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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时间:2018-09-07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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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第一篇_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套以绩效管理为基础、与市场接轨的薪酬体系,吸引优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提高公司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二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预算刚性原则。薪酬总额不超过总经理批准的预算额度。

2、市场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主要参照市场同业同类公司水平及人才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确定。

3、动态管理原则。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薪酬分配实行动态管理。薪酬水平根据市场水平及员工绩效等情况定期核定。

4、公司价值导向原则。公司内部薪酬首先向重要岗位倾斜,同时兼顾公平。其次向骨干员工倾斜,使那些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突出才干,做出优秀业绩的员工,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待遇。

5、保密原则。公司实行薪资保密制度,所有员工均不得打听、传播、议论自己或他人的工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其他特聘专家、短期劳务人员以及返聘人员,按聘用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四条 在岗员工薪酬实行月薪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构成。试用期员工薪酬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设立总经理奖金,用以奖励在工作中做出重要或重大贡献者。奖励金额为月工资的1-5倍。重要或重大贡献包括:

 1、对生产制造工艺或技术有重大改进;

 2、对产品、工程、研发项目有重要贡献;

 3、在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现;

 4、开拓重要市场。

 5、贡献奖由本人或直接主管申报,所在部门审议,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员工年薪水平由人力资源部建议,总经理确定;总经理奖金由总经理确定。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薪酬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并对公司薪酬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控,同时负责起草、宣传、解释公司有关制度规范。

第八条 薪酬标准的制定及程序: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参照人才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确定岗位工资水平范围;再根据岗位要求及该岗员工技能、专业背

景、从业经历等情况,向总经理报送员工的薪酬标准及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数;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九条 薪资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第十条 代扣缴责任:公司及下属独立工资支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

员工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12天,所超过部分需计扣工资:

1、超过半天的,按日岗位工资标准计扣:

缺勤日扣款==员工月职位工资/20.92

2、不足半天的,按小时工资计扣:

缺勤小时扣款=员工月岗位工资/168

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人月薪中扣缴,但必须保证员工当月收入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每年初决定是否调整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员工如对工作发放金额存在异议,可在工资发放之日起一月内向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公司已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六章 岗位工资

第十二条 岗位工资的基础是“职位等级”,即各类职位对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相对价值”。职位等级越高,相对价值越大。岗位工资的核心是一等多级、以能定级、岗变薪变、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各类职位等级序列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员工进入某一具体职位等级、薪资等级,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其能否实现该职位所应有的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任职者以往的相关工作经验、学历、绩效考评结果,以及在职位上所做的工作计划与承诺。

第七章 绩效奖金

第十五条 执行月薪制员工的绩效奖金与其职位等级工资挂钩,原则上为0-3个月岗位工资。技术支持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制造类人员的绩效奖金标准可由各部门经理拟定,但必须将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 员工绩效奖金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具体操作方法另定。



第七章 试用期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对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硕士(双学士)和博士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见习期/试用期期满后转正定级。员工在试用期/见习期间原则上无绩效奖金。

第十八条 社会招聘人员的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原则上为其岗位工资的80%。员工在试用期间不享有绩效奖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除外。



第八章 日薪酬

第十九条 员工日薪酬标准=月薪酬标准/21(天)

员工日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21(天)

第九章 假期薪酬

第二十条 病假薪酬

1.员工一个月内因病请假,按照缺勤天数扣减日薪酬。

2.员工因病连续请假1各月以上者,发放病假薪酬,不享受绩效工资。病假薪酬以岗位工资的50%为基数,结合工龄,按下列标准支付:

工龄不满2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60%支付;

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70%支付;

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80%支付;

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90%支付;

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其病假薪酬的100%支付。

按以上标准支付的病假薪酬,在扣除各种规费后低于武汉市规定基本生活标准的按武汉市基本生活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事假薪酬

员工因私请假,按缺勤日扣发日薪酬。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薪酬

员工因工伤休假,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医疗期内薪酬发放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支付薪酬。特殊情况由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最多延长6个月。医疗期终结后仍无法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婚假、计划生育假薪酬

