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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零报告报告

时间:2018-11-29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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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案件零报告报告

延教〔2006〕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南平市延平区教育局

延教„2006‟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事故

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学校:

根据市教育局和区委、区政府安全责任制考评要求,为贯

彻落实2006年“平安校园”创建目标任务责任制,进一步加强

学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信息畅通。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各

类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责任到人,

并制定具体工作职责,确保信息畅通,使学校在发生安全事故

和刑事、治安案件后能得到及时处置,把事故损失控制最低限

度。

二、严肃纪律,明确报送的时限、程序和内容。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火灾事件、因校园设施造成的伤害事件、交通事故、溺水事故、师生伤亡事故和刑事、

治安案件等,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事发第一时间上报

我局,同时上报相关文字材料,做好跟踪续报工作,并按有关

规定报告当地相关部门。

2、学校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失踪3人、急性中毒10人、

传染性疾病10人、重伤10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等各类事故及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从发现时间起立即电报

我局,事件的相关文字材料(加盖公章)1小时内上报(联系电

话:6161372,传真:8869271,联系人:饶厚相),并做好跟踪

续报工作。

3、师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处理结果等;食物中

毒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

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采取措施,处理结果等;传

染病流行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

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处理结果及防范措施等;

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

亡人数,受伤情况,经济损失,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处理结

果等。

4、建立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报告”制度。各学

校每个季度要报送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统计报表。年终,

应将全年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此项

工作于12月10日前完成。

三、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责任追究制

度。凡发生漏报、瞒报或不报现象,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直

接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同时做如下处理:

1、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平安校园”工作考评的通知》的

规定进行处理。

2、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学校的主要领导在本年内不得

评选为先进工作者。

3、酌情扣除年度综治创安评估的安全分值。

4、取消年终德育评估前三名资格。

四、原来要求每月上报《延平区教育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情况登记表》和《延平区学校事故月报表》取消。

南平市延平区教育局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填报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此表于每个季度后的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

2、每年12月8日前,将全年学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汇总上报。

4

主题词:教育 安全事故 刑事治安案件 报告工作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

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政府办、区综治办、区安监局。 南平市延平区教育局 2006年4月18日印发

第二篇:案件零报告报告

大方县沙厂中学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零报告制度

大方县沙厂中学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零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理我校留守儿童突发重大事故的危害,保证广大留守儿童的生命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严格实行学校留守儿童安全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报的第一责任人为学校校长周俊,相关责任人为学校工作分管或负责人员、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确认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在核实情况后立即报教管中心、教育局、乡人民政府、,并同时报相关的卫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或单位。

发生重大事件时,要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畅通制度。对不报、瞒报、漏报、缓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留守儿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与安全有关信息的,第一现场的责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该学生的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留守儿童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学校在了解情况后,按照安全信息报送程序将安全信息报教育局。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还要报卫生防疫部门。

3、留守儿童发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家长到校,主动协助解决,不得迟延。

4、留守儿童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学校稳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将情况向全体学生通报。

5、班主任应将学校规定的留守儿童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留守儿童学生,班主任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7、结对帮扶教师在平时的家访、关爱帮扶活动中,时时注意观察、排查留守儿童学生的生活、居住、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若自己现场能都解决的,当场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学校应及时作出处理。

大方县沙厂中学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零报告领导小组

组长:周俊

副组长:李本祥 漆勇

成员:黄俊 陈文敏 周志江 孟中艳 先思军

大方县沙厂中学阳光少年之家

第三篇:案件零报告报告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如皋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长安如皋建设,凸显大调解机制在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工作中的特殊功能,强化以排查“零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为“两项制度”)为核心的大调解工作责任体系建设,从源头上把握社会矛盾纠纷的规律性,掌握化解工作的主动权,确保措施的到位和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效能建设工作会议以及通综委[2009]4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是指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专业调解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排查、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并向上一级书面报告的制度。报告实行有纠纷报纠纷,无纠纷报平安,严格落实“零报告”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大调解工作的部署

点行业、重点问题、重点时期的排查,特殊时期实行日排查报告制度,对10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95%以上,对30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到100%。【案件零报告报告】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实行跟踪处理。

1、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

2、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3、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4、其它应予及时报告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九条 排查“零报告”的要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必须对口报送,由各级调解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汇总,经同级党政领导审核后,逐级上报。上级组织对下级上报的纠纷,要及时汇总登记、分流指派、协调处理、跟踪管理、建立档案。

第十条 排查“零报告”的责任主体。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调处中心主任为直接责任人。镇(区)党委(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调处中心主任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市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居)党委书记(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排查分析。各级调解组织每月向上级调解组织和同级党委政府、综治办上报矛盾纠纷综合分析报告。专业性调处机构要同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调解数量和矛盾纠纷的类型;(2)综合分析一个时段矛盾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

(3)对发生的矛盾纠纷明确解决的办法,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的预防措施,对可能激化的矛

盾纠纷的防激化预案;(4)调处纠纷工作成效,特别是成功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案例;(5)深化大调解工作的新举措;(6)做好大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1、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2、预防为主、推动工作的原则。

3、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

4、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因党政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对大调解工作不重视,排查矛盾纠纷不到位、不及时或调解人员隐情不报、知情不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调处不力、调处不及时或违法调处;在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对重大疑难和特殊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跟踪回访和督促履行,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责任追究规定:

1、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聚众斗殴等刑事案件,造成2人(含2人)以上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

2、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放火、爆炸等重特大刑事案件,造成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或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或堵塞、破坏公路、铁路、水运航道等公共交通枢纽设施,造成重大影响的;

