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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联动协作制度

时间:2017-10-08   来源:工作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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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联动协作制度 第一篇_家庭暴力个案工作报告

家庭暴力个案工作报告

一、基本资料

周*,女,1972年出生,初中,已婚,目前在家待业,

接案社工:***

二、背景资料

案主周女士是一位42岁的已婚女士,****人,跟丈夫王先生结婚已经有19年了,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今年17岁,小女儿今年7岁。自7年前小女儿出生,她就时不时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起初一年家暴1,2次;近两年次数增多了,只要丈夫王先生喝多了,回家后就对周女士恶言相向,甚至拳脚相加。

三、接案过程:

去年冬天的一个下午,周女士头上围了一块纱巾,戴了一个很夸张的大墨镜来到社区,想找社区律师咨询一些事情。我告诉她当天并非律师进社区的工作日,要周五下午律师才来。她听了之后有些失望,转身就要走,此时我认出来这是我所负责片区的一位居民,虽然她刻意装扮过,不太想让人认出,但是语言和神态是遮掩不住的。我看出周女士比较着急,精神沮丧,连忙拦住了她,让她在小会议室坐一下,我把社区律师名片找出来给她,顺便想详细了解一下她有何困难。她刚开始有些抗拒,说周五再来找律师吧,名片暂时不要了,就想转身离开。我感觉她必定有什么难言之隐,所以又尝试挽留她,告诉她我们社区很希望帮助有需要的居民解决困难,而且我们会对居民的隐私保密,如果有需要我们可以找个安静的地方坐下来好好谈谈。在我真诚邀请下,周女士情绪稍微和缓下来,跟我进了社区小会议室,我倒了杯水给她,让她慢慢讲述自己的故事。周女士将头纱和墨镜摘下,脸颊一侧和眼睛周边的乌青清晰可见。周女士说夫妻两人原本都在老家千岛湖工作,大女儿9岁时,丈夫先来到杭州做运输工作,又过一年她带着大女儿一起来杭州,因为换了新环境,工作一时半会也不好找,就暂时在家管孩子,好在丈夫的收入还不错,在九堡红苹果首付买了一套房子,一家三口也还是融洽的。来杭州半年后周女士再次怀孕,丈夫及其家人都希望她再生一个男孩,但是生下来后又是女孩。丈夫一家受农村风气影响,都对她很失望,婆婆更是找借口年纪大了,住杭州不习惯等,不来照顾自己和小女儿。周女士的母亲照顾自己做完月子,就回老家了。周女士自己一个人照顾小女儿,还要管大女儿和丈夫的饮食起居。同时供房、养小女儿、给大女儿报辅导班等各方经济压力也随之而来,丈夫的工作收益也不如以前,周女士很想出去工作帮丈夫分担一些经济压力,但是小女儿太小离不开人,也只能在家干着急。同时丈夫因为经济压力增大、脾气也变得有些暴躁,再加上对周女士没有生出儿子的事情有些耿耿于怀,在言语上也时常暴粗口,偶尔外面喝点小酒后,还会动手打人。最近两年,因为小女儿上了幼儿园,周女士白天稍微空闲了一些,想缓解一下家中的经济压力,想找一个合适的工作,但是一方面自己学历不高,又很多年没出去工作过了,合适的工作难找,另一方面丈夫和两个女儿的饮食起居不能耽误,早晚孩子去幼儿园也要接送,所以只能断断续续打零工,收入很微薄。在这期间丈夫还染上了酗酒的恶习,喝醉了就埋怨她没本事,儿子生不出、工作找不好、家里照顾不好,骂她就是废人。周女士每次只能默默忍受,要是稍有言语上的反抗,丈夫就会以暴力来回应。周女士碍于面子,孩子和家庭等原因一只隐忍,从没有寻求过任何帮助,但这一次她下定决心要找律师咨询一下,她现在想结束这种家暴的生活,她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想自己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为了两个女儿有个完整的家,她

还是不希望离婚的,只想夫妻过上正常的生活。

四、案主问题分析

通过周女士的诉说,我们可以明确地肯定周女士遭受了家庭暴力,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

周女士一开始觉得丈夫打她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不愿意告诉亲人和朋友,所以就默默地忍受了,这也使其失去了寻求亲友帮助的机会。观念上认为离婚是丢人的事和出于对两个女儿的考虑使其打消了离婚的念头,再继续忍受丈夫的暴力。这说明周女士的个人观念是有问题的,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地位,所以不但要改变她的观念,使其认识到自我,还要帮助她保护自己,实现自我,提升自我。

