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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仓库管理制度
我公司主要从事农资经营,经营品种以肥料为主,农药为辅,肥料占用仓库容积较大,但是农药品种较多,为保证农资仓库的人员及财物安全,特制订以下农资仓库管理制度:
一、库房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人员责任:
1、仓管员负责仓库管理,具体工作内容:物收发,仓库整理,定期培训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2、全体员工有责任配合仓管员完成仓管工作;
3、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仓管员的,可参与年终考评;
4、仓库内违章操作造成人身财务损失的,操作员承担90%,仓管员承担10%;
三、仓库设施管理:库房内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四、仓库操作规章:
1.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禁止使用其它电器设备,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线不准超过安全检查负荷,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低于0.5米。
2. 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进入库房运送物品车辆上的随车人员不准在吸烟,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各种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车辆不准在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3.装卸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
4.装卸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五、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对易碎、易潮、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学易燃品要特别维护,经常保持库内正常的温度、湿度及通透性,合理安排堆垛的大小和高度并定时检查,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六、仓管员每天上下班必须对仓库及周边环境做巡查:
1.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相关人员处理;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水、电源的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2. 库管员有维护所在区域安全秩序的义务,发现漏电、漏水及可疑人员,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七、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货品上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沾油的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管理或及时处理。
八、零售店产品必须按分类摆放,对易碎、易潮、能自燃的物品和化学易燃品要特别维护,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店铺内必须安装相应的消防器材,如有事故发生,店员必须立即通知相关负责人并及时疏散周围人群。
宾川锋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20日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特别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生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是指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 。
本办法所称农资经营者,是指从事农资经营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他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农资经营者和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须
经批准的,或者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登记注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农资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以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有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书面委托为其代销种子的,或者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销售农资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的;
(三)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
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的;
(四)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农资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资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四)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农资的产
品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不得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
(二)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还应当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三)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
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四、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农资公司管理办法
总 则
一、 为了加强农资公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农资公司实行在总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即农资公司的销售及网点、业务员管理等工作均由农资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总经理)负责。总公司对总经理进行考核。
三、 农资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会计、出纳及库管、调拨、配送中心管理人员及司机等人员由总公司选派,由总公司发放工资,接受总公司管理,对董事长负责。
四、 业务员由农资公司总经理选聘、报总公司备案,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对总经理负责。
五、总经理的薪酬采取利润分成办法,具体分成办法及比例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量才能分成;业务员的薪酬采取基本工资+提成的办法。具体办法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总公司的管理权限:
(一)负责农资产品的进货、定价、降价、涨价;
(二)负责农资产品的保管、配送;
(三)负责收取货款;
(四)负责产品的宣传、推广;
(五)负责对农资公司工作规范化情况的监管和市场价格的监管;
(六)其它应由总公司管理的工作;
七、总经理职责及权限:
(一)负责产品销售:负责销售总公司指定代理销售的系列产品及总公司指定的其它农资产品。
(二)负责市场开发、维护及售后服务:负责销售活动区域内的市场维护和售后服务工作。
(三)负责营销网点建设。
(四)负责业务员的聘用、考核及管理;
(五)经总公司授权,负责收取欠款;
(六)负责制订销售计划,并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其它应由总经理负责的工作; 进货及配货规定
八、 进货由总公司负责。进货厂家由总公司选定,进货价格由总公司确定,并对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农资公司根据季节及市场销售状况、客户需求、库存等信息向总公司提出进货品种、数量、规格,总公司据此安排进货。农资公司有进货建议权,但最终由总公司决定是否进货。农资公司提出进货申请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销售情况,年终时不得有库存。
九、 在配送本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如客户要求同时配送本公司没有的产品,总经理须及时通知总公司后勤部采购。严禁总经理及业务员私自配货或代销、推销其它农资企业产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就地免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出货及配送规定
十、 出货程序
1、 现款客户:出纳收取客户货款→通知会计货款已收到,由会计审
核确认→会计确认后,通知调拨开出库单→会计审核出库单,确认无误后,盖章→调拨人员将审核盖章的出库单交配送中心人员→配送中心人员持出库单到仓库提货或由客户自行提货→保管审核无误后,发货,否则退回重新开票。
