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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时间:2018-11-30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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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制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

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安全办为岸基地防污染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发并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订、修改防污染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船舶维修检查防污设备;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

3.2 机务办负责船舶防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

3.3 综合办负责船舶防污染物料的供应;

3.4船长是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做好防污染工作。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人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清除污染,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4 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

4.1 船舶应具有下列防污染文书:

.1《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2《油类记录簿》;

.3《垃圾记录簿》;

.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5《垃圾管理计划》

4.2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管理

4.2.1 船长应妥善保管《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4.2.2 船长应根据签发《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检验日期,及时报公司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对本船防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

4.3 《油类记录簿》的管理

4.3.1 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作业记录。《油类记录簿》(甲板、机舱)应由大副/轮机长负责记录、保管。每记录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字。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日期顺序记入空栏。

4.3.2 《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本,应在船保留至少三年。如果需要新的《油类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的海事局认购(必须加盖核发放机关的印章),

或向公司申领。

4.4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

4.4.1 该计划应妥善保存于船长处。

4.4.2 列于该计划附录Ⅲ的联系人姓名、地址随变动及时更正。

4.5.3 船舶应按该计划要求定期进行有关检查、培训、演练并逐次记录于附录Ⅳ-1,Ⅳ-2,Ⅳ-3。

5 机器处所防污染管理

5.1 管理与要求

机舱全体人员应熟悉防污法规,严格执行各项防污规章制度,落实防污染措施。

5.2 机舱污水排放

5.2.1 在渤海海域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办负责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铅封申请,机务办公室和船舶予以配合。原则上,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条件下,机舱油污水严禁向渤海水域排放,应执行本须知5.5的有关要求,由陆地具备油污水回收资质的单位向陆地回收处理。

停泊在锚地、港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及船舶安全航行时,可申请海事局,经同意按要求进行排放(机舱大量进水等除外)。

5.3 防止污油、污水漏入机舱舱底

5.3.1 燃油、滑油转驳时应慎重操作,杜绝驳运时漏入舱底。

5.3.2 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舱柜,不得放至舱底。

5.3.3 燃油、滑油分油机排渣柜中的油渣,应及时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

5.3.4 清洗零部件使用过的污油,应集中倒入污油舱(柜),不得倒入机舱舱底。

5.3.5 燃油、润滑油等集油柜出现高液位时,应及时驳空,以防溢入机舱舱底。

5.3.6 油柜及其它设备的集油盘(槽)通至各集油柜的管路要保持畅通,有缺损部位要及时修复。

5.3.7 严禁将洗涤剂倒入机舱舱底。

5.4 污油水舱(柜)管理

5.4.1 机舱人员应详细了解污油水舱(柜)的容量及测量孔、透气孔、标准排放接头的位置。

5.4.2 驳运污油水舱(柜)的污油水时,应坚守岗位,勤测量,以防发生溢漏。

5.4.3 抵港前,三管轮应将本船的污油水舱(柜)的污油水存量报告轮机长,轮机长根据需要及时向污油水接收单位申请,处理船上的污油水。

5.5 申请接收处理污油、污水程序

5.5.1 轮机长应通过船长向船舶所在港口的油污水接收单位申请,由海事局认可的油污水接收单位到船接收。

5.5.2 接收作业完毕,应向接收单位索取具有接收时间、地点、数量的单据,轮机长依此向海事局申请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并将此证明附于《油类记录簿》上存档。

5.5.3 污油、污水接收的注意事项:

.1当机舱污水超过船上的储存能力时,应向船舶所在港油污水接收单位申请接收;

.2当接收车船的输油管连接好本船标准排放接头时,应检查、紧牢另一舷的接头盲板;

.3堵好甲板出水孔,备好处理漏油的应急工具、用品;

.4指派专人进行操作排放;

.5加强与接收方密切联系,确认泵的起动、停止信号和压力、排量等; .6加强输送管路的检查,严守当值岗位,防止发生冒油;

.7接收作业结束时,在确认输送管内无残油后方可将其拆除。

5.6 机舱油污垃圾的处理

机舱产生的油污垃圾应集中装入专用塑料袋或垃圾桶,放置在遮阳通风良好的场所,并经常检查,防止发热自燃。禁止将油污垃圾倾倒入海。抵港时申请海事局接收处理,油污垃圾处理情况应及时记入《垃圾记录簿》。

6 加装燃、润油防污染管理

6.1 总则

6.1.1 船舶加装燃润油工作的总负责人是轮机长,任何加油的文件、单据等应交轮机长签署,并予以确认。

6.1.2 做好加装燃润油全过程管理,全过程是指:油船(驳)到达至离开本船或本船靠上至离开加油码头。在此期间各部门应将加装燃油、涧滑油作为全船工作,通力合作,加强值班责任心,防止发生油污染事故。

