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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合同

时间:2018-09-06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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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合同 第一篇_业务员与公司合作协议书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保障公司未来稳步发展,取得更好的业绩。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基本内容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公司的业务代表,乙方负责管理甲方公司的所有新老客户。工作内容包括:客户订单管理、客户关系维护、新客户开拓、产品成本核算。乙方负责订单上的业务往来工作,订单交付工作。不参与公司内的车间或仓库工作,订单交接生产部门负责全权生产。(注:交货量大或乙方工作繁忙时,甲方需派司机等人员配合送货工作。)

二、合作形式和待遇

1、乙方帮甲方管理公司业务,甲方给予乙方固定月底薪工资,另加业绩提成。

2、甲方给予乙方固定月底薪工资:人民币2500元正。

3、提成计算方法:旧客户提成按照旧客户的总营业总额的2%作为提成;新客户提成按照新客户的总营业额的2%~5%作为提成(注:按新客户利润高低来区分提成,利润在20%时提成2%,在30%时提成3%,在40%时提成4%,在50%时提成5%,在50%以上时超过部分由甲

方、乙方、客户方三等份分成)。甲方介绍的客户或订单,提成按照固定2%计算。

4、提成支付周期:按季度结算(1-3月份的提成在4月底前支付清;4-6月份的提成在7月底前支付清;7-9月份的提成在10月底支付清;10-12月份的提成在1月底前支付清)

5、客户提成结算由甲乙双方核算,每月支付一次(特殊开支注明)。

三、业务开支

1、日常业务开支:与新老客户业务往来所产生的应酬等费用,按全年营业额的平均月营业额的1%作为业务开支(例如2011年营业额480万,平均每月营业额40万*1%=4000元/月的业务开支费用)。

2、节日开支:凡是中秋节、农历新年等节日,需要给客户封红包、送礼品、赞助费等所需要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在业务开支预算内。

四、过失费用

乙方在订单传递与交接的过程中,因乙方过失导致产品报废或退货不能使用的,按产品开料出来的价格和人工成本,再扣除报废产品卖掉的废料钱,余下的成品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

五、甲乙双方应积极合作、共同发展,做大做强。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乙方代表: 乙方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盖章)甲方代表: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公司业务合同 第二篇_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

内部销售承包协议

为明确公司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义务和利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特制订承包方案。通过本方案,明确公司的业务承包实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权限;同时规定年度业务目标及其考核结算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必须保证完成企业下达的各项承包指标;万元

2、建立与企业财务制度相应的二级核算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核算正确,并定期检查,发现错误应立即纠正。

3、按企业制定的价格目录,并掌握一定的浮动幅度销售产品。如发现擅自涨价,应严加处理。

4、把握政策机遇和行业动态,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目标最大限度地争取市场份额

5、搞好产品发运调度,按合同保证安全正点交付。

6、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方案,充分激发业务人员的聪明才智,确保年度经营目标顺利实现。

7、根据市场情况,负责地提出产品开发和持续改进建议。

8、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呆滞欠款按规定移交法律事务部组织清收。

9、认证做好市场信息收集、处理工作,逐句编发《市场句报》,逐月编发《市场分析报告》提交企业经理层及各相关部门参考。

二、管理权限

1、对部门人员的调度权、安排权、加班审批权、出差审批权以及奖惩权。

2、有权决定业务员的聘用、区域定位和职务升迁,操作程序可参照企业相关制度,聘任决定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备案。

3、有权制定承包体内部二次分配方案和包干费用内控方法,经企业审定后实施。

4、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合同、特殊订单进行评审,编制要货计划。

5、有权合理组织产品的发送运输工作

6、属销售费用管理范围的费用开支权、用款审批权、费用核报权、费用领款权。

7、有权提出产品开发、持续改进及价格策略等合理化建议。

8、有权组织企业产品推广展示、品牌形象宣传及市场公关活动。

9、在不违背企业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享有营销业务管理全过程的自主调控权和应急处理权。

三、承包方式;

销售承包的结算,主要解决两大问题:

一是结算企业给销售承包部门的经济效益;

二是计算销售承包部门内部职工的利益分配。

1、目标任务万元,给与部门绩效工资为之上,每增加10%,绩效提成增加销售额度的10%。

2、工资发放采取先预支,季度考核兑现。根据部门定员人,依据企业现行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季度进行绩效考核后多退少补。考核基数是:第一季度任务为 万

元,其他三个季度为 万元。第一季度提成工资总额为 万元,其余季度为 万元。没有完成考核任务,结算绩效提成比例为10%。考虑销售季节性,年终完成任务后可以综合平衡全年提成。营销部人员每月总基本工资为 万元由营销部自由支配。

3、销售部核定员工数为人,部门自行安排适当职位。具体人员名称见附件。

四、法律效力

1、本案一式两份双方签订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的保护

在当前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前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正确、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内部承包问题,对于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仅就改制企业内部承包权保护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旨在抛砖引玉。

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解除方式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企业改制如果仍然处于内部承包经营状态,要改制首先就要解除原内部承包合同。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改制前都是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对此强烈不满。由于目前法律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单方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合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作为发包方的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其理由是:(一)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发包方是管理者,承包方是被管理者;(二)合同内容没有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发包方勿需支付对价便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不是对价合同;(三)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是将企业同其下属的部门和职工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行政经济关系,是经营管理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解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双方主体签订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发包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承包方,对于条件苛刻的合同,承包人可以拒绝签订;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包方出让财产使用权是为了取得承包费,承包方支付承包费是为了取得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虽然这种对价关系难以用等值来衡量,但对价的特征之一就是不要求必须等值等价。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对价性反映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体现了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三是在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合同经营的情况下,一方面承包人依合同享有承包财产的经营权,承担合同义务,受合同约束。另一方面承包人又是企业的成员,还要接受企业的行政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能否同时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这就正如我国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可以发生民事合同关系一样,行政管理关系和合同中的平等主体民事关系并不冲突;四是从保护当事人

的诉权角度看,如果不承认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由于既不属于行政合同又不属于民事合同,法院以行政案件或民事案件受理都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当事人投诉无门,大量纠纷无法解决,承包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企业改制难以开展。只有承认企业承包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性,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二、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

改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解除后,必然会涉及到承包方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这也是搞好企业改制的关键。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谁承担,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承包经营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 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有三:一是企业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将企业部分财产或生产资料有期限地交给所属内部组织或职工经营,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特别授权行为。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部组织,不具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承包方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按照民法通则第43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名义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自然应归属于企业承担;三是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有限民事责任。承包方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对企业的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权进行处分。如果承包方直接承担对外债务,当债务超出了企业财产范围时,就等于企业承担了无限民事责任,这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笔者认为,上述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笔者的观点是,一般情况下,承包期间遗留对外债权债务应由企业发包方承担后,再在企业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结算,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阐述的理由相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对外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承担:一是难以兑现的债权和不可兑现的债权,企业不能加以承受,以防止欺诈行为造成的恶果,免遭不必要的损失。难以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此债权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债务偿还能力有限,不可能全部预期实现的债权。不可兑现的债权是指债务人逃匿或消失,已丧失偿还能力的,或者是承包方虚拟的,根本无法实现的那部分债权,也可称之为虚假债权,只能作为企业的亏损;二是债权人不明确或债权人有异议的那部分非真实性债务,由于存在着消失、增多或减少的可能性,企业不应承担;三是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的规定,或擅自超越授权范围,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三、承包方承包债权的实现

承包方的承包债权,是指承包方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规定在承包期间应得的利润收入,以及改制企业解除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得的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赔偿款等。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承包方的承包债权一般通过三种形式来实现:一是由改制企业改制前直接偿付给承包方;二是折抵承包方个人应自负上缴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金;三是承包债权转换企业股权。采取这种形式实现承包债权时,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原企业发包方改制为股份制企业。(2)承包方完全自愿,来不得半点强迫命令,更不能搞政府行为。(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转换成股权时应不得超过50人,否则将违背公司法的规定。(4)该债权转换股权的行为只能视作为一般的股权,而不应将其当作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券,否则不仅违背公司法的旨意,还导致募资社会化。(5)转换时应有监督部门参加,防止欺诈性转换或将债权转换成有担保的股权。