婚假:非晚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10天。享受此假的员工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照出勤天数计发。

产前假薪酬:女员工预产期前15天,可离岗休息。享受此假的员工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照出勤天数计发。

产假薪酬: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女员工产假90天,晚育(24岁以上)奖励30天晚育产假。当年产假超过90天,不在享受当年年假。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员工,享受岗位工资的60%,不享受绩效工资;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际发放数额不低于武汉市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一次人工流产假薪酬:符合国家规定计划生育年龄者,第一次人工流产假以医院证明和人力资源部签字认可作为休假依据按病假处理,两次以上流产按事假处理。领有计划生育指标者,自然流产按病假处理,以上分别享受病假、事假薪酬。

产前检查假薪酬:符合晚育年龄者,自怀孕至分娩止,享有产前检查假,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不超过4小时。每次请假须经所属部门经理批准,方可生效,享受此假不影响薪酬待遇。

哺乳假薪酬:女员工生育,自婴儿出生后到满一周岁,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累计使用,过期作废。此假不影响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薪酬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的员工,探亲期间,享受岗位工资的60%,不享受绩效工资;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际发放数额不低于武汉市基本生活费标准。以上两种假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年假薪酬

1、员工按规定休年假,享受全额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2、部门经理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以及员工的休假。平日员工的病事假也可用年假冲抵,不影响薪酬待遇。

【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第二十六条 加班薪酬

1、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经公司批准加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

2、其他情况原则上只给相同时间倒休(三个月内休完,不累计),不计加班费。 第二十七条 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薪酬发放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岗位工资按照在岗天数领取,绩效考核期内绩效工资按照考核分数为70分并按在岗天数计发。

第十章 薪酬的核扣

第二十八条 旷工薪酬的核扣

员工旷工一天的,当月薪酬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秩序者;工作失职、开会无故未准时参加、无故不参加强制性培训者,每发现一次扣除岗位工资100元。

第三十条 受到地方治安处罚者,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执行6各月。实际发放数额不低于武汉市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或由人力资源部建议,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经办讨论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第二篇_公司员工工资制度

湖南德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制度

(试行方案)

一、总 则

1、为规范职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

二、工资结构

3、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技能工资、职务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4、基本工资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人_______元。

5、绩效工资是公司根据当月对员工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工作成绩、工作效率、安全与质量等方面综合考评后给予的工资。

6、部门正职享受职务工资_______元/月。

7、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餐费。

8、员工工资发放如有错漏,在下月工资“补杂”项补发。

三、工资分类

9、公司员工工资分三类:

(1)年薪制 享受人员为部门正职。 年薪的_______在月度工资中兑现,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务工资发放。_______在年底一次性发放。

(2)岗位工资制 享受人员为行政、生产管理人员、车间员工 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发放。

(3)销售人员工资待遇根据“销售协议”执行。

四、工资计算公式

10、工资计算工式:

(1)部门负责人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务工资 (2)员工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3)技术员工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技术工资

11、基本工资计算:员工当月基本工资=_______元÷当月应出勤天数×当月实际出勤天数

12、绩效工资计算:员工当月绩效工资=员工当月绩效工资×当月绩效考核系数 13、实发工资=应发工资+补杂项目-扣除项目

五、工资标准

所有员工的工资标准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发展状况,在执行过程中由总经理进行调整。

六、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15、员工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

16、绩效工资考核系数的确定:

(1)依据公司周检查结果; (2)依据公司月考评得分。

七、公司职务工资岗位

17、公司享受职务工资岗位为:

(1)副总经理 (2)财务部部长 (3)综合部部长 (4)销售部部长 (5)采购部部长 18、公司部门副职岗位

(1)仓库主管 (2)采购主管 (3)销售内勤主管

八、工龄工资

19、员工工龄工资为每工作满_____年,每月享受_____元,最高为_____元/月。

20、部门负责人工龄工资为每工作满_____年,每月享受_____元,最高为_____元/月。 21、员工1年内实际出勤不满半年的,不计当年工龄,不计发当年工龄工资。 22、试用期不计工龄工资,工龄计算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九、全勤奖【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23、对公司员工执行全年全勤奖励。全年没有请假,全年出勤的员工给予在年终一次性奖励_____元。

