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经典语录 > 公司违纪违规

公司违纪违规

时间:2018-09-07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www.gbppp.com--经典语录】

公司违纪违规 第一篇_大型企业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GL211-2013

□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严肃处理公司管理和经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公司行政处理办法,若中共党员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还应按党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将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同时追缴其利用公司财产工作之便获取的不当所得。

第四条 对于违规违纪者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如涉嫌犯罪的,公司还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列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的处理原则和尺度由公司管理层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低价销售、高价采购

指公司员工违反公司价格管理规定,无论主观故意与否,擅自以低于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或擅自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采购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为机构经理的予以通报批评(短期内多次发生或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降一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降二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辞退(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20万元以上的),同时对于每次低价销售或高价采购的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3个月的绩效工资。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为非机构经理的予以通报批评(短期内多次发生或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降一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降二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辞退(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5万元以上的),同时对于每次低价销售或高价采购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3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七条 采购劣质物资

指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质量标准规定采购物资或在采购过程中未尽职责致使采购了劣质物资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降一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降二级(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辞退(1年累计公司承担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同时对于每次采购劣质物资的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3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八条 私自为他方代销、代购商品

指公司员工未经批准,私自在公司经营场所或在履行个人职务工作中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商品,或者代表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公司购买商品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降一级,同时对于每次私自为他方代销、代购商品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2个月的绩效工资。

个人或单位通过上述行为从中获取利益的,按“个人截留收入款”或“单位截留收入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私自代收客户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款项

指公司员工未经批准私自代收客户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款项的行为,包括私自代收客户取车费、运输费、搬运费等。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于每次私自代收客户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款项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1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 擅自预付货款或赊销

擅自预付货款指公司员工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和当期经营策略或未经批准,擅自预付或多付给供应商款项的行为。

擅自赊销指公司员工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和当期经营策略或未经批准,在没有收到全额货款的情况下,把货物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擅自预付金额10万元以上或擅自赊销的货款6

个月不能收回的予以降级,同时对于每次擅自预付或赊销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2个月的绩效工资。

若发生坏账损失且行为人不能完全赔偿的,分别按照“低价销售、高价采购”、“采购劣质物资”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私自外借公司资产

指公司员工未经批准,私自将公司资产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于每次私自外借公司资产的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1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

指公司员工在经营活动中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具体包括在对供应商、仓储单位、承运方、客户等信用调查中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或方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的收货、入库、搬运装卸、销售、收款证明,或在销售流水中虚增客户、拆分单据,编造采购、销售、仓储、运输事项,隐瞒供应商、经销商、仓储方、运输方之间利益关系等。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视情节严重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降级,同时对于每次弄虚作假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2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执行不力影响公司业务进展

指在经营活动中,因相关人员未尽职责致使公司经营策略执行不到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甚至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视情节严重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降级,同时对于每次执行不利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2个月的绩效工资。

□ 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擅自使用未经公司批准的账户中转收入款

指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以个人或利益关系人名义开设账户,利用该账户中转公司收入款的行为,具体情形与处理办法如下:

1.擅自使用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的账户中转收入款,未获利且纳入了该单位会计核算的,对行为人、单位会计主管和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擅自使用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的账户中转收入款,未获利但未纳入该单位会计核算的,对行为人予以辞退,同时对于每次擅自使用未经公司批准的账户中转收入款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

全年平均3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单位截留收入款

指有单位负责人和至少一名该单位员工参与故意隐瞒公司收入、未按公司规定将收到的收入款在次日营业结束前全部交到公司规定账户的行为。单位负责人未参与的,或仅为单位负责人个人行为的按“个人截留收入款”处理。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单位的单位负责人职级降一级(1万元以下)、降二级(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辞退(5万元以上的),同时对每次截留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3个月绩效工资。

对将单位截留收入款发给员工的,按照“侵占公司财物”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坐收坐支

指公司员工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将收取的公司收入款项直接用于各种支出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于每次坐收坐支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1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 挪用公司资金

指未经公司管理层常务会议批准,擅自将公司资金交付给与公司无正当业务往来的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被公司发现时已归还;

2.被公司发现时未归还,但有相关协议并未隐瞒,且最终未形成坏账。

发生以上两种情形,公司对行为人职级降一级(10万元以下的)、降二级(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辞退(50万元以上的),同时对于每次坐收坐支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3个月的绩效工资。

对办理挪用资金的会计主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被公司发现时未归还并故意隐瞒的,或最终形成坏账损失的按“侵占公司财物”处理。

□ 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违规招聘

指在招聘工作中违反公司有关员工招聘的工作程序、人事政策或隐瞒应聘人员有关情况进行招聘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视情节严重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降级,同时对于每次违规招聘行为

