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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作职责

时间:2018-10-12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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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作职责 第一篇_民政局岗位工作职责

民政局局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和林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林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林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林区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指导林区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林区系统内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及森工林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

四、负责林区辖区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林区系统内的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林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林区与辖区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林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指导林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林区社区建设。

八、负责林区内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承担林区婚姻登记和

婚姻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区殡葬改革的宣传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林区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林区内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三、承办森工总局民政局、和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副局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和林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林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民政局工作职责】

二、负责林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林区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指导林区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林区系统内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及森工林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

四、负责林区辖区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林区系统内的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

配林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林区与辖区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林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指导林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林区社区建设。

八、负责林区内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承担林区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区殡葬改革的宣传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林区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林区内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三、承办森工总局民政局、和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科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和林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林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林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林区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指导林区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林区系统内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及森工林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

四、负责林区辖区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林区系统内的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林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民政局工作职责】

六、林区与辖区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林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指导林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林区社区建设。

八、负责林区内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承担林区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区殡葬改革的宣传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林区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林区内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三、承办森工总局民政局、和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工作职责 第二篇_民政所工作职责

民政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乡镇(区)民政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区)抗灾工作,制定抗灾工作预案,及时准确上报灾情,接受、管理、登记、分配、发放救灾款物,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扶贫济困和社会互助、互济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活动。

三、拟定乡镇(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乡镇(区)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乡镇(区)拥军优属、烈士褒扬、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开展双拥创建活动,办理革命烈士称号和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申报工作,负责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行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

六、组织开展乡镇(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申报、审核、发放最低生

活保障金。

七、负责乡镇(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医疗救助政策,办理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八、宣传贯彻民间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管,负责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

九、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乡镇(区)地名管理工作,调处辖区边界线纠纷。

十、负责乡镇(区)《婚姻登记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丧事简办的良好风尚。

十一、承办乡镇(区)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民政局工作职责 第三篇_民政所工作职责

民政所工作人员职责(2块)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政策、法规。

二、认真抓好各村换届工作,督查村务公开工作,

三、逐年提高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落实好老复员军人的“双定”补助; “八一”、春节期间组织好拥军优属活动。

四、经常检查五保户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情况,保证五保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抓好敬老院建设。

五、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好低保对象的调查、批报和动态管理工作。

六、搞好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七、搞好残疾人的管理工作。

八、及时查灾、报灾,及时救助灾民。

九、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搞好地名管理。

十、按时完成镇政府的其它工作。

民政局工作职责 第四篇_乡镇民政办工作职责

大佛镇民政办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分管领导搞好民政工作。

二、贯彻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事业的政策、法规,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镇优抚对象抚恤金、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拥军优属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本镇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和社会临时救济工作,检查灾情,做好灾情上报工作。

六、负责婚姻、收养登记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民政信访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

九、按时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民政局工作职责】

大佛镇民政办人员分工情况

李清武:民政办主任,负责民政办全面工作,主管红鞍片区。 张时德:民政办工作人员,负责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农村 五保、收养登记、殡葬改革等工作,主管大堰片区。 袁志坚:民政办工作人员,负责优抚、婚姻登记宣传、民政

汪荣先:民政办工作人员,负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殡葬

信访、地名等工作,协助做好镇残联相关工作,主 管东禅片区。 改革、救灾救济、高龄津贴、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 主管大佛片区。

民政局工作职责 第五篇_民政办工作制度

民政工作制度

一、民政办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救灾救济,依法保护老年人、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负责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好低保户、伤残户的权益,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问题。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法律、法规,负责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四)负责辖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承担孤寡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五)负责辖区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承担辖区老龄日常工作。 二、服务项目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民政局工作职责】

(二)五保供养服务。

(三)优待抚恤服务。

三、办事程序和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本辖区常住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属救助对象。

2、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

或患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以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3、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取救助金的对象,月人均收入变动时,将根据情况调整保障金额,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取消。

4、低保金发放坚持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低保对象由民政局通过乡镇民政办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五保供养服务

1、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五保供养服务程序:

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

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优待抚恤服务

1、本辖区内的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待对象,优待金发放服务程序:

根据市定标准由区民政局通过民政办向义务兵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和抚恤金。优待金在每年8月初兑现。

【民政局工作职责】

2、对符合规定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发放抚恤金、补助金。

民政局工作职责 第六篇_民政工作职责

民政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对社区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指导社区做好软硬件的管理。

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为居民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受理辖区居民的低保申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低保户进行动态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低保金的发放工作,及时准确的将低保金发到低保户手中,及时将低保户的情况输入微机。

三、做好优抚工作,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特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做好优抚金的发放工作。

四、做好社区社会捐助工作,宣传和发动居民群众,组织代收本社区内居民及驻社区单位的救灾捐款物,统一包装送上级民政部门。

五、做好社团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社区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的登记建档工作。

六、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加大殡改工作宣传力度,严禁土葬、搭设户外灵棚和焚烧纸钱的迷信活动。

七、做好老龄委工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福利服务工作,办理好老年证。

八、做好双拥工作,积极开展社区军民共建活动和社区双拥服务活动,努力满足社区军民不同服务要求,提高服务质量。

民政局工作职责 第七篇_某街道办事处民政科职责

附件1: 部门职责登记

**街道办事处(盖章)

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2.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填报人:王爱军 填报时间:2015年3月20 联系电话:86953776

【民政局工作职责】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盖章)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盖章)

附件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公共保障房审核)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盖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各社区居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申请、享受公共保障房家庭进行动态管理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自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自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社区居委会自查核实,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虚报、瞒报、伪造的立即取消保障资格。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及各社区居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动态管理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自查、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民政科与社区居委会自查、抽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社区居委会自查核实,民政科进行复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虚报、瞒报、伪造的立即取消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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