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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辅警

时间:2018-03-07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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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辅警 第一篇_辅警

为什么要做辅警: 辅警的职责/作用:

一般是协助公安机关处臵有关警情和突发性事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参加重大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等等

1、协助民警组织防范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努力减少和控制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2、收集、反馈内各种涉及稳定、治安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

3、协助民警做好有关法律知识、防范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居民的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

4、积极关心、帮扶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协助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

5、协助民警加强对场所、行业、内部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查找管理漏洞、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安全。

6、协助民警做好警务室的日常管理、接待群众以及规范台帐等工作。

(一)使用辅助警力可以缓解在编警力不足

犯罪态势与社会治安状况决定警力的规模。经验证明,面对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时,警力资源就会显得捉襟见肘。为迅速扭转局面,有效提高对犯罪的预防与控制能力,西方国家在增加在编警力的同时,多采取大量增加辅助警力的办法,缓解一线警力不足,同时又使大量在编警察从简单、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从事更为专业化的警务活动,提高了警力资源的效能。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经济总量以7%左右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在加入WTO以后,城市化进程将随之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进一步向城市迁移,犯罪率必将维持上升势头、警力资源匾乏就会凸现出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国外输警制度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二)使用辅助警力可以节约行政成本

在西方国家,衡量警察效益有一个重要理论,即“钱财衡量价值论”(value for money)。„1‟(P151)该理论认为:警察工作的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应成正比关系。该理论成为驱动警务工作改革的杠杆。西方国家著名的“警察私有化运动”正是这一理论的产物。

一般而言,在编警察都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其地位及待遇受公法保护。在

国外,正式在编警察的社会地位及待遇都很高,政府部门招募一名警察需要耗费较大的行政成本。而通过行政合同或私法合同的形式雇佣一名辅助警察,则成本相对低廉。英国的特别公安员甚至没有工资,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象征性的“服务补偿”。

按我国现行体制,公安经费受制于地方财政。近年来,各地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保一方平安,几乎是不惜血本地加大对公安工作的投入,但经费缺口仍较大,有些地方不只是办案经费无法保证,甚至连警察的工资都难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警力不足问题难以通过增加正式编制解决。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技人或许可以不计成本,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需要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基础设施的投入,教育经费的支出,都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所以,解决警力不足不能只靠大规模地增加在编警力。相反,选择低成本高产出的辅助警力制度、倒是更为实际、更为经济的做法。

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大量增加警力编制又是否合理呢?笔者以为也不合理。理由在于:单纯增加在编警力不符合“钱财衡量价值论”。首先,盲目增加警察编制,会导致公众支付大量的税款。其次,片面增编警力并非就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势头。英国片面地追求警力增编的教训,值得我们吸取。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警务革命”,大量增加了警力编制,使纳税人不堪重负,非但没有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导致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西方警学界开始认识到单纯增加警力编制,并非是遏制犯罪的良策。为此,英国德文郡警察局长约瑜〃安德逊提出了“无增长改善论”。„1‟(P19)可以引证笔者观点的另一个例子是:80年代美国政府针对公民中逃税现象增多的问题,曾考虑增加税务人员。但这项计划没有在国会获得通过。理由是:新增加的税收可能不足以支付新增税务人员的工资。取代的方案是采取更加严格的缉税措施。所以,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警力不足也同样应注重警力资源的合理配臵.而非单纯增加编制。

对辅警概念的认识:

辅警的概念起源于海洋法系。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实行海洋法系的国家。海洋法系认为,社会治安应该由政府和民间共同承担。因此,在海洋法系的国家,民间自组辅警,协助正规警察维持社会治安。香港原是英国殖民

地,辅助警察早已有之。台湾也有辅警,叫义勇警察。法国、德国、中国和日本实行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坚持政府应对社会安全负起全部责任,故不设辅警。 目前,我国各地由于警力不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的需要,组建了一支辅警队的解决方案。分“义务”与“半专业”两种 。

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如可在巡逻中盘问有关嫌疑人,可检查市民的身份证等。同时,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部分来自有警务工作的外来人口。辅警分两种管理:一种是义务辅警,是市民利用业余时间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种是半专业的辅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一)辅助警力的概念

