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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时间:2018-02-26   来源:实习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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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第一篇_认真学习十八大报告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征文

认真学习十八大报告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我们基层计生工作者深刻体会到:必须进一步强化国策意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也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人口和经济、资源、环境的突出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起步阶段和小康社会建设阶段争取到了难得的人口红利期,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为此,广大干部付出了艰苦卓绝的不懈努力,广大人民群众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现阶段,我国还处在于人口过快增长的高峰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很有必要,而不是有些人说的,计划生育政策不适应了,过时了。把人口增长控制在与经济、社会、资

源、环境发展相适应的范围内,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本基调,仍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目标任务。任何一项政策特别是重大政策都有正反多方面的影响,计划生育政策也不例外。要正确认识计划生育政策在多方面的长远影响,人口问题重大复杂,影响又很长远。在我国如何处理人口问题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一个前无古人的重大创举。每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会出现负面影响,但不能因存在问题就否定正确的政策,我们不回避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要勇敢面对政策实施带来的一些问题,要客观分析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发展中逐步解决一些负面问题,确保计划生育政策与时俱进,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性、稳定性、连续性。作为一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坚定不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和中心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这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众多、人口增长长期受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制约。人口增长必须和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可承受度、可持续性相适应。我们建设小康社会不能走掠夺资源、破坏

环境的道路,要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正是基于这个相适应,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本质体现。因此作为一名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要充分理解十八大报告精神实质,融会贯通,把握精髓,在实际工作中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要拓展技术服务,为实行计划生育育龄群众提供更全面的优质服务。在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过程中,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可以对具体政策、工作方法、工作内容不断完善和创新。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了基本国策,为此付出了牺牲和贡献,理应受到全面优质生殖健康方面的免费服务。作为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和计生工作者,要树立以人为本,强化民生意识,结合业务特点,拓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在做好基本生育、节育、生殖健康方面服务的基础上,对近年来计生部门拓展“农村母亲健康工程”、优生促进工程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抓好抓实,满足于广大育龄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活质量、生命健康、家庭幸福的愿望。

三、要帮助计生家庭创业致富。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作为基层计生部门和基层计生工作者,在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过程中,不但要让群众少生优生,还要帮助计生家庭创业致富。近年来,计生系统开展的“计生家庭创业致富工程”就是改变过去围绕计生抓人口,围绕计生抓计生的工作方法方式,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计生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我们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落实好国策的基础上,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带领和帮助计生家庭开启致富门,走上致富路,是计生家庭早日过上幸福安康生活,早日享受到改革开放发展成果。

千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吕少忠

2012年12月25日

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篇_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数量结构的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对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影响的研究

蒋永菊 鲁珊 雷宇双

【摘 要】

人口的数量和结构是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对

人口增长过快也制订了一系列的控制政策,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从1995年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人口增长速度降低、占世界人口比重逐渐下降以及人口转变乘数变小等都反映了计划生育政策确实

使我国人口得到了控制,然而,这种政策也导致了我国人口发展存在着潜在的逆淘汰倾向,它加快了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以及性别比例失衡等问题。本文主要研究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对人口数量、结构的影响问题,我们将该问题分为三个小问题进行研究。

问题一,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统计和整理,得到【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1985-1995年历年总人口的数据,由此数据建立灰色预测模型得到了未来15年的总人口数的预测值,又由人口普查数据得到了1996-2010年总人口的真实值,通过对预测值和真实值进行对比,得出了计划生育政策确实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我国人口的增长率。在此基础上本文还统计了2000-2010年历年影响人口增长的因素值,并用灰关联分析方法得出年龄结构和性别比例是影响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为了确定该因素的准确性本文又用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得到了各个因素的权值

得出年龄结构和性别比例的权值较大,同样的说明了这两个因素是主要因素。再针对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单独分析,得出了结论: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人口结构有影响,尤其是加快了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和男女比例失衡。

问题二,针对问题一的预测结果和分析结果,本文认为人口出生

性别比例过高和人口老龄化是影响人口增长的重要因素,并结合相应的研究报告佐证,进而分析原因,根据得出的结论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的方案。

