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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时间:2018-09-24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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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第一篇_2015年《劳动法》规定

2015年《劳动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又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第二篇_我国关于丧假的规定2015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法律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带薪休丧假的权利。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生老病死是大自然的规律,没人能控制。职工在遇到家人过世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职工的丧假,并且保障职工在丧假期间相应的福利待遇。

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第三篇_2016年劳动法放假规定

1. 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 带薪年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病假:

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4.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

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 事假: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6. 探亲假: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7. 婚假

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8. 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9.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

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第四篇_新劳动法丧假规定

【新劳动法丧假】国家对婚丧假的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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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2 21:48:37 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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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讲的是新劳动法丧假,国家对婚丧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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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丧假】国家对婚丧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

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

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第五篇_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婚、丧假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有的地方规定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丧假应当是一次性休完。至于假期是否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可由用人单位规定。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第六篇_2015年产假、婚假、丧假时间

婚假

《计划生育条例》婚假规定 第三十二条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实行晚婚(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指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产假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丧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但享有丧假人员的范围和天数,未见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只能参照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的规定执行。

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第七篇_劳动法请假规定

篇一:新劳动法 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

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

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

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

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

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

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

【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此后,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

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

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

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

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

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

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

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

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

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

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

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

准给予奖励

篇二: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

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

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

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

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

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

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

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

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

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

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

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

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

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

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

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

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劳动法丧假,劳动法丧假规定,】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

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

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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