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工作报告 >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时间:2017-10-26   来源:工作报告   点击:

【www.gbppp.com--工作报告】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第一篇_关于加强调研工作的意见3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的具体实施意见 ( 二0一一年九月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更好地发挥调研工作在服务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决策和全面发展的作用,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1、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承担的法定职能不断扩大,服务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保障民生的社会责任更加重大,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不断增多。新的形势赋予了人民法院新的历史使命,也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调研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作为加强司法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司法意识形态的引领作用。

2、坚持调研工作的正确方向。我省法院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调查研究工作,既要强调理论研究的创造性和前瞻性,更要突出理论研究的实践性和应用型,要以努力推出能

够有效指导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调研成果为主要发展方向。

3、突出调研工作的重点。全省法院调研工作的重点,要紧紧围绕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中的“七个围绕”来确定,即围绕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司法公正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司法廉洁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司法为民开展调查研究;围绕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司法保障和基层基础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司法改革和科学发展开展调查研究。

4、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调查研究制度。各级法院及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年度调研工作计划,促进调研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5、建立健全调研课题管理制度。全省法院调研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重大调研课题和专项调研课题。省法院党组会议确定的调研课题为重大调研课题,每年由省法院研究室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报法院党组会议研究确定。重大调研课题由省法院领导主持,省法院研究室和相关部门、相关中院、基层院组织实施。省法院各部门确定的调研课题为专项调研课题,由各部门研究并报经分管院领导确定,根据院领导意见组织实施,报省法院研究室备案。省法院统一安排部署的重大调研课题和院领导交办的专项

调研课题,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各中院、基层院也要立足本地实际,搞好调研课题管理。省法院研究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全省法院系统调研工作的职能,加强对调研课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加强调研成果转化,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促进各级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

6、加强调研成果转化和交流。重大调研成果要及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形成决策。各中院、本院各部门主办的与调研工作有关的内部刊物和信息资料,要及时抄报省法院研究室,省法院研究室要及时把各方面的优秀调研成果整理报送省法院领导并在《审判新视野》刊发。

7、健全重点调研工作的跟踪、指导机制。要增强调研工作的目的性、针对性,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调研综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增强调研工作的合力。

8、调研工作要与审判管理有机结合。要建立审判实务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机制,以审判实务重大疑难问题专项调研为平台,努力实现调研工作与审判管理的有机结合,把调研过程变成加强审判管理的过程。要在审判工作中增强调研意识,及时发现和提出审判实践中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审判实务重大疑难问题的对策建议,充分发挥调研工作指导审判实践、提高审判水平的作用。

9、加强组织协调。要充分发挥研究室的组织协调职能,按照党组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员共同参与的调研工作机制,加强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调研工作合力。

10、加强调研工作管理。建立调研工作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调研工作考评规则、办法;建立理论研究成果激励机制。把调研情况作为考核法院工作的一项硬性指标,将调研能力和调研成果作为考核部门和个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11、注重总结司法改革与工作机制改革中的经验。在认真完成最高法院司改办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同时,要围绕本院在改革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善于研究取得成绩的主要原因,深入挖掘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围绕工作难题总结工作经验,研究有效解决工作难题的途径和方法,确保调研工作的实际意义;围绕工作特色总结工作经验,将我省法院工作实践中的体现出创新性、值得推广和供别人学习借鉴的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出来,确保全面反映工作特色及亮点。

12、加强指导性案例报送工作。本院各审判部门、各中院、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案例报送工作。案例的报送,在案件类型上要选择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密切关联的案件、影响较大且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和在执行法律和政策上有疑

难或容易发生偏差的案件,在数量上不宜贪多图大,要选择科学反映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导向、对审判实践具有较强指导价值的案例。

13、大力开展审判审查报告的实践与探索。针对当前形势和我省法院工作的实际,省法院要自今年起向社会全面推行审判审查报告,向相关受文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审判工作动态,以审判机关的视角分析经济社会运行反映到司法领域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的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司法报告。