关于辅助警力,中外均没有统一的名称或定义。广义上,辅助警力是指在编警力以外的所有警察辅助力量。在西方,辅助警力的概念与私人警察类同。它们主要有特别警察、私人保安公司。警察承包制等形式。„1‟(P171)在我国、广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各类社会治安防范组织,即“在基层政府领导下,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街队、护村队、护校队、工人纠察队等不同形式和称谓的群众性防范组织”。„2‟它们“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3」狭义上的辅助警力是指直接协助国家在编警察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力量。英国的文职警察、特别公安员,我国的治安联防队(工纠队),都属狭义上的辅助警力。

在地位上,辅助警力的成员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在权限上,他们也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功能上,辅助警力主要是弥补在编警力之不足,只起辅助作用。

(二)有关国家(地区)的辅助警力制度

在法国,辅助警力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叫辅助警察(police auxiliaire),其前身是法国辅助宪兵(gengarmeires auXilisire)。辅助警察实行现役制,其成员由内政部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警察的品质和体质条件,从应征入伍的青年中挑选,并需在警察院校接受法律、职业守则以及体能和射击等教育与培训。培训结束以后,他们被分配到巴黎治安总局。城市警察中、动局、边防警察中心局及治安队等机构,进行为期10个月的工作。辅助警察全部着装,制式与国家曾家相同,但没有警衔标志。在权限方面,他们不具有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

只是作为一种补充的角色协助国家警察履行各种职能。在职能上,他们主要从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社区治安管理、公共场所治安巡逻以及在警察局值班或某些技术性的工作;在待遇上,他们按国家警察条令的总体性规定执行;在出路上,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辅助警察,按照不适合服兵役的规定处理。如果在工作期满后仍想继续从事国家警察工作,可以参加招募国家警察的考试。另一种形式的辅助警力是指不占国家警察编制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服务人员。为充分发挥所有在编警察的作用,避免因一线职能部门的警察从事可由一般人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而无端浪费警力。法国国家警察机构利用合同雇员的方式,招募了近万名办公室雇员在各个机构中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由于警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国家警察部门要求这些辅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国家警察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日常的警务工作。因而,目前法国国家警察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部分属于正式编制外,也有从社会上聘用的。

在英国,辅助警力有私人安全公司、特别警察队、文职警察、警察承包制(contracting out)以及公民志愿警察(特别公安员)等。英国特别警察队有26种之多,它们是地方当局雇佣的辅助警察。特别警察队的规模不一,组织各异,但都只对市政当局负责、不受内政部与地方警察署的制约。国防部警察、交通运输警察、伦敦港口警察都属特别警察队。特别警察队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在管辖范围内可以处理一些轻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时,必须把案件移交给正式警察。文职警察在英国可谓历史悠久,它产生于建警初期。英国大量地增加文职警察源于审计委员会1988年的一项调查。该调查显示:地方警局一方面声称警力不足,一方面又在大量地浪费警力,一般着装警察四分之一的时间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而警长和督察这一级警官平均有40%的工作时间用于琐碎的行政事务。在刑侦部门,情况更为严重。因此,英国内政部在同年下达的106号通告中,建议各管局多录用文职人员从事文陵、行政和技术性工作,以使经过严格正规化培训、拥有执法权的在编警察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去从事“真正的警察工作”。内政部认为,这样做既可以节省警方开支,又可将解脱出来的警官充实基层,提高基层的警务效李。出警察承包制是正规警察部门采取合同的形式,雇人来承担原本属于正式警察的工作。他们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性工作。此外,他们也从事一些警务工作,诸如车辆管理等,但在管理过程中,执法权仍然掌握在正规警察手中。至于特别公安员,则纯属志愿组织。他们没有工资,

警察部门为他们提供的也只是“服务补偿”。特别公安员在自然灾害、紧急状态等突发性事件中作为警察的后备队使用。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支享誉国内外的辅助警察队伍。它成立于1914年,拥有悠久和光辉的历史。香港辅助警察队的工作主要是提供训练有素的后备人员,在应对紧急事故时支援正规警察。香港辆警队由社会各界的志愿人士组成。他们在接受“辅助警察基本训练课程”的培训后,被派往各警区驻守。同时,为保证任务完成,辅警队员每年还需完成“法定效率训练”。另外,香港辅警设有11组辅警警衔,辅警的薪金以小时或无计算。