2、 欠款客户:必须经审批同意后,在出纳处办理欠款手续→通知会计,由会计审核确认→会计确认后,通知调拨开出库单→会计审核出库单,确认无误后,盖章→调拨人员将审核盖章的出库单交配送中心人员→配送中心人员持出库单到仓库提货或由客户自行提货→保管审核无误后,发货,否则退回重新开票。
3、 汇款客户:出纳确认收到客户汇款→通知会计,由会计审核确认→会计确认后,通知调拨开出库单→会计审核出库单,确认无误后,盖章→调拨人员将审核盖章的出库单交配送中心人员→配送中心人员持出库单到仓库提货或由客户自行提货→保管审核无误后,发货,否则退回重新开票。
4、货到付款:必须经审批同意后,在出纳处办理欠款手续→通知会计,由会计审核确认→会计确认后,通知调拨开出库单→会计审核出库单,确认无误后,盖章→调拨人员将审核盖章的出库单交配送中心人员→配送中心人员持出库单到仓库提货或由客户自行提货→保管审核无误后,发货→销售经理或业务人员通知客户准备好货款→配送中心人员送货收款→如货到后,客户不付款,配送中心人员将货拉回,运费由销售经理或业务人员支付。
十一、出货规定【农资管理,】
1、常规肥料和非常规肥料、种子:现款现货,不欠帐;
2、总公司代理销售的系列产品现款现货,不欠帐;
3、农药:可欠款。实行滚动式付款、按厂家政策付款或客户先付部份定金,再滚动付款三种方式,农资公司要严格控制欠款的农药数量,数量不能太大。欠款时,由客户给总公司打借条,欠款一个月内的,由总经理担保。超过一个月的,要收取利息,月利率3%。
4、无论何种形式出货,业务员必须将客户信息交由财务人员存档;财务人员凭客户信息办理出货相关手续;
5、批发价与零售价客户供货的区分:
(1)凡有固定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从事农资业务,并在购货时已在农资公司财务备案的农资企业,在购买农资时可以按批发价供给。
(2)与总公司签订有加盟协议、合作协议、合同及挂靠总公司的公司、经销部,在购买农资时可以按批发价供给。
(3)经董事长特批的客户,可以按批发价供给,但必须备案。
(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它客户一律按零售价供给。对于批发客户,农资公司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查验核实,确认是否属实,如有不实,不得按批发价供货;农资公司总经理及下属业务人员应予以协助。
(5)对于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种植承包户或农场(园艺场、林场、蔬菜种植基地等)以集体形式购买农资产品的,或者一次性购买农资数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按低于零售价,高于批发价的价格供货或给予适当折扣,并备案。
(6)门店一律以零售价供货,不得进行批发业务。如有客户要求按批发价供货,应立即通知总经理,由总经理处理。
十二、农资的配送:
(1)配送中心只负责叶面肥、调节剂、调理剂、农药的配送,由总公司承担运费。种子、常规肥料、非常规肥料等由农资公司自己负责配送,或由配送中心寻找车辆代为配送,但运费由农资公司承担。
(2)配送中心人员将货物运送到客户处后,须当天和客户清点数量,查验质量,确认无误后由客户本人或委托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破损的,按实际货物数量收款或下次补货。破损的货物由配送中心人员拉回作为补货的依据。如因配送原因,造成货物破损、丢失,由配送人员全部赔偿。 销售价格的确定及涨价、降价的规定
十三、所有农资产品的销售价格均由总公司确定,农资公司无权定价,但有建议权;
十四、农资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建议总公司对某一种农资产品涨价或降价,在未获批准之前,仍须按总公司确定的价格执行,不得私自降价或涨价,否则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责任,均由农资公司承担。
欠款回收的规定
十五、由总公司批准的欠款,农资公司有义务将欠款收回,但是须由总公司授权,未经授权,总经理及其下属业务员不得收取欠款,否则给予重罚并移送司法机关按挪用公款处理。收回的欠款须汇入总公司
关于农资市场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为了加强农资市场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我所的意见及建议如下:
一、要加大农资市场巡查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场巡查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农资产品进行抽检,突出巡查抽查重点,切实提高市场巡查的执法效能。
二、明确经营主体,解决农资市场农药销售的相关问题。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农资经营户普遍销售农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经营单位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经营主体之一,不具有销售农药的主体资格。且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农药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进行农药的经营销售。请县局协调相关部门对此类情况进行规范。
三、加强学习认识农资市场管理需注意的相关问题。对执法巡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了解农资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学习农资市场执法手段与方法,以及时发现农资市场存在的违法现象并加以处理。
四、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合作。明确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界限,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农资产品,非法暴利经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落实农资经营者进出货台账制度。明确并具体规范经营者日常进出货台账整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整理出一套规范、可操作的农资市场管理办法。
2014年3月31日
罗平县板桥镇农资商会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 罗平县板桥镇农资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罗平县板桥镇农资商会,是由全县从事农药、化肥、大田种子、菜籽的农用物资类生产流通相关活动的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农资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政府管理农资行业的桥梁及助手。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范围内,以服务商会会员为宗旨,以保护和提升商会会员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以规范农资市场有序竞争为准则,以搭建农资经营管理,技术交流、贸易合作、项目撮合平台为手段,促进会员之间手法、诚信经营,推动罗平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地址: 罗平县板桥镇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 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自觉地把自身企业发展与国家及全县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县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规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促进农资行业守法、诚信经营。
(二) 协助县委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管理和服务好农资行业,做好桥梁纽带作用,为商会会员之间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流搭建平台,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职责,服务好“三农”,推动罗平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履行社会团体业务职能,指导和推动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有关农资行业监管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的决策决议提供依据。
(五) 制定行业规章,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六)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 加强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八) 倡导会员企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道德的发展与建设。
(九) 依法加强本会的各项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管理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商会。
(一) 各农资生产、经营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企业会员。
(二)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各农资行业相关单位、在农资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及全县各乡镇经营农药、化肥、大田中子、菜籽等农用物资的全体业户,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吸纳成为本商会的个人会员;
(四)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可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 承认并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 自愿要求加入本商会;