在实现承包债权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二种特殊情况,处理难度较大:

一是企业改制后原承包债权的处理问题。笔者认为,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1.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仍是法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承包债权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因为,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后购买者实行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原承包债权应由转让方从转让原企业所得价款中承担。理由是:首先,购买者经营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与原企业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区别,不能成为原企业权利、义务的承继者;其次,购买者已对原企业的资产包括承包债权在内的债权债务,向转让方支付了对价,若再要新企业承担承包债权,这就显失公平。

二是企业破产时承包债权的受偿问题。破产重组是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实行改制的一种特殊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的承包债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根据破产法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受偿。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有人认为,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没有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也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也不另外。(2)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看待。(3)如果允许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受偿,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又会给其他债权人带来不安的心理,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4)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破产程序属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效力高于民事执行程序,所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按破产还债程序,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办理。也有人认为,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其主要理由是:(1)虽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得到执行,但这种结果并不能改变从法律意义上讲该项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已从债务人一方转移到债权人一方的事实,只是债权人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该财产。(2)确认承包债权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承认的、合法的执行根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没有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改变其债的内容的规定,不能以后案来直接改变前案的审理结果。(3)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所必需的。但是,中止执行本身表明,这些中止了的特定的民事债权的执行,在破产财产清偿时是要恢复的。这种恢复不是部分应是全部债权的恢复。(4)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 规定,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权。这就使债权人对收回这部分债权有了法律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应当比这种担保之债更为可靠,无论是从信用出发还是从严格执行法律出发,都不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受偿。笔者的观点是,企业破产时已经法律文书确认的承包债权是否列入破产债权受偿,应当以时间界限来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有破产企业追回权的规定,它是指为了满足多数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财产的权利。比照这一破产制度,笔者认为,如果法律文书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而未执行的,该承包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否则,该承包债权应比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这样划定,既

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多数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又可以避免承包债权人蒙受不应有的企业破产风险。

论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

【作者简介】杨旅,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擅长民商事诉讼、劳动仲裁及企业法律顾问。

【论文摘要】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生产经营模式,它对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国企改革曾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进入市场经济后,内部承包合同被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各种问题和讼争,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背景下,如何防止企业与劳动者在履行此类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是当前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当前企业内部销售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同时也从实务角度对其法律适用提出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X县A动力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A公司)与该公司片区销售负责人董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签订一份《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其中A公司为甲方,董XX为乙方,协议约定:1、甲方对乙方实行与年销售额挂钩的月定额工资制,乙方销售额达到60万元的,月定额工资为1500元,年销售额每下浮10%,月工资下浮10%,以此类推,如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年销售额超过60万元至7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3%奖励,超过70万元的按照5%奖励;3、销售产品价格按原买断价格,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发货后三个月内,乙方须结清货款;4、原则上甲方不予产品铺底,特殊情况下乙方提供担保的,甲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铺底资金,限额内按照银行贷款利息计息;5、所有主机配套业务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按到款额的5%予以奖励,同时乙方承担贷款的催讨及退发、货责任;6、如有业务单位直接向甲方要货的,甲方应优先通知乙方,若乙方不愿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供货;7、乙方的客户有拒付货款情况的,乙方认为应通过诉讼解决的,甲方予以协助,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8、合同期内乙方出差发生意外事故等,除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不负责其他责任。此外,该协议还就双方费用、个人所得税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该责任制协议履行一年后,至2004年11月,A公司又与董XX签订了一份《2005年度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补充协议书》,约定将《片区销售负责人责任制协议》延续至2005年10月,同时对原协议书中的利息扣罚、奖励幅度等条款做了调整和变更,增加了:1、销售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给外单位代销产品,一经发现扣除其全年工资,已发放的工资从货款中扣除;2、销售人员发货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预测计划或每季度一次。

