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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时间:2018-11-30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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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浙江省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

附件1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

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评审范围

本省所属的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

事业单位)中,现职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和管理工作,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可以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在浙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经中央有关部门委托,也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二、评审条件

(一)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

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二)专业条件

根据从事专业的不同,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理论知

识,具备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取得相应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相应的专业论文论著,具体条件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有关规定。

(三)学历、资历要求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

程师职务2年以上。

3.取得国家工程技术类相应执业资格,按规定聘任工程技术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相应中级职务5年以上,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

4.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

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5.对1970年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能力和

水平达到规定任职条件的,可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条件执行。

6.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四)考核要求

近四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五)破格晋升条件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工程师职务未满5年的;具备下列条件的3项以上,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一般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

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其中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

奖三等奖以上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

3.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

出贡献科技人员、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省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建设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复杂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秀设计二等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国家QC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部“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从

事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六)外语要求

1.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B级考试合格成绩,对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分数线的,在2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参加

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2)年满50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5)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3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6)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7)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8)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9)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10)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1)在抗震救灾中立功授奖和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3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2)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13)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长期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或长期在野外从事工程勘察、测

绘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4.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或B级合格证书,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七)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留学回国人员;

(3)转评专业技术资格的;

(4)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5)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6)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7)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青、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8)在抗震救灾中立功授奖和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3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9)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0)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篇: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考个高级职称真心爽!退休每月补千元!

考个高级职称真心爽!退休每月补千元!

【户口直通车导语】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广东今年不再增加额外津贴,而是保持正高每月补1000元,副高每月补贴800元的水平。

对此,广东省人社厅回应:2007年以来,按照国家调整办法的要求,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广东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2014年,国家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的“适当倾斜”范围,不再包括“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

广东省人社厅表示,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今后,广东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是否向高级职称企业退休人员倾斜,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广东正高退休每月补千元

上世纪末,我国开始推行养老保险时,对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主要参考标准是参保年限和缴费额度,导致有些高级工程师退休金不如门卫,引起社会哗然。随后,国家出台政策,对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正常养老金发放的同时,每月发放一定额度的额外津贴。之前是几十元,经过十余年的调整,到去年,很多省一般每月补贴都有500元左右。

2013年,广东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调整方案显示,对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正高每月补贴标准从700元提高到1000元,副高补贴由600元提高到800元。

不调整不等于停发放

持续补贴高级职称退休人员,在企业退休人员中,也形成了“双轨制”——同样缴费基

数、同样缴费年限,可能拥有正高职称参保人员退休金比一般退休人员要高15%以上。

今年各地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中,不再像以往一样,对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给予额外的倾斜补贴。对此,有媒体揣测认为,持续10年对高级职称退休人员的额外津贴取消了。

有网站整理出全国各省市今年养老金调整方案。逐一查阅发现,所有公布的方案,都是养老金调整增长方案,也就是说,只是维持原来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在按照国家要求的增长10%原则,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

广东省更明确规定:“我省去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也就是说,今年,对高级职称退休人员,不再额外增加津贴,而是保持去年津贴水平发放。

各地调整依据的是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两个文件规定,今年在按照缴费年限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向高龄人员、低收入人员等群体适当倾斜。按照国家要求,不再根据退休人员在职时的身份(高级职称等),划分人群、制定单独的倾斜政策,对退休人员都通过高龄倾斜和低收入倾斜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篇: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2016年浙江省建筑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第四篇: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浙江省职称评审指南

职称(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途径一般有三种:考试、评定以及考评结合。评定包含评审和确定(初定),这里编制的操作指南着重介绍的是职称评审。

由于职称系列众多,难以逐一介绍,为便于使广大人事(职称)干部及申报对象对职称评审工作有个大致了解,我们仅从评审条件、基本资料、申报程序等通用性方面作一般性描述,各系列(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经批准延迟退休的除外),不再进行职称评审。

一、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1.高级职称。

(1)正高级职称。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并聘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2)副高级职称。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并聘任中级职称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具备并聘任中级职称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具备并聘任中级职称满4年。

2.中级职称。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并聘任助理级职称满4年。获得博士学位的,经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

