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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17-09-24   来源:工作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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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第一篇_2016年县《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分解表

2016年县《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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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第二篇_2016检察新动向一本通

热点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6年又是艰难的一年”,这是网友的幽默调侃,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现实写照。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

当经济风险不断向社会领域、司法领域传导,案件类型、发案态势出现新的变化,如何在司法办案中妥善应对经济下行带来的问题和风险,检察机关面临着挑战与考验。

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回顾了检察机关护航经济安全的重大举措。2015年,检察机关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大局,制定实施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42条意见,制定实施进一步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有效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28条意见,积极保障了经济安全发展。

2016年,检察机关将会继续在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大力气,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年初,曹建明检察长在造访工商联与企业家座谈时就有明确表态,本次会议他再次重申,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就平等保护而言,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提出,要准确把握涉企案件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六个界限”;要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始终坚持“四个并重”,做到三个“慎重”。检察君一言以蔽之,就是要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高度重视法治对创新的引领、支持作用,“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保障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收益。”上述这些利好消息,创业创新的小伙伴们快打包抱走吧。

热点二:集中查办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的反腐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不但要打“大老虎”,更要拍“小苍蝇”。检察君了解到,今年,惠农扶贫领域重拳反腐将是检察机关重点发力方向之一。 实践中,惠农扶贫领域的涉农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挪用涉农惠民财政补贴的犯罪高发,且呈现出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和危害性大,犯罪主体集中、犯罪罪名集中、犯罪领域集中的“两大三集中”特点。在惠农扶贫领域中,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空间较大,这些问题都有赖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2015年,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

2016年,检察机关惩治扶贫领域的“蝇贪”。曹建明检察长在会议上透露, 2016年,检察机关将脚步不停歇部署开展力度更大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和预防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扶

贫资金的职务犯罪。为了广大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最高检可谓连出重拳,检察君不禁为之一振,也将持续关注,带给大家更多好消息!

热点三:紧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 安全生产大如天。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复杂,重特大事故屡见报端。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等,检察君还记忆犹新、心有余悸。

中央历来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反复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中央多次召开会议部署。

2015年,最高检同步介入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等重大事故调查,严肃查办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通过严查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取得了良好效果。

检察君了解到,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最高检第一时间派员参加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会同天津检察机关组成检察专案组,先后以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对天津市交委主任武岱等25人立案侦查。

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特别重大滑坡灾害发生后,最高检也是迅速派员参加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与广东检察机关组成检察专案组,依法批捕事故相关责任人,并对光明新区城管局副局长邓志雄等12人立案侦查。

2016年,检察机关继续促进安全生产不放松。曹建明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要

加强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完善同步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协作,探索建立抢险救援与事故调查合理衔接等工作机制,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同时,还将结合办案重视加强生产安全法治教育,促进加强安全监管和风险防范。

热点四:建立国际追逃追赃常态化机制 反腐工作如何开展?党中央突出强调,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然而,反腐过程中,那些逃往国外的漏网之鱼怎么办?别急,检察君保证他们绝对不会逍遥法外。

最高检自2014年10月部署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15年11月,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29个国家和地区成功追捕或劝返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戴学民等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07人。

检察君默默统计,发现这个人数已经超过了过去十年追逃人数的总和。特别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书记黄玉荣等18名“百名红色通缉令”嫌犯落入法网,有力震慑了外逃贪官。

下一步,国际追逃追赃,检察机关将如何推进?“形成持续追逃合力,建立国际追逃追赃常态化机制。”曹建明检察长表示。总之就是一鼓作气,一追到底。

曹建明检察长还透露,2016年,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外交、司法行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强化线索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工作,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劝返等多种手段,形成持续追逃的强大合力。不仅要追逃还要追赃,更要防逃。

曹建明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严格执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操作流程。

热点五:健全刑事案件异地审查制度 随着法治文明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有更高期待,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面临更大压力。2015年,最高检多次提出抗诉,彰显了对司法的监督和对法治的坚守。

曹建明检察长介绍说,2015年12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审获改判。本案更是建国以来最高法院直接开庭审理、高检院直接派员出庭的第一案。本案前后历时两年,历经深圳市检、广东省检、最高检三级接力抗诉,最终监督纠正了“法律适用”错误,彰显了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的决心。检察君忍不住要点个赞!

