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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时间:2018-08-19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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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第一篇_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 , 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 , 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在自己参加的生产、 工作和社会活动中 , 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认真审议列入大会 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 , 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 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 “ 一府两院 ” 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 ; 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 , 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 , 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 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 ,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 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 对全年的代表小组活动进行安排。代表小组活动每年安排 3-4 次。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为 :

( 一 ) 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 ,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 上级人大决议、决定 , 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 ;

( 二 ) 开展联系和接待选民活动 , 听取选民意见 ; ( 三 ) 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 , 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 协助镇政府推行工作 ;

( 四 ) 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 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

三、代表小组活动由小组长组织。小组长在开展活动的前三天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本组全体代表。每位代表要准时参加活动 ,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 , 应当向小组长请假。

四、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 , 代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 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每次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 , 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报告。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一、学习的主要内容 : 宪法和法律、法规 ;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 ; 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 ; 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二、学习的主要形式 : 集中学习讨论 ; 专题讲座 ; 交流学习体会 ; 个人自学等。

三、根据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 , 以及参加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内容 , 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主持 ; 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

五、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 , 认真做好笔记 ; 要联系自己的履职实际积极思考、参与讨论 ; 要注意抽出时间安排好自学 , 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水平。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 , 镇人大每年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集中开展两次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

二、代表接待选民日的活动地点一般安排在 “ 人大代

表之家 ”, 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

三、每次的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 , 由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轮流参加接待。

四、在每次的代表接待选民日前五天 , 将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代表名单告知选民。

五、代表在接待时要佩戴代表证 ; 在接待过程中 , 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 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解答工作。并作好记录 , 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六、代表在接待选民后 , 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 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 , 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 ,并交由镇人大主席团进行处理。

七、对于接待中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 , 代表可以以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形式 , 促进问题的解决。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一、县、镇人大代表述职以代表小组为单位 , 组织原选区选民参加 , 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一次。

二、代表的述职活动由镇人大组织。

三、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 一 )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 , 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

( 二 ) 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 ,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

( 三 ) 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

( 四 ) 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 , 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等。

四、述职代表应当按照述职内容的要求 , 认真总结履职情况 , 撰写好述职报告。

五、代表述职会议人数一般安排在 30-50 人左右。

六、代表一般应口头向选民述职 , 述职后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 , 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七、代表述职报告 , 以及汇总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等材料报镇人大留存。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汇总后书面反馈代表本人。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 努力为人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第二篇_人大代表职责1

人大代表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对县、镇人大代表主要职责规定如下:

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带头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县、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向选民(或代表小组、人大主席团、联络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征询选民和代表对本人工作的意见,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在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认真参加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大代表行为规范四字歌

人大代表 选举产生 崇高职业 不能挂名

肩负责任 任重道远 联系选民 倾听民声

为民代言 替民办事 付诸行动 取信百姓

学习政治 提高素质 加强修养 精益求精

磨练本领 规范言行 科学发展 了解国情

适应形势 坚定信念 倡导新风 身先士卒

宣传法律 依法办事 公平公正 监督执法

不枉不纵 知法守法 群众危难 道当其冲

情真意诚 伸张正义 主持公道 祛邪扶正

代表会上 精力集中 审议发言 积极建议

献计献策 质量保证 权利运用 民主先行

讨论大事 集体决定 各项表决 先思后行

闭会期间 发挥作用 视察调研 深入基层

坚持满勤 积极参与 当好参谋 落到言行

强化跟踪 协助政府 反馈沟通 抓好落实

立足本职 爱岗敬业 严格要求 争当标兵

务实勤政 无私奉献 利益面前 事业为重

以身作则 不搞特殊 为国为民 多立新功

加强修养 一身正气 廉洁自律 克己奉公

一方有难 八方支援 代表职责 牢记心中

任期一届 流传美名 做出政绩 共创和谐

乡镇人大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换届

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依法组织代表认真审议大会有关报告、决议、决定和选举事项,认真行使职权,确保大会各项议程的顺利完成。

三、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确定会议的召开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分别提请预备会议和主席团会议通过。会议有选举议程的,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四、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驻本行政区域的部门工作。

六、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七、督促政府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代表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和视察。

八、认真组织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创优争先”活动,适时召开代表活动经验交流会,评比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九、办理依法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它事项,积极完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大过口乡人大主席团主要职责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5.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6.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根据乡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第三篇_人大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职责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国家权力。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三、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和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及其他代表活动。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

五、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其工要内容: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视察和其它形式的代表活动,协助当地国家机关推行工作;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六、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接受其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六、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市代表不少于十日,镇代表不少于七日。

七、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八、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阻碍、拒绝协助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九、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

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必须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才能执行。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乡镇的代表被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立即转交,不得压制。

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第四篇_人大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职责

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带头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出席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等。

四、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评议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扶贫帮困等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向选民(或代表活动小组、人大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征询选民和代表对本人工作的意见

八、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第五篇_人大代表主要职责容

选民选代表 代表为选民 (每一个制度下边要)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四、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五、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确定每月10日为代表接待选民日。

二、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地点一般安排在人大代表之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

三、每月的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由人大代表之家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轮流参加接待。

四、在每月的代表接待选民日前五天,分别在各社区发布代表接待选民日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代表名单。

五、代表在接待选民时要佩戴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作好记录,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六、代表在接待选民过程中,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七、代表在接待选民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并交由街道人大工委进行处理。

八、对于接待中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代表可以以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

批评和意见等形式,促进问题的解决。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一、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二、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讲座;交流学习体会;个人自学等。