问题三,为了减缓由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和

性别比率失衡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上又提出了计划生育新政策“单独二孩”,这个政策是否会减缓我国社会当前面临的人口问题。我们研究了北京市对这一政策实施后小学招生规模的变化,建立了

leslie模型,预测了未来10年的小学招生规模,结果显示在2021年以后小学入学规模会有一定量的增加,但并不会带来人口暴涨。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 灰色预测 灰关联度分析 多元线性回归

leslie模型

一、 问题重述

问题一:研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我国人口数量、结构的影响,

从中探讨影响我国人口数量、结构的影响因素,对我国的人口数量、结构未来的变化会造成什么结果。

问题二:问题一中,我们了解到人口老龄化和性别比例失调是影

响人口增长的重要因素,请收集一些典型的研究报告,对报告的假设和某些结论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

问题三:利用北京市人口普查数据估计计划生育新政策实施对小

学招生规模的影响,预测2015-2025年北京市小学招生规模,通过

leslie法进行模拟预测。

二、 问题分析

针对问题一:为了研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本文根据实施计划

生育政策以前的数据,利用GM(1,1)模型对未来人口进行预测,将真实值与预测值进行对比的方式,可以很明显的找出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人口数量的影响。为了准确的找出影响我国人口数量和结构的主要因素,本文建立了灰色关联分析和线性回归的模型进行讨论。

针对问题二:针对问题一的结论,我们搜集了有关评论报告,仔

细研读,找到了与人口政策密切相关的要素,发现与问题一结论一致,进而分析由这两个因素导致的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从问题源头出发针对原因和社会现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针对问题三:计划生育新政策对小学招生规模的影响存在一定的

时间滞后,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知“单独二孩”的政策于2014年3月开始实行,即最早受此影响孩子的出生是在2015年,即政策调整对小学招生规模的影响到2021年才会出现,并不会影响到2015-2020年的招生规模。通过查阅北京市人口普查数据和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北京统计年鉴数据采用生育率模型,通过改变总和生育率来对2015-2025年小学招生进行预测。

三、 符号说明

P0:平均精度;

C:后验差比值;

P:小误差频率;

【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di:第i个年龄组的生育率;

bi:第i个年龄组的死亡率;

si:第i个年龄组的存活率;

ni(t):第i个年龄组的人口总数。

四、模型假设

1、假设统计的数据真实可靠;

2、在预测时间内,不考虑大的疫情、灾难或战争等引起人口重

大变化的事件;

3、小孩上学的年龄为6岁,且达到上学年龄的全部入学,接受

义务教育;

五、模型的建立与求解

5.1问题一建模与求解:

5.1.1 建立GM(1,1)模型:

本文通过查询《中国人口统计年鉴》,得到了中国从1985年到

1995年末的人口数据如下表1所示:

表1 中国1985年到1995年末的总人口数(单位:亿)

第一步: 级比检验

建立中国从1985年到1995年末的总人口数据的时间序列如下:

x(0)x(0)(1),x(0)(2),x(0)(11)

(10.5851 10.7500 10.9300 11.1026 11.2704 11.4333 11.5823 11.7171 11.8517 11.9850 12.1121)

(1)求级比(0)(k)

(0)x(0)(k1)(k)(0) x(k)

(0)((0)(2),(0)(3),,(0)(11))

( 0.9847 0.9835 0.9845 0.9851 0.9858 0.9871 0.9885 0.9886 0.9889 0.9895)

(2)级比判断

由于所有的(0)(k)0.846481724,1.181360413,k2,3,,11,故可以用x(0)作满意的GM(1,1)建模。

第二步: GM(1,1)建模

1)对原始数据x(0)作一次累加,即

x(1)(x11,x12,,x1n),k1,2,n

其中x(k)(x0i) (1)

i1k

x(1)(1)x(0)(1)10.5851

则由公式x(1)(k)x(1)(k1)x(0)(k),(k2,3,11)可以得到:

x(1)(k)(21.3351 32.2651 43.3677 54.6381 66.0714 77.6537 89.3708 101.2225 113.2075 125.319)

2)构造数据矩阵B及数据向量Y 1(1)(1)(x(1)x(2))121(1)(1)(x(2)x(3))1 Y=(x(0)(2),x(0)(3),,x(0)(n)) 由公式B21(x(1)(n1)x(1)(n))12

可以算出:

1z(1)(i)[x(1)(i1)x(1)(i)],(i2,3,,11)2

(15.9601 26.8001 37.8164 49.0029 60.3548 71.8626 83.5123 95.2967 107.2150 119.2636) 于是得到

