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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时间:2018-02-13   来源:自我介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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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第一篇_苏州社会保障.市民卡介绍

苏州社会保障.市民卡介绍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定义: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是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发行,主要用于市民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相关社会事务和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智能IC卡。

2、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行对象: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面向本市户籍以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发行。

3、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卡面标识及基本功能: 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卡面标识了持卡人姓名、照片、卡号以及社会保障号码等基本信息。该卡主要有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和电子钱包三大功能。

4、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社会保障功能:

该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应用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功能。持卡人凭卡用于就医购药、社会保险事务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求职和就业失业登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可查询个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职业技能等级等信息。

5、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社会保障功能激活方法:

2012年8月18日以后,市区参保人员(特指沧浪、平江、金阊、高新区)持社会保障.市民卡首次就医购药时,新卡的社会保障功能自动激活,个人原社会保险卡(医保IC卡)随即废止。

6、未领取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参保人员如何就医购药:

2012年12月底以前,社会保障.市民卡和社会保险卡(医保IC卡)并行使用,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参保人员仍可持原社会保险卡(医保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

7、个人如何办理换卡业务?有哪些注意事项?

如果社会保障.市民卡无法正常使用,经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鉴定确系损坏的,可申请换卡,旧卡即行收回。

如果需要变更个人信息(姓名、社会保障卡号码等),须先至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再凭身份证和原卡至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换卡手续。申请换卡7天后即可领取新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银行账户资金自动转入新卡。电子钱包余额需至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柜面办理账户转值。

8、社会保障.市民卡丢失后,挂失方法及注意事项:

(1)口头挂失方式:电话口挂:拨打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热线:96067、962026或12333,并根据语音提示操作。网点口挂:直接前往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或苏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

(2)书面挂失方式:

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帐户密码到苏州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窗口办理书面挂失。委托办理的,需一并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须特别注意的是,挂失后社会保障功能、银行账户将会联动冻结,电子钱包帐户不挂失。

9、办理解除挂失:

口头挂失可办理解除挂失手续;办理书面挂失后,不可解除挂失。

电话口挂的解除可至苏州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网点口挂的解除需至原口挂网点办理。

持卡人办理解挂手续须出示社会保障.市民卡及本人身份证。解挂后,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功能即行恢复。

10、在哪种情况下可补办社会保障.市民卡及注意事项:

个人在办理书面挂失之后方可申请办理补卡。补卡周期为7天,届时,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和业务回执到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苏州银行营业网点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领卡。委托办理的,须一并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 须特别注意的是,补卡后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功能即行恢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银行账户资金自动转入新卡,电子钱包遗失不补。

11.社会保障.市民卡密码如何管理:

持卡人可以设置社会保障功能密码。若有需要,可持个人身份证至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设置、解锁、修改或重置密码等相关业务。

金融账户设有密码,若需修改、解锁或重置密码等,须持个人身份证至苏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 电子钱包账户不设密码,不挂失,请持卡人妥善保管,按需充值。

12.社会保障.市民卡换卡、补卡的相关费用:

非人为因素导致社会保障.市民卡损坏,以及非本人因素导致需变更个人信息的,可免费换卡;其他原因换卡及遗失补卡需收取工本费。

13.社会保障.市民卡保管注意事项:

勿弯折扭转卡片;勿在卡面打孔、浸水;勿损伤、擦划、玷污卡面和芯片;勿靠近强磁、热源。

14.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网点由哪几部分组成:

(1)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

(2)银行服务机构;

(3)电子钱包服务机构。

15.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提供哪些服务:

答:苏州市本级、区级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提供信息采集、制卡、领卡、检测、换卡、挂失、解挂、补卡、充值等服务。

16.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金融功能有哪些?

答:社会保障.市民卡具有苏州银行借记卡的全部功能,可办理零售负债、零售授信、个人理财、个人结算、第三方存管、代收代付、消费刷卡等各项业务,并可直接购买理财产品,享受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此外还可办理水、电、固定电话等公共事业缴费。

17.银行机构提供哪些服务?