除了马乐案,最高检还抗诉了“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努力替无辜者洗清冤屈。2015年2月,最高检就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无罪抗诉。2015年12月29日,经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陈满案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新情况,检察君会追踪关注。

会上,曹建明检察长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继续健全检察环节重大冤错案件发现报告、审查指导、督促纠正、依法赔偿机制。要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对一些当地纠正难、阻力大的案件交由其他地方办理。对从办案和申诉中发现存在错误可能的案件,既要善用监督、规范监督,又要有敢于监督的勇气、依法监督的硬气,不拖延不推诿,实事求是、敢于纠错。

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第三篇_区司法局2016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016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借鉴材料

2016年县司法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立足司法行政职能,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基层服务平台、全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中心、县社区矫正中心三大平台运行管理,扎实推进特殊人群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服务等重点工作,努力开好我县司法行政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新局面,为推进我县依法治县、打造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太湖”作出应有贡献。

一、大力推进司法行政基层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着力提高我县司法行政服务水平。

1、完成司法行政业务用房项目十三五规划编制,积极推进项目落实。

2、突出抓好基层服务平台运行和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基层平台综合集成服务优势,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3、继续开展省、市级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并以活动开展为契机,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规范化水平。

4、加强基层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各项业务开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各项业务培训活动,提升司法所干警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二、全面深化人民调解,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联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会同省高院出台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落实加强“警民联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普遍建立“警民联调室”,进一步健全公安民警与人民调解员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2、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深入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建设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稳妥地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员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广大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

3、按照县委常委会的研究部署,认真建好全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充分发挥指挥中心作用,切实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三、建立健全刑释人员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效果。

1、积极发挥县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在开展特殊人群教育矫治方面的优势,加强和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落实各项安置帮教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2.抓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措施落实。分类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衔接工作,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措施。

3.抓好新版全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依托系统全面开展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刑满释放人员网上信息衔接、安置帮教数据库建设。推动远程帮教探视系统建设,规范探视系统应用。

四、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全面做好特殊人群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协调作用。严格按照省厅、市局布置的任务和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尤其是注重发挥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作用,通过社区矫正联席会,密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特别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落实到位。【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二是进一步发挥社会矫正中心平台作用。做好全县社区矫正对象报道、集中学习、入矫宣告、社区服务、gps定位管理等教育矫治的统一指挥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规范执法。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规范执法程序,扎扎实实做好社区矫正影响评估工作,严格外出请销假制度,严格警告、撤销缓刑假释等审批手续。

四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社区矫正执法水平。继续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邀请有关专家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干警,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业务讨论会、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悟贯彻社区矫正相关文件精神,通过案例讨论、知识竞赛等形式督促巩固学习效果。

五、全面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升我县居民法治水平。

1、围绕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切实做好相关法治太湖建设、打造法治政府的推进衔接工作。

2、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下个五年普法宣传规划编制工作。

3、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农村作为重中之重。

4、不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和多层次法治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创建活动。

5、继续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要节点如3.15、安全生产月、江淮普法行、

6.25土地宣传、12.4等法制宣传工作,做好全县法律知识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法制书画进社区、青少年模拟法庭等特色活动,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营造守法学法护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6、继续做好县广播电台开播“法治太湖”栏目和在县电视台开办“法治太湖”栏目,广泛宣传法治太湖创建工作,宣传身边的人和事。

【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六、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1、实现年援助任务900件,结构比例达到诉讼55%,社会律师办案比35%,刑事案件比例16%。

2、致力于实现应援尽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建立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使每一名有需要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3、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和配合,真正发挥这些部门工作职能的优势,以减轻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压力。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援助中心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律服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关系。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适时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邀请资深律师讲解援助案件代理服务方法与技巧以和法律援助相关专业业务知识及案件程序规定等。【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5、扩大宣传,充分发挥太湖普法网和12348法律援助专线平台,与普法办密切配合,参与普法各种宣传活动,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6、积极、主动与公检法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提供便利,使他们在各自工作程序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加刑事案件指派数量,解决刑事案件比例严重较低问题。

七、全力提升办证质量,逐步打造公证服务新形象。

1、严格按照省厅、市局要求,抓好县公证机构改制工作。

2、加强政治及业务学习,规范公证执业,提高公证员素质,提升公证服务水平;

3、结合职能、发挥作用,全力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4、加强公证质量建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严格遵循办证程序,杜绝错证、假证的发生,不断提高公证质量;

