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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7-11-23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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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第一篇_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14-10-19 18:55:4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先通过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部门无力调剂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和财政资金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四)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

的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五)严格专项资金设立。新设立专项资金,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和同级政府批准,不得新设专项资金。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七)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积极推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八)规范资金分配下达。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竞争立项、因素测算、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于30日内分配下达。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于同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

(九)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

(十)强化激励约束。将专项资金管理作为部门政府绩效管理和市县财政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严格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国库资金管理

(十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现有财政专户,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清理撤销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十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必须于2014年底前全面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现金

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严格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四、严格政府债务管理

(十四)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完善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超过预警线的市县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坚决守住风险底线。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原则,明确偿债责任,编制偿债计划,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十五)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扩大编制范围,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

五、全面公开预算信息

(十六)公开政府预决算。全面公开经同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

(十七)公开部门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八)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同时,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

(十九)公开其他预算信息。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深入推进其他预算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公开基层政府专项支出分配情况,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和“三农”等专项支出。有序组织公开本级政府债务和部门(单位)政府债务情况,并结合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逐步公开地方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收入费用情况等。结合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工作实际进展,积极推进绩效预算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公开本级制定的所有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

六、严肃财经纪律

(二十)严禁违规乱发钱物。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一律不准发放与争取专项资金有关的任何奖励。强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津贴补贴预算。严格执行工资直发规定,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全面规范会计核算,不得用非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乱发津贴补贴等行为。严格决算审查,对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津贴补贴的不得纳入决算批复。

(二十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建立全过程专项资金监督机制,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专项资金监督,加强项目投资评审,推进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管理公开透明。

(二十二)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坚持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确定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越权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等财税优惠政策。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立即整改。

(二十三)实行资金风险综合防控。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审计部门要将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财政资金管理领域违纪违规行为。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基础管理的监督。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风险动态防控管理,并将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十四)严格违纪违规问责惩戒。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违纪违规责任,严格逗硬处罚处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将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严厉惩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第二篇_政策法规汇编(第二版)

【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第一部分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部委联合行文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

(三)发改委发布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四)银监会发布

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

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

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

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

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

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

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

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

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

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

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

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

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

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

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

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

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

(五)财政部发布

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

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

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

(六)其他部门发布

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

(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

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

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

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

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第二部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

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三)部委联合行文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

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

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

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四)发改委发布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

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五)财政部发布

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

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

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

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第三篇_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0〕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促进我省民间投资进一步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宽民间投资领域

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民间投资开辟更广领域。国有资本主要应布局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对于国有资本占明显优势地位,同时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有序退出,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对于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加快退出,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大市场空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参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和行业:

(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积极支持投资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参与高标准农田、农田林网建设和立体农林业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支持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建设。推进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

(二)交通、能源、电信等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我省铁路建设。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及养护项目,参与综合交通枢纽站场和港口码头项目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方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建设方式投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探和合理开发,支持投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采煤塌陷地治理等领域。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独资或与国有企业参股、联合,参与江南和江北承接产业转移省级集中区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重点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跨地区和面向村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城镇基础设施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住宅产业化发展,参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级住宅现代化试验区建设。

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

(四)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事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各级政府在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的途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鼓励医疗人才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公立医院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支持符合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指导民营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收费标准,保证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进一步增加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资产不改变用途

的,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探索民办学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运作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重点培育在文化、旅游、体育等社会服务产业领域的领军企业和服务品牌,积极参与国内外的竞争合作。

(五)金融服务。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参股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允许和支持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民营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出资建立行业内融资担保机构,解决会员融资担保问题。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和债权等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积极通过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创办投资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

(六)商贸流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入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

(七)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冶金、非金属、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家电、船舶、装备、化工等行业高端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自主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八)境外投资。积极贯彻实施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有条件企业“走出去”开展

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加工、生产制造、商品批发、网络营销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在巩固原有投资与合作国别和地区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与非洲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建立健全“走出去”的促进、服务和支持体系,创造有利于企业“走出去”的体制和政策环境,提高便利化程度。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九) 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各级财政要积极落实小企业贷款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切实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服务,积极开展存货、林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授权授信制度,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提高小企业贷款的覆盖率、满足率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满意度。

(十)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以壮大县级担保机构为重点,加快全省担保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通过安排预算资金、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等途径,采取注资、参股、合资等方式,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补资本金;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支持业务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支撑作用较强的民营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争取到2015年,全省各县至少有1家资本金在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着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全省再担保系统,提升信用等级,拓展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

(十一)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徽商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银行加快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网点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对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加快组建村镇银行。积极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措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继续大力发展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典当、设备租赁等各类融资机构,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各类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竞争,构筑更加完善的地方金融体系。

(十二)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全省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有计划地做好上市资源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帮助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推动金融机制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股权投

资基金。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三、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

(十三)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十四)实行平等的用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在用地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条件落实的,要依法及时审批用地,符合点供条件的,可安排点供计划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淘汰关停企业存量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

(十五)实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hd/395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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