6.1.3 原则上加油工作须在白天完成,若必须在夜晚加油时,必须增加值班人员和准备充足的照明设备。

6.1.4 靠码头加油时,值班水手应经常巡视及调整系泊缆绳,在潮水涨落幅度大港口更要加强上述工作。

6.2 受油前的准备

6.2.1 主管加油的轮机员要制订《加油计划》在制定时,应预先计算好所加油舱的存油量。安排好加油舱柜的加油数量及加装的先后顺序,并留有合适的空档。

6.2.2 主管轮机员应会同大副商定装油舱序及加装量。

6.2.3 加油前应备好应急工具和应急物品。

6.2.4 配备足够的加油人员,使他们熟悉加油系统的溢油管、空气管、溢油柜、测深管(测深指示器)的位置和加油计划的详细过程。

6.2.5 堵好甲板出水孔、开启受油舱透气孔、堵好集油槽放残孔。油舱透气管下无集油容器的,应放置集油器具。

6.2.6 检查供油管另一舷接头盲板及与之有关的接头盲板,密封要好;有关的加油阀开关要良好;确认供、受油管接头已装好,接头下方应放置油桶。【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6.2.7 供受油双方确认加油的品种、数量、速度和联系方式。

6.2.8 开启受油舱进油阀,同时检查其它油舱进油阀应在关闭位置。

6.2.9 按供油方制订的供、受作业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受油时通知驾驶员在本船悬挂“B”字旗,夜晚亮红灯。

6.3 受油中注意下列事项:

.1初始供油速度不应过快,防止油流首先封住测量管而引起冒油;

.2确认供油是否已进入指定的装油舱;

.3勤测量油位,加油速度不应过急,与供油方及时联系调整;

.4保持船舶不发生横倾,当已受油舱装入2/3舱容时,应正确调整下一受油舱的进油阀,以防舱满溢出。当最后受油舱装入3/4舱容时,应要求供油方降低供油速度,需停泵时要及早通知供油方;

.5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应立即执行《应急反应程序》,按溢油应变部署表中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迅速控制溢油扩散,回收清除溢油。

6.4 加油结束时注意下列事项:

.1确认供油管已扫净残油,关闭加油总管截止阀,打开验油阀无残油滴漏时,方能拆除加油管;

.2关闭、封好所有阀门、盲板;

.3滴落甲板上的污油,及时消除干净;

.4集油槽落入残油时,在清除干净后方能将下部放残孔打开;

.5加装燃、润油完毕,应将加装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详细记入《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燃润油加装纪录》;

.6通知当班驾驶员加油结束。

7 船舶垃圾防污染管理

7.1 船舶垃圾管理

7.2 船舶按《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V及其修正案的要求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公告牌》。

7.3 船舶垃圾的存放与管理应严格按《73/78防污染公约》附则V及其修正案的要求进行。

7.4 船舶垃圾严禁排入海中,应在船舶靠岸时送岸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5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应按照IMO的指南制定,并由船舶指定专人执行,计划中应包括垃圾收集、储存和处理的书面程序以及船上设备使用程序。

7.6 《垃圾记录簿》

船舶《垃圾记录簿》应按要求认真记录、签字。

8 污染事故

对污染事故,应执行《事故处理规定须知》。

9 相关记录

《油类记录簿》

《垃圾记录簿》

《垃圾管理计划》

《轮机日志》

《燃润油加装纪录》XZ45-1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

《加油计划》XZ24-1

注:以上记录保存期限均为三年。

第二篇: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规定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

第四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八条 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航运公司应当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

(二)本规定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由受托方独立承担;

(三)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处理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四)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

与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应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应当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条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四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

(二)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

(三)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四)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鼓励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外的航运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

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第二十二条 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第二十五条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

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八条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篇: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通知》内容

一、申请各类行政许可、备案等所需的材料

(一)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需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企业(个体)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附件1);

2.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报告(说明公司组建的详细、具体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货源分析与货运市场预测;2)经营范围与规模(包括购置、新建或光租船舶数量、载重吨、总吨或TEU);3)组织机构,包括企业负责人和财务、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配备及船员的来源和技术能力的分析;4)出资人资本来源及落实情况,企业类型;5)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5.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6.股东会决议(包括人员任命和组建公司等内容);

7.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用房屋的租用合同、房屋产权证明);

8.企业组织机构图(必须包括安全管理机构);

