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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租补助

时间:2018-10-24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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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租补助 第一篇_对住房提租补贴

对住房提租补贴:总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学校从2010年11月起,住房提租补贴提高到月平均工资的9﹪。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依照文件,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都纳入发放范围。

提租补助 第二篇_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2016年2月工资各调整事项的说明

全校各单位:

2016年2月工资调整内容较多,为方便教职工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的调整

按照《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5]2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自2016年2月起,调增提租补贴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调增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两项补贴原有缴存基数维持不变,并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调整差额补足,发放到你本月的工资项。具体调整内容为:

1.提租补贴发放比例调增的变动

按苏事管[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自2016年2月起发放比例调整为10%,2016年2月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提租补贴发放差额,原提租补贴基数不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并咨询税务主管部门,提租补贴为工资应税项目,逐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发部分暂代扣个人所得税,待政策明确后处理。补发金额放在工资的“其他发”工资项,暂代扣税金可在“其他扣”工资项中查询。

2.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调增的变动

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缴存比例

从2016年2月同时调整,从18%调整到20%。缴存基数暂不调整。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差额。

二、一月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的金额,经与地税局沟通,补发部分暂不征税,原代扣的补发部分税金将在2016年2月工资中“退税项”予以退回。

三、由于国家政策对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非在编人员待遇按在编教职工幅度同步进行调整,他们的保险按原政策缴纳,调整时多扣减的部分因暂无缴存政策支持,暂时累加到工资“绩效扣减”项扣回,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人事处 财务处

2016年1月29日

提租补助 第三篇_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提租补助】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12〕34号

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提租补助】

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金管规〔2011〕1号和宁金管〔201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 1 -

1、机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

(1)2011年7月1日在职人员缴存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1/12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含1/12工作性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交通费、特岗津贴(其中凡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国家规定项目均按1/12计算。下同)之和计算。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第1(1)条计算口径执行。

(3)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退休费、生活补贴、退休人员交通费、其他各项补贴之和计算。

(4)离休人员(含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1/12的按国家规定增发的一至两个半月生活费补贴、其他各项补贴之和计算。

(5)参照公务员管理和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上述口径执行。

2、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

(1)2011年7月1日在职人员缴存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 - 2 -

【提租补助】

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含提高的10%部分)、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义务教育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分配办法确定并按工作人员取得的年总额1/12计算;非义务教育、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以2012年1月的绩效工资新标准为基数,奖励性绩效暂按全市的平均数即非义务教育1500元、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1950元计算)、交通费、各类特殊岗位津贴(其中凡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国家规定项目均按1/12计算。下同)之和计算。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照第2(1)条计算口径执行。

(3)201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住房(提租)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10年12月的基本退休费、实施绩效工资后发放的补贴(非义务教育、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以2012年1月的补贴新标准为基数)、退休人员交通费、实施绩效工资后按规定继续发放其他各项特殊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4)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暂不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基数。

3、新进人员缴存基数

2011年1月1日及以后新(招录)进的人员,其缴存基数按见习期待遇比照本单位同条件人员核定,并从本人起薪之月起执行。

- 3 -

4、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基数调整均按政策实行“上限”控制,基数最高限额不超过12200元/月。

(二)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调整为12%,其他缴存比例不变。

二、调整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渠道

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操作步骤

1、区级机关、各镇(街)及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批,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离休人员由区委老干局审批。

2、各单位将审批后的职工个人调整结果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到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浦口部(建行内)办理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手续。

为了做好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调整的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区财政、人社等部门将对各单位进行核查,对不按政策和规定进行和违规操作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 4 -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公积金△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

院,区人武部

2012年6月21日印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5 -

提租补助 第四篇_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提租补助】

提租补贴最低70元/月,购房补贴则最高可达1600元/月

记者13日从财政部了解到,2007年中央财政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的预算编制已于近日完成,预算编制确定了2007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的各项补贴标准。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均可按照现行房改政策规定需要申领购房补

贴资金。

据财政部综合司介绍,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即住房公积金、提租

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

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按照单位预计2007年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总额乘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其中,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

但最高不得超过12%。

提租补贴

科级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提租补助】

按照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预计2007年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

人和25年以下普通工人)70元/月。

购房补贴

正科1000元科以下800元

预算编制对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的购房补贴作了详细规

定。

●按月补贴:

指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按月补贴计算公式: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补贴,实行定额发放。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

