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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出台住宅楼作为住所办理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对使用住宅楼内的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住所使用证明;
2.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其承诺内容应当是: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3.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了上述文件证件后,登记机关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二、关于使用临时住所证明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无证照经营问题,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
申请人使用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 《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及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有效期内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注明。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
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物业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的完备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资料、配套设施不完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建设单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应当自移交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最低建筑面积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基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
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移交小组,负责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等事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未结清债权债务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 《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住宅作为营业用房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其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设施,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停车位,以及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当同时达到使用的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新建住宅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对于在承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新建住宅承接验收工作,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随机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建设单位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的设施设备产权移交资料;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清单;
(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您好公司名称已经提交了明天出来核名结果,现在请您准备以下材
料:1、股东身份证正反两面拍照 2、房产证照片(注意核对下房产【住宅作为营业用房规定,】
证是否有共有产权人,如果有请把2本房产证2个房主身份证都拍
下) 3、房主身份证照片 4、物业确认书(请核对房产证上的
规划用途如果是“成套住宅”才需要此项)确认书在下一页
确认书填写方法:第一个横线填写“股东的姓名 ” 第二条横线填
写房产证上的地址 第一个冒号后面填写楼上楼下左右邻居的名
字 第二个冒号不用填写有物业盖章就好 第三个冒号填写“股东
的姓名 ”
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确认书
合肥市工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
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同意”和<<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
行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
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
认的书面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或投资人) 将 市 区 作为
申请人(投资人)的住所(经营场所),并已按上述规定,征求了有
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且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企业意见:
年 月 日
申请人(投资人)
备注: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由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变更登记时为企业,由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3、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姓名)申请将位于宁波市宁海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及产权证号详)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不从事“三合一”经营,不额外占用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即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镇(乡、街道)或村委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证明意见: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年 月 日
注:此承诺书请用水笔或钢笔填写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企业)申请将位于XX区 (房屋详细地址)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货物、业务人员不进住所,不额外占用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住宅作为营业用房规定,】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
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从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提交场所产权证明之外,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登记表》中必须具备下列内容:1、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经营主体必须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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