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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18-01-29   来源:主持词大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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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篇_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马年开头最重要的事,中国人有望成为身份一致的国民,享受统一的国民待遇。

2014年2月7日,国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持续60年的城乡区别,从基础制度层面破冰。城乡樊篱的基础经济制度被打破,发生在八年之内。取消农业税是第一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制度是第二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12月29日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成为历史。取消农业税,意味着中国政府的税收来源主要不再是农业与农民,中国经济从农村走向市场;建立城乡统一养老制度,意味着中国人逐渐成为统一的国民,城乡分隔体制、劳动力流动的樊篱逐渐被打破。以往以保甲户籍制度人为区城乡,分为城乡之间的贵族与贱民,是不人道不文明的野蛮制度,严重阻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

基础制度改革总会受到指责。有人认为,目前统一的是最低层级的养老保障,只能勉强保证年过60岁的老人不饿死;也有人认为,中国养老制度分成并不公平,分成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与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制五大层级,本次合并的是保障程度最低的后两者,没有解决养老体制的不公平。不仅如此,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与四线城市养老保障差异极大,即使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也无法保证户籍自由流动,不值得大唱赞歌。 指责城乡统一居民养老保险的理由不充分。因为已经存在的历史不公,而指责明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改革,属于逻辑混乱。恰恰相反,只有基础制度改革,才能打破原有的不公,才能逐步建立统一的国民待遇,先有鸡才有蛋。

城乡居民统一养老保险可以视作中国式的联邦退休金制度,即政府建立起统一的最低标准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每个中国人拥有伴随终身的社保帐号,帐户中托底的就是统一养老金,走到哪里都可以使用。这是体现中国统一国家的最重要的标志,也是建立统一的公平的国民体制的扎实努力。想靠基础养老金过上富裕的退休生活,是个遥不可及的构想,连美、加等国都做不到,何况中国?

改革沿袭先易后难的做法,城乡居民养老制度统一,而后是企业单位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关轨,最难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等会放在最后,等到这一批老人退休老去,现在事业单位员工95%为聘用制,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水到渠成,这是一贯的以时间换空间的做法,以减少改革过程中既得利益的阻力。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制度是块容易啃的骨头。城乡居民养老水平低,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仅81元,财政补贴支出不多,中央、地方财政千亿元左右。为了节约行政成本,不劳中央政府费心,各省份已逐步实行城乡居民养老并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今年1月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中国已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最高层级的“中央”保险制度,如果各个省份依然画地为牢禁止他省劳动力进入,就失去了建立统一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困难之处在于各个省份贫富不均,城乡统一养老保险水准各不相同,导致“中央”保险制度崎岖不平,劳动力仍然难以流动。

根据人社部的数据,2012年年末,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37亿人,全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829亿元,比上年增长64.8%。其中个人缴费594亿元,比上年增长41.0%,除去个人缴费之外的财政补贴1235亿元,基金累计结存2302亿元。另据人社部最新数据,2013年1月到11月,全国城乡居民为4.9454亿人,基金收入1823.2亿元。

与全国平均的每月81元相比,富裕地区水平高出一大截。2011年北京基础养老金标准就达到每人每月280

元,自2011年起,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今年1月29日是第五次调整待遇标准,本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成都等地的城乡基础养老平均水准也高于全国两到三倍。 要让国人成为自由流动的统一国民,基础养老帐户必须收归中央政府实现全国一盘棋,避免碎片化管理导致国内一个个行政区成为一个个画地为牢的封建城邦。此次改革做到的是各个城市的城乡一体化,如成都、北京、上海内部实现城乡国民待遇,离全国统一的国民待遇、劳动力自由流动,还有地球到火星的距离。

基础养老帐户中央负责,做实个人帐户,由个人、企业缴纳资金多少,按照各地的物价,享受不同的养老待遇。也许还要二十年,中国才能打破劳动力背后的福利歧视,真正取消户籍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篇_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2014年02月27日 09:21:36 来源: CCTV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个统一”,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政府补贴方面,《意见》强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并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014年02月26日 10:53:04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

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篇_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国务院关于

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

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篇_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1年6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同时规范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相关内容:

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二是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三是城镇户籍。其中第二点所说的“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就是说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手续办理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需要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社区经办机构协管员指导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管员代填,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社区协管员检查参保人的材料齐全后,由社区送到街道事务所。参保人也可到街道(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在领取养老金上需要满足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在领取年龄上无论男女都要求年满60周岁。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领取时,可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经过核定后,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发养老保险金。

享受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

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篇_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方案说明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6月10日)

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并以基本养老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国务院将“鼓励各地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2008年工作要点。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郑州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纲要》提出,“到2015年率先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并将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目标之一。赵建才市长在《2008年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并列入今年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实现人人老有所养,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广大群众的心愿,也是实现市委、市政府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据统计,全市没有养老保障,年满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435万人,其中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有361万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有74万人。同时,全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迅速加快,未来15年内,将有84.9万城乡居民陆续

达到60周岁。预计到2023年我市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406万人,其中16-59周岁年龄段人员270万人,老年城乡居民136万人,二者比例将由目前的4.9:1下降到2:1。庞大的老年队伍必将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产生深刻影响。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制度,让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广大市民的后顾之忧,更关系郑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受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等的影响,传统的儿女养老、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已经难以适应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不断加深,会大量出现“两个年轻人养四个老人一个孩子”即“2+4+1”家庭养老模式。另一方面,人口流动加速,大量青壮年农村劳力到城镇谋生,农村出现大量“空巢家庭”,农民工、种地农民特别是农村老弱人员的保障问题非常突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亟须社会养老保险替代、补充,这成为了城乡居民关注的新热点。因此,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模式向社会保险养老模式转变,是适应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