9.企业股东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0.法定代表人、财务、海务、机务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附表)、任职文件(任命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任职资历材料(海务机务人员:提供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危险品

- 1 -

船客船的特殊培训证书,普货企业海务、机务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从业资历,危险品船客船企业海务、机务人员不低于船长、轮机长从业资历;财务人员: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11.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2.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公司与公司总经理签订);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公司自身无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该企业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14.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应当提供《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公司与船长签订,盖公司章和船章);

15.船舶购买合同、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光租合同(新增船舶需提供危险品船、客船运力批复或普货船运力备案证明,船舶需符合交通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16.光船租赁的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17.船舶交接书;

18.船舶主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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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2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2.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数量符合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23.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需提供货物运输合作意向书(意向合同);

24.集装箱船运输企业需提供靠港协议;

25.客船运输企业需提供班轮靠港协议、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26.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27.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需提交的资料:

1.水路交通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2);

2.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公司变更事项的详细、具体情况);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原《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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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6.变更事项的股东会决议;

7.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简历;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提供新住所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和产权证明);

8.企业年度核查报告;

9.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书;

10.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扩大水路运输经营范围需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企业(个体)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附件1);

2.水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申请报告(说明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的详细、具体情况);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原《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货源分析与货运市场预测;2)经营范围与规模(包括购置、新建或光租船舶数量、载重吨、总吨或TEU);3)组织机构,包括企业负责人和财务、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配备及船员的来源和技术能力的分析;4)出资人资本来源及落实情况,企业类型;5)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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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扩大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

8.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租用房屋的租用合同、房屋产权证明);

9.企业组织机构图(必须包括安全管理机构);

10.企业股东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1.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海务、机务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附表)、任职文件(任命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任职资历材料(海务机务人员:提供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危险品船客船的特殊培训证书,普货企业海务、机务人员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从业资历,危险品船客船企业海务、机务人员不低于船长、轮机长从业资历;财务人员: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12.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3.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公司与公司总经理签订);

1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符合证明签注;公司自身无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该企业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符合证明签注;

15.不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应当提供《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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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目录 简介

审核及证书

定义:

编辑本段简介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并文件化,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文件中规定并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文件中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文件中明确任命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文件中明确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应当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文件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文件中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文件中确立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上述所指的文件,即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文件化的体系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经过审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航运公司签发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以下简称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签发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审核、发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的审核发证规则和审核发证程序执行。

编辑本段审核及证书

经过初次审核,对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航运公司,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保存一份符合证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证明副本中载明的船舶种类应当覆盖该船舶。

经过初次审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的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请年度审核,船舶应当在安全管理证书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期内申请中间审核。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审核、中间审核的结论决定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新成立的航运公司或者对原符合证明增加船种的航运公司应当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符合证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营运前或者航运公司新承担对某一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者船舶更换国籍的,航运公司应当为船舶申请临时审核,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发给有效期为6个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特殊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展期6个月。

航运公司应当在临时符合证明、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初次审核。

航运公司应当在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换证审核;通过审核的,签发新的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新签发的符合证明或者安全管理证书自原证书的届满之日起算,有效期为5年。

在年度审核或者换证审核中,发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在相应审核的6个月后实施跟踪审核。

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现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事故、多次被滞留等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海事管理机构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应当要求航运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时指派审核人员验证航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格式并统一制作。

编辑本段定义: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航运公司人员有效执行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三)符合证明:是指签发给航运公司,表明该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是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航运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经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重大事项:是指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七)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是指对人员或者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者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第五篇: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

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

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

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四条 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

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

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

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

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

【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

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 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

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

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

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

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

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

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七条 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

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

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

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

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

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

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

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

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

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

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 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

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

簿内。

第十条 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

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

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 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

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 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

进出。

第十二条 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

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

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

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

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

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

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

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

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

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

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

第十五条 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

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

(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

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

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

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

[2003]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

2、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附件1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

编号: 海备字[ ]号

通过对 公司经营的 加油站(船)的审核,认为该水上加油站(船) 符合安全与防污染条件,其在 水域从事水上加油作业准予备案。

有效期自备案之日起五年,并实施于年度审核(每年12月底前)

备案机关:

备案日期:

5

第六篇: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NSM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一、体系运行动员会(或称运行仪式)

1.总经理宣布安全管理体系开始运行,颁布体系文件生效令、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指定人员任命令、船长的绝对权力声明等。

2.指定人员讲话,宣体系运行的计划,提出体系运行的要求和监控的办法。

3.体系办布置培训安排和建立必要的记录等。

4.发放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体系培训

(一)全员培训是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石

1 .只有全员培训,使各层次的人员均对规则和体系文件充分的理解,在体系的建立、运行和保持中,才会积极投入其中,并提出更多好的建议,真正做到全员参与;只有最高管理层深入理解规则,熟悉体系才会真正把建立和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才会做出应有的正确承诺;

