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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偿意思

时间:2018-02-20   来源:自我鉴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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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偿意思 第一篇_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什么意思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什么意思?

问:09年我们公司叉车在卸货时,不小心碰到了货运公司的员工,把货运公司的腿给撞断了,带了一年半的钢板,现在准备去鉴定了,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请问:1、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需要用到一个数据就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上一年度是指的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法院受理时的上一年度还是出鉴定结果时的上一年度?依据是什么?2、被扶养人生活费是的计算方式,用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也是指的上一年度吗?还是以本年度为依据?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的赔偿,针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受害人针对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

答: 1、

1、人身损害赔偿中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中,同样采用上一年度的统计结果。

3、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的赔偿互不矛盾,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

2、

上一年度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以每年的五月一日为分界线的。因为每年四月底各省公安厅都会公布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所以五一前法院或交警队审理调节案件都是以09年标准,五一后就会用最新的10年标准。与事故发生时间无关,只与法院或交警队正式处理的日期有关。简单讲,五一前出的事故拖到五一后再去结案会得到更多的赔偿金。2.抚养费的计算同上。3.工伤和损害赔偿不冲突,都可以报。

3、

1、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需要用到一个数据就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上一年度是指的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法院受理时的上一年度还是出鉴定结果时的上一年度?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上一年度,指的是受诉地人民法院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如:09年受的伤,10做的鉴定,案子在审理的时候已经是2011年五月份了,则适用2011年统计数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损害赔偿的解释》。

2、被扶养人生活费是的计算方式,用到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也是指的上一年度吗?还是以本年度为依据?

律师解答: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人均消费性支出来计算,都是依上一年度国家统计的省数字为标准。

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的赔偿,针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受害人针对哪些项目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

律师解答: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针对的赔偿主体不同,所以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赔偿的偿意思 第二篇_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 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 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四、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赔偿的偿意思】

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

赔偿义务机关。

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赔偿的偿意思 第三篇_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2015

国家赔偿法名词解释

一、 名词解释

1、刑事司法赔偿——又称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3、无罪赔偿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刑罚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无罪的情况下,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4、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如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可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5、国家赔偿——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说,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爱赔偿。

6、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与的赔偿。

7、行政赔偿——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3、国家赔偿法——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判例的总和。 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4、公务过错——所谓的公务过错指公务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

5、职务违法行为——所谓的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6、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认为合于行政目的的正确行为。

7、行政处理先于诉讼解决的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8、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9、紧急避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使公共利益,相对人较大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人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这种致害行为是法律许可的,故有阻却违法性的效力。

10、国家责任豁免——根据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处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也称为国家爱责任豁免。

11、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何种范围之内。

1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的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13、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4、刑事损害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15、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它是指国家赔偿法适用于那些地方,

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国家赔偿法的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十佳效力。

16、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抚恤金。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死亡赔偿金的额度上未作出具体规定,这还有待实践中的总结探索然后通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加以完善。

17、制约预防功能——指国家赔偿所具有的预防和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侵权的行为,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和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律的作用。

18、权力救济功能——指当功名、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19、立法赔偿——即国家对立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之损害的赔偿。

20、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1、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22、国家赔偿法——指调整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法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P33

23、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 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24、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 律的规定执行职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5、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6、行政赔偿请求人——具体地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赔偿损失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28、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9、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30、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31、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33、刑事赔偿程序——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34、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偿意思】

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35、金钱赔偿——即以货币支付的方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赔偿额度的赔偿。

36、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原本状态。

37、国家赔偿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是请求时效,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有效期限。赔偿请求人只有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请求权才能实现。

38、返还财产——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有关财产归还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受害方的赔偿形式。

39、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指国家赔偿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中获得实现的过程,是国家赔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40、慰抚性原则——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额只能限制在实际所受损失额的范围之内,虽应尽可能予以赔偿,但并不一定要进行完全充分的弥补.

41、国家赔偿的功能——国家赔偿的功能表现在六个方面,即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 、利益调整已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民主。

42、行政赔偿——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43、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

44、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45、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46、国家赔偿法——指调整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法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

47、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 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48、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 律的规定执行职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9、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0、行政赔偿请求人——具体地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赔偿损失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52、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53、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54、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55、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6、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57、刑事赔偿程序——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8、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59、金钱赔偿——即以货币支付的方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赔偿额度的赔偿。

60、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原本状态。

61、国家赔偿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是请求时效,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有效期限。赔偿请求人只有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请求权才能实现。

62、返还财产——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有关财产归还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受害方的赔偿形式。

63、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指国家赔偿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中获得实现的过程,是国家赔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64、赔偿委员会——我国裁判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事务的司法机关。在我国,赔偿委员会是法院系统内部的一个专门机构。

65、国家赔偿的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指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能否享有我国国家赔偿法上的权利,应以其所属国是否允许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该国国家赔偿请求权而定。

66、国家赔偿法的渊源——即包含有国家赔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形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国家赔偿法的起源。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2)法律 (3)地主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7、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68、国家赔偿的方式-——指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文就这三种赔偿方式做出阐述。

69、国家赔偿的类型—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70、刑事赔偿——亦称冤狱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予以的赔偿。

71、违法归责原则——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

72、同步诉讼公式——同步诉讼:对同一侵权的事实,同时提起诉讼和赔偿诉讼是可行,我

们似将这咱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称为同步诉讼方式。

73、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74、行政赔偿——即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公务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侵权损害行为或者处在他们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75、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基于特别法律关系,对其所管辖的公务员有强制命令的权利,而公务员却负有服从的义务。

76、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77、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78、诉讼时效、刑事司法赔偿——又称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79、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80、无罪赔偿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刑罚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无罪的情况下,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81、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如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可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将依法丧失诉请法院保护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的制度。

82、刑事司法赔偿——又称刑事赔偿即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能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83、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84、无罪赔偿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执行刑罚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无罪的情况下,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85、司法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如请求人不服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或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的决定,请求人可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1、国家赔偿 2、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3、金钱赔偿 4、行政赔偿程序 5、行政追偿。

赔偿的偿意思 第四篇_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有权在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未依法告知,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申请,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二条 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赔偿的偿意思】

(三)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三条 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按照一名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五条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赔偿的偿意思 第五篇_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

一、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含义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赔偿的偿意思】

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相关法条【赔偿的偿意思】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国法律存在共识,即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但在立法例上有两种,即“扶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

1.1“扶养丧失说”

1.1.1“扶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丧失了生活费的供给来源,受有财产损害,对此损害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1.1.2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不属于赔偿之列。

1.1.3另外在赔偿时,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其供养的被扶养人,不存在损害,赔偿义务人就不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1.2“继承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使得这些原本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所丧失,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注:

1、实际上,在这种立法例下,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为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

2、对死亡赔偿金原先理论上和司法解释上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很明显两个司法解释在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上相互抵触,虽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中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视为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在操作中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使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该项规定归于无效。

3、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互相排斥,采取继承丧失说的立法例均不再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继承丧失说的死者收入损失之中),再作规定就是重复赔偿。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考虑到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对赔偿的内容进行了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通过分解的方法将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分解的结果既体现了“继承丧失说”的赔偿理念和标准又避免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2、死亡赔偿金的相关法条

2.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第37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2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27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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