具有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称号的,增加养老金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02、天津市

第一部分:

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增加120元。

②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增加123.5元。

③缴费年限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3.5元。

第二部分: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增加40元。

【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加60元。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以上的,增加80元。 第三部分:

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前两部分累计计算增加后,养老金仍低于2295元的,按照以下方式再增加养老金。

【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在前两部分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2.5元,缴费年满16年的再增加5元,以此类推。

第三部分再增加后最终养老金超过2295元的,只增加到2295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

03、北京市

一、普调部分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

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二、倾斜部分

1、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退休人员2013年年底前的基本养老金由低到高划分四档,分别是2773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773元(含)至3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3770元(含)至477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477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缴费年限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2013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三、特殊调整

1、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3、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生活费、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463元、1331元、1210元。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04、陕西省

一、按年龄分段调整:

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80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4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70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对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在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05、广东省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2013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4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规定予以倾斜,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略)

四、去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正高1000元/月,副高及高级技师800元/月)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06、浙江省

一、普遍调整

1、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2、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倾斜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 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2、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3、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4、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5、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6、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另据浙人社发[2014]46号文:

按照2006—2013年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累计增发额度设置最高增发限额(以下简称增发限额),正高级、副高级(含高级技师,下同)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限额分别为每人每月1500元、1150元。从2014年开始,每年自1月1日起,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人累计增发额低于增发限额且差额超过每人每月300元、230元的,分别按每人每月300元、230元的标准增发;

(二)本人累计增发额低于增发限额且差额不满每人每月300元、230元的,按差额增发标准增发;

(三)本人累计增发额已达到增发限额的,不再继续增发。

07、河北省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增加月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还将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l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退职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待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5、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08、贵州省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准);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4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4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4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从201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09、青海省

(一)普遍调整

1、定额标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1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含15年),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每人每月按15年计算,增加60元。

第五篇:正高职称退休待遇

副高评正高条件

绍市人职[2006]35号

关于开展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

正高待遇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钻研业务,解决在农业、中小学教师等专业与卫生、文化等专业存在的最高技术职务设臵上的不平衡问题,调动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推进“科教兴市”战略。经研究,决定开展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正高级(教授、研究员级)待遇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获得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获得中学高级教师,且在岗位上实际从事与申报专业对口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教研员)。

二、申报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本专业本科学历以上并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具有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学技术、了解最新科学技术信息和发展趋势。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000字以上的两篇论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工作量饱满,成效显著。在工作中能够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4、在任职期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获绍兴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推广奖、星火奖、农业丰收(推广)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计划奖。

(2)主持过学术和科研课题的研究,研究成果处省内领先地位,在实践应用中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强的科研创新和科研开发能力,在某一领域的技术研究或技术开发中有显著成效,并已完成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其专业技术岗位的实践中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造诣,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或科研论文,工作经验丰富,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同行公认。

(5)在教书育人中成绩突出,曾获得下列一项以上荣誉: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省特级教师、省以上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

三、申报材料:

1、《享受正高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近三年业务工作总结

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或文件);

4、学历证书;

5、近三年年度考核表;

6、任现职后取得的主要成果或获得的荣誉证书、所著论文、论著;

所需材料均为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单位人事部门签名,并加盖公章),除特殊说明外,其他均一式一份。

四、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绍兴市人事局组织实施。评委由行内专家和行政领导担任。评委办公室设在绍兴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五、推荐评审程序:

1、由单位推荐,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由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评委办公室,市直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报评委办公室;

2、评委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公示;

3、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各申报对象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不同专业采取不同的形式,教育系统的考核工作会同市教育局组织专家对参评对象通过上课、面试等形式测评;

4、评审委员会评审;

5、绍兴市人事局公布享受正高级待遇人员名单。

六、推荐名额:

教育系统根据各县(市、区)教师总数和高级教师的人数,按适当比例分配(见附件1);农业系统按在职专业技术人员2%推荐。

七、相应待遇:

1、经批准享受正高级(教授、研究员)待遇的人员,由单位予以聘任,并从聘任之下月起享受正高工资待遇。事业单位聘任不受岗位指标控制。

2、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身体情况,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限。延长退休期间,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以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培养年轻专业技术人员。

3、优先考虑出国进修、考察。二年享受一次疗养和健康检查,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八、对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组织,每三年进行一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资格。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享受资格;

2、丧失或违背享受正高级待遇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或业务素质基本条件者;

3、未经组织同意,自动离职或出国者;

4、调离本市或者因个人原因停发工资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应撤销称号的。

九、评审经费根据省物价局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每人430元,在上报评审材料时交纳。

十、这次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既是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的要求,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申报材料请于7月30日前送市职评中心资格审查后报市人事局专技处。

附件:1、全市教育系统副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正高待遇推荐名额表

2、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正高级待遇申报表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评审 通知

绍兴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全市教育系统副高专业技术人员

享受正高待遇推荐名额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7796/

推荐访问:正高职称退休年龄 女正高职称退休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