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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全文

时间:2017-12-21   来源:工作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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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全文 第一篇_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文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下是《决定》的简介及主要内容。

【决定简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内容】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全会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决定的几大看点】

看点1

《决定》将呈现“实打实”改革措施

据新华社官方微博“新华视点”报道,已公布的《公报》反映的是全会的主要精神,因此还是比较“粗线条”。

按照惯例,过几天还要全文发布全会最重要的成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信法治领域一系列实打实的改革举措,都会在《决定》中呈现。

据新京报记者梳理,一般每次全会闭幕后,当天对外发布公报,全会上通过的决定、建议等文件,则要在一周左右之后公布。

不过,十八届三中全会去年11月12日下午闭幕,11月15日晚全文发布,中间只隔了3天时间。

看点2

习近平向全会作说明彰显改革决心

《公报》称,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这是习近平第二次以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身份,向全会作决定起草说明。

近年来召开的全会上,由谁来作决定、建议起草说明,并无明文规定。按惯例,一般由分管领域的中央领导作说明。

去年,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全面改革作了说明。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三中全会聚焦“全面改革”,由总书记习近平亲自作说明,凸显了改革的权威性。

据党建专家分析,本次由习近平作《决定(讨论稿)》说明,可以看出中央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看点3

全会充分肯定“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公报》称,出席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与十八大选举出的完整名单相比,出席本次全会的中央委员人数减少6人,候补中央委员人数减少7人。

缺席的人中,部分因涉嫌违纪违法落马。十八大至今,已有蒋洁敏、李东生、杨金山3名中央委员,以及潘逸阳、李春城、王永春、万庆良和陈川平5名候补中央委员落马。

本次四中全会上,确认了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蒋洁敏、杨金山、王永春、李春城、万庆良开除党籍的处分。

根据《公报》,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打开新局面。 - 亲历者说

佟丽华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唯一列席四中全会的律师界十八大代表 “《决定》全面构建司法改革框架”

参加完四中全会闭幕式,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从会场先赶回会议住地京西宾馆,然后直接回家。从20日至23日,他以十八大代表的身份全程列席四中全会。昨晚,佟丽华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四中全会开幕前一周他接到列席通知,感觉会议分组讨论非常务实。

开幕前一周接列席通知

根据全会公报,列席四中全会的有中纪委常委会委员、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

十八大代表中有3名律师:北京的佟丽华、山东的刘丕峰和江西的廖泽芳。新京报记者了解到,3名律师界十八大代表中,这次列席四中全会的只有佟丽华一人。

佟丽华是国内知名的公益律师。十八大会议期间,他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深化依法治国的“万言书”。“当时我问负责接待我的中办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会递交什么层级的领导?他明确说,会专报最高层的领导。”

全会开幕前一周,佟丽华接到列席会议的通知。“(能列席四中全会)确实是很振奋、很激动。”他说。

“讨论务实,很有收获”

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期间,佟丽华认真研读《决定》讨论稿全文,并在分组审议时发言。“会议的讨论非常务实,我很有收获。”他说。

“《决定》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中国过去五千多年历史,很长时期是权大于法的历史。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是近些年来有争议的话题。”谈起参会感受,佟丽华说,“中国共产党用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会专门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旗帜鲜明地选择依法治国的道路,要把权力装到法治的笼子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这确实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据新华社报道,《决定》将于近日发布。佟丽华说,《决定》既有框架性、体系性的内容,也有一些依法治国具体的措施。

“从已经公布的《公报》可以看出,《决定》对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改革等多个方面有框架性的表述。比如,司法改革的部分,明确了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区巡回法院等很多非常具体的内容。某种程度上说,《决定》在全面构建现代司法改革的框架。

决定全文 第二篇_决定的范文

1、标题。 《××××关于××××的决定》

2、决定的原因和目的。 如:目前„„,(事实依据)。根据„„,(理论依据),为了„„(目的主旨),现决定„„(意图主旨)。具体„„如下:

3、决定的内容。对具体事项做出安排的决定要写清安排的步骤。

4、希望与要求。

5、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范例参考】

关于授予广州市迎"九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特别奖的决定

广州市建委:

今年来,为迎接第九届全国体育运动会在穗举办,广州市建设了以内环路为代表的一大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大力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保障"九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良好的场馆、环境和设施,取得了显著成绩,也实现了"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目标,受到中央领导和"九运会"组委会以及各体育代表团的肯定和赞扬,并被国际组织评为"国际花园城市"。

为此,建设部决定,授予广州市迎"九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综合整治特别奖称号。希望你们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开拓创新,在加快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在创佳绩,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2月29日

【范例参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0年5月10日)

××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市环境保护条例》,望认真贯彻实施。

(原载《实用写作宝典》延边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52页)

【范例参考】

××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发展的决定

(来源:《应用写作》学术月刊2004年第7期)

××××,××××:

建市以来,我市工业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但我市工业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加快工业发展是“五年上台阶”的关键,我市要在本世纪末实现小康目标,必须依*快上工业来支撑国民经济的跳跃式、超常规和高效益发展,现就此作出如下决定。

一、工业发展目标和指导方针

按照“快上工业”和“五年上台阶”的要求,××××—××××年我市工业发展的目标是“加快发展,富民裕区”。

加快发展,就是要使工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速度由目前的×%提高到×%以上,使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目前的×%提高到×%左右,使工业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由目前的×%提高到×%左右,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略)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年×月×日

决定全文 第三篇_中共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全文)

审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

听取关于巡视55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有关情况的专题报告

2015/11/23 16:27 新华网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11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听取关于巡视55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有关情况的专题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精准扶贫,开创了扶贫开发事业新局面。

