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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中心2016,总结

时间:2017-11-30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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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中心2016,总结 第一篇_2016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法院;

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兜底规定)

二、概括性规定(第12条第2款)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否定性列举(第13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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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1)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4)。例:《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5)。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5.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先行拘留、立案侦查、讯问、勘验或者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发布通缉令。

刑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权力来源;实施目的。

公安机关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由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6.居间行为。

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向相对人提供信息,指导政策,发出建议、劝告,通过相对人同意接受或自愿遵照得以实现的行为。

以“行政指导”之名,强制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者经过复议、诉讼后该行政行为发生终局效力后,相对人仍然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但是,有关部门驳回其申诉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以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不变更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再次肯定原有的法律关系。

重复处理行为的表现:因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后当事人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有关行政机关驳回其申诉后,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等。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关程序事项的告知和通知等。

★补充内容——附带审查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服务中心2016,总结】

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审查对象:除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方式:附带审查,即不能因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仅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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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知识:我国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目前,一般的铁路运输法院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中的知识产权法院和海事法院审理部分行政诉讼讼案件。

一、级别管辖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包括其所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例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海关处理的案件;

(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审理。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3)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补充: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四)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的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

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方面,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根据复议机关确定管辖法院。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总之,根据被告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二)特殊地域管辖

1.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注意: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不管是单独还是并存,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案件具备的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案件,即诉讼开始但没结束,仍在一审程序中。

2.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受移送法院的义务:受移送法院要按照立案程序受理案件,不得拒收、退回或再移送给其他法院。

(二)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①法律上的原因:有法定事实存在使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审理,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时。

②事实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管辖权,如发生自然灾害时。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只能上移不能下放)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一审裁判宣告前,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决定书的形式,决定由自己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并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必须执行。

注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时,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四、管辖异议

(一)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第三人。

(二)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一审法院提起。

(三)对管辖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管辖模式的创新(P444-445)

(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二)跨区域管辖(第18条第2款)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四章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等+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第2条: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组织。

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法院的判断标准)

诉讼服务中心2016,总结 第二篇_行政诉讼审理难总结(2016)

行政诉讼“审理难”总结汇报

14诉讼法利用三个课时的时间,通过实务界法官老师的讲授,同学们的讨论,授课老师的总结点评,对行政诉讼“审理难”问题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现对此做一个总结汇报。

一、 行政诉讼审理难的现实表现

(一)审理周期长、裁判效率低

(二)原告胜诉率不高

在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审判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以及行政机关,审理的行为就是政府的职能行为。原告的胜诉率低一直是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在2014年接受采访时说过,“10年前被告败诉率占30%左右,今年来下降到10%以下,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

(三)原告上诉率、申请再审率高,非正常撤诉率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曾表示,行政诉讼的上诉率是最高的,申请再审率也是最高的,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到8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诉。

在我国行政审判中,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撤诉率成为行政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如1999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44442件,占已审结案件的比例为45%;2000年有31794件,占37.8%,2001年有31042件,占33.3%。在这里面,更多的是非正常撤诉,即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充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因受到外界的影响或不当干预,被迫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撤回起诉。(邓俊明,行政审判的困境与突围——以行政诉讼中原、被告法律素养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四)实体裁判少,多为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重做

(五)法院案多人少,部分法官素质偏低

随着立案登记制推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及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案多人少状况成为基层法院司法的新常态。(林振通,基层法院如何应对“案多人少”) 另外,法院自身的行政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也比较薄弱,对行政审判队伍的培训基本是空白,部分法官的专业素质偏低。

(六)法院、法官不独立,案件审理受到法院内部和外部的种种干涉 行政诉讼审理难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行政诉讼案件受到的干预多。行政诉讼内部干预表现为司法的行政化,一些案件受到审委会的干涉,导致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还有些案件由庭长、院长“把关”、“拍板”。上级法院会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进行不当干预。再就是法院人员管理的行政化导致的下级法官对上级的依附性与遵从性。

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烫手山芋,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

二、 行政诉讼审理难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1.立法技术的落后。就整个法典体系而言,立法者当然要根据内容的需要来编排。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诉讼法》的体系过多地因循《民事诉讼法》,既不是按照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审查标准、救济方式、诉讼程序等诉讼环节展开,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理、行政不作为、行政合同、行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展开。这样的编排方式没有突出行政诉讼的关键问题,不能很好地体现行政诉讼法“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相结合”的特点。

2.现有制度的现有制度的缺陷。审理期限的不合理、证据制度不完善、裁判类型的不周全、诉讼目的的不合理等。

原行政诉讼强调了法院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此,无论原告何种诉求,法院必须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状况。其中的逻辑是,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司法审查职责,因此,行政行为合法的,要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违法的,要判决撤销、变更、履行等。因此,学术界一般评价《行政诉讼法》为“司法审查法”、“客观诉讼法”。法院化解纠纷的手段体系受到局限。