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无房一次性补贴:

指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无房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

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在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

的工龄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住房未达标补贴和级差补贴: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计算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住房未达标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已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经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公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

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对于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一次性计算级差面积补贴。级差补贴要根据职工是否

已享受购房优惠分别处理。

提租补助 第五篇_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2004年1 0月2 0日关于省直事业单位规范提高津贴补贴(下称岗位补贴)会议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原则

1.与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统筹兼顾原则。本次规范提高岗位补贴,我校属“可享受政策,经费自理”单位,所需增资经费与校内津贴来源一致、分配形式互为补充,二者要统筹兼顾。

2.既普遍提高又打破平均主义原则。要顺应工资制度改革趋势,通过本次规范提高,更好地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教职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1.离退休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执行,即归并原工资系列中的“职务补贴”、“生活补贴”、“综合补助”、“书报费”、“交通费”等补贴为“岗位补贴”,按规定确定新标准。

2.在职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冲减已纳入校内分配制度改革中的“职务补贴”和“出勤补贴”两部分后执行。

3.内部退养人员继续执行原学校有关内退政策。

4.提高岗位补贴后,房屋提租补贴的比例由3%增加到l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16%增加到20%。房屋提租补贴算基数为职务工资(70%)、津贴(30%)、省岗位补贴标准、女职工补贴(在职)、教护提高10%、教护龄津贴、回民补贴7项之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为房屋提租补贴的基数与房屋提租补贴之和。

三、经费来源

1.校本部原来由学校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学校负担,列入人员经费。

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本学院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担。与学院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按合同执行。

3.后勤集团由学校负担人员经费的,学校按照提高岗位补贴后的在职人员标准划拨人员经费,具体实发工资标准由后勤集团自行确定;集团内人员经费自理部门,可参照集团内学校负担人员经费部门标准自主确定增加额度,报后勤集团备案;本次提高岗位补贴后,后勤集团如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标准,需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停发与减发

1.拒聘人员,从拒聘下月起停发岗位补贴。

2.缓聘、未聘人员,从缓聘、未聘下月起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6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3.旷工一天减发岗位补贴的20%。

4.不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的停发1-3个月岗位补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3—6个月的岗位补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6-l2个月的岗位补贴,受党纪处分的比照行政处分执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10%。

5.同一违纪事件不重复处罚。因教学事故扣发教学津贴人员不适用第4条。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按规定扣发减发校内津贴,不适用第4条。

6.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每超过一个工作日减发岗位补贴的5%。

【提租补助】

7.病假6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发,超过6个月至12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12个月停发岗位补贴,相邻月病假连续计算。

8.经学校批准国内学历、学位脱产培训(包括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阶段):硕士学位进修累计脱产12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常发放,13-18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累计脱产时间超过18个月停发岗位补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累计脱产时间24个月以内,脱产期间岗位补贴照常发放,超过24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9.经学校批准,脱产参加出国前语言培训,减发岗位补贴的20%。

10.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含自费公派)人员,在《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内,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停发岗位补贴。

11.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停发和减发岗位补贴人员。

五、附则

1.本规定所称职务,以学校正式聘任和任命为准。离退休人员的职务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职务为准。

2.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内外脱产培训人员在停发工资和岗位补贴期间,如本人申请,一贯工作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停薪期间可以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个人承担部分,学校按标准缴纳统筹部分,以保证保险的连续性,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上述人员如在服务期内调离,除缴纳违约金外,还需向学校返还学校为其缴纳的统筹部分。

3.本规定自2 004年1 0月1日起执行。

4.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解释。

提租补助 第六篇_个人所得税补贴

个人所得税——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

(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18号)

(二)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国发[1998]8号)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

(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却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

(四)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

(五)军队(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中的津贴、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项目: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指生活困难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对以下补贴、津贴暂不征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号)

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七)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23号)

(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74号)

(九)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9]684号)

(十)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额统一调整为综合扣除额200元,在

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1999]469号)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30元/天,允许在税前扣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1998]41号)

(十二)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及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比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的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0)京房改办字第080号)

按照(京财行[2000]394号)文规定,对党政机关发放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的标准的通信工具补助费,可在税前扣除,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和通信工具补助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207号)

(十三)对于企事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

(十四)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十五)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的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提租补助 第七篇_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对于住房补贴有什么规定

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二、如何提取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三、补贴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

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四、资金来源

1、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2、单位售房资金

3、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9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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