通过对有关国家(地区)辅警制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其一,辅警制度在西方普遍存在;其二,辅警的雇佣关系基本受公法或私法合同的调整,这种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机制也较灵活;其三,辅警的定位都是在编警力的补充;第四,输普普遍不具有执法权限。

通过深入研究有关国家(地区)的辅警制度,我们发现,它们与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行政辅助人员制度十分相似。在法国,国家行政人员划分为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在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中,有一种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les auxilia-ires),他们的地位、物质保障与正式国家公务员有一定的差别、当公务员不足而有大量的超额工作时,政府就雇佣这些人员处理行政事务。这种工作通常是暂时性的,但随着行政部门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而政府又不愿意花大量的行政成本招募更多的正式公务员,辅助人员所担任的很多职位便通常成为永久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改善辅助人员的地位与物质待遇的呼声开始高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行政辅助人员的地位,使他们的待遇逐步接近正式公务员。而且,有些辅助人员已经被吸纳为公务员。„6」政府与行政辅助人员的雇佣关系多是由行政合同确定的,而行政合同则受公法支配。但在1984年法国松务员地位法》限制行政机关任意用行政合同关系任用辅助人员后,出现了用私法合同雇佣的行政辅助人员。这种雇佣关系相对灵活,行政成本也比较低廉。

怎么做好一名辅警:

警察的职业是神圣的,同时也是非常辛苦的,特别是基层警察,日夜守卫在自己的岗位,为百姓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尽心尽力,虽然有时候吃力不讨好,受到百姓的无理指责甚至是谩骂,但你们仍可以坦然面对,一笑而过,随后又继续

香港辅警 第二篇_香港警察

香港警察

回归祖国前的香港警察机关全称皇家香港警务处,是维护香港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与海关、消防处、惩教署、人民入境事务处并列为港英政府的五个纪律部队之一,隶属布政司下的保安司。警务处最高指挥官为警务处处长,另有两位副处长和一位相当于副处长职级的政务专员,分别协助处长掌管行动、管理、文职及政务三大系统。在组织架构上,警务处分为警察总部、警察总区、警区、分区或警署四个层次,共编有警员、辅警和文职人员39385人。

第一节警察总部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香港警察总部由六个部门组成:甲部门——行动处;乙部门——刑事侦缉及保安处;丙部门——人事及训练处;丁部门——监管处;戊部门——警察政务处;己部门——财务处。上述六大部门共归为三大系统,其中甲、乙部门属于行动系统,丙、丁部门属于管理系统,分别由一名警务处副处长统管;戊、己部门属于文职及政务系统,由一名政务专员统管。此外,在文职与政务系统内,还有一个建制级别略低于戊、己部门,但同样独立隶属于政务专员管辖的策划及发展部。

一、甲部门——行动处

行动处负责警队的日常治安行动,包括统筹内部保安、对付非法入境活动、负责拆弹工作、负责天灾的应变救援及警队的一切公共关系活动等。

行动处处长由一位职级为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的指挥官出任。处内下辖行动部、支援部两个业务部门和六个地方警察总区。

1.行动部。

行动部由行动课、警察机动部队、特警队和爆炸品处理组组成,由一位警务处助理处长掌管。

——行动课。下辖3个组:行动组、反恐怖活动组、要点防卫及搜查组(包括警犬队)。行动课也担当秘书科的角色,负责为各种行动事务制订计划、发布政策、调配人员、提供服务和监察行动情况。

——警察机动部队。俗称“蓝帽子”,由一位职级为总警司的指挥官指挥。机动部队分为13个大队,共有2210人。其中包括一个装备有7辆沙逊型装甲车的警察装甲车队。

——特警队。俗称“飞虎队”,是警务处专门对付恐怖分子的部队。

——爆炸品处理组。由一名高级警司掌管,有10名专家人员及一个爆炸品处理队。其职责主要是处理未爆炸的炮弹或炸弹,监管销毁已过时的炸药及烟火品,为警队内各单位设计和执行炸弹警觉及专门训练。

