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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规定的“8个禁止”、
“52个不准”。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中共颁布廉政准则 52“不准”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八个必须和八个不允许】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2013年“双联”行动中落实“三个防止,八个不准”的
情 况
为充分营造严肃、务实的“双联”工作纪律氛围,防止镇、村干部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反“三个防止”、“八个不准”工作纪律的行为产生。“三个防止”即要防止增加基层负担,要防止形式主义,要防止弄虚作假。“八个不准”即不准向基层提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准接受基层的吃请和报销开支,不准收受基层的钱物和土特产,不准参与公款娱乐消费,不准包办代替基层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有违当地风俗习惯的事情,不准干扰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准搞层层陪同和迎送。铁沟村通过开展纪律解读、干部承诺、社会调查、专项督查,循序渐进地走好监督落实“双联”行动工作纪律“四步”,突出实现了“三个防止,八个不准”工作纪律的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实现了村干部对工作纪律从知晓明了上升到内化吸收的过程,提高了干部的自律意识,奠定了群众参与监督“双联”工作的良好基础。各级干部要肯下去、常下去、真下去,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真正做到联村联户又联心、为民富民真惠民。
坚决克服急功近利的心态,坚决杜绝欺上瞒下的现象,坚决破除消极应付的思想,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 “双联”行动对于转变机关干部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转型跨越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活动中,铁沟村要把“双联”行动作为干部与群众连心联建的有效平台,坚持分期分批下去,严格遵守“三个防止、八个不准”的要求,带着责任、带着感情联村联户,带着问题、带着思路同群众连心交友,做到“下得去”、“蹲得住”、“做的实”,做到对基层情况了解透彻、掌握清楚、处理及时,增强做好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五个不准八个不让十个严禁
为进一步整肃工作纪律、狠刹干部队伍中的不良风气,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严守“五个不准、八个不让、十个严禁”。请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周知并严格执行。
“五个不准”【八个必须和八个不允许】
一、上班不准迟到早退和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
二、上班时间不准用电脑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股票、游戏、娱乐、聊天、网购等);
三、上班时间不准到茶社、歌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四、办事不准推诿扯皮;
五、工作日内午餐不准酗酒等。
“八个不让”
一、不让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情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集体的利益在我这里受损;
五、不让影响和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行业执法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服务对象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十个严禁”【八个必须和八个不允许】
一、严禁挥霍浪费公共财物;
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
三、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严禁公款吃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禁节日期间突击花钱和违反财务规定乱发钱物;
六、严禁公车私用和违反规定用车;
七、严禁各种项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八、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九、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十、严禁对执法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粗暴执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一律免职,并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八个不准”
一、不准向基层群众提任何不合理要求。
二、不准接受基层的吃请和报销开支。
三、不准收受基层馈赠的钱物和土特产。
四、不准参与公款娱乐消费。
五、不准包办代替基层组织的正常工作。
六、不准做违背群众意愿、侵害群众利益、有违当地风俗习惯的事情。
七、不准干扰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八、不准搞层层陪同和迎送。
“三个防止”
一、防止增加基层负担。
二、防止形式主义。
三、防止弄虚作假。
廉政准则八个严禁 52个不准
一是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是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是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五是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是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七是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八是严禁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
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 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 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 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 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 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 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 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 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 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 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 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 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 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 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 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 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 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 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 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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