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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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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篇_中共中央纪委十八大工作报告全文

中共中央纪委十八大工作报告全文

时政新闻新华网2012-11-1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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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201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将五年来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建议,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如下,请予审查。

一、五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回顾

党的十七大以来的五年,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奋勇前进的五年,是我们党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五年。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力加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

建设。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党中央的这些重大决策部署,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大力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经过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有力、成效更加明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持把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把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职责,组织开展对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决策部署、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汶川特大地震等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对中央关于西藏、新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筹办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初步形成。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了中央权威,保证了中央政令畅通。

(二)扎实推进党的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作风建设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紧密结合,着力解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联系和服务群众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深入基层调研等制度。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是换届纪律,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换届前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认真落实厉行

节约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坚决整治奢侈浪费等不良风气。许多地方和部门还结合实际开展作风建设年、治理庸懒散等专项活动。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着力解决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科研经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公共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三)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把查办案件放在突出位臵,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涉案人员职级不高但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81391件,涉案金额222.03亿元。坚决查处了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建立健全防逃追逃追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成功将赖昌星等一批外逃的重大案件涉案人员缉捕归案。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加强案件审理、申诉复查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信访举报渠道更加畅通,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进一步发挥。

(四)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廉洁自律工作,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广泛宣传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和成果经验,发布《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建立完善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臵、引导机制。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廉政文化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多占和买卖住房、利用职权以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制定或修订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规定,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五)健全制约监督机制,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落实述职述廉、谈话、诫勉、函询等制度。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

作条例(试行)》及一系列配套文件,巡视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健全,巡视监督网络初步形成,监督效能有新的提高。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以来全国共问责党政领导干部18227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积极稳妥推进党务公开,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全面实行,党的地方组织党务公开联系点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力度加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强,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积极推行。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深入开展。各项公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高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人民群众更好行使民主权利创造了条件。

(六)深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提高防治腐败工作水平。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八),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或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大力推进反腐倡廉改革创新,总结推广了一批典型经验,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推行,防止利益冲突试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廉洁性评估等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推进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铁路、水利、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干部人事制度和司法、财税、金融、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七)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次和经费数大幅下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程建设项目42.51万个,查办违纪违法案件2.43万件。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清理出“小金库”60722个,涉及金额315.86亿元。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取消了一批活动,节约资金12.2亿元。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清理出违规车辆19.96万辆。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坚决纠正教育、医疗、征地拆迁、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执法司法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八)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进一步强化行政监察工作。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全面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监督。积极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在部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试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电子监察等工作深入进行。加强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积极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执法、司法合作。

(九)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始终把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制定和实施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广泛宣传王瑛等先进典型,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制定和落实关于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乡镇纪检组织以及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夯实了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基础。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不断提高。明确提出并认真落实“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和监督得到加强。

五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效给予肯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易发多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更加复杂化、隐蔽化,监督机制和预防腐败手段还不健全,揭露和查处难度加大;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少数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缺乏艰苦奋斗精神,严重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铺张浪费问题比较严重;个别领导干部无视党纪国法,甚至严重违法乱纪。反腐倡廉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坚决惩治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篇_中共中央纪委文件

中共中央纪委文件

中纪发[2005]8号

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

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爱国情感,弘扬和培育了民族精神。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也有少数单位以组织党员干部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为名,舍近求远,兴师动众,变相公款旅游。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有组织的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学习参观活动,坚决制止借机公款旅游,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有明确的主题和具体的计划,注重实效。对有组织的学习参观活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学习事观活动。确需去外地的,要就近选择适当的地点。

三、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四、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五、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组织的学习参观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中共中央纪委

2005年6月16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中共江苏省纪委文件

苏纪发[2005)12号

关于严格规范公款组织到革命传统和爱国 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各直属单位党委、纪委、监察室,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各派驻监察室,省级机关工委、纪工委,省教育工委、纪工委: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教旅游的通知)(中纪发[2005]8号]精神,依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公款组织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活动通知如下:

一、建立报告、审批制度。凡单位组织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活动的,必须确定主题,制定计划,明确时间、地点、线路和带队负责人。 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习参观活动原则上在省内进行,就近选择适当地点。确需去省外的,要报经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借机组织到其它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四、学习参观活动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所派单位依照财务规定承担。不得向所到地方、单位转嫁负担,不得接受宴请和贵重礼品。

五、违反上述规定,变相公款旅游、奢侈浪费、接受礼金礼品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违反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公款组织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变相公款旅游。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财政、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外出参观活动费开支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 苏 省 监 察 厅

2005年7月21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篇_廉政知识题库—单选题

1“人皆因禄富,我独以官贫,所遗子孙在于清白耳”,是哪位政治家的名言?( b)

(a):海瑞

(b):魏征

(c):司马迁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c )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a):一个

(b):多个

(c):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

3“穷不忘操,贵不忘道”,出自皮日休的(a )

(a):《六箴序》

(b):《范增论》

(c):《潜夫论•遏利》

4《欧洲理事会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于(c )年正式通过并生效。

(a):1995

(b):1996

(c):1997

5《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

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a )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a):艰苦奋斗、廉洁奉公

(b):理想信念、从政道德

(c):党纪条规、法律法规

6在下列国家机关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侦办单位是(c )。 (a):监察部门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部门

(d):商务部门

7下列名言中,出自冯梦龙《醒世恒言》的是(d )