24、全年请假在____天以内(含_____天)的,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_____元。

十、其他注意事项。

25、各类假期依据公司请假管理办法,决定工资的扣除;

26、员工由公司委派外出培训教育的,按出勤计算工资;由个人自费培训的,按事假处理。

27、年薪制人员加班、值班不计加班工资;其他人员加班、值班的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

2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9、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经营管理部。

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第三篇_员工福利及奖励制度(人力资源部)

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荷人字[2013]05号【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工会负责办理员工福利待遇相关事宜。

二、每季度向每位员工发放洗发水一瓶、香皂一块、卫生纸一袋(10卷)或发放等价值的其它福利品。

三、特困员工生活救济金:

(一)公司向家庭人均收入(城市户口)低于宿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发放生活救济金,由员工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核实,报公司工会审核,汇总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发放;

(二)生活救济金分三等,金额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每年发放一次,享受人员不超过公司总人数的2%。

四、员工结婚贺礼:

员工结婚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员工所在部门和工会将派代表参加婚礼,并赠送价值200元以内的贺礼或贺金。有五对以上员工结婚时,公司工会、团委可在每年的“五一”或“国庆”举办集体婚礼,对参加集体婚礼的员工,将免费提供一定的服务。

五、员工伤病住院及亡故待遇:

(一)员工因伤病住院,根据员工所在部门和岗位,公司工会将派代表探望,探望时备有价值1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员工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特重病,公司工会将派代表探望,并给予最多不超过500元的

一次性困难补助。

(二)员工去世,送花圈一个并给予500元慰问金。居住灵璧县城区的员工公司工会将派代表前往吊唁,丧事期间,提供相应的交通工具,供员工家属使用。

(三)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的,送花圈一个并给予200元慰问金。居住灵璧县城的员工公司工会将派代表前往吊唁,办理丧事期间,公司提供相应的交通工具,供员工家属使用。异地员工处理丧事完毕,写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证明,公司工会批准发放慰问金200元。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奖惩制度

荷人字【2014】08号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荷金来员工十条禁令》,制定《员工奖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爱岗敬业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公司对员工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坚持以奖励为主、批评教育及处罚为辅的原则。

(一)为社会和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重奖。

(二)对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批评、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处罚上,将故意违反和过失行为严格区分,对明知故犯,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违规、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三)奖励和处罚记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绩效考核、晋升岗位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四、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条 员工奖励

一、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二、公司每年初评选表彰上年度“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突出贡献奖”、“奉献奖”等先进工作者及“先进部室”、“先进班组”等先进集体,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提供外出培训、旅游的机会。

三、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经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可作为晋升工资和评优评先的依据。

(一)在生产、经营销售、科研、产品开发、设备改造、劳动条件改善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完成公司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开拓市场、节能减排、安全、环保及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在日常工作和日常活动中,维护公司形象,给公司赢得声誉和利益的。

(四)在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方面,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有功的。

(五)见义勇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维护公司和社会治安,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部门或者个人进行举报或及时制止的。

(七)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四、合理化建议奖:员工建议的成果和效益,由生产、工程、质控、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定。按各类建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实行分级累进制,具体标准如下:

第三条 处分相关规定

一、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停职调岗、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形式。

(二)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和降薪。经济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违纪处理方法并用。

(三)停职调岗,停职一般为1至7天,停职期间,按时打卡签到(否则,按旷工论处),由处罚部门教育培训或安排其他杂活,发基本工资的60%。停职结束,根据停职期间表现,决定是否回原岗位或调岗,不接受调岗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犯有本制度没有列入的错误,公司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没有另外规定的,比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三、违纪员工能主动承认错误或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从轻处理;对故意违纪或破坏的,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第四篇_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工资、福利的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现实困惑】

星星玩具厂今日接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订单,由于时间紧迫,该厂负责人遂要求全厂职工不分昼夜地加班,采取轮休制度。该厂职工表示愿意接受厂里的决定,但要求支付加班费。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法律王说法】

