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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时间:2018-08-09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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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第一篇_现金票据管理制度

仙桃市水利局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局机关及所属水利事业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其他个人劳务报酬;

(2)报销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车辆费等;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各种劳保、福利费、医药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小型维修费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现金收入要当天入帐,当天送存银行,出纳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第五条 现金付款所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未经会计复核,对违法、违规、不真实、不正确、内容不完整、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原始凭证,出纳人员必须拒绝付款,否则由出纳人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储蓄、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主管会计或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主管会计每月终了要与出纳人员核对和检查库存现金,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对不按“现金管理制度”执行和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仙桃市水利局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提供各类收款和收费票据,收款票据指: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收费票据指:湖北省事业性收费票据、防汛费定额收据、水资源费收据、水利工程供水发票等,水利事业单位领用各类收款和收费票据后,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各类收款收费票据。局会计核算中心对各类收款收费票据实行专人管理,各单位报帐员领用时使用登记制度。报帐时,局会计核算中心在收据存根、记帐联上签字,收据用完后交局会计核算中心缴销,领取新据。

第二条 市属水利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票据管理的规定:

(1)直接到财政部门领用各类收款、收费票据;

(2)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款、收费票据;

(3)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

(4)伪造、制贩假收款、收费票据;

(5)未按规定使用收款、收费票据;

(6)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款、收费票据;

(7)利用收款、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

(8)互相串用各种票据;

(9)不接受局计财科票据监督管理或不提供票据管理有关资料;

(10)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款、收费票据;

(11)其他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出纳或报帐员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局机关和局会计核算中心的主管会计要加强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立即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第二篇_支付方式 票据

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第三篇_票据丢失怎样解决

票据丢失怎样解决 来源:承兑汇票 /

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挂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示催告程序为:一是申请。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二是受理并公告。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通知

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三是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四是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进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第四篇_库存现金及票据管理细则

库存现金及票据管理细则

1 总则

 为加强现金及票据管理,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请款报销管

理细则》下特制定本细则;

 公司库存现金及票据管理均须按照本细则执行。

2 库存现金管理

 财务部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

相符;

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帐外公帐、私设小金库;

 每月末结账后由资产会计对出纳进行现金盘点,支出主管监盘,确保现

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资产会计、支出主管在《库存现金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 每月中由资产会计对出纳不定期进行现金抽点,支出主管监盘,与现金

账面余额进行核对,对未入账事项进行说明,出纳、资产会计、支出主管在《库存现金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 出纳对签字确认的《库存现金盘点表》进行归档整理,年度装订成册。 3 票据管理

 本细则中所称票据指支票、汇票、本票;

 办理票据结算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

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禁签发空头票据和远期票据,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应由付款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并取得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签发,签发的票据上须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规定限额加封字符;

 签发票据须办理登记手续,由付款申请人在《票据签发使用登记簿》对

应票据号栏位内填写相应内容;

 逾期未用的空白票据要及时收回注销,严禁将票据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签发,对于错填票据、退票,须加盖“作废”戳记,作废票据粘贴于《票据签发使用登记簿》对应页后;

 财务人员收取票据时,要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可承兑性,确属可承兑的

方可受理;

 根据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不得作为转帐支票使用。出纳须妥善保管各

种票据,对银行帐及余额要严格保密。票据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 票据丢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财务经理报告;

 票据付款后票据存根粘贴于付款申请单对应栏位,同凭证一起装订成册;  每月末结账后由资产会计对出纳进行票据盘点,支出主管监盘,出纳、

资产会计、支出主管在《票据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 每月中由资产会计对出纳不定期进行票据抽点,支出主管监盘,出纳、

资产会计、支出主管在《票据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 支出主管每周对《票据签发使用登记簿》进行审阅,检查支票使用是否

连号、登记及签名是否齐全等事项,并留下书面记录;

 出纳对签字确认的《票据盘点表》、《票据签发使用登记簿》及作废票据

进行归档整理,年度装订成册。【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4 《库存现金盘点表》、《票据盘点表》、《票据签发使用登记簿》模板附后。

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第五篇_资金与票据管理

资金与票据管理【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一、现金管理

1)财务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及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

2)公司业务收入现金、银行支票要即时存入银行所开设的账户。

3)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4)严格规范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 ,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5)不准擅自借银行账户给任何公司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6)现金、银行日记账应每月与总账、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库存现金的管理

1)出纳人员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2)现金收支与结存必须每日核对,正面数额与实际存款必须一致。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充。

3)财务部经理级公司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4)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核后,可支付现金。

5)现金的支出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方可付款。

6)产旅费的借款及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办理。

7)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

8)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酷讯现金镇定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

9)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有两个以上经办人员。收入现金时,财务部要向交款人出具实际收到数额的证明;支付现金时,要由收款者本人签收,非正常现金收支经总经理批准后签收。