5、努力实施公证信息化应用工程,扎实做好公证信息平台应用工作。紧跟省厅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各类软硬件建设,提升公证处信息化办证的综合实力;

八、切实做好律师工作,为全县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建设,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引导其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引导我县律师积极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为工业园区和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各类法律风险。

继续深化公益律师工作,培育典型,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引领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

继续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

违规执业惩戒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努力使每一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中。

推动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九、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水平和能力。

1、大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按照“五个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以提升职业素养为核心,围绕“提高五个能力”,建立健全在职教育培训体系,推动由知识型培养向能力型培养转变。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坚持抓常、抓细、抓长,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2、大力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积极吸收工作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的律师进党组织。深入开展“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岗”创建活动,发挥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着力健全完善职业道德体系,贯彻落实全县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实施意见和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执业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将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重要内容,列入律师执业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篇二: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调研报告

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明确了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价值取向,同时也进行了范围限缩,即实行司法监督制度的对象不具有列举加概括式的可拓展性,不是针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完全列举式的,仅限于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本调研报告通过探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依据、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来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现状,并试图用有限的知识来分析完善司法监督制度的途径,有效保障受违法行政强制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 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基于这一定义,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了4种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并作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兜底规定。

综观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以单列条款专门规定形式出现,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诸如滥用权力,没有法律依据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超期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野蛮搬运并随意堆放,侵入私人住宅扣留财物,甚至侵犯人权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

况屡有发生。

二、 检察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 实行司法监督的现状

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体制机制的深层次发展矛盾逐渐突显出来,尤其是发展成果分配及不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已演变成制约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加强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工作有利于各种矛盾的及时有效解决,对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和保障,在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工作,对促进行政体制机制完善,保证法律全面、及时、有效执行,对推进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刑事审判的监督相对完备,而对于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的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刑事立案的监督以及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的监督,则相对薄弱。虽然《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很多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检察机关仍然无法抗诉,甚至连检察建议权都没有。

三、 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缺陷

(一) 检察监督的范围过小

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涉及检查监督与其他法律监督关系的一个重 要内容。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范围是全面而广泛的,不是单纯的刑事法律监督和单纯的司法机关,其范围不仅包括刑事法律监督,而且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的监督,它不仅对适用法律即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且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进行监督。但在目前我国的检察监督职能十分有限,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宪法定位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能只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立案、侦查和公诉;二是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即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于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追诉;三是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即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这样的司法监督或者称之为诉讼监督,实际上也就只是在行使对刑事犯罪的追诉权以及为实现这种追诉权而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样的检察权配置,没有体现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无法担负法律监督职责。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5条规定的法律监督权,是以刑为主,以诉为本的法律监督模式,而没有对行政审判、民事审判及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检查监督的相应规定,给人造成检察监督只是对刑事侦查和审判监督的错误观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鲜有甚至无从监督。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只能监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法活动,而作为侦查活动的前奏和准备,并与之密切关联的行政执法活动,在现实基本法中鲜有规定。

(二) 线索信息来源问题

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首先是要 确定监督哪些行为。传统的监督的线索信息来源就是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申诉,也就是只有群众向我们反映某一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违规情况时,我们才可能据此进行监督,而且因为具体法律的缺失,致使只有少部分群众知道检察机关这一职能,进而向检察机关反映。所以,仅仅依靠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申诉,检察机关仍旧面临着线索孤立、成案率低等困难,难以切实履行司法监督的职责。因此,深入拓展群众对行政行为的举报、申诉渠道,掌握需要进行监督的行政强制措施信息自然成为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督职责的前提。

(三) 对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性判断问题

检察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强制行为实施的主体的合法性行以及政强制措施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监督。要对这几方面进行监督,其实就是判断其是否合法,虽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从其法律专业素质还是综合素质来说,对判断一个行政执法是否合法,可以说都具有足