加班要支付加班费。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在立法时,并不支持用人单位为了业绩而安排职工长时间地从事超出既定时间的工作,因为这在实质上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实际上,超时工作的现象不可避免,对此,只能采取一些补偿的措施,例如,给加班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星星玩具厂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订单,而要求职工们加班加点,这本也是无可奈何的事。但职工们加班加点付出的劳动,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支付职工加班费。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

【现实困惑】

某玩具加工厂经常不定期接到订单,也就意味着职工要经常加班,可是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厂领导为了减少成本,就令所有的职工与玩具厂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工作时间延长为 每天12小时,如果不签协议就辞职。玩具厂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王说法】

玩具厂不能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否则合同视为无效。本案中,玩具厂强迫职工签订旨在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这项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告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获赔偿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为了创造更好的效益,决定扩大规模。但是,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层于是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结果,公司连续扣押了一个季度的职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作出相应的赔偿。职工们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法律王说法】

职工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公司应该就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支付赔偿。

本案中,该公司扣押了职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 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

【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现实困惑】

小晴从老家出来到南京一家制药厂打工,签订了合同。不久,小晴认为自己的工资太少,就向厂里面提出来要求涨工资。厂里认为合同中双方已明确规定工资数额,且厂里给她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拒绝了小晴的请求。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算在最低工资里吗?

【法律王说法】

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有几项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里,倒如,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再有就是劳动者福利待遇。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来抗辩,否则就是无效协议。本案中,制药厂与小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发条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立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提出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5、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吗?

【现实困惑】

小何与小静相恋三年后终于喜结连理,两人婚后到巴厘岛度了7天假,回来后公司告知

他们休婚假的7天工资不予发放,两人很是气愤,休婚假期间不发工资吗?

【法律王说法】

休婚假期间工资照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受婚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结婚时,用人单位一般给予一至三天的带薪假期。为了鼓励晚婚晚育,对于晚婚的青年,有的地方除了国家规定的3天假期外,会另给10天左右的带薪假。本案中,依照国家法律休婚假,工资应该照常结算,该公司不能将婚假算作旷工。

【发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企业停工期间职工们领不到工资吗?【公司福利待遇条款,】

【现实困惑】

某机械模具厂决定检修全厂机械设备,全厂职工停工半个月。厂里同时宣布,停工期间,由于全厂职工都没有参与劳动,因此全部扣除半个月的工资。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王说法】

该机械模具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 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里所说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该是指前后两个工资发放日之间的时间。本案中,该机械模具厂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机械模具厂的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由于检修设备,全厂停工半个月,不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并非劳动者的原因所致,因此,机械模具厂要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女性职工流产可以享受休假的待遇吗?

【现实困惑】

小刘因不慎摔跤导致胎儿流产,经受身心打击的小刘住院接受治疗,小刘随后向公司请半个月的假,以此恢复遭受创伤的身体,然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同意,小刘考虑到自身健康状况,遂自行休假了半个月。半个月后,小刘被公司告知因某无故旷工半个月,公司决定对其作出扣除全部工资的决定。公司扣除小刘工资的行为是合理的吗?在怀孕期间流产的女职工不能休假吗?

【法律王说法】

公司扣除刘某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女职工怀孕时不慎流产,依照规定,应当休假。流产同样会给女职工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女职工应当勇敢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女职工流产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休产假期间,薪金照发。本案中,小刘意外流产,公司应当让其休假,并按正常情况支付工资。但是,该公司不但不批假,反而扣除刘某一个月的工资,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作出经济补偿。

【发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现实困惑】

小红与单位之间的合同即将到期,单位通知小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此时,小红已经怀孕一个多月,小红向单位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则认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这种情况下,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法律王说法】

企业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本,合同自然到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对于特珠情况还是要特别对待。例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等到孕期结束。本案中,小红在合同即将到期时怀孕了,用人单位如想解除合同,必须等到小红孕期乃至产期结束。同样道理,女职工在产期和哺乳期内也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要对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发条链接】

《关干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9、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困惑】

任某突发重病,由于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任某决定到外地接受更好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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