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具备并聘任助理级职称满2年。

3.初级职称。

(1)助理级职称。中专毕业后,具备并聘任员级职称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具备并聘任员级职称满2年(对具有中专、大专两者学历之一但不具备员级资格的,其专业工作年限在上述标准再增加1年后也可直接申报助理级职称评审)。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

(2)员级职称。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4.对申报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类职称的,也可按以下条件执行:

(1)申报工程师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②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③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2年;

④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

⑤具备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2)申报助理工程师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

②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③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④高中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

⑤初中及以下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

⑥具备并聘任技术员满4年。

(3)申报技术员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

②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③高中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④初中及以下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二)等级证书。

1.职称外语。

(1)符合免试、不作要求及不作必备条件范围的,参照《职称外语免试及放宽条件》(见附件一)执行。

(2)级别对应关系。正高级职称对应全国A级或省级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全国B级或省级三级,中级职称对应全国C级或

省级二级。

(3)成绩适用范围。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60分及以上始终有效;50—59分的,自取得证书的当年起两年内有效。参加省通用英语考试的,自取得证书的当月起三年内有效。

(4)对申报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类中级职称的,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5)证书使用。评审通过的,证书由各评委会收取,以后申报高一级职称时须重新考取相应职称外语等级证书;评审未通过的,证书由各评委会退回,下次在证书有效期内申报职称的可继续使用。

2.职称计算机。

(1)符合免试范围的参照《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见附件二)执行。

(2)级别模块要求。申报中级职称须取得3个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称须取得4个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模块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称时已在通过中级职称中取得3个模块合格证书的,只需再增加1个模块合格证书)。

(3)对申报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类中级职称的,职称计算机不作要求。

(4)证书使用。该模块合格证书同时适用于中、高级职称,无论评审是否通过,证书均由各评委会退回。

3.准入证书。

申报教育、卫生、会计、审计、统计、司法等行业(系列)的,须持有特定职(执)业资格(水平)证书。具体参照各行业(系列)要求。

4.继续教育。

(1)申报中、高级职称的,须参加并通过3门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课程培训考核。目前轮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共设《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低碳经济与绿色生活》、《心理健康与调适》三门课程,以后轮次的公需科目课程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部署。

(2)准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的各类培训情况应及时登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内容。

(3)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须在自申报当年前一年起往前连续3个年度内取得30个以上(含30个)继续教育学分,且每一年度不少于10个继续教育学分。行业(系列)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4)学分折算办法。

①著作论文。作者排名前三位的省部级18学分,地市级12学分,县级8学分;作者排名第四位及以后的降低计分。论文内容应与本专业相关,内刊、增刊上发表的减半计分。

②成果荣誉。一等奖及相当荣誉国家级25学分,省部级18学分,地市级12学分,县级8学分;二等奖及相当荣誉国家级20学分,省部级15学分,地市级10学分,县级6学分;三等奖及相当荣誉国家级18学分,省部级12学分,地市级8学分,县级4学分;其他奖项酌情计分。

③后取得学历。学制内每学年计10学分(每学年课程应不少于4门,否则按2学分/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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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培训学习。经人社部门核准可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的各类行业、专业培训除有特定分数外,按2学分/天计算。注明具体学时数的,按每4个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

⑤研修班课。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高研班、研讨班、提高班等,凭结业证书或证明每次计算10学分。授课时间少于3个小时的降低计分。

⑥进修讲学。出国讲学、留学、进修访问或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的,凭有关证明材料和总结报告,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计18学分,1个月以下的,每2天计1学分。

⑦凡未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允许、备案的,均不予计分。

(三)其他材料。

1.社保证明。凭申报对象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部门出具,须与申报单位主体一致。社保证明的时限一般为:初级职称不少于6个月;中级职称不少于1年;高级职称不少于3年。

2.学历认证。对于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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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著作论文。

(1)规格。带有“CN”、“ISSN”或“ISB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行业(系列)认可的内刊,或虽未公开发表但经县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学会评选获奖。

(2)数额。申报中级职称的,公开发表不少于1篇第一作者或独著;申报高级职称的,公开发表不少于2篇第一作者或独著。合著中非第一作者,篇数按 “1/作者排名位置数”折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只计算1次。