2.支援部。

支援部由支援课、警察公共关系科和交通总部组成,负责监督支援行动的执行及职员编派事宜,负责社团登记及发牌事宜,统筹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统筹交通管理的有关事宜。支援部的指挥官由一位警务处助理处长担任。

——支援课。下辖策划行动组、总务组、牌照组,由一位高级警司掌管。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及发布有关政策,研究为市民提供更佳服务的方法,负责研究、协调关于装备、制服和枪械配备、使用等政策事宜,以及签发应由警务处签发的各类治安管理牌照及许可证。

——警察公共关系科。下辖社区关系课和新闻及宣传课,由一位总警司掌管。其中社区关系课由一位高级警司负责,具体承担策划及统筹各项警民关系活动,促进及增强社会大众对警方的支持,如推行各区的警民关系主任计划,全港性的“少年警讯”活动,与电台、电视部门联合制作以警队为题的电视及电台节目等,同时该课还设有接待组,负责接待警队的访客。新闻及宣传课则由一位总新闻主任领导,其成员均是由政府新闻处借调到警队服务的专业新闻人员。其职责主要是通过传播媒介,让社会认识警队及知道警队的最新动态,同时监察传媒报道所反映的舆论,回应本地及海外报章的查询,出版警队刊物及双周刊《警声》,宣传由警方推行的各项运动,包括人员招募、扑灭罪行、“少年警讯”及道路安全等。

——交通总部。由一位总警司掌管,下辖3个科:交通管理科、中央交通违例检控科、行政科。其职责主要是制订及发布各项交通管理政策,处理交通违例的检控案件,统筹及监督有关策略的实施情况,同时管辖交通督导员队。该队的职责是指挥和管制交通,执行与违例泊车有关的法例。

二、乙部门——刑事侦缉及保安处

刑事侦缉及保安处处长由一位职级为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的指挥官出任,下辖保安部、刑事部两个部门,负责制订警队在调查罪案和保安方面的政策,为警队及辖下各个行动部门提供支援服务。

1.保安部。

由一位警务处助理处长掌管,负责保护显要人物、防范及对付恐怖活动,以及统筹保安工作。【香港辅警】

2.刑事部。

【香港辅警】

由一位警务处助理处长掌管,主要负责指挥、处理与罪案有关的一切事项。内设7个科:总部科、刑事支援科、商业罪案调查科、毒品调查科、刑事记录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刑事情报科,均由一位总警司负责。

——总部科。负责执行刑事部日常的行政事务,如制订政策、计划,统计罪案等。此外,该科还设有保护儿童政策组、保护证人组。

——刑事支援科。内设若干分科,如:法证事务科、法医科、弹械鉴证科、防止罪案科、国际刑警科等。

——商业罪案调查科。负责调查严重及复杂的商业诈骗、电脑罪案,以及印制伪钞、伪造硬币、信用卡、其他商业票据、旅游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案件。

——毒品调查科。负责侦查比较大规模的贩毒活动。科内设有财富调查组、情报组和两个调查及行动队。此外,港内各执法机关搜获的非法毒品,均由该科负责贮存和处置。

——刑事记录科。该科是香港刑事记录的总贮存库,记载定罪匪徒、通缉人士、疑犯、失踪人士、赃物、行动未完成的手令及失车的详细资料,并昼夜提供查询服务。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内分4个组,负责调查严重罪案和涉及三合会组织和人物的有组织罪行。

——刑事情报科。内分5个大队,共设有线人组、走私车辆及非法入境组、三合会及有组织罪案组、枪械罪案组、三合会专家组、跟踪组、科技支援组、机械支援组、电脑训练及审查组等17个小组,负责收集、调查、贮存有关罪案情报,为有关方面提供情报支援。

三、丙部门——人事及训练处

人事及训练处处长由一位职级为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的警官出任。该处由人事部和训练部两个部门组成,负责全警队的人事管理和训练事宜。

1.人事部。

由一位警务处助理处长掌管。内设人事管理科、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科、人事服务科等3个科。职责是负责警队的招募、职业前途管理、纪律事宜及人力策划、服务条件、职员关系、福利、宿舍编配。