周女士的老公埋怨周女士生不出儿子,不会赚钱,一方面是受家人和农村风气影响,另一方面有工作压力大,经济方面的原因;还有一方面是他没有认识到周女士为这个家庭也付出了很多心血,只会一味的埋怨。所以转变周女士丈夫的思想观念,让他学会尊重和理解自己的妻子,改掉酗酒的恶习是维系家庭和睦的关键。

总结周女士的需求如下:

1、想结束家庭暴力,不想再隐忍。

2、想有自己的工作,稳定的收入

3、为了孩子和家庭完整,不希望离婚。

五、服务计划

(一)服务目标

1、获得周女士信任,缓解案主情绪,舒缓并减轻其心理压力;

2、协助周女士理清她目前遇到的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3、与案主丈夫沟通,从根源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4、帮助案主再就职,必要时提供就职的路径

(二)服务策略

1、针对周女士情况,制定防家暴紧急介预案,建立防家暴庇护点。

2、为周女士提供法律咨询援助,给她提供心理和法律支持,从而使周女士免于受到再次伤害,通过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

3、采用心理社会治疗模式,为周女士进行心理疏导,采用支持、直接影响和探描宣泄的技巧,让她的情感有合适的宣泄,并输入希望。

4、通过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的方法,采用认知行为治疗模式,帮助周女士的丈夫获得正确的认知来对其进行理性地指引,从而改善他的情绪和行为,让他回归正常家庭生活。

5、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帮助周女士解决家庭问题【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联动协作制度】

6、整合资源,为周女士寻找合适的工作,重塑其信心,并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六、服务过程

1、第一次社区短暂的面谈后,跟周女士建立了初步的信任, 安抚了她的情绪。并约好第二次面谈和社区律师一起上门服务。

2、第二次面谈,和社区江律师一起去了周女士的家。运用倾听的技巧让其尽情倾诉,减轻其心理压抑程度。然后根据周女士的情况进行了如下介入工作:首先

协助周女士学习在危急时候保护自己的能力,比如见到丈夫准备发脾气时,随时准备逃离,如果逃离失败,在遭到暴力时应该保护好重要部位或利用周围的环境分散丈夫的注意力然后再伺机逃离;同时教其学习评估自己或女儿的安全情况,并在需要时向社区民警或派出所或社工等求助。其次,当周女士身体出现伤痛时,建议其及时到所属区域的法医进行伤残鉴定,收集受暴证据;第三,鉴定完毕之后,如有需要,及时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第四,评估周女士短期、长期的居住环境,如果原来的家庭不适宜继续居住,则建议其到亲戚或朋友家借住一段时间,社区也为其联系了一家酒店,以备不时之需。第五,江律师为其讲解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中有关遏制家庭暴力的相关条例,为周女士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的援助,并鼓励她通过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免再次受到伤害。

3、第二次面谈后,社工拜访了周女士的邻居,一进步了解周女士平时生活的状况及人际交往情况。从邻居口中得知,周女士平时言语不多,但是对大家都很和善,照顾两个女儿很细心,对老公的话言听计从。周女士楼上的苗女士跟她交流算比较多的了,因为苗女士的儿子和周女士的小女儿差不多大,偶尔接送孩子会碰在一起,苗女士说偶尔会看见周女士身上有淤青,听见周女士家里传出吵架和小孩哭闹的声音,有几次苗女士很想开口问,但碍于面子和害怕周女士反感,没好意思张口。周女士偶尔会对她抱怨说:“你也是在家管孩子没上班,我也是在家管孩子不上班,但是我觉得你的生活挺幸福的,老公不会说什么,我老公和他家人经常嫌弃我没用,生不出男孩,自己养不活自己。”

通过对邻居的调查,我们发现周女士长期有自卑心理。这种自卑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

传统的封建思想“男尊女卑,男主女从”贯穿了数千年的历史,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的统治之下。以至到了现在,我国男性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依然深刻地反应着这种封建思想。周女士因为没能给丈夫家添孙子,而在家庭中没有地位。

2)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一般而言,男性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强势的支配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中依赖他们。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通常会称谓男性的发泄对象,并且女性成员往往表现为逆来顺受。“家丑不可外扬”这种软弱的行为更加使得男性觉得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的责任。这一点表现在周女士身上就是长期隐忍自己的家暴的事实,宁愿默默承受也不愿意向家人朋友倾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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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乏必要的救助渠道,感觉自己有些无助