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2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违反薪酬制度

指违反公司薪酬制度的行为,包括不制定或制定了但不遵守薪酬方案,不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计发薪酬,克扣和拖延计发员工应得薪酬,不为员工办理社保等。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于每次违反薪酬制度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1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工作程序和越权

指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或越权管理的行为。

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于每次违反工作程序或越权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1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

指在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具体包括虚报工作业绩,故意虚假反映情况等。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视情节严重对行为人予以通报批评、降级,同时对于每次弄虚作假行为最多可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2个月的绩效工资。

□ 不当得利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个人截留收入款

指故意隐瞒公司收入,不按公司规定将收到的收入款在次日营业结束前交到公司规定账户的行为。收入款包括销售收入、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利息收入、供应商折扣、应退回公司的款项等。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对行为人予以辞退或开除,同时对截留款1000元以下的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1个月绩效工资,截留款每增加2000元(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加扣全年平均1个月绩效工资,最多可以扣发行为人全年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侵占公司财物

指公司员工将公司财物盗卖或故意隐瞒占为己有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公司视情节严重对行为人予以降一级(侵占1000元以下的)、辞退或开除(侵占1000元以上的),同时对侵占1000元以下的扣发行为人全年平均1个月绩效工资,侵占价值每增加2000元(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加扣全年平均1个月绩效工资,最多可以扣发行为人全年绩效工资。

公司违纪违规 第二篇_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公司违纪违规,】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 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公司违纪违规,】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公司违纪违规,】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5 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20 min及以上、迟到30min及以上、或早退20min及以上的行为。

6 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在上班工作期间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书籍资料、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洗浴、上网游戏聊天等。 7 未经批准擅自带领非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的。

8 在员工集体宿舍聚众闹事,喝酒赌博,打架漫骂,影响其它员工正常休息的。

9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着工装,不戴胸牌的。

10 违反会议、培训纪律。

11 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应该履行的行为而不履行,致使公司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或给公司和他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因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及时,正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

2 工作失职、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力,造成生产、品质、安全、

设备等损失。

3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和下发的管理制度,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导致工作延误。

4 发现或知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而隐情不报。

5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检举,不积极配合违规违纪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作证的。

6 不按时反馈信息,没有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和报告,或他人代填的,敷衍了事的。

7 没有履行职责,或没有按制度的规定,开展工序点控制、设备点巡检和班组建设等工作。

8 执法不明,管理不严,袒护、包庇、纵容违纪违规。

9 保管、保养不当,遗失公司重要资料、物品,或造成资料、物品非正常的浪费、变质或损坏。

10 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不按规定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影响工作管理秩序。

11 没有妥善保管责任区内的物资而发生失窃、变质、混杂、雨淋等损失现象。

12 对所辖部门或员工缺乏指导,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管理混乱,

执行力低下现象。

13 经公司认定的其它不作为行为。

3、违反工作秩序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和员工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在公司工作区域内嬉戏、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酗酒、漫骂、滋事,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2 违规操作的行为。

3 不服从领导、管理部门的管理、调派,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纪律检查人员,打击报复他人的。 4 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施加暴力或实施其它违规违纪和公民基本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 5 因失职造成生产经常管理工作安排期混乱的。

6 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的。

7 不参加岗位培训或应参加的会议,不遵守培训课堂、考试和会议纪律的。

8 不遵守物品放行规定,未经许可或检查,私自带出工具物品。 9 在工作时间私自会客或妨碍他人(部门)工作。

公司违纪违规 第三篇_如何处理违纪违规的员工?

如何处理违纪违规的员工?

1、 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员工拒绝就处分签字的,可书面通知到其联系地址,保留邮政送达回执;可报工会经同意后在工厂范围内公示,并拍照记录。

2、 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保留员工工作证据

3、 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违规违纪员工,一则厂内批评教育,要求员工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二则报工会处理或在宣传栏张贴公示,三则保留违规违纪证据,要有照片。

4、 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事实调查需要有证据支持,错误不断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书面处分单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直接由员工本人提交《检讨书》,事实调查包括找员工同事及直接上司、员工本人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5、 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违纪员工,建议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处理,但这个时间的要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固定下来,以公司的规定为准。《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需要列明员工违纪事实经过,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加上工会意见等。最后交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HR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6、 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惩罚条例》中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如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反”,连续一个月每天迟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较重违反”,连续旷工达3天的算“严重违反”。

7、 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 ——在公司范围里,拥有录用和解雇员工权限的一定是人力资源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公司需要辞退员工,一定交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