够的法律专业资格,但要对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一些学科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部门(如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能和具体程序做到了解判断是比较困难的,没有一定时间的学习了解是很难对其是否合法作出判断的。例如,食品安全的执法行为就涉及到卫生、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又如城建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四、 构建检察机关司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我国立法对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陷入了难解 的困境,检查监督在行政法律监督中被边缘化,因此需要完善立法,重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检察监督模式。首先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建议监督应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设立、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的行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或者如果不及时纠正将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失的情况。其次,立法应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规定。现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就是检察建议,以及对涉及职务犯罪的进行立案调查。但就检察建议来说,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方式,其执行效力却未有刚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不少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往往因为自身利益而以种种理由和方式消极对待。所以应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明确刚性的规定,使检察监督能有确实有效的作用。最后,就是要对检察监督的程序,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对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后所需要做出应对的程序。检察机关收到控告、申诉后如何处理,由什么职能科室处理,对监督的内容如何进行审查,监督意见如何做出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检察监督意篇三:下关区司法局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08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下关区司法局 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有力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考核实施办法》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精神,我局以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完善化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为标准,通过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再次清理其他行政项目,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年初制定的全局工作计划,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一是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由一把手主抓,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例会,研究分析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二是主要领导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公开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同时确定具体联络员,承办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三是完备执法人的身份。我局向区法制局申请 执法证人员七名,规范了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四是严格执法制度。我们在严格执行制度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相关制度,从执行制度的情况看,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件违反制度的人和事。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做到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第四篇_2016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2016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加强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从政策和纪律上要求其与时俱进的学习,对于跨专业的知识要求其尽量掌握。这里是一篇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为期六周的实习期结束了,我在这六周的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学校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和技能,应该说是受益颇深。在具体的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能,细化了一些课堂上的知识,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也有了一些思考。

在实习过程中,我做到了一次不落,全勤到位;中间还加班两次,出差一次共三天;与单位的工作人员打成一片,说来真正体验了具体的实践工作。

一、实习单位的基本状况

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从开学初一直到4月7日,共经历了六周。

反渎职侵权处主要是为了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犯渎职罪、利用职务侵权罪而设立的。从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看,反渎职侵权处主要负责四十多个罪名的侦查工作,是具有很强专业性质的检察机构。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处是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负责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本地区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渎职侵权犯罪大、要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涉外及跨区、县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研究分析全市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区、县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事项;研究制定全市有关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的规定。

二、实习过程的主要情况

我进入反渎职侵权处实习,主要从事的是一些法律文书的处理,跟随侦查人员办理一些案件,以及一些协助性质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认真学习了有关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这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了解了国家机关在侦查犯罪方面的一些技术手段和工作流程。

(一)学习渎职侵权案件的具体规定

刚进入实习单位,单位领导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关于反渎职侵权处工作的基本情况,又给了我一本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手册。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一些细节情况。

通过学习,使我对于课堂上有关这一类罪名的相关情况有了更细化的认识,对于渎职侵权罪的认知程度加深了。

(二)法律文书处理

在实习期间,我协助处理了大连市各基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科的立案报批表;负责录入一些预立案案件的基本状况;协助打印记录一些询问和讯问笔录以及一些其他的基础法律文书工作。

实践中的检察文书与我所学习的司法文书课程有很多相通的地方,有些有区别,但基本大同小异。对于笔录的记录,我觉得我还是缺少实践经验,不知道该记那些语言,不该记录那些语言,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三)协助办案人员办理相关案件

实习过程中,我跟随检察人员办理了一起税务人员渎职案件,一起司法人员渎职案件,一起海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等。值得一提的是,还接触了一起跨地区的重大侵权案件。

通过跟随办案,我深知实践与理论的差别。理论是系统化的,而实践中的案件由于时间地点的差别,可以说是非常凌乱的,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是根本拿不下来的。

【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三、专业知识在实习过程中的应用

我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学专业,可以说是面面俱到式的学习。但由于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处立案管辖的渎职侵权类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所以对于我在反渎职侵权处的实习工作具有实用价值的,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首先,刑法中关于这些罪名的构成和认定,对于认定犯罪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独立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反渎职侵权处工作的依据,关于侦查的程序规定,询问和讯问的方式和证据等,都是与实际相结合的。

其次,由于刑法本身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极为复杂,而且国家职能的广博,使得侦查渎职、侵权类犯罪时需要应用许多学科的知识,如会计、税务、交通等等。在处理相关的一些案件中,我明显感觉到其他专业知识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如果对于这些知识不够了解,那么就看不出问题,说不定就成了一个外行。

最后,在法律文书的处理过程中,感觉到实践中的法律文书比起书本上的文书类型要多的多。虽然文书格式各异,但与课堂上所讲的也是大同小异。

四、实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和解决途径

由于渎职侵权类案件的复杂特征,加之我们国家体制的一些不完善,使得在处理渎职侵权案件中产生许多问题。结合我的观察,发现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案件的后续工作做的不够。侦查人员侦查完以后,对于案件出现的原因等许多方面不作处理,没有及时向一些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对于犯罪的再预防不利。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还不完善。在我实习期间,正值辽宁省全面推选询问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是在跟随办案过程中,发现这些技术设备不完善,而且相应的软件程序不是很先进,技术人员的技术手段也不熟练。