——人事管理科。由一位总警司掌管。科内分设两个课:(1)招募课。负责本港和海外招聘警察的一切事务,包括招聘辅助警察。(2)职业前途管理课。下设3个组:督察职业前途管理组、初级警务人员职业前途管理组、纪律组。前两个组分别负责督察、员佐级警务人员有关职业前途发展、调职安排、增薪、晋升、升级等一切事宜,纪律组负责处理所有违纪及弃职个案、停职及复职个案、接受利益及兼任“外间工作”之申请,以及向警务处长提出与纪律事项有关之建议。

——职员关系及服务条件科。由一位总警司掌管。该科内设两个组:(1)服务条件及支援组。负责处理聘任和服务条件(休假、病休、病退、劳工赔偿、抚恤、退休、续约、薪俸、教育津贴、离职等)、奖赏和嘉奖及人事部的一般行政工作,如人事档案管理等。(2)职员关系组。负责处理有关职员关系、咨询工会、对士气有影响的事项,及向区和分区提供有关指导。该组联络及管理的协会主要有:警司协会、本地督察协会、海外督察协会、员佐级协会、警察评议会、高级咨询委员会、初级咨询委员会。

——人事服务科。由一位总警司掌管。内设4个组:(1)行政及支援组,负责处理该科的行政、编配部门宿舍及警察储蓄互助社事宜。(2)膳食、会所、体育及康乐组,负责管理膳食、体育及康乐、警察体育游乐会和警官俱乐部。(3)福利服务组,负责提供总区层面的福利服务。(4)心理服务组,负责向警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心理辅导和教育服务。

2.警察训练部。

该部由训练发展科、警察训练部总部和警察学校三个部分组成,由一位助理处长掌管。

——训练发展科。负责警察训练的统筹事宜。下设5个组:视听教材组,教官训练组,训练策划组,考试组,警察手册组。【香港辅警】

——警察训练部总部。负责警队在职训练。内设两科一课:(1)内部训练科。负责管理下属的两个学校:一是侦缉训练学校。该校由一位职级为高级警司的校长管理,负责为执行刑事侦缉职务的警务人员提供基本及持续训练。二是警察驾驶学校。该校由一位警司级人员掌管,负责训练全部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驾驶各类车辆的司机,及签发有效的执照。(2)高级训练科。内设3个课:高级训练课、辅警训练课、武

器训练课。(3)行政及支援课。负责处理本地及海外训练事宜。

——警察训练学校。该校由一位职级为总警司的校长掌管,主要负责为刚入职的警员及督察提供基本训练,并为警务人员提供大部分的在职训练。该校占地17.4公顷,设施计有:语言实习室、图书馆、模拟法庭、模拟报案室、越野障碍训练场、健身室、暖水泳池、室内及户外练靶场、荧光幕模拟环境练靶场、战术训练场、电视录影室、网球场(3个)、运动场(2个)。

四、丁部门——监管处【香港辅警】

监管处处长由一位职级为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的指挥官出任。下设两个部:服务质素监察部,资讯系统部。

1.服务质素监察部。

由一位警务处助理处长掌管。下设工作表现检讨科、研究及监察科、投诉及内部调查科。主要负责工作质量(效率、效益)监察和违纪违法投诉调查。

——工作表现检讨科。由一位总警司掌管。内分效率研究课、研究支持组、服务标准课,负责发展警队优质服务策略,制订警队服务质素水平及工作表现指标,改善警队服务效率。

——研究及监察科。由一位总警司掌管。负责根据参事处长的指示,对需要改进的重大问题和对警队政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以及每三年对警队各单位的组织运作情况进行一次定期视察和普查。

