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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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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5(一):2015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上

2015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03-13 09:14|作者:|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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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2日上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如下: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8%和1.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

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惩治犯罪,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

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严重刑事犯罪。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3.3%。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案件24.8万件,判处罪犯30.4万人;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7万件,判处罪犯11万人。 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7%和5.2%。其中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的99人,原为县处级的871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394人,同比上升12.1%。审结金融诈骗、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案件5.6万件,判处罪犯7.3万人。

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876人。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依法制裁家庭暴力行为。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犯罪。制定司法解释,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各级法院审结相关案件1.1万件。出台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1.6万件。

依法严惩网络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和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意见。坚决打击网上造谣、传谣行为,依法审理网络推手“秦火火”、“边民”等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案。

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从严控制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各级法院对上述罪犯裁定减刑1.4万件,同比下降32.7%;裁定假释1501件,同比下降65.1%。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1739人。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5(一):最高法院2015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各位代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14年主要工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审结9882件,比2013年分别上升1.8%和1.7%;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审结、执结1379.7万件,结案标的额2.6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0.1%、6.6%和15.7%。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惩治犯罪,推进平安中国建设

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

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严重刑事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意见,依法严惩天安门“10·28”、昆明“3·01”等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

别上升14.8%和13.3%。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推进打黑除恶工作,审结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案件24.8万件,判处罪犯30.4万人;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7万件,判处罪犯11万人。

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坚持铁腕反腐,依法惩处刘铁男、李达球等一批腐败犯罪分子。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

6.7%和5.2%。其中被告人原为厅局级以上的99人,原为县处级的871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判处罪犯2394人,同比上升12.1%。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没收违法所得司法解释,启动缺席判决没收外逃腐败分子违法所得程序。积极参与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决不让国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30亿元。审结金融诈骗、内幕交易等经济犯罪案件5.6万件,判处罪犯7.3万人。

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处力度,对组织策划、多次参与、拐卖多人的罪犯,坚决依法严惩。继续落实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高压态势。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48件,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876人。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指导意见,依法制裁家庭暴力行为。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惩处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依法审理王英生故意杀人案等一批暴力伤医犯罪案件。制定司法解释,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各级法院审结相关案件1.1万件。出台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1.6万件。

周强:依法严惩网络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和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意见。坚决打击网上造谣、传谣行为,依法审理网络推手“秦火火”、“边民”等诽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案,切实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决不允许网络成为法外之地。

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强化网上公示、开庭审理等措施,以公开促规范。从严控制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各级法院对上述罪犯裁定减刑1.4万件,同比下降32.7%;裁定假释1501件,同比下降65.1%。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1739人,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

二、坚持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以严格司法保障公正司法。

周强: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诉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念斌无罪。

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

纠正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目前正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制定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律师意见的办法,保障律师查询立案信息、查阅相关材料等权利,律师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做法,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完善“圆桌审判”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万人。继续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加强少年民事案件审判工作,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件,依法制裁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权利行为,促进解决监护缺位问题,完善监护制度。

加强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明确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推动建立国家赔偿联动机制,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决定赔偿金额1.1亿元。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1.8亿元,让生活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三、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商事案件278.2万件,同比上升8.5%。出台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及时修订公司法司法解释。研究解决产业结构调整中企业依法退市所涉法律问题,各级法院审结企业兼并、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

1.2万件。制定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等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审结金融纠纷案件82.4万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审结买卖合同案件66.4万件,促进公平交易。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万件,同比上升10%。审结奇虎与腾讯公司涉不正当竞争案和垄断案,促进规范互联网领域竞争秩序。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涉外商事案件5804件,海事海商案件1.2万件。依法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货轮,顺利执结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中威”执行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6014件。依法妥善审理涉港澳台、涉侨案件,切实维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妥善处理首例台湾居民的大陆遗属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取得补偿金案,拓展两岸司法合作范围。办理涉港澳台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案件1.3万件。1

四、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司法为民,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

依法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22.8万件,同比上升5.7%。其中,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等案件161.9万件,人身损害、劳动争议、教育、医疗、住房等案件149.4万件,民间借贷案件102.4万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5(一):2014年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2月)

隆化县十五届人大

四次会议文件(8)

隆化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5】

——2015年2月4日在隆化县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隆化县人民法院代院长 王建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二0一四年的主要工作