上述协议签定后,双方履行至2006年9月,A公司终止了与董XX的劳动合同,双方亦未完成帐目核对工作。至2007年7月1日A公司向X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述关于产品销售的责任制协议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认为董XX在销售后尚有货款197407.47元未能收回交付A公司,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董XX给付未回收货款及该款延迟支付期间的约定利息15200.40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认为A公司与董XX所签订的协议属于正常商事合同争议范畴,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权利义务对等,且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董XX给付A公司未回收货款193877.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06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约定利息。

董XX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3月28日向N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该案受理后,

公司业务合同 第三篇_业务部门内部承包协议

聘 约

甲方(聘用方):**有限公司

总经理:

乙方(受聘方):【公司业务合同,】

部门负责人:

签订日期:

为建立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加快公司发展,提高员工的经济收入,公司决定对业务部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甲方同意正式聘任乙方担任****公司经理。 双方订立聘约如下:

一、 甲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一) 责任

1、聘任乙方担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职务,委托其以经济(资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允许乙方在公司业务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名义和资质对外开展经营、技术服务活动,允许其以甲方名义签订技术合同和提交技术成果;

3、监督乙方在任职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守法、守规经营,按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考核,要求乙方一切工作对甲方负责;

4、督促乙方加强制度建设、团队建设,在任期内带出一支业务过硬、具有团队精神的队伍;

5、对乙方实行财务收支管理,督促其在聘约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缴任务,并将其作为考察乙方是否严格履行聘约条款的重要内容;

6、监督乙方维护**公司的利益,精心经营公司的资产,确保公司资产不受侵害,对职务范围内资产运行状况及公司资产增值、保值负责;

7、要求乙方制定并落实分公司内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不得侵占公司的集体利益及分公司内人员的公众利益,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应在任职后一个月内,经分公司内政务公开会通过后上报甲方;

8、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和成果质量监督管理,要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公司技术文件质量管理规定,并对因履行合同不善及工作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9、按照本公司业务工作程序,为乙方的业务工作成果提供专业技术审核和质量控制。

(二) 权利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并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处分;

2、监督检查聘约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严格对聘约中上缴条款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完成聘约规定的违约责任者,除采取财务限制政策以外,按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3、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随时对乙方内部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及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如有违纪违规行为,按涉及项目的2~5倍进行罚款;

4、监督检查公司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随时对乙方经营管理、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理性及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审计,如有违纪违规行为,按涉及项目的2~3倍进行罚款;

5、按照本公司业务工作程序,监督检查乙方业务工作质量控制情况,因工作质量原因,对本公司名誉事实上造成影响和侵害的,按项目合同额的2倍进行处罚;

6、乙方不按聘约内容服从管理、不按时缴纳应缴费用、不履行聘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甚至违法违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不准其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 不准其使用公司资质;

(3) 实行财务限制、冻结其财务帐户;

(4) 可对其实行解聘等行政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纪律处分,甚至提请

司法机关介入;

7、甲方有权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分公司经理进行奖励;

8、有权按规定解除聘约和批准乙方的辞职请求。

【公司业务合同,】

(三) 义务

1、为乙方建立单独的财务资金账户,允许其单独核算、自主经营,每季度提供一次财务收支报表;

2、协调解决公司内各分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承担乙方及分公司内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办理职称晋升、工资提升、奖励表彰,学习培训等事宜;

4、承担乙方及分公司内工作人员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办理劳动保护、职工福利等事宜,保证业务人员享受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部门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

5、有偿提供办公室,在公司经济条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

6、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置备、更新办公设备,不断提高办公设备配置水平;

7、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为乙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乙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一)责任

1、受甲方聘任担任经理职务,利用公司的资产,以经济(资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守法、守规经营,作为第一责任者,接受公司对分公司进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考核;

3、制定本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分配制度,加强和重视两个文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任期内带出一支思想、业务过硬的职工队伍,就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对甲方负责;