最后,在跨地区办案过程中的效率不够高,在这次实习的出差过程中,我发现行程那么远,只是核实几个问题,等回来后,过几天还得过去,执法效率不是很高,而且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当然,实践中的问题不止这些,这些只是我看到和感觉到的。分析其中的原因,不外乎

如下:

一是办案人员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只管自己所办的案子中的问题,而对于引发犯罪的原因的事项不关注,怕得罪别的机关和人员。

二是培训和学习体系不完备,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没有跟上时代。而且由于技术人员的技术单一,不能适应案件录音录像的专业特点。

三是地区合作不强。异地司法协助的功能没有发挥好。

针对出现问题的原因,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逐步解决和消除这些问题:

完善办案人员的职责,对于办案人员的职责,不但要对其侦查案件的活动,还要针对其办案所接触到的问题。在案件中发现容易出现犯罪的地方,让办案人员给予司法建议的职责;加强案件处理完毕后的再预防工作,防止同类情况的出现。

加强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从政策和纪律上要求其与时俱进的学习,对于跨专业的知识要求其尽量掌握。

充分加强地区司法合作,对于不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尽量利用当地的司法资源,同时对于对方的司法协助要求也予以配合。

五、实习体会

这次实习,我真正接触到了法律工作的一部分,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知水平,更使我明白了一些道理,体会很深。

(一)在课堂中一定要刻苦学习理论知识,应当明白"书永远都不白读"的道理。现在许多同学都说,实践与理念是不同的,书上讲的在实践中是用不上的,看书没什么作用。从我的实践来看,课堂知识对于从总体上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某些工作的指导作用,是实践所不能代替的,加强课堂知识的学习,对于工作是很重要的。

(二)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这样才能与实践结合,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

工作。虽然实习单位的工作,我在课堂上都有所闻,但到实际中,才发现,现实

还是很复杂的,不是说光凭一些框架式的理论就能解决的。参加实践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深化,是很有帮助的。

(三)现代科技对于处理实际问题作用太大了。在这次实习中,我们查阅案件,都是通过网络,办案自动化不但节约了时间,而且对于处理案件也不无裨益。全程录音录像,提高了案件的透明度,对于司法文明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国家资源。

(四)必须扩展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这次实习中接触的案件,与其他各门科学都有联系。在查帐过程中,会计、税务的知识显得极为重要,不明白,就不懂;交通、海关知识对于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对于案件的侦查对有帮助。加强综合技能的培养,扩大知识面,可以切实的开展实际工作。

好了,这篇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的精彩内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

2016年县检察工作报告 第五篇_2016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2016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016年,共受理移送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377件698人,与上年同比,受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1.31%和0.99%。共批捕、决定逮捕337件595人,与上年同比,批捕、决定逮捕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2.32%和5.54 %。不批准逮捕33件75人,不捕率为10.74%,与上年同比,件数上升57.14%,人数上升114.29%。公安机关撤回7件28人。追捕3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555件885人(含退查复诉案件),新受案375件578人,受理退查重报案件180件307人,与上年同比件数上升1.2%,人数持平;起诉各类刑事案件318件450人,起诉数与上年同比件数和人数分别下降5.6%和10%;不起诉26件32人,与上年同比件数上升7%,人数下降20%,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87件323人,移送市院及其他院审查起诉22件74人,侦查机关撤回起诉2件6人。

1、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共受理提请批捕故意杀人案18件38人,批捕17件37人;故意伤害案57件84人,批捕53件80人;抢劫案39件130人,批捕36件119人;强奸案27件29人,批捕27件29人;盗窃案55件96人,批捕53件90人;毒品犯罪案件47件55人,批捕44件52人。共起诉故意杀人案11件28人,故意伤害案44件54人,抢劫案47件111人,强奸案30件30人,毒品犯罪案件35件41人。对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做到快捕快诉,有力地震慑了犯罪。

2、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继续加大对抢劫、抢夺、盗窃案件的打击力度,共受理提请批捕的“两抢一盗”案件98件232人,批捕93件215人;起诉“两抢一盗”案件83件129人。

3、严厉打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7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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