 -15.9601 110.7500  -26.8001 110.9300  -37.8164 111.1026  -49.0029 111.2704  -60.3548 111.4333 B Y -71.8626 111.5823  -83.5123 111.7171  -95.2967 111.8517  -107.2150 111.9850  -119.2636 112.1121

3)计算a

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篇_十八大五中全会精神内容全面放开二孩心得体会

10月29日闭幕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人口政策调整。

这次改革的意义是终结了延续了35年之久、弊端日显、严苛的强制性独生子女政策,从而将生育政策建立在社会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从而减少了政策性失独产生的政策风险,与单独二孩政策明显社会不公的做法比较无疑是一个进步,可谓众望所归值得肯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人口的平衡发展。

从人口变动大势和政策预期效果来判断,这次改革依然是浅表的、滞后的和不成功的。与20世纪70年代晚稀少的柔性计生相比尚有很大的差别,更难以预期进一步振兴生育和发展人口的历史性变革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面临的是十分严峻、日趋显化已呈现出规律性长期化趋势的年轻人口亏损、人口结构扭曲、人口生态失衡和人口发展萎缩等诸多问题接踵而至、势不可挡,改革的严重不足是仍然是在人口控制大旗下部分的还权于民,在持续低生育率和严重少子化的时期尚未告别限制生育的国策定位。虽然生育政策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令人痛惜的是,中国在人口治理观上还止步于新生人口仍需政府有计划地控制 这样陈腐的观念上,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生育即限制生育、中国人口问题首先在数量过多的传统人口思想的束缚和禁锢。从2013年单独二孩政策的第一次调整到2015年末全面二孩的第二次调整,体现了小步快进的改革策略,但从部分二孩到全面二孩这种生育权限的量变,并没有触及人口危机根本的终极性改革。生育政策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全新的人口问题观、人口发展观和人口治理观基础之上,实行全面自主生育,而且要努力造福于民,全面鼓励生育。

老实说,全面放开二孩对于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来说所能释放的政策效能将是十分有限的。从2011年以来我坚持认为,中国已经不可救药地掉入了内生性超低生育率陷阱,即便未来两年有短暂的生育率回升,但生育量过小也形不成强势的婴儿潮,生育率反弹的势能因为70后女性失去适龄生育的战略机遇期几乎丧失殆尽。如所周知,根据优生学理论,1980年出生的女性现在已经到优孕优生的临界年龄(35岁),而1980年以后出生的女性(特别是城镇地区)多数是独生子女。单独二孩遇冷已是事实,全面二孩遇冷恐怕也难逃预期。对于70后母亲来说,纵然有生育权限和生育条件,恐怕也无生育能力和生育机会了,徒叹奈之何?对于80后母亲来说,则普遍遭遇了生得起养不起的生育危机,虽然有生育权限和生育能力,但时间、精力、人力、收入、住房和婚姻家庭关系等复合的生育条件并不一定满足生育二孩的愿望。高生育成本、精养育模式让不少年轻家庭不堪重负,望二孩止步!对于90后母亲来说,基于社会养育环境将更富挑战性和 90后新生代生育责任和意愿更弱这一事实,90后生育率只会更低,甚至不育文化更加蔓延。

如此看来,中国没有任何理由害怕婴儿潮,然而中国也几乎没有可能再来婴儿潮。然而,至少从人口学的观点来看,中国亟需生机澎湃的婴儿潮来创造新生生不息的人口红利,依凭年轻人口活力来冲淡高龄社会的暮气,通过生育多子化来纠偏扭曲失衡的人口年龄结构,创造一个充满希望和力量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社会。

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篇_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2014年人口计生政法工作坚持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加强人口计生法制建设,深化拓展基层群众自治,建立完善诚信计生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依法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全县人口计生和谐稳定。

一、坚持依法行政,狠抓文明执法,全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宣传和“学用政策活动”。在4月开展一次以“单独两孩”政策、《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主的计生政策大型宣传活动;5.29开展一次《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和《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政策宣传活动;6月开展全县诚信计生续签新签宣传教育活动;7.11开展一次全县违法生育依法行政专项治理宣传活动;9月上旬开展一次“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2月4日计生奖扶政策宣传活动。

(二)抓好政法工作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原则,县级负责乡级培训,乡级负责村级培训,村负责对人口管理员和诚信计生小组长的培训,小组长负责对小组成员的培训。4月举办一期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培训,培训内容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执法、诚信计生、奖励扶助等。