14、大力加强研究室建设。人民法院的研究室,既是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又是调研工作的管理部门。各级法院要确保调研工作成为研究室首要职能,充分发挥研究室作为调研管理专门机构对调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作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人负责调研工作;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也应当有专人负责调研工作。各级法院研究室的职能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各级法院要配齐配强研究室领导班子,研究室主任原则上应当提请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室调研人员,应当提请任命审判职称。建立审判庭与研究室人员定期交流工作机制,要定期安排各审判庭调研能力较强的人员到研究室工作,研究室调研人员亦应定期到审判庭交流学习锻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第二篇_法院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精神为指导,以司法公正为主线,以搞好审判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搞好各项工作。通过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确保了司法公正。但当前法院各项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执行工作。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一时半刻无法得到根本解决。2010年我院收案846件,旧存30件,共876件,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案件,案子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严重困扰着我们的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我们法院采取的手段比较单一,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缺乏切实可行的方法,往往是简单的加大执行力度,以拘代罚,往往使被执行人形成“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反而不利于执行案件的解决。当前能否从以劳役抵债、完善破产程序入手,对于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建议完善以劳役抵债的法律规范,切实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这样能使法院的执行方法向多样化发展。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种震慑力,改变那种“反正是民事纠纷,法院也奈何不了我”的错误心理。对于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确无财产,应加紧启用破产程序。当前法院很少适用破产程序,一方面是来自债权人方面的阻力,然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法院自身不愿适用破产程序,其手续复杂、投入的人力物力过多的弊端给本已压力过大的法院造成更大的压力,我们应该从简化破产程序入手,既要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又要尽快结束这种不稳定的社会关系。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25%,这是执行案件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就成了无头案,尽管我院已采用了双休日、节假日突击执行,夜间突击执行,公布联系卡和举报电话,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市区内的24小时到位执行,这些措施均只是部分缓解了矛盾,使问题得到了初步的解决,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执行问题。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直接的结果可能一个人在甲地身负巨债,而他在乙地却能拥有巨资逍遥快活,因而在这个问题应当借鉴××的网络制度,运用电脑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也有利于改变当前书面委托执行面临的拖拉、缓慢的尴尬局面。

3、在申请人举证制度和被执行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有些执行人员过分强调申请人举证而淡化了原先有利于执行的方法,从而使某些案件丧失了执行良机。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许多申请人不懂举证,导致举证不力,或者举证的内容空洞而无实际意义,无法为执行提供有效的标的,致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另外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方面,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是故意不履行义务或消极履行义务,而法院对被执行人究竟有多少财产的调查,受人力、财力所限,终

归是有限的,实际操作的伸缩性就很大,给案件的最终执行带来负面的影响。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4、涉及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从近阶段来看,我们已采取了很多相关的得力措施,开展了“集中执行月”“七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等,有针对性的对此类案件进行执行,但事实上,这部分案件仍成为执行案件中的难题。从97年至今,执行案件中涉及乡、镇、村一级行政机构的案件近70件,涉案标的达1800万元。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现任领导就采取“拖”“避”措施,时间越久,案件就越难解决。再加上一些人法律观念比较淡薄,一些乡镇村自身的偿债能力差,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上级机关的庇护,使得这类案件成为执行的一个绊脚石。因而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如交叉执行、委托执行等方式,逐步来改善这种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5、过分注重委托执行,并不利于缓解执行难。11号文件中强调“跨县市区,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委托执行”,“在省外的,亦应以委托为主”,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跨县市区的委托执行,以宁波为例,有十一个县市区,如果互相之间的执行案均实行委托执行,势必大大增加委托手续,从执行效果来看并不见得理想。跨省的以委托执行为主,其初衷是为了缓解异地执行的难度,但是在现在的大气候环境下,委托执行有可能成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庇护伞,使异地执行的难度更加大。

6、执行局的机构设置问题。现全部的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或与执行庭并存,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何先从法院内部入手来改善执行机制,使得执行工作能朝着良性发展的轨道前进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外一个是刑事案件罚金刑的执行问题。我院2010年适用罚金刑的案件338件,应执标的120万,实际执行114件,标的45万,执行完毕的不足40%。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经济犯罪或性质恶劣的犯罪必须适用罚金刑,法院往往也就一判了之,很多案件根本无法执行,有些犯罪分子尤其外地流窜作案,被判刑服役后或回原籍或不知去向,罚金刑根本无法兑现,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因而在这点上也可考虑用自由刑来折抵罚金刑,如不支付罚金则以延长自由刑,避免罚金刑形同虚设。