(a):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篙人。

(b):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

(c):汗青头白休相笑,曾读人间未见书。

(d):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

8《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于(a )年发布。

(a):2005

(b):2004

(c):2003

9英国政府颁布的首部反腐败的法律《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是哪一年?(c )

(a):1880

(b):1885

(c):1889

10实践来看,需要研究起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程序,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反腐败合力,保证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进行。修订(c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a):《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条例》

(b):《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条例》

(c):《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1“不为圣贤,便为禽兽;莫问收获,但问耕耘。”出自清朝哪位贤臣的著作?(b )

(a):纪晓岚

(b):曾国藩

(c):左宗棠

(d):张之洞

12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者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990年第八次联合国预防犯罪会议通过了一项普遍性引渡条约,这项条约是(a )

(a):引渡示范条约

(b):泛美引渡公约

(c):欧洲引渡公约

13《日本刑法典》对贿赂罪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指本国(c)受贿的贿赂犯罪,这类贿赂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a):公职人员

(b):任何公民

(c):公职人员和从事商业事务的人员

14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其应被翻译为(B )。 (a):《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c):《联合国打击腐败犯罪公约》

15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是中共( B)设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a):一大

(b):五大

(c):八大

(d):十一届三中全会

16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C)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a):毛泽东

(b):周恩来

(c):朱德

(d):刘少奇

17《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是1997年由(C )通过的。

(a):联合国大会

(b):世界银行

(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d):国际货币基金会组织

18“廉洁”一词最早出现在(C )的著作里?

(a):商鞅

(b):墨子

(c):屈原

19从本质上说,腐败是(C )的产物。

(a):利己主义

(b):剥削思想

(c):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四篇_中共中央纪委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 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 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

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五篇_中纪委历史沿革

中纪委历史沿革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前身。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以刘少奇为书记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刘少奇任中央审查委员会书记

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

李维汉任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谭平山任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

主任 谭平山

副主任 刘景范、潘震亚

委员 张秀岩、张慕尧、朱蕴山、韩兆鹗、董鲁安、张难先、何燏时、宁武、郭任之、安子文、许立群、刘达潮、丘金、帅孟奇(女)、萧明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等1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朱德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书记 朱德

副书记 王从吾、安子文、钱瑛(女)(1953—1955.4)、萧华(1952—1955.4)

委员 刘澜涛、谢觉哉、李葆华、刘景范、李涛、薛暮桥、梁华、冯乃超、吴溉之(1952—1955.4)、徐立清(1952—1955.4)、刘晏春(1954—1955.4)

1954年9月,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改为国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钱瑛(女)任监察部部长

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 董必武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副书记 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 王维舟

候补常委 吴溉之、帅孟奇(女)

委员 李士英、徐立清、马明方、高克林、高扬、张鼎丞

候补委员 王维纲、王翰、朱明、李景膺、梁国斌、龚子荣

1956年9月,中共八届一中全会重新选举产生了(1956年11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次会议批准)由董必武等21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刘澜涛、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委 王维舟、帅孟奇(女)、吴溉之

候补常委 王维纲、李士英

委员 李楚离、高克林、高扬、马明方、刘格平、张鼎丞

候补委员 王翰、刘其人、李景膺、龚子荣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扩大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名额(增至60人),调整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

调整后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为:

书记 董必武

副书记 张云逸、萧华、王从吾、钱瑛(女)、刘锡五

常务委员 王维舟、李运昌、帅孟奇(女)、马国瑞、袁任远、吴溉之

候补委员 王维纲、伍云甫、杨之华(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重新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各级纪委由同级党委选举产生。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场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邓颖超(女)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胡耀邦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书记

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第一书记 陈云

第二书记 邓颖超(女)

第三书记 胡耀邦

常务书记 黄克诚

副书记 王鹤寿、王从吾、刘顺元、张启龙、袁任远、章蕴(女)、郭述申、马国瑞、李一氓、魏文伯、张策、赵毅敏(1980.2—1982.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常务委员 马辉之、王建安、王维纲、王鹤峰、方志纯、孔祥桢、帅孟奇(女)、吕剑人、刘型、刘建章、刘澜波、李士英、李楚离、张子意、武新宇、周扬、周仲英、唐天际、曹瑛、曹广化、阎秀峰、韩光、傅秋涛、曾涌泉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都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了由陈云等132人组成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2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黄克诚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1982年9月13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査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第一书记 陈云

第二书记 黄克诚

常务书记 王鹤寿

书记 王从吾、韩光、李昌(土家族)、马国瑞、韩天石

常务委员 李之琏、李正亭、蔡顺礼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增选刘丽英、包玉山为常务委员。

1985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关于同意一部分老同志不再担任中纪委委员的请求的报告。代表会议增选了强晓初等31名中纪委委员。9月24日,经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会选举并经中共十二届五中全会批准,王德瑛、萧洪达、陈作霖、傅杰、强晓初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王鹤寿为第二书记,韩光为常务书记,强晓初、陈作霖为书记。增选和调整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为:

陈云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

王鹤寿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书记

韩光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

第一书记 陈云

第二书记 王鹤寿

常务书记 韩光

书记 强晓初、韩天石、陈作霖

常务委员 李之琏、李正亭、萧洪达、刘丽英(女)、包玉山、王德瑛、傅杰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篇_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21日-全文)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2015年10月21日 21:40 来源:新华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2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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