——投诉及内部调查科。由一位总警司掌管。下设投诉警察课和内部调查课2个单位,负责接受和调查对警察和在警队工作的文职人员的除贪污外的投诉。

2.资讯系统部。

由一位警务处助理处长掌管。内设3个科:资讯应用科、通讯科、运输科,其职责是向警队提供资讯科技、电讯及运输服务。

——资讯应用科。由一位总系统经理掌管。负责筹划、发展和推行资讯系统,提供各种电脑设施,维

香港辅警 第三篇_香港警队条例

法规名称 第232章 警队条例

目 录 第232章 详题

第232章 第1条 简称

第232章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232章 第3条 释义

第232章 第4条 处长管理警队

第232章 第5条 处长或副处长的权力

【香港辅警】

第232章 第6条 权力等受规例等规限

第232章 第7条 权力的转授

第232章 第8条 禁止警务人员为职工会会员

第232章 第9条 服务责任

第232章 第10条 警队的责任

第232章 第11条 警队组织

第232章 第12条 警队的开支

第232章 第13条 宪委级警务人员的任用等

第232章 第14条 督察、非委任级人员及警员的任用及擢升

第232章 第15条 革职

第232章 第16条 为公众利益而终止服务

第232章 第17条 停职

第232章 第18条 委任证

第232章 第19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

第232章 第20条 (由2003年第2号第68条废除)

第232章 第21条 警务人员当作为当值

第232章 第22条 服装

第232章 第23条 非委任级人员及警员的解雇及辞职

第232章 第24条 临时警务人员

第232章 第25条 督察的解雇及辞职

第232章 第26条 就职宣言

第232章 第27条 离开警队时交出政府财物

第232章 第28条 弃职

第232章 第29条 擅离职守

第232章 第30条 警务人员须服从合法命令

第232章 第31条 即时革职

第232章 第32条 非委任级人员及警员的惩罚

第232章 第33条 (废除)

第232章 第34条 威胁或侮辱上级或同级的人员

第232章 第35条 (废除)

第232章 第36条 (废除)

第232章 第37条 警务人员的定罪

第232章 第38条 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权力的保留条文

第232章 第39条 定义:第IV部

第232章 第39A条 处长为施行本部而成立为单一法团

第232章 第39B条 警察福利基金的延续

第232章 第39C条 警察福利基金由什么集成

第232章 第39D条 法团的职能

第232章 第39E条 警察福利基金可作什么用途

第232章 第39F条 法团可设立警察职员购物计划

第232章 第39G条 法团可捐款

第232章 第39H条 法团可雇用职员

第232章 第39I条 法团可聘用代理人

第232章 第39J条 法团可转授其职能

第232章 第39K条 法团可订立合约及其他交易

第232章 第40条 存放警局财产的处置

第232章 第41条 受羁押的人所未认领财产的处置

第232章 第42条 管理死者某些财产的权力

第232章 第43条 无人认领的无价值实产的处置

第232章 第44条 由某些警务人员行使裁判官的权力

第232章 第45条 警察规例

第232章 第46条 警察通例

第232章 第47条 总部通令

第232章 第48条 (废除)

第232章 第49条 处长将某些权力转授

第232章 第50条 涉嫌人士的逮捕、扣留与保释以及涉嫌财产的检取

第232章 第51条 被逮捕者交付主管警署的警务人员羁押

第232章 第52条 被逮捕者担保后释放或带到裁判官席前

第232章 第53条 逮捕权力

第232章 第54条 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权力

第232章 第55条 截停、搜查及扣留涉嫌运送被窃财产的船只等或人的权力

第232章 第56条 (废除)

第232章 第57条 扣留及出售被拘捕者的车辆等

第232章 第58条 关于违反某些卫生条例的逮捕权

第232章 第59条 指纹及照片等

第232章 第59A条 体内样本

第232章 第59B条 裁判官就取得体内样本批予核准

第232章 第59C条 非体内样本

第232章 第59D条 使用样本及法证科学化验结果的限制

第232章 第59E条 从被定罪人士的口腔用拭子收取的非体内样本

第232章 第59F条 自愿给予非体内样本

第232章 第59G条 DNA资料库

第232章 第59H条 样本及纪录等的弃置

第232章 第59I条 修订附表2及3

第232章 第60条 对执行手令而行事的警务人员的保障

第232章 第61条 食肆等窝容当值警务人员的罚则

第232章 第62条 导致警队产生离叛情绪的罚则

第232章 第63条 对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袭击等或以虚假资料误导警务人员的罚则 第232章 第64条 虚报有人犯罪等罪行