二、审判改革方面

经过几年的努力,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也在不停的摸索中前进。但总的来说方法不多、力度不够、深度不足。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大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放权力度。我院在2010年就已制定《关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民事案件中除个别疑难案件外不再经庭长、院长核稿签发。但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资格,选任程序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完全凭各自单位的感觉,摸着石头过河,效果不会很好,搞不好还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且如何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进行合格考核、连任考核,如何量化打分,按什么标准评定,在实践中都很难操作,一不小心,就会使这一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充分保证和发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地位和作用。目前少数案件的层层审批情况仍还存在,如何解决这两者的矛盾是我们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2、推行审判公开方面。当前法院推行审判公开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透明度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单方接触大量存在,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一方面要送达裁判文书,必须与当事人接触,另一方面也有审判人员在非审判场合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委托人接触。个别案件请示现象并未根绝,遇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处理方面的疑难问题难以定夺时,通常会想到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出具处理意见,而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此外,裁判文书说理仍不够透彻,当事人在裁判文书中看不到裁判理由,只有一些笼统的法条,裁判的真正理由有时并未公开。

3、行政庭和法医编制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因而行政庭至少配备三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院从99年至现在行政案件仅25件,明显存在着案少人多,人员浪费的问题很严重,尤其是其它庭室案多人少,与之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法院内部人员的合理配备,关系到法院办案效率能否提高。针对行政案件一贯稀少的情况,我们建议能否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庭,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设立行政审判庭,统一处理辖区内的行政案件,必要时各基层法院可抽调人员予以配合。虽然这在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总比目前许多基层法院行政庭采用变通的方式,办理执行案、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来弥补案源不足的情况要好的多,而且这种变通方式容易混肴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违反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同时法医的编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我院现有一名法医,而有的兄弟法院无法医,因而也可统一将基层法院的法医统一归并到中院法医处,统一进行管理。

另外,实行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在不同审理阶段尚未建立相关的跟踪管理、通报、告诫制度,对出现问题的环节惩罚机制尚未确定。目前实施的流程管理由于硬件、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的原因,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可惜鉴于其他省区试点成功的兄弟法院的一些先进作法,好好取经,把较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引进来。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要求大力提高政法干警的素质。我院党组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并提出人民法官应向“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高尚的

职业道德品行、高超的专业知识水平”迈进。但我院面临的现状是干警的年龄结构不合理,35岁以下的仅占全部的40%,且文化结构不够理想,仅4名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无法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95年以后仅进过一名法律本科生,队伍整体已出现老化现象。法院在人事问题上并没有多大自主权,无法每年通过正常渠道招本科生2-3名,以解决队伍老化问题。同时条条和块块会出现矛盾,而且一般均是条条要服从块块。99年我院就因人事调动、调入二名大专生。再者法院的出口关亦未疏通,法院的现状一般是只进不出,缺乏一种竞争、择优的意识。这种现状不是哪一家基层法院马上就能改变的,它需要理顺多方面的关系,法院在用人制度上、在进人、出人的权利上需要更大的自主权,这是我们法官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提高干警素质的根本出路。

现推行的法官员额制度,对基层法院的触动也很大,法官定编应该是法院走精英化道路的必经之路,但是当前的法官素质如何来适应法官职业化是一个一时半刻无法解决的矛盾,虽然法院内部也在进行学历培训,但并不能从真正上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仅仅在形式上满足法官职业化要求。再者法官员额制度对法院内部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干警触动很大,如果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这些岗位的同志将离开法官岗位,势必使一些年纪轻、业务强的同志不安心本职工作,如果把素质好的干警都补充到审判第一线,那后勤保障部门又会仅剩下一些“老弱病残”,工作效率很难保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矛盾。

我院目前尚未推行干部末位淘汰制,淘汰制具体操作起来还存在很多有疑虑的地方。如何给每位干警量化打分,分值如何计算,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打分标准均由各个单位自己拟定,势必存在不公平的地方。给每位干警打分势必存在一个基础的标准,但这这标准在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业务部门和服务部门存在巨大差异,各业务部门之间亦存在很大差异,可以说很多职能部门之间是不具有可比性的,那如何来确定末位呢,毕竟考察各个部门各个干警的工作不等同于参加高考,只有一份标准答案,人人平等。因而如何使末位淘汰制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明确末位淘汰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在于形成竞争氛围,充分发挥每位干警的主观能动性。

另外此次机构改革以后,虽然按照10%的编制离岗退养,但事实上还是未真正形成择优、竞争的氛围,沿袭的传统的以年龄为界线,对提高法院干警素质并未起到促进作用。相反一些岗位的空缺使得法院要补充一些临时聘用人员来弥补空缺,反而加大法院自身的压力。因此要真正解决人员问题,需从法院内部着手,提高每一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随着人员的精简,工作量势必加大,要改变固有的工作习惯,认为“守住自己的三分田”就可以了,从而逐步营造一种“争先创优”的氛围,才可能逐步提高干警素质,逐步向职业化标准靠拢。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第三篇_调研工作报告

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程序规定》,各地在针对本警钟学习培训、清理现有规范、细化完善配套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保障等方面已开展哪些工作?