会议指出,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增进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到2020年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坚持扶贫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坚持精准帮扶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开发紧密结合,坚持扶贫开发和生态保护并重,坚持扶贫开发和社会保障有效衔接,咬定青山不放松,采取超常规举措,拿出过硬办法,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会议要求,到2020年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

疗救助等措施解决5000万人左右贫困人口脱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000多万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制度覆盖范围,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要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破除发展瓶颈制约,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要强化政策保障,健全脱贫攻坚支撑体系,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要加大金融扶贫力度,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健全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定点扶贫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振奋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精神,坚定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信心和决心。

会议强调,必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党委和政府,要逐级立下军令状,层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中央各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履职尽责。实行最严格的考核督查问责,确保中央制定的脱贫攻坚政策尽快落地。要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

会议认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关键在党,首先在造就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党校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方面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最重要的是把党校姓党原则贯彻到党校各项工作中,特别要抓好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这个主业,不断提高教学水平。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常态化。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要履行办党校的主体责任,把党校工作放在全面从严治党大格局下来谋划,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帮助党校解决实际困难,聚精会神把党校办出新气象。

会议指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巡视工作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了尖兵和利剑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经开展8轮巡视,巡视了149个地区和单位,实现了对地方和中管央企的全覆盖,工作成效显著。

会议强调,管党治党根子在党委、关键靠担当,各级领导干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坚持依规治党,把加强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尊崇党章、敬畏党纪,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绝对忠诚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守住纪律底线是最基本的政治要求。

会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党的领导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要用好巡视成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坚持效果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敢于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发挥改革的突破性和先导性作用,为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决定全文 第四篇_“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全文发布-2015-12-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全文发布

2015-12-08 来源:中国网

【摘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决定:昨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发布。提出扶贫攻坚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昨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发布。《决定》提出,对“摘帽”的贫困县,在扶贫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抓紧制定攻坚期后国家帮扶政策。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吃穿不愁医房有保收入涨幅高于全国

《决定》提出扶贫攻坚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脱贫成效三方评估 弄虚作假严肃追责

《决定》要求,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价精准扶贫成效,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对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严禁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坚决刹住穷县“富衙”、“戴帽”炫富之风,杜绝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建立重大涉贫事件的处置、反馈机制,在处置典型事件中发现问题,不断提高扶贫工作水平。 脱贫工作表现优秀县级干部就地提级

《决定》提出,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优秀干部,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主要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

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有计划地安排省部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也要选派厅局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

■重点

脱贫政策支持

扶贫攻坚期内扶持政策不变

长期以来,由于“贫困县”的帽子可以带来政策上的诸多“好处”,导致很多贫困县不愿“摘帽”,甚至存在“戴帽炫富”“争戴贫困帽”现象。对此,《决定》提出了“扶上马,送一程”的要求。

《决定》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

抓紧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重点县退出,由县提出申请,市(地)初审,省级审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抓紧制定攻坚期后国家帮扶政策。

教育扶贫工程

高中中职免除贫困生学杂费

今年4月2日,中央深改组第11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发展乡村教育,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扶贫先扶智,治贫先治愚。对于贫困家庭来说,培养出一个孩子,就可能给全家人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

对此,《决定》要求,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

教育。建立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 产业转移搬迁

有偿退出农房探索安置搬迁

“十三五”规划建议说明指出,通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7017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目标是可以实现的。具体讲,到2020年,通过产业扶持,可解决3000万人脱贫;通过转移就业,可解决1000万人脱贫;通过易地搬迁,可解决1000万人脱贫,总计5000万人左右。

对此,《决定》要求,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小城镇、工业园区安置搬迁群众,帮助其尽快实现转移就业,享有与当地群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探索利用农民进城落户后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空置房屋和土地安置易地搬迁农户。

【决定全文】

社保兜底扶贫

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大病救助

“十三五”规划建议说明指出,7017万农村贫困人口中,还有2000多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通过全部纳入低保覆盖范围,实现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对此,《决定》提出,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对新农合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此外,对于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及残疾人等特殊贫困群体,《决定》还特别提出,要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

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帮助特殊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决定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11月29日颁布的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脱贫攻坚的纲要性文件。

《决定》提出的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中文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发布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

成文日期:2015年11月29日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7日

目录

审议过程

2015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2015年11月27日至28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决定全文【决定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2015年11月29日) 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现就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如下决定。

一、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使命感紧迫感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实施大规模扶贫开发,使7亿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上的辉煌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实施精准扶贫,不断丰富和拓展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不断开创扶贫开发事业新局面。

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中西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人口规模依然较大,剩下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较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实现到2020年让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时间十分紧迫、任务相当繁重。必须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和办法,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国国际形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不辱使命、勇于担当,只争朝夕、真抓实干,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决不让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掉队,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

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

决定全文 第五篇_2015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决定全文】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七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签订;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批准计划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门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按照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包括国家订价、浮动价)签订。政策上允许议价的,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订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的物品

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零星货物的运输合同,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规定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决定全文】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六条科技协作合同(包括科研、试制、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没有计划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科技协作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科技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一条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再由应负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决定全文】

第三十六条违约金、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七条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三十八条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二、需方的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违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承包方的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完善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二、发包方的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顺延外,还应偿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或付工程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条违反加工承揽合同的责任

一、承揽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损坏、灭失的,负责赔偿。

2。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定作方的责任:

1。未按时、按质、按量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负责赔偿损失。

2。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应向承揽方给付逾期保管费。

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一、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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