2. 体系的运行是一新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需要充分的全员培训,才能使这一管理思想和方法得以落实,建立的体系才能与实际相符,才更具可操作性;

3.结合责任心、敬业精神、企业效率和安全忧患意识等教育培训,全方位提高员工素质。为顺利推行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体系内人员培训的内容

可包括业务技能、专业技术、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及对有关规定、规则和指南的理解。包括:

1.根据STCW规则的要求专业技能培训;

2.根据SOLAS74的要求进行的消防、救生方面的培训;

3.强制性、建议性公约、规则理解的培训(包括对公约、规则修改后的学习;)

4.体系文件的熟悉培训;

5.体系文件修改后的熟悉培训;

6.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和事故险情纠正预防所要求的培训。

(三)体系培训的要求

1.全员性——体系培训应是全员性的培训:全员的积极参与,正确的行为是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根本保障,因此,要想通过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来最终实现公司的安全管理方针,首先必须夯实基础,对全体员工的到位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2.针对性——规则的理解和体系的熟悉程度对于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员有不同的要求,因而体系培训的针对性相当强;

3.持续性——体系的螺旋状的上升的动态性决定了体系培训的持续性。由于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闭环的、自我调整、自我完善、动态的系统,作为公司实施安全管理的行动指南——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必将会得到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因此,要正确地规范公司安全管理的各项活动,就必须进行不断的培训;另外,随着公司员工的岗位不断地变迁和加强人才优势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角度来考虑,船岸培训也必须持续有效地进行。所以,体系的培训必将随着体系的存在而持续下去,永远没有终结。

4.适用性——体系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体系内各岗位人员正确地实施安全管理工作,所以一切培训都要强调实用、适用、可用,它严格区别于科研工作的培训,尽管海运企业也同其它企业一样存在着人才的储备培训问题。

(四)建立相关的记录

1.清单:体系文件总清单、外来文件清单、记录清单、船舶证书清单、备件清单、船舶安全检查清单、内部审核检查清单等;

2.计划:培训计划、船舶年度修理计划、船舶年度维修保养计划、年度内部审核计划、联合应急演习计划、登船检查计划等;

3.报告:登船检查情况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热工报告、油耗报告、滑油化验报告、月度维修保养完成情况报告、体系运行监控报告、内部审核报告、有效性评价和/或管理复查报告等;

4.记录:安全管理活动记录、培训记录、相关会议记录、船员聘用记录、船员考核记录、应急演习记录、文件收发记录、信息交流记录、对船检查指导记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评审记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纠正或实施纠正措施记录、电话记录等。

(五)体系运行的监控

1.按照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的要求实施监控;

2.指定人员进行监控。指定人员可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手段对体系进行监控。直接的方式是到各部门和上船访问检查,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直接的检查、验证;间接的方式是授权委托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查验证并审核签署有关报告、证据等

3.指定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监控。

(1)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报告的及时性;

(2)责任部门或人员是否分析产生的原因;

(3)针对原因是否制定了纠正措施以及措施是否适当;

(4)是否按制定的纠正措施实施了纠正;

(5)查验其实施纠正后的效果。

(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发现和处置

1.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发现渠道。

(1)岸基部门和船舶的自查;

(2)体系日常运行中发现的文件或活动的不符合;

(3)公司内审、管理复查;

(4)公司组织的定期的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5)主管机关的评审;

(6)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

(7)船舶检验机构的检查、检验。

(8)其它检查、监控。

2.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制订纠正措施

对“不符合”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根据原因制订相应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必须“对症”下药,就是一定要有针对性,对不同的缺陷和问题,采取不同的具体做法;纠正措施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一般而言,纠正措施包括:

(1)修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或制订新的程序和须知:如果产生“不符合”的原因涉及到公司文件的不合理,则按规定程序向公司报告,建议修改文件或制订新的程序、须知;

(2)有关人员培训需求的确定:如果产生的“不符合”与有关人员不胜任岗位工作,或对文件不熟悉,应对人员进行培训或更换,以提高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管理水平,防止类似情况的重复发生;

(3)在公司内部进行传播交流:消除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还应考虑是否存在系统性问题。如以往是否发生过或其他船特别是同类型船有发生的可能,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和预防。

(4)提交管理复查:如果属于严重不符合,需要纳入管理复查,以便进一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3.纠正与纠正措施的区别