(三)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二是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培训。各乡镇分级组织培训,培训对象延伸到诚信计生小组一级。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四)依法依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审批《二孩生育证》。规范办证、审批程序,杜绝违法违规办证、乱批二孩生育指标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5月份在全县开展一次依法行政和乱收费、乱罚款治理检查工作,并下发检查通报。严格推行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口计生委2012年12月下发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依法行政“一票否决”;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能力建设。

(五)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法院、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征信管理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违法生育立案率达100%,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达8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在2013年的基础上取得明显的新成效。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抓好执法文书规范化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一案一卷”行政执法档案,开展执法案卷评议活动。8月份开展一次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案卷规范的前三名给予表彰奖励。

(七)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精神

和《关于实施证件办理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按照市出台方便群众办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三零四办五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提高群众满意度。在3月下旬全县统一模式制作办证一次性告知单,并在县、乡办证窗口放置,便于群众取阅。

(八)抓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要求,创新开展人口计生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全年无行政违法案件。积极参与县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培育示范单位,落实示范项目。

(九)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实现“六个不发生”工作目标,确保人口计生系统和谐稳定。做好计生信访维稳问题排查,落实好失独家庭等计生弱式群众扶助,全年慰问不少于4人/次。

(十)建立协查督办制度,加强督查检查工作。对典型案件和跨乡镇的重大案件,县人口计生局协调组织,有关乡镇参与,依法查处;年内开展不少于两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围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政务村务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和简化办证程序等内容检查。

二、强化“六项”工作,全面实现诚信计生提质升级。

(一)强化宣传培训。利用我县开展诚信计生新签续签活动和乡镇计生队伍调整较大的情况,重点抓好社会宣传和对乡镇计生干部、村两委干部、诚信计生小组长和新签、续签人员培训;5月组织各乡镇开展一次诚信计生小组长宣传培训;年内召开一次小组长交叉巡回培训会。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按照自治区、市关于建立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县诚信计生利益导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扶贫帮困等机制,制定出台《县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加强部门联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注重普惠政策与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兼容;落实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诚信计生巩固提升扩面工作的意见》(市人口与计生组办〔2012〕10号)文件精神,巩固诚信计生成果。

(三)强化示范点建设。继续开展诚信计生“四创四树”活动,在巩固发展现有示范点的的基层上,结合廉政文化建设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诚信计生示范村(居)、诚信计生示范小组的创建和培育工作,培育一批新的诚信计生小组示范典型;适时召开全县优秀诚信计生小组长代表座谈会或巡回交流活动,激发诚信计生小组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评比表彰一批新涌现的“五好”诚信计生小组和“五好”诚信计生小组长。

(四)强化规范化管理。继续按照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市诚信计生工作规范》和“六个规范”要求抓好诚信计生的承诺书、保证书、档案、信息录入等规范化管理。

(五)强化部门配合。与民政和县美丽办等部门加强配合,抓好诚信计生和清洁乡村写进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工作,使诚信计生的双向承诺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更好地实现诚信计生法制化管理、法制化运作;加强诚信计生信息化建设,实现诚信计生育龄妇女信息动态化管理。

(六)强化督促检查。年内安排一次以上对基本实现诚信计生乡镇工作抽查,重点是诚信计【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生承诺书新签续签和承诺兑现情况的抽查;按照国家、自治区诚信计生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做好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验收工作。对基础薄弱地区的乡镇诚信计生工作重点加强指导。

三、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全面落实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一)落实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把好资格确认关、政策关和发放关,落实兑现率100%。

(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100%;退休职工增加退休金兑现率10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兑现率100%;代缴符合条件的对象新农合和新农保费用兑现100%。落实《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及55-59周岁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查、上报工作,兑现率100%。

(三)落实市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诚信计生家庭小额贴息贷款,及时兑现即环即奖和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兑现率100%。

(四)落实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措施。修改完善《县诚信计生公益金实施细则》,以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为重点对象,出台《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救助暂行办法》,落实好诚信计生家庭扶助救助工作,兑现诚信计生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措施,落实率达100%。

(五)规范奖励扶助档案管理。按照奖励扶助信息规范要求,按年度订装成册。

四、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扶贫部门联系,扩大项目计生家庭受益面,重点抓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县“十二五”期间有17个贫困村)计划生育工作,并着力在政策、资金上向贫困村倾斜。优先安排人口计生工作做得好的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帮助计生贫困家庭获得发展生产项目与资金等等。实现17个贫困村计生家庭扶贫项目覆盖率。