答:苏州银行109个网点提供社会保障.市民卡挂失、解挂、补卡、充值等金融服务,交通银行20家网点、工商银行15家网点、中国银行15家网点柜面代理受理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户存取款业务。

18.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电子钱包功能:

答:社会保障.市民卡涵盖了原苏州通卡的全部功能,可在社会保障.市民卡及苏州通卡特约商户刷卡消费。同时还加载以下功能:公交高龄优惠、月票、轨交优惠功能;园林年卡;休闲年卡;爱心卡;公用事业缴费。此外,未来计划开通的功能有公共自行车租赁、图书借阅和道路泊车等。

19.电子钱包的充值、查询等功能由哪些网点提供?

答:由社会保障.市民卡便民服务站及代理服务点、中国电信代理充值点、信息亭等提供。

20.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相关服务网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站:

苏州银行服务网站:

市民卡服务网站:

21.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相关服务热线:

苏州银行服务热线:96067

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热线:962026、6522797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

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第二篇_2014年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结付标准

2014年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结付标准

一、门诊费用范围

1.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

2.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用药或持医保专用处方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二、就医程序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病历,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结付办法

1.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内,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3500元、退休人员40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2.办妥相应诊断认定及登记确认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药物治疗、血友病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药物治疗、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家庭病床。

3.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且上述医疗费用中有自费费用的,自费部分直接自动从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6000元以上部分中支付。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门诊就医配药时,不论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是否用完,都必须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通过划卡记录本人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累计情况,以免影响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享受。

2.参保人员需门诊就医购药,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出具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病历外,还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参保人员在苏州市区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单位卫生所)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每日实时划卡结算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单次配药超过200元的,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

4.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对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并由市民政局、总工会办妥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区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上述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负部分每一结算年度在2000元限额内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的比例补助。对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2000元限额限制,其门诊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分别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5%、90%、95%的比例予以补助。

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第三篇_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苏园劳保〔2011〕25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 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1、补缴对象

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 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补缴对应年度的员 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

(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三)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 例之和执行;

(四)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五)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 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7月1日的缴费比例执行。 4、利息

用人单位在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加收其利息。利息按补缴对应年度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用人 单位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再加收利息。 5、记账计息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作为计算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 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

(二)补缴1996年1月至200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及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 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三)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类型及补缴对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入账 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个人账户按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 例记载,2011年6月30日前的其他个人账户按2011年7月1日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 6、补缴核定

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一)补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二)补缴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 (三)补缴比例

⑴补缴2006年6月30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⑵补缴2006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四)记账计息

补缴金额到账后,参照企业员工补缴规定记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补缴

(一)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后有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补缴。上述参保人员最早补缴时 间为2004年7月。

(二)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办理补缴年度园区社会保险医疗个人账户和医疗统筹 账户入账比例执行,并同时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三)补缴金额到账后,由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企业参保员工补缴规定记载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 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三、其他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 1、补缴对象

村干部、赤脚医生等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国家正式职工,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人员。 2、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补缴比例

补缴比例参照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比例执行。 4、记账计息

补缴金额到账后,参照企业职工补缴规定记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四、上述各类补缴对象为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园区参保人员。 五、本意见从2011年7月1日施行。

附:1、苏州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表

2、苏州市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表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附件2:

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第四篇_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注意事项:1、需申领失业金的参保员工,请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前办理失业金申领相关手续。 2、参保员工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请核查区外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衔接情况。

3、转至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参保员工,如住房公积金需转出,请提供接收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接受函。 4、参保员工如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或借用养老补充或特殊补充账户购房或摊还,请先至“中心”测算需要补足转移所需的社会保险基金。

5、社会保险关系一经转出,则不可撤销。

说明:1、本表填写一份,供参保员工流动到园区外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关系转移时填写。 2、参加工作时间:参保员工可以计算工龄或年限的起始时间。

3、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参保员工首次参保地或所属行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 4、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参保员工开始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5、本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社保机构首次为参保员工建立个人账户时间。

苏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第五篇_苏州社保办理流程

苏州社会保险手册、证、卡的领取和补办

一、首次领取

1.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办妥新增参保手续后,持《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至证卡管理部门领取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交清《社会保险卡》费用(每卡15元);并于首次参保当月25日后,至市社保中心一楼大厅江苏银行苏州分行“IC卡发放”窗口(在各区参保的单位至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卡》。