原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在第一条中展现: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已经表明了在诉讼目的上对行政机关的偏移。

(二)体制方面

行政诉讼审理难在体制方面的表现主要为审判的不独立。法院审判不独立在外部表现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判、不敢判。法院审判不独立的内部原因为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这体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以“指导”为名的不当干预。一些案件受到审委会的干涉,导致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还有些案件由庭长、院长“把关”、“拍板”。法院内部审判业务更多显现为请示、汇报、指示、命令等形式。

(三)法院自身方面

行政诉讼审理难也存在法院自身的原因。包括:1.部分法官素质不高、对新事物适应力不强;2.立案登记制衍生的案多人少问题,审理周期长问题;3.绩效考评制下法官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目标有所偏移;4.原告缠诉对办案人员的情绪影响;

5.传统诉讼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直观轻推理与司法审查合法性的冲突。

(四)行政机关方面

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审理难也要部分归责于行政机关。主要表现在:

1.行政机关“官本位”思想严重。在行政诉讼中不完全配合;2.行政机关法治水平落后,影响行政诉讼审理的正常开展。3.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负面效应。新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制,本意是促进行政诉讼审理的顺利开展。但是在现实中对此制度能否按照既定目标运行存在质疑。首先,行政首长工作繁忙,实际中可能流于形式,另外,该制度可能演变成行政机关的政治考核指标,首长出庭成为一种政治任务,则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4.行政机关因为法律素养的

不高,工作要求不严,对证据的收集、整理不完全、不规范。5.行政机关应诉技巧不足,也会对行政审理造成困难。

此外,行政诉讼还会受到外界舆论的不当干涉和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新近应对举措

为解决行政诉讼审理难的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了修改,同时,相应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也在为行政诉讼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针对行政诉讼审理难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些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诉讼目的上增加“解决纠纷”的目的,删去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在立法目的上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

2.管辖制度中规定级别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对去除行政审理地方化,行政化产生了积极作用;

3.证据规则的完善,将一些以前由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上升到立法层面进一步予以肯定;

4.引入行政调解制度,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从而有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

5.修改裁判形式,删去“维持判决”,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体现;

6.立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使部分案件的审理更有效率;

7.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使行政审理能顺利进行;

8.增设民事交叉案件审理机制,行政民事一并审理,为此类复杂案件的审理提供程序规范;

9.明确“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10.增设诉讼强制措施,对诉讼当事人予以约束,利于审理正常开展。

(二)司法改革配套措施

中央“司法改革纲要”

1.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

2.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3.巡回法庭

4.法官员额制

5.以审判为中心改革

6.“阳光司法”

7.人名陪审员制度

四、制度性反思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

制度实施近30年,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和制度上的负面效应等问题。

(二)是否所有案件都审理难,都不独立?

应当分类型考虑:工商确认、履行登记等常规案件并不难,难在政治性、群体性、重大影响案件。法院只审理合法性能否平息案件?

(三)行政案件的审理标准:“人民满意度”标准的考量。 是否应考虑“裁判说服力标准”,丰富文书说理部分。

五、新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运行成效问题;中央司法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制度、措施等的实证分析,评估,对策,建议。

诉讼服务中心2016,总结 第三篇_2016法院承诺书

2016法院承诺书

法院承诺书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今天,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我担任市人民法院一庭副庭长,我非常感谢组织对我的信任和关心。在此,我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下庄严承诺: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学习是进步的阶梯,我将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大局意识,提高业务能力,拓展执法理念,更好地服务党、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水平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我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严格遵守各项办案程序,树立公正效率意识和责任观念,准确运用法律去定纷止争。积极化解每一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妥善调处各个案件,以此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为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做出自己应尽的职责。

三、加强自律,搞好廉政建设

我将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法院的“五个严禁”和“八条禁令”等审判工作纪律,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时刻自警、自醒、自励、自重,以法官职业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热心服务与群众,时刻忠实于党、忠实于人民、忠实于审判事业,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四、高标准定位,积极进取

如果本次会议能通过对我的提请任命,我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会的监督,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从政治高度来履行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司法为民,确保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岗位上更加努力的工作,积极进取,再创辉煌,为构建和-谐酒都而奋斗。

谢谢大家!