4、利用**有限公司的名义及资质,进行市场运作、开展经营活动、签订合同或提交成果,服从甲方的合同管理和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对因履行合同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5、维护**有限公司的利益,精心经营公司资产,确保公司资产不受侵害,对职务范围内资产运行状况及公司资产增值、保值负责;

6、制定并落实部门内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不侵占**公司的集体利益及分公司内人员的公众利益,内部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在任职后一个月内,经政务公开会通过后实施并上报甲方,以此作为内部财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7、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私自另立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对外合作过程中的经费支出公开制度(报销凭证需包括经理三人以上签字),接受群众监督及甲方对乙方的财务账目进行监督和组织审计;

8、认真组织和参加环境科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不断改革创新,努力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扩大我公司核心资产的影响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9、按规定时限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和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

(1)在各分公司工作的本公司员工每人每年上交固定管理费 万元,每季度缴纳一次;

(2)浮动管理费,公司市场部承接的项目分公司按收入的22%交纳,分公司自行承接的项目按收入的18%交纳。

10、按规定组合公司正式职工七人(含七人)以上,成立分公司。

11、按时向甲方交纳固定资产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按实计算。

12、按期交纳办公用房有偿使用费,办公用房有偿使用费按分公司实用面积,以1.0元/㎡·天计价收取,水电费1.0元/㎡·天,每半年交纳一次。

13、在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上交任务前提下,乙方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业务经费等一切费用的开支。

(二)权利

1、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使用**有限公司的名称及资质,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2、围绕**有限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制定内部配套的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并以此为据对分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及评价;

3、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自行调整、安排职工工作,要求分公司内人员在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对部门负责人负责;

4、有权决定与公司内其他分公司之间进行项目合作及科研任务的联合攻关,并协商和决定协作双方的利益分配;

5、对违规违纪、不服从领导、工作不称职的职工有权提出离岗、解聘意见,报甲方批准;

6、享受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中确定的金额审批权限(两千元以下),对审批权限之内本部门发生的费用,可以直接签字报销,审批权限之外的费用,需报甲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7、对甲方不履行聘约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反聘约的其他要求;

8、有权对聘约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9、有权提出辞职要求。

10、本聘约到期,分公司经理有权要求优先续约。

(三)义务

1、定期向甲方汇报**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聘约中各项内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定期向甲方汇报分公司经济运行、财务收支、管理费及税费上交任务的完成情况;

3、及时向甲方汇报分公司与公司以外其他单位进行的项目技术合作事宜及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情况;

4、向甲方回报聘用参加分公司工作的社会人员情况及被聘用人员劳动、工资等各项事宜的处理情况;

5、落实每季度一次的分公司政务财务公开会制度,向职工通报分公司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群众监督,政务公开会议要形成纪要,上报甲方;

公司业务合同 第四篇_分公司 业务委托协议书

业 务 委 托 协 议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哈尔滨市万事帮跑腿便民服务有限公司 分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就乙方代理甲方进行本地及异地代缴费服务、便民信息咨询、代理及服务,其他便民服务等相关业务事宜达成一致,具体约定如下:

一、委托权限:

1、甲方将自己经营的下列业务委托给乙方,即乙方有权代理甲方,以甲方名义或甲乙双方的名义进行相关业务的考察、谈判和相关商务经营活动:

【 】本地及异地代缴费服务

□报名教育 □公共事业 □交通违章罚款及税收 □旅游、票证 □水电煤气 □通讯服务 □其他资费

【 】便民信息咨询、代理及服务

□车辆相关事务 □商贸流通 □其他领域信息

【 】其他便民服务

□人员接送 □物品传递 □汽车代驾 □家政保洁

□代购物品 □维修维护 □婚庆礼仪 □鲜花配送 □跑腿帮忙

2、甲方有义务保证与乙方合作的业务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二、委托报酬

1、甲方无须事先支付乙方报酬。

2、委托报酬由甲乙双方根据每单业务的具体情况约定,乙方代收全部或部分服务费,并有权优先扣除委托报酬,再将余额支付给甲方。

3、如果出现退费情况,甲方应当无条件退还所得费用,且乙方有权扣除适当委托服务费用。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委托给乙方的业务符合其经营范围限定,且不得违返国家强制性规定,否则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合作期间帮助甲方增加业务量的同时,乙方有权对帮助甲方拓展的业务进行监督。