(三) 在罗平范围内从事农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团体、农资个体工商户及本商会业务相关的个人。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向本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部门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各项培训、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
(三)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向本商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商会的工作进言献策。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农资管理,】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办理本商会委托的事项,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五)向本商会提供相关信息、反馈行业近况及发展状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接受本商会的监督;
(八)举报其他会员的违法违纪事件;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本商会经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将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商会属罗平县委政府直接领导,工商、质检、农业等管理部门支持配合下成立的县级民间组织。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顾问3─5人,由理事会邀请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担当。 第十八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七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逾期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推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理事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可选举连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理事会成员的分布应体现普遍性、代表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方法
可以说,对农资市场实施有效监管,任重而道远。要把依法监管和科学监管贯穿到整个农资监管工作中,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消费者自我保护”融汇在一起,让工商执法工作与农资市场发展的节奏“同步”或“合拍”。
1.大力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突出监管重点,强化执法力度。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适时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从严从重查处坑农害农的重大案件。一是明确工商所为农资执法的主力军。二是开展化肥等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实行动态监管。三是建立案情联系制。加强农资案件查处信息资源共享,对违法违规农资,在红盾内网上发出通报公告;并通过各类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提高农民辨假识假能力。四是千方百计为农民减少损失。监督农资经销单位与农户签订农资质量承诺书,明确赔偿标准,进一步拓展农资维权空间。
2.实施关口前移,完善准入制度。
(一)严把农资经营主体准入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严格核准经营范围,督促农资生产经营者做到证照齐全,亮照经营;要对以挂靠、承包、代理、分销等形式从事农资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清理和规范,杜绝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等违章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进销货登记台账”;推广农资经营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实行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出制度;实行农资经营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树立“售前培训指导、售后跟踪服务”的诚信经营理念。
3.搞好协作配合,强化行业自律。
(一)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工商部门要主动与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供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齐抓共管,搞好协作配合。
(二)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通过挖掘制假售假源头、及时曝光坑农害农等违法违章案件,来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各级消委会、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个私协等社团组织,通过开展宣传、咨询和引导企业自检自查等活动,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全面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的综合素质。
三、以“网格化监管”为载体,以“信用分类监管”为抓手,探索农资市场长效监管的新途径
各级工商机关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实施“网格化监管”为载体,以“信用分类监管”为抓手,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新路子。
1.以实施“网格化监管”为载体,推行区域管理,创新监管模式。
(一)建立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按照网格化区域管理的原则,实行工商所长负责制和区域监管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和任务,量化工作指标,完善奖惩制度,实行绩效考评;市局市场规范管理部门要担负起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大要案查处、监督检查考核等职责。
(二)实行农资场监管专项问责制。层层建立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实行行政不作为追究制,明确所长和监管员的监管责任和问责内容。
(三)建立农资市场巡查“三定”制度。一定巡查任务。明确片管员的监管职责,使片管员对片区内农资“经济户口”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定巡查时段。根据评定的农资经营企业信用等级,同时结合农业生产的时令特点,调整和安排巡查密度。三定巡查内容。突出“四查四看”即:一查有关证照,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查商品包装,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范;三查农资广告,看是否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四查进销货台账和发票,看是否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
2.以“信用分类监管”为抓手,推进信用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一)实行“信用分类”。基层工商所要根据农资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情况,按照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由辖区工商所评定信用等级。
(二)实行“公开评议”。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把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农民公开评议结果作为信用分类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实行“分类监管”。即对守法经营信用好的农资企业实行“远距离”监管,对重点和热点行业农资企业实行“近距离”监管,对案件频发农资企业和发生过重大案件的农资企业实行“零距离”监管。
(四)实行“守信奖励”。与农资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以“守法经营好、质量信誉好、售后服务好”为主要内容,开展“诚信农资经营户”评比活动,采取基层推荐、媒体公示和社会评议等办法,对证照完备、信誉良好、自觉遵守农资准入制度、无违法违章行为的农资经营户,颁发“诚信农资经营户”流动红旗。
(五)实行“失信惩戒”。对违法失信的经营户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据违法失信程度,分别给予提示、告诫、通报、披露,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勒令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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