(二)抓好计生扶贫示范点建设,同时加强计生扶贫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有“整村推进”贫困村的,要有“整村推进”贫困村贫困家庭名单、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并有专项扶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覆盖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等相关档案材料。

(三)发挥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优势,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抓好诚信计生工作指导和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并做好宣传教育、科技服务、依法行政、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包括:幸福家园、文化书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等经常性的计生工作。

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第五篇_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问答

宣传单

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的十问十答

1、为什么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凡是我县境内的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公民以及户籍在县外流入我县境内的常住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3、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严格依照其规定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有:

(1)宪法。

(2)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主要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5)规章。含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主要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

4、违法生育对象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会承担哪些后果?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仍拒不缴纳的可据情实行一次或多次行政拘留,依然顽固抗法的,可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生育对象不履行社会和法律责任,将被纳入不诚信记录和被媒体曝光,影响享受一些惠民政策,顽固抗法的将遭受强制执行、拘留甚至判刑,违法生育夫妻双方不但会在孩子幼小心灵中留下“不遵守法纪、不讲道德诚信、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敢承担社会责任”的坏形象,而且还会对孩子心灵、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特殊人群中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社团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是人大代表的,依法罢免代表资格;是政协委员的,按规定撤销委员资格。

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以及这些年的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还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这对长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来说,今后缴纳的标准将越来越高,代价将更大。

5、当前我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市的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县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标准,我镇具体执行标准是:

(1)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13000元,若一次性缴纳可减按92000元标准执行。

(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46000元,若一次性缴纳可减按38000元标准执行。

(3)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能够核定实际收入的社会特殊人群按实际收入的5-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按城镇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4)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以上述(1)、(2)、(3)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5)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未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多个子女的,按上述(1)、(2)、(3)条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6)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上述(1)、(2)、(3)条规定计征基数的9倍征分别收社会抚养费。

【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7)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再生育的,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再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8)骗取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的,除按上述(1)、(2)、(3)条规定处理外,加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9)流出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10)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一年后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一年的收入基数为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6、当前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1)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奖励;

(2)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3)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手术费;

(4)孕前优生免费检查;

(5)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

7、当前我镇有哪些人群符合再生育条件?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8、为什么我国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这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始终把握的基本国情。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在世界人口发展和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第28次集体学习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曾严肃指出,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

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不断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要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9、如何看待社会上关于“放开二胎”的传言?

目前,社会上确也存在一些流传“放开二胎”或者“计划生育政策或将发生改变”的争议和传闻,这些都是毫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学术探讨,远未影响和形成中央的重大决策转变。针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要求“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刚发布不久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都提出:“要以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特别是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为总结过去和布置今后长远工作所作的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遵循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还特别强调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人口计生基本国策没有改变,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调也没有改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计生法规、文件必须依法、不折不扣地地贯彻执行好,任何人不得例外。

10、检举、揭发违法生育对象的联动机制怎样建立和运行?

违法多生育孩子,多占用社会生存空间,加重社会投入负担,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客观影响,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每位公民权益的公共侵害,全社会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检举、揭发、举报。

为了鼓励各级各界举报违法生育者,县镇各级均设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并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监督。

十八大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篇_违反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何罚款

违反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何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什么是单独二胎政策

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准确来说应该是单独二孩,不是二胎。)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生育高峰,2013年计划生育成为热点话题,多位委员和党派提案都涉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的修改和完善。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该政策于2013年重启,并计划于2013年底或2014年初试行。同时,关于2015年之后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也正在拟议中。2013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的议案。2014年1月17日起,浙江省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2014年1月23日起,安徽省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

为什么要放开二胎政策

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称,“十一五”时期,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8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6‰以内。数年前,一份由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即显示,我国城市地区的总和生育率已低达1.04,上海、北京的总和生育率只有0.7左右。

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的社会大趋势下,有学者赞同或明确支持逐步放开二胎政策。

北京大学老年学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认为,尽早放开“单独二胎”的生育限制,才是“十二五”时期,我国完善人口生育政策应该做出的调整。

2012年以来,《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十八大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中,均提到要逐步“完善生育政策”,而“稳定低生育水平”,则逐渐不再被提及。

2013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到“十二五”末还有两年时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应该还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完善空间。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的前提下,日趋灵活的人口政策将有助于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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