8、 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公司违纪违规,】

——保留员工旷工证据(考勤不得以电子档记录,缩短考勤签收周期,尽可能让员工每天签收自己的考勤),达到严重违纪的,发通知至其通讯地址,规定什么时间后做自离处理,保留邮政送达回执。

9、 怎样理解与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合法合理。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员工因工作失误(本应做但未做,本应不做但做了)导致严重生产经营后果的未严重失职,与员工工作职责相匹配(保留员工签收的岗位说明书);营私舞弊则需要掌握员工在公司损失中获取个人私利的证据。

10、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重大损害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不一定为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为公司无形资产的损失,如品牌侵害等。

11、如何追究“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保留证据,除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外,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12、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采用的,但事先需要获得授权(貌似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内部电子系统资料无法作为证据

公司违纪违规 第四篇_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 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

【公司违纪违规,】

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种类为:

(一) 警告;

(二) 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职、降级;

(五) 撤职;

(六) 留用察看;

(七)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处分期限为:

(一) 警告、记过,6个月;

(二) 记大过,12个月;

(三) 降职、降级,18个月;

(四) 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七条 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

半发放;

(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

(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

(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对受处分企业职工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

(二)企业职工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

(三)企业职工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取消当年四好班子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在按照本规定作出处分之前已被免除职务,但依据本规定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要追处撤职处分;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

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同时撤销。

对应当受到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但又无职级可降、无职可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已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本规定并应给予处分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同时受到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种类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 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七)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

(八)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

(九)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需要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十八条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情况做出经济赔偿处罚。经济赔偿标准由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拒绝赔偿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经济赔偿可从职工工资(薪金)、奖金(绩效奖励)、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但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一) 处分决定下达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无法送达的,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违纪违规 第五篇_员工违纪违规处罚细则

公司违纪违规 第六篇_员工违法违纪处罚管理办法

员工违法违纪处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建议去掉)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一)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规范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公司相关纪律要求。

三、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若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条 人员定义

一、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二、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

部,如员工的组长、组长的队长、队长的主任等。

三、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队长、组长的主任等。

四、首席负责人: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违法违纪行为

一、违法行为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违纪行为

(一)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做不该做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

别的岗位上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5.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30分钟及以上、迟到30分钟及以上、或早退30分钟及以上的行为。

6.上班期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在上班工作期间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书籍资料、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上网游戏聊天等。

7.在员工集体宿舍聚众闹事,喝酒赌博,打架漫骂,影响其它员工正常休息的。

8.违反会议、培训纪律的行为。

9.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应该履行的行为而不履行,致使公司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或给公司和他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因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及时,正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

2.因工作失职、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

3.对上级指示、有期限命令或下发的管理制度,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导致工作延误。

4.发现或知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隐情不报。

5.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检举,不积极配合违规违纪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作证的。

6.不按时反馈信息,没有如实填写记录和报告,或由他人代填,敷衍了事的。

7.没有履行职责,或没有按制度的规定,开展工序点控制、设备点巡检和班组建设等工作。

8.执法不明,管理不严,袒护、包庇、纵容违纪违规。

9.仪器设备保管、保养不当,遗失公司重要资料、物品,或造成资料、物品非正常的浪费、变质、损坏。

10.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不按规定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影响工作管理秩序。

11.没有妥善保管责任区内的物资,导致发生物资失窃、变质、混杂、雨淋等损失现象。

12.对所辖部门或员工缺乏指导,疏于管理,造成的管理混乱,执行力低下现象。

13.经公司认定的其它不作为行为。

(三)违反工作秩序的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和员工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在公司工作区域内嬉戏、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酗酒、漫骂、滋事,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2.违规操作的行为。

3.不服从领导、管理部门的管理、调派,威胁、恐吓上级或同事,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纪律检查人员,打击报复他人的。

4.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施加暴力或实施其它违规违纪,违反公民基本道德的行为。

5.因失职造成管理工作安排期混乱的。

6.不参加岗位培训或应参加的会议,不遵守培训课堂、考试和会议纪律的。

7.不遵守物品放行规定,未经检查、许可,私自带出工具物品。

8.在工作时间私自会客或妨碍他人(部门)工作。

9.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的。

10.私自启动或关闭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

11.经公司认定的其它违反工作秩序的行为。

(四)违反行为准则的行为:不符合公民道德标准和公司干部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扰乱正常工作开展,造谣惑众者。

2.对公司领导、员工实施恐吓、暴力威胁或造谣诬陷、讽刺诽谤、恶意中伤、严重侮辱,毁人名誉的。

3.煽动或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集体上访的。

4.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拉帮结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78267/

推荐访问:公司违纪违规检查 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违纪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