第232章 第65条 擅用警察制服的罚则

第232章 第66条 特别服务及费用

第232章 第67条 处长向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要求资料的权力

第232章 附表1 就职誓言或宣言

第232章 附表2 指明为严重的可逮捕罪行的罪行

第232章 附表3 裁判官核准收取体内样本的申请及批予核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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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章 警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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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章 详题

本条例旨在修订及综合与警队有关的法律。

〔1948年8月20日〕(1948年A201号政府公告)

(本为1948年第41号(第232章,1950年版))

第232章 第1条 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警队条例》。

第232章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全部条文适用于所有于本条例生效时服务于被本条例废除的任何条例所成立的警队的人,而就薪金、津贴、酬金及退休金而言,根据任何该等被废除的条例所作的服务,须当作为根据本条例所作的服务。

第232章 第3条 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2年第14号第3条;2003年第1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务人员(管理)命令》”(Public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rder) 指经不时修订的下列文书─ (a)《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1997年第1号行政命令);

(b)根据该命令第21条订立的《公务人员(纪律)规例》(该命令及规例均刊登于1997年第2期宪报第5号特别副刊);及

(c)根据该命令订立的任何其他规例或作出的任何指示; (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增补) “私处”(private part) 就人体而言,指某人的生殖器区或肛门区,就女性而言包括乳房; (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

“非委任级人员”(non-commissioned officer) 指督察级以下至警长级的警务人员,包括警长在内,亦指相等职级的侦缉人员; (由1977年第42号第2条修订)

“非体内样本”(non-intimate sample) 指─

(a)头发样本;

(b)从指甲或从指甲底下所取得的样本;

(c)用拭子从人体任何不属私处的部分或从口腔(但不包括口腔以外的其他人体孔口)取得的样本;

(d)唾液;

(e)人体任何部分的印模,但不包括─

(i)私处的印模;

(ii)面部的印模;或

(iii)第59(6)条描述的鉴别资料; (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

“政府规例”(government regulations) 指称为《政府规例》的行政规则及规管公务人员的任何其他行政规则或其他文书; (由1999年第76号第3条增补)

“处长”(Commissioner) 指香港警务处处长或副处长; (由1953年第13号第2条代替) “注册牙医”(registered dentist) 的涵义与《牙医注册条例》(第156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

“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指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第3条成立的廉政公署; (由2003年第1号第3条代替)

“督察”(inspector) 指任何职系或职级的警务督察;

“辅警人员”(auxiliary officer) 指辅警队的队员; (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增补)

“辅警队”(auxiliary force) 指根据《香港辅助警队条例》(第233章)成立的香港辅助警察队; (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增补。由2002年第14号第3条修订)

“适当的同意”(appropriate consent)─

(a)就年满18岁的人而言,指该人所表示的同意;

(b)就未满18岁的人而言,指由该人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共同所表示的同意; (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

“宪委级警务人员”(gazetted police officer) 包括由处长至警司之间的各级警务人员,包括处长及警司在内; (由1974年第37号第2条修订)

“严重的可逮捕罪行”(serious arrestable offence) 指─

(a)令犯者可根据或凭借任何法律被判处的最长监禁刑期是不少于7年的罪行;或 (b)附表2所指明的其他罪行; (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

“警员”(police constable, constable) 指警长级以下的警务人员,亦指侦缉警员; (由1977年第42号第2条修订)

“警务人员”(police officer) 包括警队任何成员; (由1974年第37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修订)

“警察规例”(police regulations) 指行使第45条授予的权力而订立的规例及任何于本条例制定时有效或继续有效的规例;

“警察福利基金”(Police Welfare Fund) 指由第39B条延续的警察福利基金; (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代替)

“体内样本”(intimate sample) 指─

(a)血液、精液或其他组织液、尿液或头发以外的毛发样本;

(b)牙齿印模;

(c)用拭子从人体的私处或从人体孔口(口腔除外)取得的样本; (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

“DNA”指脱氧核糖核酸; (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

“DNA资料”(DNA information) 指从对体内样本或非体内样本进行的DNA法证科学化验所得出的遗传资料。 (由2000年第68号第5条增补)

(由1950年第29号第2条修订;由1977年第42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58号第3条修订)

第232章 第4条 处长管理警队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76号第3条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d/42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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