2.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由本人按规定在办理档案托管、参保登记、委托缴费等手续时分别向就业管理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或购领。

3.新批准退休的人员,由原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审批部门办妥退休及待遇审批手续后,持《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表》至证卡管理部门领取其《职工退休养老证》。

4.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由代办单位办理其首次参保手续后,分别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参保大学生不领取《社会保险卡》)。

5.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其《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其首次参保手续后,分别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

6.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征地社保)卡》,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其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手续后,分别到征地保障经办机构、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领取。

7.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其《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二、遗失补办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遗失的,参保人员须先登报(《苏州日报》等)声明作废,然后由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本人)持书面申请、登有声明的报纸、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1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原个人编号补发,并在补发的《手册》上注明“补发”字样及补发日期。

2.《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遗失的,参保人员可持书面申请或单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1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登记,按原个人编号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3.《社会保险卡》遗失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立即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因故无法立即至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的,可先拨打“4008696098”通过江苏银行客户服务系统(如已开通电话银行业务,选择“3-紧急挂失”;否则选择“0-人工服务”)进行口头挂失,并在5天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一同遗失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

续。

《社会保险卡》挂失后,参保人员可申请补发新卡,并于7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相关凭证到原挂失网点领取。办理补发手续期间发生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先由个人垫付,并在补发卡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通过“4008696098”江苏银行客户服务系统进行《社会保险卡》口头挂失后,经查找发现《社会保险卡》未丢失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解挂”手续后,方可恢复使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不得“解挂”。

《社会保险卡》卡面完好但“医保功能区”损坏无法使用的,参保人员先到市社保中心信息管理部门开具“IC卡损坏证明”,然后凭此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4.《职工退休养老证》遗失的,退休人员应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片1张,经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盖章证明情况属实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原个人编号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5.《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遗失的,老年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补办申请,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持居民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1寸证件照片1张,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原个人编号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各类参保证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除《社会保险卡》外,其他各类手册、证件均应准确、完整填写,粘贴参保人员标准证件照片,并交社保经办机构加盖钢印。

3.各单位至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指点网点或窗口领取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领取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卡》还须提供制卡费用付款收据。

《社会保险卡》使用说明

一、使用范围

《社会保险卡》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联合发行,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发。该卡是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的大学生)的就医凭证,主要用于记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医疗费用支出情况,以及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办理以下业务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险卡》:

1.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2.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或转外、居外等医疗审批手续; 3.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4.因各种原因转移、终止医疗保险关系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卡》及个人账户清算、转移手续;

5.办理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6.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7.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本人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个人账户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

二、注意事项

1.《社会保险卡》仅供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使用,也不得持他人《社会保险卡》冒名就医。使用《社会保险卡》时应同时出示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

2.《社会保险卡》由参保人员本人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或接触高温、高磁物体。

3.参保人员应连续正常参加医疗保险,以确保《社会保险卡》正常使用。欠缴或中断参保的,市社保中心冻结《社会保险卡》。冻结期间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不能使用,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单位或参保人员必须补缴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或中断后按规定续保,《社会保险卡》方可解冻并恢复使用。

4.《社会保险卡》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的,参保人员应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立即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社会保险卡》兼有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姑苏卡》、《紫金卡》的银行卡功能,详情可参阅随卡印发的“使用指南”或直接向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咨询。

江苏省、苏州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

说明:江苏省职工平均工资中,1992年至2000年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起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办理范围

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包括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流动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三、办理程序

1、职工于转移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转移单》由职工妥善保管,重新就业时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请职工仔细阅读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缴费接续

1. 已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已重新就业,应立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交用人单位,由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为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 如果职工一时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社会劳动,职工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先到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然后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代理手册)》等,到市区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自谋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职工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当月及以后月份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按我市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自谋职业参保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委托市商业银行代为收取,职工本人只需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办妥委托缴费手续,并确保每月25日前在缴费存折上存入足够扣缴的金额。

3. 在个人参保期间,如果职工重新就业,可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单位去;如果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市区就业管理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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