2014年,县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在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隆化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全年受理各类案件5658件,审执结5180件,其中诉讼案件收案3959件,审结3718件,结案率93.91%;执行案件收案1699件,执结1462件,执结率86.05%;正常审限内结案率99.83%,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48件,结案总标的5.09亿元。

一、全面履行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宽严相济惩治犯罪。积极开展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有效发挥了人民法院参与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人民群众安全感得到提升。受理刑事案件252件,审结247件,结案率98.02 %,服判息诉率96%,依法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和解率96%,案件上诉率4%,创出了服判息诉率最高、刑事和解率最高、上诉率最低的新业绩。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努力净化隆化治安环境,审结“两抢一盗”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犯罪案件53件82人;审结强奸、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55件65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依法惩处贪污、渎职等职务犯罪,审结10件19人,净化执政执法环境。审结危险驾驶、信用卡诈骗等危害公民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2件94人。注重教育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件,判处未成年被告人8名;加大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力度,尽可能地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员,依法适用缓刑3人;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考量标准,坚持宽严相济和证据裁判原则,对281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情节的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对101名被告人适用了非监禁刑。

(二)调判结合化解纠纷。妥善解决民生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及时化解商事纠纷,规范经济运行秩序。全院共诉内办结民商事案件3341件,结案率93.5%,争议标的

2.75亿元。其中,判决结案1002件、调解结案1264件、撤诉840件,调撤率63%。重视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案件的审理,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560件,权属及侵权纠纷920件,推进社会公序良俗,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审结涉房产纠纷100余件,涉案标的5000余万元,引导建立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推动和谐劳

动关系建立,审结劳动争议纠纷75件,涉案标的435万元,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严格贯彻交通法律法规,审结交通事故及其他侵权纠纷440件,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审结合同纠纷1850件,规范、带动、引领参商环境法治化、公平化。

(三)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坚持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审结行政案件30件,同比上升42.86%。努力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矛盾,6起纠纷撤回起诉。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审查非诉行政案件89件,准予执行率98%。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指导性意见。组织召开了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干部座谈会,就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交流。

(四)加大力度依法执行。执结各类执行案件1462件,执结率86.05%,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执结标的2.14亿元。一是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制度,积极主动采取执行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认真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充分利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等惩戒手段,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坚持院长月调度制度,通过会议统一思想,指导工作,强化制度落实,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全年,对有执行能力拒不履行的65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对4个企业和21名个人做罚款处理,罚款总额300

余万元。对4名拒执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107名不讲诚信的被执行人,在积极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通过网站进行了曝光。二是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办结此类案件511件,执行标的3187.78万元。三是自觉树立和谐执行司法理念,并使之贯穿在执行工作全程,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疏导教育,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和解执行,案件和解执行率达90%。四是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积极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集中执行、突击执行,执结了一大批涉重点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农民工工资等疑难、复杂、人数众多的案件。五是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工作已经全面铺开。

二、积极践行能动司法,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一)服务县域经济大局。积极参与法治隆化建设,努力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紧紧围绕县委确定的“454”发展规划,加强对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城镇建设、推进扶贫攻坚、抓好全民创业等方面的司法保障。帮扶步古沟镇何三屋村新建村部120平方米,硬化活动场地1000平方米,硬化村路一公里,为村小学新建教室5间,总筹资达30余万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引发的各类案件,依法推动招商引资,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共审结商事案件1850件,诉讼标的1.9亿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先予执结了县满族小学建设用地排除妨害案件,确保公益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妥善审理涉金融、房地产、民间借贷等方面的案件,有效发挥了司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

积极作用;加强环境司法保护,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行为,审结涉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11件,判处罪犯12人,从法治层面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帮教管理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促进平安隆化建设。积极开展法官“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进集市”活动,坚持巡回审判、就地调解,通过以案说法,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法治隆化建设。坚持把调解贯穿于立、审、执各个环节的同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和有效衔接,建立起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大调解格局。

(三)积极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从法治层面打造“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通过公正的审判坚定人民的法治信仰,通过司法公开传播法治精神。分别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宪法、法律意识,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等为主题,组织法院“公众开放日”三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各界人士300余人应邀参加。积极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报道法院工作举措、先进人物、法院活动等,让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有了切实的感受和全面的了解,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信仰的培树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三、注重司法为民,回应群众关切期待

(一)司法为民工作收获新成果。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打造一流的司法服务窗口,开辟了司法为民新篇章。一是完成了3800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2015(一):最高院工作报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实录)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

院工作的报告。以下为根据文字直播整理的报告全文: 2014年主要工作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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