三、根据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以及参加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主持;每次活动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五、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要联系自己的履职实际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要注意抽出时间安排好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对全年的代表小组活动进行安排。每年的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4次。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为:

(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决议、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

(2)开展联系和接待选民活动,听取选民意见;

(3)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4)交流代表活动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

三、代表小组活动由小组召集人组织。小组召集人要在开展活动的前3天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本组全体代表。每位代表要准时参加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四、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每次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应向区人大常委报告。

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制度

一、为不断推动政府提高行政水平,根据人大代表的职责要求,街道人大工委每年组织代表对街道办事处的1-2项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二、根据上级人大安排,组织人大代表对区“一府两院”及其各部门

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应将评议情况和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人大有关部门。

三、除本代表组代表参加评议活动外,可邀请本辖区的上级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参加。

四、评议前应广泛征求辖区选民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掌握评议基础资料,了解被评议对象的工作范围、性质和要求。代表间要充分讨论,发表各自意见和建议。评议情况和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报办事处和本街道有关部门。

五、对本街道有关部门的评议过程中反应出的问题,应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并可在代表活动时跟踪视察。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区人大代表述职按选区进行,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都要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一次。

二、代表的述职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

三、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三)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四)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等。

四、述职代表应当按照述职内容的要求,认真总结履职情况,撰写好述职报告。

五、代表述职会议由原选区选民代表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

六、代表在述职会议上应口头向选民述职,述职后由选民对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七、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应汇总后书面反馈代表本人。

八、代表的述职报告,以及汇总后的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等材料应报区人大常委会留存。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第六篇_人大代表工作内容

人大代表职责【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努力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并带头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出席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等。

四、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评议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扶贫帮困等各项活动。

五、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六、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向选民(或代表活动小组、人大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征徇选民和代表对本人工作的意见。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积极主动地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以及群众关心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同5-10名选民(或者户)保持经常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三、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对于选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代表小组长或镇人大主席团反映,努力为群众多办

实事。

四、代表应当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要求认真传达上级人代会和人大主席团会议的精神。

五、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情况,虚心接受选民的监督。

六、代表小组长应当经常了解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代表也应当主动向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小组长汇报这方面的情况。

人大主席团职责

一、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负责下列工作: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

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四)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并将上述工作情况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六)接受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七)组织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确认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通知原选区选民;

(九)接受主席团成员和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主席团决定后,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出代表小组组长。

二、代表小组在人大主席团的具体组织下开展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扶贫帮困、联系选民等活动。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可以采用学习、座谈会、走访选民、调查视察等形式开展小组活动。

四、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安排4次。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各小组根据年度小组活动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

五、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代表小组长应当将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组全体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本职工作,做好有关准备,准时参加活动。如果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小组长请假。

六、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一起参加。

七、代表小组在活动中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交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处理,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代表小组活动结束后,应当将活动情况及时向人大主席团汇报。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的形式主要有:

(1)全面视察,每年在人代会之前和年度中期分别组织全体代表就地视察。

(2)代表小组视察,列入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每年不少于一次。

(3)专题视察,由镇人大主席团提出视察专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视察内容和视察次数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列入镇人大主席团或活动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4)代表个人或相约几位代表持代表证视察。

三、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镇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等,通过视察力求推进政府工作,提高视察效果。

四、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视察的目的,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五、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视察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也可邀请在本地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七、视察中,应遵守视察纪律,代表个人不得随意表态,视察组不得直接处理问题。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小组长通过人大主席团交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议政制度

一、人大代表议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促进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发展经济,促进稳定。

二、人大代表议政日活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市人大代表小组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代表小组编组而成。镇代表小组编组,根据代表的行业不同,分别设置政治、经济、文教卫生、农业生产、计划生育、鱼水工程、民政建设等小组,在人大主席团领导下进行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市代表小组和镇代表小组长每双月首月上旬召开一次例会,镇代表小组每双月的下旬召开一次例会,作为人大代表的议政日进行议政。每次议政日活动的时间一般为半天至一天。

人大代表主要职责 第七篇_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的职责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代表法》没有设专章分别列举权利与义务,而对代表的执行职务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实就包含了权利与义务。

(一)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出席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这是代表的主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在出席会议中参与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方能充分体现代表的作用。代表出席会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利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不能放弃和转让,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就是失职。所以《代表法》规定未经批准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行使审议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这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审议权包括知情权和发言权,代表在审议中有权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发表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和观点。经过审议形成多数人赞同的意见后,大会有关文件应当充分尊重这些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

行使提议案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一定都列入议程,为区别起见,亦有人称之为“动议原案”。

行使选举权《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和“两院”领导人员、上级人大代表)。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职权。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选举权是否受到尊重是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标志。从实践中看,这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未能充分依法实施差额选举,对代表十人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权利保障乏力,这是今后应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使质询权代表在审议报告时,有权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质询案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违法行为带有弹劾性质。提出质询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代表大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我省人大代表曾经行使过质询权,但在程序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行使罢免权《代表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地

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案)。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特点,反映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目的在于促使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渎职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湖南省七届人大曾经罢免过一位对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无力的副省长,在全国引起反响。

行使调查权县级以上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目的在于对一些难于在大会期间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查,妥善处理。这种提议需要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联名方能提出。各级人大在组织评议、执法检查中也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前述特定问题调查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是一种监督形式,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后者则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两者是有区别的。

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人大代表对交付大会的议案或事项表明态度的权利。在代表会议上的表决,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权。从总体上说,代表行使表决权就是大会行使决定权,如果没有代表的表决,大会就无从决定问题,因此说每个代表是行使决定权的主体,这是确定的。但是,最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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