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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时间:2018-12-01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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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证明

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证明

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兹由我单位投资, 承建, 监理的 工程,建设地址位于 ,该项目建设场地范围内(□无应征收需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征收需拆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全部拆除□ 区域已征收需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拆除,其他区域应征收和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计划正在加紧实施,能满足总体施工进度需要),“三通一平”工作已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特此证明

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属 实 属 实

监理单位(签章)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建设项目证明

江西恒宇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景盛豪庭(原宏宇花园)建设项目证明

一、 投资证明

截止2013年3月1日一期项目总投资金额经监理方审核已支付19994.14万元。

二、 进度证明

一期项目共109栋楼房,总建筑面积87760.84㎡,现已全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三、 质量证明

所有单体分项、分部验收合格率100℅。

萍乡市同济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1日

第三篇: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房屋地址变更证明

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 ,自有房屋一套,房屋

产权证(,座落于( ),土地使用证:(),座落于; ,两处系同一地址,由于南川区行政域变动,现地址已变更为: 。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居委会【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年 月 日

第四篇: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场地移交证明

场地交接证明

第五篇: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附件:【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注:此原件须交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工商局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2、建设地址:填写建设项目的通邮地址并说明。

3、房屋合法情况情况说明:填写产权人(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符合用地功能规划”或“符合区、乡镇规划”。

4、相关科室意见:符合要求,同意申请。

5、乡(镇)政府意见:由审核人签署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

第六篇: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注:施工现场无需拆迁的,由监理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篇: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21项工程建设合法性证明文件目录

1项目核准、开工报批文件 (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 8个

1.1 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发改委“若干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327号)。

电力工程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项目申请报告要求以下附件:

1.1.1 环保部门确认的环评影响分析报告;

1.1.2 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1.1.3 用水和水土保持初审意见;

1.1.4 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意见;

1.1.5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1.1.6 接入系统方案审查意见;

1.1.7 其它应提交的文件;

1.2 项目开工报批文件

【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力项目视同完成核准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1717号)。

1.2.1 项目开工申请。

1.2.2 项目开工批复。

2 规划许可证 (地方规划管理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8月23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2.1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2 建设项目核准后,持国家批准的报批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土地使用证 (国土部门核发)

3.1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2 填海海域成土地后,仍要领取土地证。

4 水资源取水许可证--水利部门核发水资源审批文件

5 概算批复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发)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批复。

6 招投标程序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上级主管单位核发)

6.1 招标机构资质。

6.2 招投标双方资格。

6.3 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标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出售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委员会→投标人投标→开标→询标、评标→定标→签约。

6.4 需招投标的范围--设计、设备、施工、大宗材料等。

6.5 招投标的文件内容:安全设施费不得列入竞争性价格。

7 《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电建质监[2005]21号《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

7.1 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申报表”。

7.2 质量监督中心站颁发“××项目质量监督注册证书”。

7.3 主要阶段“阶段监检报告”。

“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火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

8 移交生产签证书 (启委会)

按《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电监会办市场[2007] 40号)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办理移交生产签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8.1 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鉴定)书”。

8.2 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

8.3 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运行评价。

8.4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备案。

8.5 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9 消防专项验收 (略)(地方消防部门)

10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验收 (地方卫生部门)

依据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 10.1 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10.2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0.3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职业卫生验收认可书” ,验收合格的,卫生行

政部门批复。

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依据:《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

程序:“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评审、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会-验收(备案)申请报告,在“负责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栏填写验收结论,盖该行政主管部门的章。

内容:建设期措施、效果;生产安全符合法规和设计。【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12 建设期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证明(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明确在建项目的地点证明】

是达标投产的八项必备条件之一,也是评优的否决条件。

事故的界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3 劳动保障专项验收证明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按原2003发改委文件,有3个方面的内容:

13.1 劳动关系、

13.2 劳动保护

13.3 劳动卫生防护;

“建设项目竣工职业卫生验收”„2006‟已单列,划归卫生部门(即前第10条所述)管理,劳动保障部门现在只负责劳动关系、劳动保护的内容。 14 环保专项验收证书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14.1 现场验收监测(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评价)。

14.2 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报告)。

14.3 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申请报告》。

15 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证书(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实施

1993年8月1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6号令2002年10月14日发布)。

15.1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5.2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技术评估。 15.3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15.4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15.4.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文件齐全。

15.4.2 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

15.4.3 治理程度、拦渣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15.4.4 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16 档案专项验收证书 (上级主管部门核发)

依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改委档发(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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