法院党员公开承诺书

1.共性承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觉悟,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个人政治理论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发挥党员先进性。

2.岗位承诺:作为一院之长,法院党组书记,也是一名老党员,一要带头学习,提高水平,我承诺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我,和全院干警一起把法院工作做得更好;二要带头服务群众,我将紧紧围绕“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结合“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核心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第一位,认真倾听他们的呼声,把“为民司法”做到实处,为促进和-谐社会、服务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三要带头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执法”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基本标准,也是核心要求,在以前的工作中,我就一直以此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以后的工作中、生活中,我也将始终牢记,严格遵守;四要带头弘扬正气,作为一名法院工作者,我将终生秉承“公正、廉洁”和“艰苦、朴素”的社会正气,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3.实事承诺:一是围绕法院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创新力度,使工作有亮点有特色;二是

突出重点工作,抓住关键环节,合理分配精力,确保效率最大化,做到目标定位、措施定位、责任定位。三是坚持求真务实的作风。把“目标重于一切、态度决定一切、行动创造一切,实效高于一切’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活动中,做事不推脱、不敷衍,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四是全力推进法院审判大楼建设任务的完成。我们要坚持“提升工作效能、争创一流业绩”的思想观念,以只争朝夕、搏击中流的勇气全力推进效能建设,为法院的发展增添新的辉煌。

五是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协调各方工作。

4.个性承诺:站在全院的高度审视自己的各项工作,及时自我批评和自我总结;注重个人修养,待人宽厚,处事严谨,遵纪守法,崇尚道德,为政清廉;不断加强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增强全局意识和创新理念,使我院工作在今年全市工作中争创先进。 县人民法院服务承诺书

我代表**人民法院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坚持公正司法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惩治犯罪、化解矛盾、调节人身和财产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能,严格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坚持审务公开

不断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做到开庭公开、宣判公开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审判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

三、坚持司法为民

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实行诉讼指导、风险告知、做好法律释明,规范窗口立案接待,做好司法救助,畅通诉求渠道,方便群众快捷诉讼。

四、坚持廉洁执法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努力做到不以权谋私,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利益、损害法院形象。

五、严格依法收费

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对诉讼费用严格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接受监督审查。

六、落实督查问责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目标督办、落实督查、限时办结、执行问责等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各项承诺,保证做到,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承诺人:

县法院爱民服务承诺

结合法院工作特点做出如下承诺。

1、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简化立案流程,缩短立案时间,拓宽立案方式,完善立案便民服务设施,方便群众立案。在案件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案件自动查询系统,便于群众了解案件进程。

2、进一步落实审务公开。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法院所有裁判文书进行网上公布,便于群众查询。完善“三微一体”平台建设,将法院庭审视频及时上传到互联网,上网率不少于适合上传案件的50%。

3、加强巡回审判的力度,各庭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回庭审活动,方便群众参与诉讼。

4、落实诉讼费减缓免制度,最大限度缓解群众诉讼压力。

5、全面开放庭审活动,公民凭有效证件可以到公开审理的案件参加旁听听审。

6、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每年法律集中宣传不少于6次。

2016年7月10日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承诺书

一、忠于宪法法律,认真履行职责,重事实,重证据,公正高效文明办案,提高案件质量,促进案结事了,不徇私情,不办超审限案件,维护公平正义。

二、强化司法为民-意识,落实为民服务举措,热情接待群众,善于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保证不出现信访案件。

三、遵守司法礼仪,坚持文明司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保持良好的司法作风和职业修养。

四、公正廉洁司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维护人民法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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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平安绥德”创建,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保障“两中心、两基地、一胜地”建设,切实转变法院工作作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审判质量,现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承诺:

一、强化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便民诉讼措施。充分发挥立案信访窗口的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八项功能,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缴制度。

二、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依法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办案节奏,加强均衡结案率,缩短办案周期,保证审限内结案率达100%,坚决杜绝超审限现象,减轻群众诉累。

三、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打造“铁案”工程。把打造“铁案工程”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位法官肩上,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坚持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增强审判的透明度,提升裁判公信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改进涉诉信访工作,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实行首访责任制,并落实承办人员,做到文明接访、热情服务,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五、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深入开展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万名法官干警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和“一村一法官”活动,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认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干部作风整顿活动,坚决杜绝对当事人“冷、横、硬、烦、推、拖”等不良作风,实行文明办案并对弱势群体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及时审理、尽快执行。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六个不准”规定,杜绝接受当事人宴请送礼、“吃拿卡要”等现象,对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依法查处。

七、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完善调解方法,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对民商事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坚持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八、强化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提高服务大局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的

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届的联系工作。坚持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从有利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去思考。

九、强化宣传工作,提高“两率一度”知晓率。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倾听群众的呼声,继续办好《法官说法》栏目,落实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积极推行网上直播庭审和案件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两率一度”的知晓率,努力提高社会满意度。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绥德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予以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对你们提出的问题及意见,我们有决心加以改进,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化,公正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廉洁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法官队伍形象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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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承诺书

为深入推进xx市人民法院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现向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1、履职尽责,服务发展。围绕建设“仙居xx”,结合法院工作职能,为xx市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依法依规办案、提高服务效能。忠于宪法法律,严格依法办案,有效化解矛盾,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落实“五个严禁”的长效机制,健全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

3、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增强法官熟谙民情、了解民-意、消解民怨的综合能力。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建立多功能、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体系,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断完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继续开展“四进四访”活动,及时准确把握社情民-意。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加大维权和救助力度,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涉及民生的案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d/397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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