纠正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是针对已出现的缺陷而采取的动作,是就结果而言的,目的是达到符合要求。

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是针对原因的有计划的行为,目的是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是就效果而言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管理技能的提高。

4.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效果的验证

对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效果的验证是体系监控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即指定人员、体系办主任、体系主管、船长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等。

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纠正措施予以实施,并将实施的有关客观证据及早报告监控部门或人员,监控部门或人员收到后及时予以审查,以确定纠正是否完全、符合和有效,必要时应进行现场验证审查,以审查证据与实际的符合性。如果无问题,即可在不符合报告的验证栏内予以签署,表明该不符合已关闭。如果有问题,应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七)船岸联合应急演习。执行《应急行动的训练和演习计划》。

(八)内部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九)有效性评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程序》。

(十)认证申请执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怔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怔程序》。

(十一)布置代表船运行。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计划表

时间:年月日

序号

计划项目

工作内容和要求

责任人

完成时间

01

召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小组成员:船长、各部门长)

研究体系运行计划,制订实施办法,确定运行时间,做出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学习计划。

船长

第一周

02

举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仪式

召开船员大会,船长做动员报告,宣布体系运行和运行计划,并将体系运行日期报告体系办;学习岗位职责及应急训练职责。

船长

第一周

03

建立各种记录簿

建立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簿,对于有关会议、培训、应急训练和演习等安全管理活动予以记录;建立文件收发、借阅记录,做好文件控制工作;建立备件、物料清单,建立维修保养记录等待。

船长

部门长

第二周

04

学习《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学习,从体系运行开始,每周都要坚持学习体系文件,在运行的前三个月内,要把体系文件统学一遍,对于《程序手册》和《工作须知》可结合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重点学习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文件。学习要有记录.

船长

部门长

第二周开始

05

对外来文件整理、管理.

整理本轮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国际、国内法规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指南等资料,对照外来文件清单,保证齐全、最新、有效。

船长

部门长

第二周

06

制订船舶操作方案和须知

按照《船上操作方案和须知制定程序》,组织船舶各部门编写船上有关操作方案和须知,编写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张贴到操作现场,对关键性设备进行标识。

船长

部门长

第三周至第七周

07

整理核实资料、说明书等

组织船舶各部门整理、核实有关证书、航海图书、海图、资料说明书等,建立清单,整理各种记录和报表。

船长

部门长

第四周至第六周

08

建立应急设备清单

各部门按要求对所分管的应急设备器材,建立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簿。

部门长

第二周至第三周

第七篇:湖北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603安全和环保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员工人身健康,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使本公司用于生产的

所有采购材料、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法规要求,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采购材料及交付给顾客的产品及环境的保护。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负责收集和归档国家安全和环保法规;

3.2制造物流部负责生产现场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的管理。

3.3技术质量部负责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安全生产方法。

3.4销售业务部负责采购物品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的管理。

4、程序

4.1国家法律法规的收集与贯彻执行

4.1.1针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及环保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结合本公司实际的生产状

况收集,并随时注意新法律法规和/或新版本的法律法规之颁布,及时补充和更新。

4.1.2综合管理部将收集到的安全和环保法规登记于《安全及环保法规受控文件一览表》

中,对其进行分类、归档和保管,并根据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将其复制加盖受控章,

分发到相关使用部门。

4.2厂区内环境保护和管理

4.2.1各部门各员工必须增强环保意识,做好厂区的环境保护;制造物流部应根据生产实

际控制生产噪声污染。

4.2.2对废油、用过的包装纸箱(盒)、其它纸制品,各部门应根据指定地点集中堆放,

不得随意丢弃。

4.2.3销售业务部门对提供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物品的供应商,其产品应满足

国家安全和环保法规的要求,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明文

件。

4.3 安全生产的管理

4.3.1技术质量部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关注产品的安全性和安全生产方法,并应关注

安全生产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

4.3.2制造物流部负责工厂安全文明生产的日常管理,达到每周一次现场文明生产检查,

检查按照《现场文明生产标准》进行。

4.3.3各部门按照《设备及设施管理程序》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4.3.4综合管理部和制造物流部负责工厂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达到:

4.3.4.1在生产现场、库房及重点部位配置适当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送检,以保证其状态完好;

4.3.4.2各部门应做到人走灯熄,锁好门窗。

4.3.4.3严格要求和督促设备操作者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

4.3.4.4负责安全警示标识的制作、并按照《安全警示标识规定》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4.4记录的存档

与安全和环保法规有关记录的保存与归档,由综合管理部按照《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5、记录

JL/603—01 《安全及环保法规受控文件一览表》

JL/603—02 《消防器材定期检定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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