3、甲乙双方在签订此协议后,则甲方只能与乙方一家公司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如甲方再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则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伍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补充条款(可另附贴页): 。 甲方: 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业务合同 第五篇_公司业务员协议范本

贵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协议

甲方(公司代表签字):

乙方(业务员签字):

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乙方被甲方聘用为专职业务员。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形象和经济效益的事情、不从事与甲方利益发生冲突的工作,不得在其它公司兼职。

二、甲方负责提供本公司业务往来的商品价位,乙方要在甲方规定的价位浮动范围之内对外进行业务往来(如该价位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乙方在甲方商品的业务往来中,甲方按(销售额、纯利润)的 %作为提成在月工资结算时支付给乙方。

2、乙方在业务往来中,从甲方供货的款项,由乙方负责收回入账;乙方对外的业务往来,有技术或维护方面的,由甲方提供。

需累计完成的业绩定额为:万元以上,若乙方业绩未达到,否则月薪扣减元。甲方可以选择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做任何赔偿或补偿,也可以选择和乙方另立正式的劳动合同。

3、乙方在入职时已悉知工作的特殊性,做业务工作的灵活性和时间安排的自由性,所以,乙方每月领取的薪资已完全包括底薪、平日加班和周末加班工资,乙方每月在薪资单上签字,即代表乙方确认:上个月及以前的薪资(含加班工资)均已发放齐全,乙方自愿承诺在任何时间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请求加班费。

三、乙方的义务:1、每天必须到公司打卡上班,否则试为旷工处理;2、每日出去拜访客户前,必须在业务部登记;3、拜访客户回来后,必须将客户名片及相关资料复印,交由业务部存入公司客户资料库,业务部副总每月将不定期对公司客户资料进行回访,如果发现乙方交回的客户资料不真实,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做任何赔偿或补偿。4、公司严禁业务员炒单、窜单。一经发现,公司有权:

(1)、不予支付乙方所有未发业绩提成;(2)、没收所有诚信金;(3)、立即解除双方关系而不做任何赔偿或补偿。

四、负责收回入帐;乙方对外的业务往来,五、乙方对外的业务往来需用甲方名义签订合同的,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六、乙方每周向甲方汇报自己的业务开展情况,以作为甲方下一步市场业务开展的参考。

七、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凯里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签署纯属自愿,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本办法未涉事宜由公司具体负责人和业务员协商。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公司业务合同 第六篇_公司业务员用工合同

销售人员用工合同

甲方名称:内蒙古蒹葭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甲方代表人: 身份证: 公司地址: 联系方式:

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经过考核,聘请乙方为市场销售人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

2.岗位职责:

负责产品的市场渠道开拓与销售工作,执行并完成公司产品的销售计划,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与客户保持良好沟通,实时把握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主动、热情、满意、周到的服务。积极跑动市场,维护和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和新客户,并每日按时提交销售日报。

三、 薪资待遇

1.乙方在入职后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总计: 元。其中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 元,在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每月基本

销售任务后发放(5台大机器/10台小机器)

2.每月工资发放日为:15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3.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3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4.乙方每日(晚8点之前)需提交销售日报,其中有效拜访客户量需达50条,至少有3个意向客户。拜访量不足的按照10元/条扣款,特殊原因需延迟发送者,须提前打电话说明情况,当日未发送日报,又无情况说明者,扣300元,连续三日未发送日报,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扣除乙方当月工资。

5.乙方对持有的每一台机器应注意小心保管,机器在乙方手中如出现丢失、划伤、损坏等问题,乙方需全额赔偿甲方。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

1.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及注意事项。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五、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 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底薪。

3.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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