二、前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将此项工作列为全局的头等大事,将今年确定为“全民养老年”,成立了“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保明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设立了综合协调组、政策研究制定组、基层组织建设组、软件开发与经办实施组、宣传材料组和后勤保障组,

明确责任和时间要求,举全局之力,全力以赴落实好这项工作。

(一)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在去年9月份到南方六城市学习考察的基础上,今年3月份,又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推荐,会同财政、法制等部门,分别到嘉兴(全国首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级市)、成都(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宝鸡(全国首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考察调研。3月7日至13日,通过网络和电话,面向全市公众征求意见建议,1500多位群众反馈信息2000多条。3月18日至21日,局组成九个调研组,深入各县(市)、区广泛征求社会各个层面群众的意见。通过考察调研,掌握了大量经验资料和民情民意,为政策制定提供了现实依据。

(二)测算分析,拟制草案。结合去年10月份以来筛选整理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我们组织力量,反复研究确定测算方案,对城乡居民养老需求、缴费能力、待遇享受标准、基金收支情况、承受能力、吸引力、持续性等进行了大量论证、模拟、分析。3月份,根据调研结果和测算情况,综合外地经验,结合郑州实际,拟制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

(三)征求意见,反复论证。我们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进行反复论证。

3月31日,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部分市直委局领导及社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20多人参加的座谈会,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进行座谈。参会人员呼声很高,要求尽快实施,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4月7日,邀请省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义庆、省社会养老保险事

业管理局常务副局长王明安、郑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高友才、河南财经学院博士、副教授王文超对方案进行全面评估、论证。专家一致认为,《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具有前瞻性,基本内容是科学的、合理的;政策制定比较严谨,与国家和省要求是一致的;操作上是可行的,适宜城乡居民特点,便于接受;待遇水平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低保收入相比是合理的。同时,对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吸引力等方面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

4月16至18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了汇报,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养老保险司等五位司长、副司长和部社保中心主任、副主任全程参与方案论证和讨论。对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公平性、可持续性和基本思路给予充分肯定。要求我们: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方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期间还召开20多位专家参与的三场专家论证会,顺利通过专家认证并得到广泛好评,专家们希望郑州市尽快出台政策,力争为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总结出可供借鉴的经验。

4月22日,召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征求意见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同志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4月25至28日,浙江大学风险管理与社会保障系主任何文炯教授带领精算组对《办法》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吸引力等进行认真精算、风险评估和三次专家论证,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出具了结论性的专家鉴定意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柳身同志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听

取汇报,并于5月5日亲自主持召开由市劳动、财政、法制、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这项工作。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提出许多修改意见。李市长就方案的修订完善、启动准备及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过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草案)》进一步修订,形成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5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县(市)、区政府下发郑政办明电„2008‟77号,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从反馈的情况看,各县(市)、区政府都认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惠及我市城乡居民的大好事、大实事,《办法》具有前瞻性,内容科学合理、思路细致严谨、操作切实可行,符合我市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均表示,《办法》出台后将把此项工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扎实工作,切实把这项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根据征求到的各县(市)、区意见建议,我们对《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形成了现在向会议提交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四)积极汇报,争取支持。先后向省劳动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领导作了专题汇报,省厅孔令晨厅长和主管全省养老保险工作的刘文明副厅长给予了赞扬和支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胡晓义副部长对我市的作法给予肯定,并批示:对郑州市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予肯定。在探索中坚持城乡统筹、低水平起步(量力而行),政府补贴更好地引导居民参保等原则。请养老保险司加强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篇_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政 策 解 答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

1、基本性质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政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必须参加。而商业保险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签约的基础之上,参保人根据自身面临的风险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目的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盈利性,主要以社会稳定、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而商业保险则是盈利性的,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3、筹资渠道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参保者实行“进出口双补”,即中央财政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5元基础养老金(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省、市财政对参保者每人每年直补缴费补贴30元,今年三级财政对我市的补贴资金达1.5亿元。而商业保险基金完全由投保人的保险费构成,没有政府补贴。

4、责任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序列,是由政府兜底发放的,政府承担无限责任。而商

业保险是由保险企业来经营的,面对风险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5、待遇水平不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既要考虑参保人缴费的多少,又要考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还会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它追求效益、公平、扶贫、福利等因素的高度统一。而商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只考虑缴费额的多少,只追求效益。

二、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参保人每年要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现行规定的12个缴费档次随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补缴?

1、2011年7月1日前,年龄在46—59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年的,按1年缴费。不缴费的,60周岁后不予享受基础养老金。

2、同时,允许向前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省市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0元;逾期补缴或中断缴费的不享受省市财政补贴。如张三今年59岁,他既可以只缴纳1年的养老

保险费,也可以在缴纳今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向前补缴,但最多只能补缴14年养老保险费。如果他按500元的档次缴费1年,个人账户为530元,到60岁月领养老金58.8元;如果补缴14年,个人账户为7950元,到60岁他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12元,每月相差53.2元。

五、村集体如何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金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六、重度残疾人如何参保?

1、重度残疾人(由市残联发证的一、二级对象)持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当地村(居)申报;

2、村(居)初审参保人资格后报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3、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缴费最低标准100元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和其他参保者一样每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

七、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414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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