新民市禁毒警察大队为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特召开了全队民警开展工作座谈会。特邀主管局长、纪检、法制大队等领导以及禁毒大队全体民警参加会议,会议由禁毒大队大队长贾洪论主持,会上,主管领导强调指出,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我们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要将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作为公安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承担刑事执法办案职责的领导,要认真研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禁毒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禁毒大队贯彻落实工作。二要强化制度建设。要不等不靠,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准确掌握基层执法实际的基础上,从合法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入手,全面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定工作。清理本对制定的涉及刑事办案的规范性文件,对与新刑诉法内容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切实提高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强化硬件保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许多规定,对公安的执法硬件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禁毒大队一定要主动作为,抓住机遇,超前谋划,完善执法硬件设施,确保能够适应新的刑事执法需要。第三,要保障按照

要求在审讯期间全程录像。同时要强化学习培训。每名民警都要主动积极的学习,使其不仅能做到知识了然于胸,更重要是操作娴熟于手,切实提高依法获取各类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提升打击犯罪的综合效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程序规定》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在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活动、提高侦查效率等方面已取得哪些积极变化?积累了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规范了侦查权使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的具体程序,对公安刑事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结合侦查工作实际,《程序规定》对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进一步明确了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明确了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案件范围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具体要求,加强对讯问过程的实时监督;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确保依法规范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因此对公安机关在取证方面的要求就更加的严格。针对禁毒工作要更加的注重现场的搜查,了解全面的证据链条。

在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及《程序规定》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困难及挑战有哪些。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没有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规定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时。”现行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我们办案单位开具“会见通知”,而新法实施后,我们侦查机关不知情情况下,律师就可以直接去看守所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这对事故处理部门的及时、准确、合法取证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将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更是对基层公安交管部门现有警力的严峻挑战。

新《刑诉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一条款设定,必然导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不少事故民警及证人将

上法庭作证,这与可能导致许多证人在调查初不愿作证,这将对执法办案活动带来严重挑战,甚至导致部份案件无法办理。

在保护证人问题上,新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驾驶人是我们侦破逃逸案件主要手段之一,但《刑事诉讼法》这一条款的设定,可能导致很多证人不愿作证,导致案件无法侦办。而目前,关于保护证人工作制度还是一片空白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没有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规定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时。”现行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我们办案单位开具“会见通知”,而新法实施后,我们侦查机关不知情情况下,律师就可以直接去看守所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这对事故处理部门的及时、准确、合法取证

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将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更是对基层公安交管部门现有警力的严峻挑战。

新《刑诉法》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一条款设定,必然导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不少事故民警及证人将上法庭作证,这与可能导致许多证人在调查初不愿作证,这将对执法办案活动带来严重挑战,甚至导致部份案件无法办理。

在保护证人问题上,新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驾驶人是我们侦破逃逸案件主要手段之一,但《刑事诉讼法》这一条款的设定,可能导致很多证人不愿作证,导致案件无法侦办。而目前,关于保护证人工作制度还是一片空白

牢固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观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在思想上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其次,进一步树立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质量意识,学会在监督下办案。执法民警办案过程将更加公开,更多地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广泛接受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第三,掌握了运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拓展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手中与犯罪做斗争的武器更加有效。广大民警将更好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打击惩治犯罪,保证办案效率和质量。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第四篇_四个全面之法院长心得体会

四个全面之法院长心得体会

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四个全面,意蕴深邃。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提出,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更加完整,日臻成熟。