10)财务部依据需要随时组织现金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当月发生业务的准确性、合法性、库存现金与账表的一致性。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由核查人员(3人以上)签字报总经理阅批后存档。

11)王岳伦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汇出。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三、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公司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公司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公司制定账号进账。

4)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人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5)付款审批单由经办人负责办理向总经理报批。

6)同一项目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行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限期付出,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未经收款公司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公司。

8)为融资和结算的便利,可在本地区任何商业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开设账户须经总计里批准。

9)公司收到的大额现金、支票和各种汇票必须及时送存结算银行。财务部队手动的每笔款项要清楚其来源和用途,按来源和用途进行管理。

10)支付隐含存款一般用支票、汇票、信汇、电汇等。支付凭证要按所载内容项目填写,不得漏项。制度银行存款时必须有要求付款的经办人员签字。

11)月度终了,财务部组织对银行存款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如下: ① 存款总额

② 存款银行、账号及存款额。

③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的详细内容。

④ 存款与账、表相符情况及差额原因。

⑤ 货币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12)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须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补签。

四、支票的使用管理

1) 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银行规定。

2) 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支票顺序编号记录使用情况。

3) 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

定缴销。不可使签发的支票丢失。

4) 支票由出纳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5) 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

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使用人在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登记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6) 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

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指派哦、口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额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

7) 支票用语转账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签发银行转账

支票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应及时清理注销。

8) 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带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一般应先确认受到

款项后,才发货。

9) 领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

殊原因不能再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

10) 支票报销: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由经手人签字的发票(购置

物品的有库管员签字的入库单),经会计核对无误,总经理审批后交出纳人员。再由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薄上注销。

11) 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五、发票、收据及其他单据的使用管理

1)公司各种发票、收据由财务部会计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部出纳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

3)发票机报销单由经手人签字,经总经理批准后,会计审核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4)公司物资的入库单和出库单,分别由各相关部门经理负责领购、登记、填制、保管。库管员依据入库单和出库单的”保管联“登记库存物资的明细账,并妥善保管存根联,以便备查。

5)各种发票填制必须按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及发票内容详细填列,如填写错误应将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

6)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填开阴阳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7)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

8)开具的收据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到发票后此收据自动失

效“。

9)发票丢失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

【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10)必须凭合法的发票入账,凡与公司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

11)发票及收据的寻根由财务部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建档保管。

六、应收款的管理

1)销售应收款

① 销售应收账款由销售部管理,财务部核算。

② 财务部在月度终了,将销售应收账款清单抄送销售部,清单中包括欠款部门、欠款内容、发生时间、应收余额、欠账公司合格最后一次收款时间等内容。

③ 销售部要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记录应收账款发生和收回动态。对应收账款要及时回收,销售部和财务部要互通情况防止出现呆账。

【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④ 没经授权任何人不准通过用户收支应收账款。

⑤ 应收账款明细账必须根据发票或记账凭证记账,应按照不同的应收账款或公司名称设置明细。

2)其他因收款

① 财务部对其他应收款要严格控制。

② 由其他应收款列支的项目必须严格审批。其开支程序为:几款人申请,部门主管、财务主管签批、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列支。

③ 生产经营性借款要以合同(协议)为依据。

④ 因公借款旅费,按规定实行。出差人员在公务结束3日内到财务部归还。

⑤ 财务部对借出的款项,负责按时收回。

七、预付账款

1)物资部采购人员按供货合同条款确定向供应方预付货款。

2)供货合同执行终结15天内以,由采购经办人员富足将预付展宽全部清理。

3)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全部清理预付款,经办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原因,并确定最后清理时间。

4)财务部支付预付款时,要查验供货合同。无供货合同或付款大于合同规定的,要拒绝支付。

5)物资部和财务部美誉将预付款核对一次,不得出现呆账、坏账。

6)预付账款明细账必须根据经核对的购销合同及i汇款(付款

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应按照不用的预付账款或公司名称设置明细。

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第六篇_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9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09

第三单元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考点7】票据权利的补救(P345)

1.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2007年多选题)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丢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挂失止付。对于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的有( )。(2007年)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

C.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BCD

(2)挂失止付的地位(2002年案例分析题)

挂失止付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3)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当在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1)基本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

【解释1】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在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人民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

【解释2】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2)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解释】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资格

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4)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

①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

③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④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⑤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而非中止)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有两个主要效力:第一,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第二,宣告票据失去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原来的票据凭证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这样,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6)除权判决的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第四单元 非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1】汇兑(P366)

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4.汇兑的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2)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3)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者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考点2】托收承付(P367)

1.托收承付是指根据买卖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丢失现金付款票据 第七篇_2015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票据丢失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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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票据丢失的补救措施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1.挂失止付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挂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为:一是申请。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二是受理并公告。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三是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四是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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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进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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