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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可以计息吗

时间:2018-11-06   来源:写作模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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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欠条可以计息吗

借条(规范版 有利息 有还款时间)

借条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号:

本人向________(出借人)借到现金人民币¥__ ___元(大写: 圆整,下称借款金额)。

利率为:月利率为百分之二(2%);

利息支付时间:每年 月之前支付上年度利息。

还款期限:_____年___月___日前还款。超期还款的,利息按约定利率的150%计算。

借款用途:付款方式:本人确认为下列第 种

1、签署本借条时,本人已经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全部借款额;

2、出借人可通过下列账户向本人支付借款金额: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电话:

住址:

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

下列签名的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签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欠条可以计息吗

欠条中没约定利息 诉讼中得不到支持

欠条中没约定利息 诉讼中得不到支持

作者:清丰县人民法院董丽红 发布时间:2009-09-09 08:52:55

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果借款人想主张利息,一定要在借款合同中写明,因为按照《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被告因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支付利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诉讼中,原告的要求偿还利息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欠条可以计息吗】

原告李某在清丰县马村乡销售鸡饲料,被告李某某曾饲养过鸡,二人有业务往来。2007年11月13日、22日被告李某某分别从原告处购买鸡饲料价值1005元、2700元,共计3705元。当时未付款,只打了二份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找多种借口拒不还款。原告于2009年6月20日起诉到法院,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告提供欠条二份予以证实,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705元,并偿还欠款的同期银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原告李照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李文学欠原告李某某3705元。因原、被告在签合同(欠条)时,对欠款利息未作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应视为没有约定不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37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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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

第三篇:欠条可以计息吗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一、借条跟欠条的区别

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2.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如果届至借条或欠条注明的还款日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以此作为临界点,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4.此类借据和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是一致的,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两年,债权人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二、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

1)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欠条可以计息吗】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欠条。

1)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1.借条。

1)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

2)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欠条可以计息吗】

2.欠条。

1)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2)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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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欠条可以计息吗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编辑同志:我借五万元给李某,未约定利息,考虑李某用此款承包工程赚了不少钱,我能否要求李某归还五万元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读者:赵玉凤 赵玉凤读者: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定期借款,出借人在约定期间内不享有利息的权利,借款人逾期或者无约定期限的借款,经催收后才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可见,借款逾期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又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从催告之日的第二天开始,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因此,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由于你在借款给李某时未约定支付利息,因此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只能在李某经催告后拒不还款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作者: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司家宏)

第五篇:欠条可以计息吗

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 2

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案情】

【欠条可以计息吗】

原告李某与被告殷某属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1年4月被告殷某找到原告李某借钱,李某表示同意,殷某当场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李某借款肆万元整,2013年年前还清,利息按8厘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2014年诉诸来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八厘计算。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缺席判决处理。

【分歧】

争议焦点:借条中“利息按8厘计算”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按照无利息处理。依据《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按8厘计算”未明确8厘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日利率,故属于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应当按照年利率计算。民间借贷,尤其是熟人间的借贷利率一般较低,按低利率处理。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参考该《意见》可推定,法官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存疑的,应就低计算。

第三种观点:应当按照月利率计算。“利息8厘”并未超过同种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按照当地的借款收取利息习惯,利息一般按照月息收取,故此案应按“月息八厘”计算利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观点一的反驳:从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借条对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仅是“利息八厘”的理解表述存在疑问,计算利息的方式存在争议,属于约定的内容有瑕疵,并不属于《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中的“利息约定不明确”。【欠条可以计息吗】

观点二的反驳:温州市出台的《意见》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指导温州本地区的审判,对其他地区的审判工作只具有参考作用,适用该《意见》第12条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而本案被告当事人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法官无法进行法庭询问并质证,不满足《意见》12条的适用情况。

观点三的支持理由:1、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借款、还款手续不规范、不完备,法官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借款双作为争议事实的亲历者,对案件的事实和经过比较熟悉,由其本人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庭并当面对质,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使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当案件事实存在争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时,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利息八厘按月息计算,并未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6.15%),未违反法律规定。3、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之间属于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从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提供借款来牟取利益,而不是亲朋好友间因生活所需的无偿帮助;从当前的交易习惯来看,当前民间资本以出借的方式,投资给房地产经营者月利率2分至3分左右比较普遍,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是依照法的目的解释、当地交易习惯的所作出的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中借条的“利息八厘”应当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

第六篇:欠条可以计息吗

最有法律效率的欠条

欠条

本人于2012年在河北省、永清县“温馨家苑”建设项目和“公

园一号”建设项目工程中欠下雇用的施工员姓名:XX的工资

RMB89800元(大写: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至今未发,现补欠条作

为凭证,经协商约定在2016年春节之前,即2016年2月8日之前付

【欠条可以计息吗】

清所欠工资RMB89800元(大写:壹万玖仟捌佰元整),如过期未

付清所欠工资,欠款人向收款人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所欠工资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2016年2月8日次日开始计利息,计息方式按

复利,即利生利,计息周期以年为单位,计息截止时间为付清工资款

和过期违约金日止。本欠条一式贰份,欠款人执壹份,收款人执壹份。 欠款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 : 电话号码:

收款人名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收款人银行: 账户: 卡号:

欠款人签名:(指纹)

年月日

附件:1、欠款人身份证复印件;2、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篇:欠条可以计息吗

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欠条、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权、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起诉,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

有些“借条”没有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再如,案例“爱情欠条”要不要还。黄辉和李娟相识了2年多,但前段时间,黄辉结识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这让李娟难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黄辉写的“爱情欠条”,我黄辉,与李娟感情甚好,将在明年与其完婚,结为伉俪。假如我不珍惜李娟,与其分手,将向其支付20万元的欠款,特此声明。在李娟看来,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挟”其回心转意。”笔者提醒:“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可以有强制性,而这样的“爱情欠条”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 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2006年10月1日前,工资纠纷往往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程序会相对复杂繁琐,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工资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为了劳动者更好更快的追讨到工资,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样,劳动者追讨工资就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简化了。

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上则是有显著区别的。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另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支付货款或费用一方也常常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与“收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发票”比起“收据”是更为正式、规范的凭证。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无论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的角度来说,在正式的交易中,买方在支付货款(费用)时都有必要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不同的字据凭证,应视具体情况恰当使用。由于三种字据一般都是民间行为,所以双方当事人最好请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证人,并注意字据的书写格式: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写明事由和还款日期,涉及到金额的,必须大写。同时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带在字据中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债务人签名时,债权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最后,在借条的措辞上,也要注意语句的应用,尽量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语句,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字据才是最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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