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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时间:2018-11-28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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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兹证明位于我辖区朝阳大道路东的厂房,面积为2000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归属上店社区居民贾新峰所有。土地性质属于上店社区集体所有,可安全使用。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当事人(甲方) 彭胜 (系彭先度次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15387563151

身份证号码:430103197302132516 当事人(乙方) 彭赦 (系彭先度长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

【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身份证号码:430103196911152518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房屋(房产证编号为雨花字第712257247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的一套房屋是由彭先度 于2012年9月20日,以现金付款方式购得。共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20万)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彭先度,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彭先度。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

乙双方一致同意该 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包括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手印) 时间:地点:

乙方 (手印) 时间: 地点:

第三篇: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房屋产权证明(范本)

房屋产权证明

兹有房屋坐落在 洪江区嵩云路16号 ,占地面积3000余平方米,该房屋产权归属 洪江区社会福利院 ,土地性质属于国有资产,可安全使用理。

特此证明

(盖章)

2016年 8 月4日

第四篇: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产权归属证明

产权归属证明一个朋友在别人村子里买了某人土地使用权盖了一间平房,目前没有产权证,只是在村里那登记的还是那个人的名字,现在想拟一份合同,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朋友自己,以后拆迁或转让权益都归己方。

无法起草这样的合同。

因为你们现在的交易属于违反土地法规的交易,这种交易写成合同,由于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自然不能成立。

例如,打擂台,写生死文书,打死无论。由于打生死擂台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自然生死文书也是违法的,打死了人仍然会被追究责任的。

注册公司时填写住所产权归属证明里的面积是不是写的小点好 还是根据房产证上的实际面积 这里的面积与公司注册后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没有关联?

1.要按照房产证上面的实际面积填写。因为提交资料的时候,需要房产证明的。

2.这里的面积与公司注册后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关联的。税收是按照公司的营业额来计算的。

,《物权法》 的法律范围,是实施后尚未划定的所有权,此前已经分清的产权仍受保护,但需要有证据证明,否则仍属无效权力。如果此前的购房合同对地上停车位没有约定,产权也是归业主。

购买房产要投入相当大的一笔资金,因此投资的安全性是每一个购房者必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否则稍有不慎,购房人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而要想确保房产安全无误,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则是每一个购房人在购房前必需要做的事情。购房前对所购房屋的产权有清楚的认知,不但可以避免受到可能的坑害,而且购房后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购房人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件以及其他证件。

产权证件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共有房产,要查验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产产权的来源。

第五篇: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房屋权属证明

房屋权属证明

无为县高沟镇滨江新城滨江大道健全行政村前程自然村11#处,有一处一层砖瓦结构、面积为69.85㎡的房屋,产权属陈志才所有。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2014年11月3日

第六篇: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房屋产权证明书

房屋产权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单位员工,姓名 ,身份证, /县区/村/居委会路 弄号室(无具体门牌号,房屋坐落于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拥有房屋一套。

产权属于面积为2 特此证明

证明机构名称:

证明机构联系电话:

经办人: 证明机构: 日期: (盖章)

第七篇: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房屋产权归属之争

房屋产权之争

——兼析物权法不动产登记证效力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提记:房屋产权证是一种表面的、具有推定证据效力的法律物权,是可能被推翻的。而实体法律关系才决定房屋的实际权利状况,即房屋的事实物权。

关键词:房屋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 法律物权 事实物权

案情简介:赵甲和赵乙系兄妹关系。赵甲系赵乙之兄。2006年赵甲与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赵甲购买房产公司商业二区33-123号(建筑面积520.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价款700万元。2007年,赵甲付清了购房款,并取得了产权登记人为赵甲的33-123号房屋产权证。

2010年,赵甲与赵乙发生纠纷。2010年7月赵乙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上述33-123号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为证明购买上述33-123号房屋实际系赵乙全部出资的主张,赵乙提供了全部购房款的发票原件,自己银行存折的转款凭证。

赵甲辩称:在2006年购买涉案33-123号房屋时,赵乙不是出卖人也不是买受人,况且涉案房屋所有权也没有登记在赵乙名下;赵乙为购买涉案房屋出资,是自己向其借款,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的法理,赵乙可以主张债权,但不能主张涉案房屋产权。

赵甲在法庭审理中承认全部房款系赵乙直接支付给房产公司,但【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又辩称其是委托赵乙向房产公司付款。

赵乙在庭审中否认自己与赵甲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陈述购买涉案房屋时因自己长期居在外地很少回北京,不方便办理相关手续,且涉案房屋是商铺,为了购买后出租、管理方便,因此才登记在赵甲名下。

正确认定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应当厘清以下问题:

一、赵甲和赵乙之间是否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本案中赵乙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是委托赵甲购买涉案房屋,但是其提供的证明:赵乙年轻时从北京插队到外地,后来又在外地结婚安家、工作,户口也落在外地,确实不长期在北京居住。其所述“不方便办理相关手续,且涉案房屋是商铺,为了购买后出租、管理方便,因此才登记在赵甲名下”合情合理。

此外,赵乙还补充提交了赵甲传真给赵乙的:赵甲和涉案房屋租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及赵甲从2007年至诉讼前每季度给赵乙存折转款凭证,转入的款项数额及转款时间和《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及时间基本一致。

赵甲辩称其是向赵乙借款的,也就是说赵甲主张其和赵乙之间存在一个借款合同关系,但是在赵乙否认的情况,赵甲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和赵乙之间有借款关系。在庭审中赵甲对赵乙支付房款的事实又辩称是其委托赵乙付款,但依然没有举证证明委托关系的存在。

【房屋产权归属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实施)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综合以上庭审举证、质证,不能认定赵甲和赵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及赵甲系委托赵乙支付房款。赵乙补充提交的证据,直接进证明了涉案房屋在购买后的收益归赵乙所有,间接证明并佐证了赵乙的主张的其“不方便办理相关手续,且涉案房屋是商铺,为了购买后出租、管理方便,因此才登记在赵甲名下”的合情合理性。

二、本案并不存在赵甲所说的“债权对抗物权”的情况

如前所述,赵甲没有举证证明其为购房而向赵乙借款的法律事实,其和赵乙之间当然不存在所谓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赵甲所说的“债权对抗物权”的情况。

相反,赵乙提供的证据结合其对涉案房屋实际享有收益权的实事,基本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其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的目的是为自己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三、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在本案审理中,赵甲一方坚持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赵甲名 下,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赵甲就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

赵甲一方的观点是对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本案中表

现为房屋产权证书)性质的曲解。

房屋产权证书仅具有推定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据作用,是可能被推翻的。

房屋产权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资格,但并不能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于否。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存在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吻合。换言之,房屋产权证是一种表面的、具有推定证据效力的法律物权,而实体法律关系才决定房屋的实际权利状况,即房屋的事实物权。一般说来,同一房屋的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二者相分离。具体到本案中,既然排除了赵甲和赵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和委托付款法律关系的存在,那么,赵乙直接支付全额购房款的行为就和房产公司形成一个实体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正是这一实体法律关系决定了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归属赵乙。房产公司之所以把房屋过户登记在赵甲名下,是因为在赵乙是以赵甲的名义和房产公司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在诉讼中,赵乙举证证明了其和房产公司之间实体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也就证明了其对涉案房屋事实物权的存在,所以推翻了涉案房屋法律物权的正确性推定。

评析:本案中法院首先确认了是赵乙而不是赵甲和房产公司之间存在实体的房屋买卖法律行为,然后再确定赵乙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这种以债权(买卖法律)行为作为判断物权归属的原因行为,完全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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