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是机遇和挑战并存,并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主要矛盾没有变,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和期待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二是随着改革进程加快,来自各方面风险挑战逐渐增多,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信息网络等领域的问题更加突出,各种矛盾易发多发,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诉诸法院,案件持续增长的态势短期内难以改变,许多案件成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责任更加重大、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三是进入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任何司法个案的审判执行情况,任何法院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任何司法信息的发布披露,都可能引起群众的高度关注,都可能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甚至可能被误读、被炒作,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新挑战,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深刻领会四

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责任担当,把四个全面的精神要旨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勇于创新,锲而不舍地推进。

一、准确把握四个全面内涵,明确法院工作方向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发展道路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国家政权,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确立起来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自觉主动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思想,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义不容辞。 四个全面是一个有机系统,构成完整的战略布局,是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发展、社会结构、社会动力、社会运行、社会主体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中国样本,深刻阐释了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的系统主题,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历

史逻辑的辩证统一。它用新的视野、新的方略、新的布局,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途径,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新常态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务必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四个全面内涵,明确法院工作方向,自觉把人民法院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协调推进。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指明了前进方

向。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战略举措,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指明了实践路径。霍姆斯说,我们占据的位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要去的方向。新常态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深刻领会四个全面的历史意义、基本内容和内在逻辑关系,以四个全面为引领,明确方向,忠实履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使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助力小康社会建成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在四个全面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全面从严治党,都是由这个统一的奋斗目标来统领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在这个全面里,全面是关键,是一个五位一体的全面,其内涵宏厚,外延广阔。人民法院工作在其中的意义重大。司法,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不是直接的社会生产力。但是,司法却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必不可少的内驱力因素和保障性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活动不仅在规范市场、调节市场、调整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指导市场主体依法规避市场风险等【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引领和驱动作用;而且在保障市场公平、稳定、有序运行方面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不仅如此,司法活动还是政治民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的有机组成,是直接适用现行法律以调整社会关系的舵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后盾力量。由此可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助力小康社会建成,人民法院必须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人民法院工作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而发展的。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中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是党中央对当前我国经济增长阶段变化规律的深刻认识和准确判断,是一把理解中国走向的钥匙。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但没有改变的是我国仍处于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改变的是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内涵和条件,是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许多新任务和新挑战。比如,经济增长减速必然引发某些法律关系的调整;经济的稳定性和抵抗世界经济波动的能力大幅增强带来的对外法律关系必然增多;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必然导致劳资纠纷、金融借贷纠纷、涉农经济纠纷、生态环境资源纠纷以及民生保障纠纷等猛然陡增;新常态下政府职能发生转变,民告官案件会快速上升,人民群众更为迫切地关注司法的

公平正义;等等。处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人民法院要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有所作为、有所担当,必须直面这些新问题,主动应对这些新变化,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三、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死水一潭不行。习近平总书记讲,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因此,解决经济发展问题必须加强创新驱动,其实质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助力小康社会建成,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上做文章,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创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它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现行司法体制中一些违背司法规律、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

的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掣肘。譬如,司法权地方化倾向明显、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职业化程度较低、审判质效不高等,极大影响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从而减弱了司法对社会发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第五篇_2016某区人民法院工作总结

某区人民法院工作总结

同志们:

2016年,我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院干警紧密围绕在院党组周围,通力协作,奋发图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全年新收案件件,审执结件,结案率81.71%(略高于去年同期水平),审限内结案率100%。结案均衡度0.82,较去年上升17个百分点,调解率、撤诉率等综合指标与去年同期持平,保持在全市基层法院前列。

--依法惩治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6件,审结95件,结案率为89.6%。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对故意伤害、"两抢一盗"、贩卖毒品、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二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准确把握尺度,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防止宽严不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努力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三是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自诉案件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7件,调解20件(含自行和解),调撤率为74%;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建立档案,进行跟踪回访,促使罪犯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不致重新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依法调处民商事纠纷,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工作中,以"调解年"活动为载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妥善调处了大量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民一庭受理民事案件件,创建院来收案新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民一庭新老法官不辞辛苦,任劳任怨,共审结件,调撤件,可调撤率为,调撤率、均衡结案度居全市前列;民二庭受理商事案件件,审结案件件,结案率为,其中调解、撤诉件,调撤率为,妥善审理了多起标的额大、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共受理执行案件件,执结件,执结率为。其中,和解件,和解率为,共执行回款余万元。工作中,始终将执行和解贯穿于执行全过程,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积极疏导协调,努力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以及暴力抗法的被执行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通过努力,妥善执结了46人农民工申请执行给付工资案、某某小区57户居民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案等群体案件,清理重大疑难积案28件,全部达成和解协议并执结完毕,达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进行政审判,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件,全部审结,受理非诉执行并裁定准予执行6件。工作中,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大力支持区政府的房屋征收拆迁及行政工作,接待区政府税务、水利、城建、土地等部门的来访和咨询,并给与了满意的解答;利用宣传车播放征收相关法规,发放宣传资料,力求做到使被征收人不因对政策的不了解而引起矛盾产生和升级,受到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好评