4、南通市大调解指导办和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案件零报告报告】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适用对象

(一)责任追究的单位:

1、镇(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2、镇(区)调处中心;

3、村(居)党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4、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 责任追究的个人: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对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处理种类为:

1、限期整改;【案件零报告报告】

2、通报批评;

3、黄牌警告;

4、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四篇:案件零报告报告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委局机关案件督办工作具体由信访室承办。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委局机关各室及派驻工作室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 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六条 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拟草下发函文。对要结果案件,发“全纪信函”文;其他案件,发“信访转办单”文。

第十条 案件督办部门要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7日内认真填写《案件初核登记表》(附件1)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三个月内

完成初核并上报结果;立案的,应在立案后7日内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附件2)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县纪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4、呈报机关的审定意见。

(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主办室会同信访室办理,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主任提出结案建议,分管常委把关后,报请分管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信访室负责人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凡未批准结案的,案件管理人员应将意见及具体原因于3日内通知承办单位,要求其进行复查复议并补报材料。复查复议一般应以1个月为限。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

第十七条 县纪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年度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案件零报告报告

阳光少年突发事件零报告制度

七星 小学“阳光少年”突发事件零报告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理我校“阳光少年”突发重大事故的危害,保证广大“阳光少年”的生命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起 “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严格实行学校“阳光少年”安全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报的第一责任人为学校校长,相关责任人为学校工作分管或负责人员、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确认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在核实情况后立即报教管中心、教育局、镇人民政府,并同时报相关的卫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或单位。 发生重大事件时,要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畅通制度。对不报、瞒报、漏报、缓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阳光少年”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与安全有关信息的,第一现场的责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该学生的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阳光少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学校在了解情况后,按照安全信息报送程序将安全信息报教育局。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还要报卫生防疫部门。

3、“阳光少年”发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家长到校,主动协助解决,不得迟延。

4、“阳光少年”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学校稳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将情况向全体学生通报。

5、班主任应将学校规定的“阳光少年”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阳光少年”学生,班主任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7、结对帮扶教师在平时的家访、关爱帮扶活动中,时时注意观察、排查“阳光少年”学生的生活、居住、交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若自己现场能都解决的,当场解决;若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学校应及时作出处理。

七星 小学“阳光少年”关爱保护工作零报告领导小组

组 长:谭 剑

副组长:阚元静 周遵杨

成 员:顾谣 周贵元 支骞 袁霞 邱龙琴 金燕

七星 小学“阳光少年”之家

二0一六年九月

第六篇:案件零报告报告

万全县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改革是解决基层办案瓶颈的有效举措 文档 (2)

万全县四轮驱动推进乡镇纪委

“ 一为主两报告”有效落实

推进三方协作做到同频共振 。一是县委率先示范。县本级案件线索从严执行将“一为主、两报告”各项要求,不压案、不瞒案,在人员经费装备上给予支持,财政拨款建成高标准谈话室6间,要求纪委有线索必核查,有贪腐必惩处。二是县级纪委积极协调。结合三转要求,从“主角”的高度,以“为主”的力度,加强与两级党委的互动沟通,凝聚思想共识,着力解决如何管理乡镇报告的案件线索,如何促动和领导下级查办反腐案件等相关问题。三是乡镇党委全力支持。主动转变观念,全力支持纪委工作,做到自觉放权甘愿亮丑,主动推动“一为主两报告”的落实,身体力行的贯彻。在分工安排上纪委书记均不再分管其它业务工作,各乡镇配备专职纪委委员2名,专业办公室2间,车辆使用优先纪委办案使用。

明确三个方面固化操作流程。一是明确报送范围。将全县各乡镇县直单位股级以上干部列入报告范围,对报告范围人员进行梳理统计,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二是明确报送时间。抓住线索的收集、筛选、立案推进三个环节,要求各乡镇一般线索每两月汇总后定期上报;反映具体可查性强案件线索每月上报;已进入调查环节的案件,有重大进展或需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及时上报。县纪委接到报告后对案

件线索及时分析排查、及时研究、明确办理意见并快速反馈。三是明确报告方式。对于梳理出的属“两报告”范围案件线索,一律按要求形成统一制式、统一编号的“处置情况报告”,由纪委书记签字并加盖下一级纪委公章,一式两份,同时报送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

分类三级办理推进下级履职。县纪委坚持“为主”而不代办原则,对违纪线索明晰,极具可查性的违纪案件,以县级纪委办案人员为主,乡镇纪委为辅进行领办;对乡镇纪委查办的民生热点案件,县级纪委全程跟踪督办,确保问题查清、处理到位,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对一般违纪案件,由县级纪委向乡镇纪委进行交办,并分阶段检查监督,查办结果报告上级纪委。通过分类办理既体现县级纪委查办案件的震慑作用,又确保乡镇纪委尽职履责。

强化三个追责提供纪律保障。一是违反“零延迟”要求的。凡发生拖延上报时间、拖延案件查办、拖延案件处理等问题的,对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二是违反“零报告”制度的。乡镇纪委当月没有信访件、没有案件线索,也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零报告”,违反这一制度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三是出现“零立案”问题的。乡镇纪委书记在任期内没有查办案件,而县级纪委从其他渠道发现案件并查处的,要对该纪委负责人失察失管问题进行倒查问责。

第七篇:案件零报告报告

零报告制度

“零报告”制度

单位名称:鄄城县xx镇卫生院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签字或盖章)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50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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