(3)篇幅。一般不少于2500字,内容与申报专业相关。

(4)时限。一般自申报当年前一年起往前连续三年内,最迟不超过申报当年的6月底。同一年度内须在不同刊物上公开发表。

(5)申报 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类中级职称的不作要求。

(6)公开发表2篇及以上的,须指定1篇作为代表作并在《综合表》“备注”栏目中注明。

4.业绩成果。

包括荣誉及获奖证书、专利作品、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立项结题、定额标准、成果鉴定材料等。集体项目须提供本人系主要贡献者依据,“主要”的一般指前三位,“参与”的一般指前九位。

5.任期考核材料。

一般提供自申报当年前一年起不少于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初级职称视申报对象实际情况而定。

6. 工作总结

主要书写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成果所得,重点写近5年内,一般不少于2000字。

(四)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2.论文在正常申报基础上至少增加1篇。

3.奖项要求。需要使用奖项条件的,申报中级职称至少需县处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申报高级职称至少需地市级科技成果二

等奖以上。行业学会、系统条线的奖项应再提升一个等级。

4.部分行业(系列)破格申报须答辩。

5.所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中至少有一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6.破格申报只适用于申报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基本资料。

(一)中、高级职称。其所需资料具体为(对照《申报材料清单》,下同):真实性保证书、公示确认表、评审表、身份证、学

历(位)、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书、照片、外语合格证书或免试表、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或免试表、任期考核材料、工作总结、综合表、论文、继续教育验审表、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认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破格申报及其它业绩材料视申报对象实际情况提交。

【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二)初级职称。其所需资料具体为:真实性保证书、公示确认表、评审表、身份证、学历(位)、照片、任期考核材料、工作总结、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认证、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书及其它业绩材料视申报对象实际情况提交。

(三)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类中级职称。其所需资料具体为:真实性保证书、公示确认表、评审表、身份证、学历(位)、照片、任

期考核材料、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工作总结、综合表、继续教育证明、社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认证、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书、论文及其它业绩材料视申报对象实际情况提交。

三、申报程序。

中、高级职称经网上申报(行业〔系列〕另有规定的以及申报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类职称的除外)复核通过后提交书面材料,初级职称直接提交书面材料。教育、卫生、农业与林业、建设、公安、司法、文化、计生、技校、党校、政工系列材料由各主管部门送审,其他系列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复核后送审。

四、表格填写。

对照每年度职称评审要求,以申报工程类职称为例对有统一样式的表格填写简要说明。

(一)申报材料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黏贴在资料袋封面上,一份放入资料袋内(散装),按照各申报对象实际提供的材料填写,应提供便于联系的电话号码。除评审表、综合表、计算机及英语免试表、破格审批材料外,其余资料均只需提供一份。材料多须装订2册及以上的还应编制各小册清单并分别附在各小册封面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一份,应写明申报职称的类别及专业,签名处须手签。

(三)申报人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一式一份,应在单位将申报对象情况进行公示后再行填写,应反映如下情况:

1.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跨度不少于7天。

2.地点。单位内部、公告栏、宣传橱窗、信息平台等。

3.内容。申报对象基本情况、申报职称级别及专业、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联系人等。

4.方式。公告、通知、张贴、例会等。

5.结果。无异议、无来人来电来信反映情况等。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中、高级职称不少于一式二份,申报初级职称不少于一式一份,申报职称通过后该表应存入申

报对象个人人事档案。

1.填写方式。A4纸双面打印,但签名处须手签。

2.时间格式。统一填××××年×月,如2008年6月。

3.具体栏目。这里主要介绍容易混淆、易错、易漏栏目。

(1)“最高学历+毕(肄、结)业时间”。在同一格内先写学历类别,再写毕(肄、结)业时间。

(2)“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及时间”。先写已具备的资格名称,再写聘任起始时间。

(3)“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及审批机关)”。按已具备资格证书的对应栏目填写。

(4)“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主要写近五年内,从聘任现职称开始按时间顺序分年度逐年填写。申报非公有【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制企业工程类职称中按学历及资历条件直接对应的,则须按资历所需年限逐年填写,且主要突出近三年业绩。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的,自担任企业副总及以上职务开始逐年填写。

(5)“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应逐年填写年度考核结果,不少于三年(自申报当年的前一年起往前推)。

(五)推荐 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不少于一式四份(高级一般不少于35份),申报初级的除有特别要求外均不用填写。