--主动应对,积极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配合全区土地征收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加速推进,共审结排除妨害纠纷案件12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件4件。工作中,积极参与案外协调、法律宣传,集中解决了等项目用地腾迁问题,30余户主动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进一步强化立案信访工作,努力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积极推行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咨询解答、诉前调解等"一站式"便民服务,诉讼服务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审查立案1374件,立案及时率、准确率均达到100%。年初以来,加大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救助力度,办理中央、省、市交办案件11件,报送信访材料45件,处理群众来信3件,解答法律咨询300余次,信访工作形势稳定,取得了"十八大"期间进京零上访的好成绩,受到了上级法院和区委区政府的充分肯定。【调研视察,法院工作报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二、加强法院科学管理,提高审判质效

--抓好审判管理工作。实行院长主管,副院长分管,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操作和各业务庭负责的审判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节点控制,实施扎口结案,定期撰写审判态势运行分析,把审判管理覆盖到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均衡结案。认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庭审评查工作,共评查各类案件221件,评选出优秀法律文书5份,提高了案件质效,全年无错案、无重大瑕疵案件、无超审限案件;审监庭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在确保正常案件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严把案件审核、签发关,并对已结案件按月进行质量检查和归档,共归档卷宗1061件1863本,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业务庭,促其及时改正,提高了法律文书制作水平。

--抓好后勤保障工作。办公室努力提高院务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通过理顺各种工作渠道,公文处理、会务安排、日常接待、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后勤保障工作做到忙而不乱、高效运转。物资装备建设有了新进展,修、扩建了诉讼服务中心、视频调解室,为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抓好机关安保工作。法警大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动用警力240人次,其中,提押人犯78次,值庭102次。协助执结案件22次,完成中院法警支队调警3次。工作中,未发生人犯脱逃、自杀自残、串供等事故,维护了法院良好的办公、审判秩序。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司法警察教育训练活动,锻炼了队伍,强化了思想,提高了业务技能和理论水平,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上了一个新台阶。

--抓好信息调研工作。紧扣区委和法院的工作中心,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区委、上级法院反映我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大力宣传我院工作亮点、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共编发《法院信息》34期,报送动态信息4条,向上级法院报送学术论文10篇,3篇获奖。报送宣传稿件20余篇,多篇被国家、省、市级刊物采用,较好地宣传了法院,提高了我院的知名度。

三、抓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加强主题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法官素质。按照区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以"法官走基层"活动为平台,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先后组织法官到社区、村屯开展普法教育,大力推行巡回审判,使全院法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增强,并落实到执法办案全过程,主题教育活动取得显着成效。

--加强业务学习,增强依法办案能力。积极组织各审判部类法官到上级法院进行续职培训,组织新任法官参加全省法官岗前培训,组织优秀法官到外地法院学习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和能力;邀请省高院审判专家来院授课,积极参加全国法院学术论文征集活动,组织书记员进行考核和培训,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司法考试,一名干警通过考试,为法院培养了后备力量,促进了全院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法官依法履职。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使干警找得着榜样、看得见风险、经得起诱惑、守得住底线;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规定,对违法违纪损害法官形象的人员,坚决予以查处,严防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审务督查工作,定期开展庭审规范评查,确保干警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促进法官公正高效司法。

2016年,我院审判工作平稳运行,法院管理日趋规范,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完善。我院被授予。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法院领导班子带领全体干警团结拼搏,开拓进取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院党组,向辛勤工作的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尽管取得了以上成绩,我们仍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一是审判工作理念、法官自身建设等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应对能力还有待加强。如,如何通过审执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如何把本院创新的司法手段应用到实际审执工作中,如何更科学地实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实现各部门各司其职、统筹运行等问题,还缺乏更有效的措施。二是审判管理还应进一步加强。如有的制度落实上还不到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87302/

推荐访问:市政协视察法院工作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