外界的社会环境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外界的支持足够时,意识醒觉的受虐妇女,才会更有勇气和信心去摆脱暴力阴影。周女士一直没有寻求过他人的帮助,外界得不到支持,内心的自卑心理也因此一步步加深。

针对上述调查情况及分析,我们邀请苗女士和我们一起协助周女士恢复自卑心理,重塑其自信心。苗女士答应平时会对她多加关心和鼓励,必要时给她提供相应帮助。

4、取得周女士的信任后,我们希望周女士能安排我们和其丈夫陈先生见面沟通,让陈先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认知和行为。

我们没有让周女士告知其丈夫我们走访的真实意图,只是说社区工作人员正常的定期走访。在周女士的帮助下,我们在家中见到了其丈夫陈先生。

沟通过程:看见周女士客厅的墙上贴了一些大女儿的奖状,和小女儿的绘画作

品,我们以此为切入点,先聊起了两个女儿的兴趣和学习。陈先生说,大女儿性格沉稳内向,学习成绩优秀,体育成绩也不错,小女儿性格外向比较活泼,喜欢绘画和音乐。我们在赞扬两个女儿优秀的同时,也夸了陈先生是个负责任、有福气的好爸爸,陈先生不好意思的告诉我们,其实他平时不怎么管两个女儿,都是周女士在管教。我们见陈先生主动谈到了周女士,就顺势夸奖起周女士,将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两个女儿教育的也很好,看来是操了不少心。陈先生听了我们对周女士的评价,也没有表示肯定也没否定,只是象征性笑了笑。我们又谈了陈先生的工作,他告诉我们这两年运输业竞争比较激烈,加上生活成本增加,两个女儿的开销每年都在增长,老家父母那边时常也要给点生活费,周女士没有固定收入,他觉得自己压力比较大,偶尔会找些朋友喝点小酒,放松一下自己。我们以同理心来体谅陈先生,并说明社区可以提供一些必要的帮助,比如在不耽误照顾家庭的情况下帮周女士找个合适的工作,缓解家庭经济困难。陈先生一听要周女士工作,立刻就不屑地说:“她能照顾好家庭已经很好了,这么多年没正儿八经地工作过,老早就跟社会脱节了,就算勉强找个零工干干,也挣不了多少钱,对这个家也起不到任何帮助!”我们见陈先生情绪有些激动,就立马劝解道:“现在工作竞争是很激烈,好的工作是很难找到,大学生就业压力都一年比一年大,更不用说像周女士这样只有职高文凭的家庭妇女了,但是社区有很多免费的职业技能学习和培训机会,也会经常提供一些就业机会,我们相信只要周女士愿意走出家门,肯定有机会找到合适工作的,你说呢?”我们将问题抛给陈先生,想再了解一下他的态度,他听了我们的解释,态度稍微缓和一些,回应道:“只要不影响家庭,她能赚点钱回来也是好的。”介于时间原因,我们很快结束了这次面谈。

通过这次面谈,我们认为陈先生还是个顾家的人,脾气是有些暴躁,但是经过多次了解和耐心沟通过后,还是有希望转变的。

5、通过社工和苗女士的共同努力,周女士自信心逐渐增强。社区提供了一些免费技能培训让她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参加,有电脑培训技能、手工制作技能、烹饪培训技能、“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等。苗女士说自己儿子上小学了也要出去工作的,所以愿意陪周女士一起参加技能培训,为今后做准备。有了苗女士的陪伴,周女士很快下定决心报了一个“SYB”培训班。

6、我们认为周女士的问题基本解决,现在需要跟他老公陈先生进一步沟通,取得陈先生的支持,周女士才能安心培训和工作,待周女士有稳定收入后,陈先生自身压力减轻,对其态度也会相应改变。于是让周女士安排了第二次与陈先生的会面,这次与我们一块家访的还有苗女士。

此次我们让苗女士描述了她的全职太太生活和她的一些想法,又让她描述了她心里的周女士是什么样的人,通过她对周女士的褒奖,我们又趁机表述了如今全身心投入家庭的全职太太其实都是很不容易的,也是值得尊敬的,不能否认她们对家庭的贡献,也不能因此觉得她们地位低下。然后我们又提到免费技能培训班的事情,苗女士说了参加培训班的好处,表明自己很想去学习,希望叫上周女士一起。我们也告诉陈先生培训班时间安排的比较好,不会耽误接送孩子的,如果真的家里有特殊情况,我们社区也可以提供相应帮助的。周女士自己也鼓足了勇气,当着我们的面对丈夫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她就是希望能为这个家多做些什么,为丈夫多分担一点压力,让这个家庭更加幸福。在情与理,我们大家共同的说服下,陈先生愿意周女士去参加技能培训,走出找工作的第一步。