1.填写方式及时间格式与评审表相同,部分系列须网络申报(高级职称须网络申报系列:交通、环境、机械、石化、能源与材料、轻纺、电子、土管、质监、建设、水利、经济)。

2.“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及“现聘任职务及时间”对应评审表相应栏目。

3.“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自评审当年前一年起往前连续三年内可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的各项培训、学习、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行业性以及公需课程,论文著作、专利作品、奖项荣誉不用填写(计分时可将此内容按照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计入总分)。

4.“专业技术经历”。时间跨度对应评审表相应栏目,但内容应有所扩展,对申报对象实际主持、参与、从事、合作、研讨、规划、设计、编制的工程、项目、科研、课题等作一般性描述。此栏目再作充实后可另行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成为“申报材料清单”中所需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5.“专业工作能力”。主要包括:掌握系统理论及专业知识的能力、跟踪前沿技术调研研究的能力、起草编制行标规程制度工法的能力、主持复杂工程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科研创新推广运用的能力、指导实践引领进步的能力、行业准入执业注册的能力等。

6.“专业工作业绩情况”。结合申报对象专业技术经历与能力以及个人总结材料以第三人称着重描述。

(1)内容。围绕申报对象实际从事的技术工作以及取得的成就、效益、影响等,主要包括:专业工作进程开展及完工验收的成果,创新技术推广运用的实效,荣誉及奖项的评选获得,专利课题及科研项目的授权评审,制度标准及工艺方法的颁布实施,论著图集作品资料的出版发行,研发中心创新团队的架构建设,经济与社会效益进步的数额指标等。

(2)次序。可按实际从事工作范围性质的大小作适当调整,如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区级,或按系统——重点——复杂——一般,或按规模——大型——中型——小型排列等等。

(3)量质。申报中级职称的,一般不少于3项一般性(县区级)技术工作;申报高级职称的,一般不少于2项以上中等复杂(地市级)技术工作。

五、有关说明。

(一)部分系列须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申报材料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合格依据。

(二)继续教育验审表后还应附送继续教育证书、准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的各类培训考核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材料份数及装订汇编按每年度的职称评审文件要求执行。

(四)学历合格、专业对口并符合各职称级别所需专业工作年限要求的,可不经评审直接按《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程序及相关材料》要求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初定。

(五)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中反映单位经济指标材料的,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篇: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待遇享受资格核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待遇享受资格核定 发布时间:2012-11-22 15:34:10 浏览次数:1072 信息来源:

事项名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待遇享受资格核定

事项编号: HSYL016

受理部门: 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受理地点: 海曙区顺德路136弄58号晶崴大厦四楼劳动保障服务大厅37、38号窗

服务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夏令时)

联 系 人: 宋 磊

联系电话: 0574-87451843

服务对象: 本辖区单位或街道社保站

法定办理时限: 无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免费

监督投诉电话:0574-87451836

设立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甬劳社劳[2002]221号)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把高级技师列入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范围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4]1号)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浙劳社劳[2006]164号)

受理条件:

1.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海曙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

2.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人员。

申请材料: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专业技术档案;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评审表或省市确认取得资格文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类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资料(文件)

2、37、38号窗审核

流程图:

重要提示:

每月1-23日办理(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第六篇: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

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

通知(赣府发[1988]45号)(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饿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6.南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7.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8.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9.陕西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10.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1.北京市:企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2.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3.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号)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4.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5.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元”“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6.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7.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8.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

1月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5]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9.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20.山西省:《山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

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1.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2.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到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 2007 53号

23.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号)文件中“高级技师、技师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4.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 被聘任的技师,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5.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

最近全国大中型城市对技师与高级技师实行了政府补贴,珠海市给高级技师补贴2500元,深圳市和广州市补贴800元,杭州市1200元,沈阳市补贴1000元,我本人认为要激励大家学技术,必须解决技师和高级技师职称定位问题,解决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从工资待遇,人事制度,退休待遇,社会地位等下功夫,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解决全国高级技能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的问题。

第七篇:浙江省高级工程师退休待遇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

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建设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获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者;设区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建设

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改进完善等方面的工作,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省级三等、设区市级二等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省QC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国家级、省级工法的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设计者;建设工程定额的编制者;省“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实施者。

6.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其中1篇应为第1作者)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3万字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

3.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科技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省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建设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复杂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秀设计二等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国家QC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部“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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