7、在接下来的日子里,社工不定期的对周女士家进行了电话沟通及走访。也

从苗女士那侧面了解周女士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时刻关注她的需求。

8、周女士在完成“SYB”培训班的课程后,又参加了免费的电脑培训班,然后决定自己开一个网店代理品牌童装,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更多时间照顾家,另一方面做代理风险小,由厂家定点发货,不用在家堆积货物。社区也提供了相应的资源,帮其从四季青佳宝童装市场联系合适的商家。经过半年的努力,周女士的网店生意逐渐红火起来,收入稳步增长,同时陈先生对其态度也有所转变,出去喝酒的次数少了,言语上也没有原先那么粗暴了,偶尔还会关心一下周女士,家庭暴力事件也再没有出现了。

七、服务评估

本次个案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案主周女士现在没有自卑感,对生活信心十足,对自己的工作很满意,家庭照顾的更周到了。因为有了稳定的经济收入,从而丈夫对其有了新的认识和态度,不再嫌弃她无用,酗酒次数减少,家暴现象没有再发生,家庭逐步回归正常轨道。

八、个案反思

通过本案例,社工基本掌握了个案会谈技巧,发现取得案主及其家人的信任,是顺利开展个案的基础;找到谈话的切入点很重要;同时不能忽视社会支持网络对案主的影响;解决家庭的问题,首先要先解决家庭成员自身的问题,通过自助转变为助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家庭矛盾。

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联动协作制度 第二篇_反家庭暴力宣传资料1

反家庭暴力知识问答

一、问:什么行为称为“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问:发生“家庭暴力”可请求哪些部门予以救助?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三、问:家庭暴力实施者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3)刑事责任。当家庭暴力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当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属性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四、问:什么行为构成“虐待”?虐待应受何种制裁?

答: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应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五、问: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答;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六、问: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答: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七、问: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鉴定的最佳时机?

答:家庭暴力的受伤害者在伤后应先去医院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一般软组织挫擦伤、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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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穿孔等在伤后数日内进行检验鉴定为好;裂伤在拆线后;一般骨折在医院处理后;神经和颅脑及内脏损伤在确诊或手术后即可进行检验鉴定;面部损伤的伤残鉴定或评定一般在伤后3个月方可进行。

八、问:受到或发现家庭暴力怎么办?

答: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不是家务事,一定要对家庭暴力说“不”!遭到家庭暴力要积极求助。可拨打“110”报警,各地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可以在第一时间提供帮助,也可通过法律服务专线“12348”寻求法律援助。漠视等于纵容!发现他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该通过报警等方式积极伸出援手。 九、问:怎样报警求助?

答:遭受或发现家庭暴力后,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已明确属于 “110”报警范围,若遇拒绝出警或拖延,受害人有权向上级公安部门投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均有义务予以制止。 十、问:怎样自我保护?

答:熟记报警电话、妇女热线、地方救助机构以及可靠朋友的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暴力,随时求助。如果家里有孩子,应教会孩子使用求助电话号码;暴力发生时,尽力让孩子离开暴力现场。发现施暴者经常使用的工具,应尽量放到家外或隐蔽处;平常准备一个便携包,尽可能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在里面,以备发生暴力时可以携包离开,以求自保。 十一、问:怎样获得庇护?

答:当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缺少安全的居住场所时,应尽快寻求庇护。现在许多地方都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所,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 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居住场所。

十二、问:怎样保存证据 ?

答:处理家暴案件,证据是关键!公安机关接警到现场后,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要求其做好接处警记录并及时组织伤情鉴定,这些是正确处理案件的直接证据。

受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应要求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并做好诊疗记录,保存相关证据。接到过受害人投诉的妇联和社区自治组织等机构,在有必要时应该为其出示投诉证明。受害人可以通过给伤痕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 十三、问:怎样做伤情鉴定?

答: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其出具委托函,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做出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不能拒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 十四、问:怎样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答:很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获得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减交免或缓交诉讼费。法律援助机构设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妇联设有妇女法律援助站点。

十五、问:怎样处罚施暴者?

答: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对施暴者给予拘留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施暴人刑事责任。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案件,受害人可直接起诉,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施暴人刑事处罚。

十六、问:怎样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答:家庭暴力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暴力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准许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受害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失、治疗费用,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湖南等地法院,受害人可在离婚诉讼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联动协作制度 第三篇_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提案

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提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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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全国妇联办理 提 案 人:全国妇联

主 题 词:妇女,保护,法律

提案形式:团体提案

内 容:

家庭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侵犯,它对于公民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制定专门立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2010年,我们对国内外反家暴状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结果再次表明,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 第一,制定反家暴法是公民权利保护的迫切要求 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数量持续增长。从妇联系统接受投诉的情况看,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每年均达4-5万件左右。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建省一项专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经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出警记录统计,夫妻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一直是接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仅2010年1—10月,该市市区共发生家庭暴力322件,平均每天1件。 二是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增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2007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12件杀人案件中,13人死亡。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2009年,北京市25岁的女青年董珊珊结婚一年就遭丈夫殴打致死;2010年,北京一女编辑以暴制暴杀死了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还有一些妇女因家庭暴力被丈夫打残,如2009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并用钢筋捅进下身。此外,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也频繁发生。2010年3月,浙江一名3岁女童因背不会古诗被家长打死;3-4月期间,广东两名孩子因学习问题被家长打死;6月,西安一家长因对其子在学校表现不满,开家长会时在教室对孩子拳打脚踢,孩子当晚伤重死亡。 然而,目前司法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如北京董珊珊一案,她八次报警无果,一条生命结束了,但就因为是家庭成员的犯罪,其丈夫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此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

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亟需一部反家暴法来保护在家庭中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尽管现行法律已有规定,仍然需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是联合国指出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中的一个部分,反对家庭暴力属于妇女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国际社会把反对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国家责任。根据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反家暴立法应当包括:确认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采取救助措施,加强刑法执行,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家暴进一步发生,培训警察和法官,帮助施暴者矫正行为,进行社会宣传,吸引公众参与等。因此,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施暴者那么简单,而是包含了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反观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几个明显的不足。 一是可以适用于处理家庭暴力的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 二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当中,且多属于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三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治安处罚法中的一些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 四是没有对家庭暴力概念予以界定,导致警察、检察官、法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例如,有的警察认为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孩子是家务事,警察不能干预;有的家庭暴力行为警察认为是故意伤害而检察官认为是虐待;法官对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最低的判三缓三,最高的判无期徒刑。 五是地方反家暴立法由于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难以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对于解决反家暴实践中的问题作用有限。 第三,出台国家级反家暴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五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出台反家暴立法的必要条件。 一是有思想基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普通居民,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均认为很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法执法检查组所到之处,各地均反映要求国家出台专门立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因此特别提到了这个问题。 二是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十多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暴力的类型、对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储备了一支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法、社会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家队伍。 三是有丰富的工作实践。全国妇联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许多省、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里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或“反家暴合议庭”;湖南、江苏、广东等地的7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联动协作制度】

令试点工作,目前共发出人身保护令超过100个,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其中省级7个,地(市)级101个,县乡级250余个。 四是地方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我国内地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有的具体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五是反家暴法建议稿初具规模。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进行基础论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情、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反家暴网络合作组织专家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草案)。2010年,又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了修改。建议稿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暴的政府责任、社区预防、证据收集、人身保护措施、庇护救助等方面做了规定,可为国家立法提供一定参考。 第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首先,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有效地保护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以及一些处于困境中的男性等家庭弱势群体。《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中指出,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侮辱谩骂、强行或非法闯入住宅、损坏财产、性暴力、婚内强奸、女性生殖器残害、强迫卖淫等都可视为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助于解决诸如婚内强奸等一些长期困扰司法界的公民人身权利保护难题,扩大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范围,提高保护水平,使婚姻家庭关系朝着真正和谐健康的方向发展。 其次,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保护做出的重要贡献。联合国暴力侵害妇女数据库的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截止到2010年10月,除西亚地区和中国外,亚洲国家都已制定了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中国是一个提倡男女平等的负责任的大国,制定反家暴专门立法,全世界将又有3.74亿个家庭中的成员获得公权力的保护,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将向前迈进一大步,同时,也必将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国家形象。

来源:中国政协网

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联动协作制度 第四篇_家庭暴力Microsoft Word 文档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内容及亮点解读 【导语】: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明日(3月1日)施行,增设人身安全保护令、警方告诫书可作证据等条款都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联动协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联动协作制度 第五篇_2016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方案

为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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